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六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6月15日出具的《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345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智能”、“发行人”、“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等相关方对意见落实函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意见落实函问题 黑体(加粗)
意见落实函问题的回复 宋体
回复中涉及对招股书修改、补充的内容 楷体(加粗)
问题1
请发行人结合应收账款实际收款节点,补充说明并披露其实际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应收账款实际收款节点,补充说明并披露其实际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有效执行。
发行人说明:
(一)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
1、公司销售收款节点
公司主营业务产品销售通常采用分阶段收款的模式,一般分为预收款、发货款、安装完成验收款、质保金,大致比例为3:3:3:1。通常平均来说在产品验收并确认收入前可收回合同金额的约60%,故公司计入应收账款的多数金额对应的实际收款节点一般为验收款及质保金,合计约40%的合同款项。
2、公司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
公司收款信用期通常为7-30天,均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不存在与合同约定不同的信用期,不存在其他“实际信用政策”。客户实际付款时,根据其内部流程及资金安排进行付款,公司应收账款期后1年收回比例约为65%-70%。
公司信用政策与客户实际付款周期有所差异,其原因为公司制定信用政策的时候并未完全根据实际回款期进行制定,而是从对于公司自身进行保护及有利于对业务人员进行考核的角度,在合同中约定回款期限,同时也给予客户一定的付款压力,保证公司应收账款在较短时间内回款。
(二)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一直注重应收账款的管理,在《财务中心管理制度》中制定了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
公司采取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措施,制定了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公司对应收账款采取的管理措施主要为:公司销售助理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条件结合合同签订日期、项目实施节点、客户付款审批情况等,制定各个客户催收计划,于每周一发送给销售人员,由具体销售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现场、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并持续跟踪客户,重点关注客户经营及资金周转情况。
公司每月由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对于应收账款进行对账,并识别应收账款账龄及逾期时长。对于销售业务人员各自负责的客户应收账款,逾期超过1个月后每逾期一个月对于应发奖金进行累进扣减,以此督促销售业务人员加紧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
公司将应收账款催收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将款项回收纳入绩效考核机制,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上述制度增强了销售人员催收货款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减少了公司坏账损失风险。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1年回款率在65%-70%左右的水平,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公司历年2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余额占期末应收账款总额的比重均保持在较低水平,应收账款一般于发生后2年内基本可以收回。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账龄结构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可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公司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且得到了有效执行。
发行人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二)流动资产的构成和变化分析/4、应收账款”中补充披露如下:
(3)公司信用政策及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A、公司信用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具有重大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相关应收款在应收款科目核算;和具有重大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相关应收款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后者数量较少。
不具有重大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通常为根据合同实施进度分期收款,不存在可明显区分的信用政策组合,收款节点一般分为预收款、发货款、安装完成验收款、质保金,大致比例为3:3:3:1。通常平均来说在产品验收并确认收入前可收回合同金额的约60%,故公司计入应收账款的多数金额实际收款节点一般为验收款及质保金,合计约40%的合同款项。
公司收款信用期通常为7-30天,均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不存在与合同约定不同的信用期,不存在其他“实际信用政策”。客户实际付款时,根据其内部流程及资金安排进行付款,公司应收账款期后1年收回比例约为65%-70%。
公司信用政策与客户实际付款周期有所差异,其原因为公司制定信用政策的时候并未完全根据实际回款期进行制定,而是从对于公司自身进行保护及有利于对业务人员进行考核的角度,在合同中约定回款期限,同时也给予客户一定的付款压力,保证公司应收账款在较短时间内回款。
B、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一直注重应收账款的管理,在《财务中心管理制度》中制定了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
公司采取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措施,制定了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公司对应收账款采取的管理措施主要为:公司销售助理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条件结合合同签订日期、项目实施节点、客户付款审批情况等,制定各个客户催收计划,于每周一发送给销售人员,由具体销售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现场、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并持续跟踪客户,重点关注客户经营及资金周转情况。
公司每月由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对于应收账款进行对账,并识别应收账款账龄及逾期时长。对于销售业务人员各自负责的客户应收账款,逾期超过1个月后每逾期一个月对于应发奖金进行累进扣减,以此督促销售业务人员加紧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
公司将应收账款催收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将款项回收纳入绩效考核机制,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上述制度增强了销售人员催收货款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减少了公司坏账损失风险。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1年回款率在65%-70%左右的水平,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公司历年2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余额占期末应收账款总额的比重均保持在较低水平,应收账款一般于发生后2年内基本可以收回。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账龄结构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可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公司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且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合同,分析合同条款,了解发行人收款节点及信用政策;
2、对公司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收款节点及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了解公司对应收账款收款相关内部控制,以及报告期内相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查阅了发行人《财务中心管理制度》;
3、对发行人销售与应收账款执行穿行测试。
(二)核查结论
1、发行人已结合合同收款节点补充说明并披露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发行人收款节点及信用期均在合同中约定;实际执行中,公司信用期与客户实际付款周期之间的差异系发行人从对自身进行保护及有利于对业务人员进行考核的角度制定信用期。
2、发行人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且得到了有效执行,相关内容发行人已进行了披露。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袁峰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本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_______________
袁 峰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陶 欣 邵 航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_______________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六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6月15日出具的《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345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智能”、“发行人”、“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等相关方对意见落实函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意见落实函问题 黑体(加粗)
意见落实函问题的回复 宋体
回复中涉及对招股书修改、补充的内容 楷体(加粗)
问题1
请发行人结合应收账款实际收款节点,补充说明并披露其实际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应收账款实际收款节点,补充说明并披露其实际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有效执行。
发行人说明:
(一)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
1、公司销售收款节点
公司主营业务产品销售通常采用分阶段收款的模式,一般分为预收款、发货款、安装完成验收款、质保金,大致比例为3:3:3:1。通常平均来说在产品验收并确认收入前可收回合同金额的约60%,故公司计入应收账款的多数金额对应的实际收款节点一般为验收款及质保金,合计约40%的合同款项。
2、公司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
公司收款信用期通常为7-30天,均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不存在与合同约定不同的信用期,不存在其他“实际信用政策”。客户实际付款时,根据其内部流程及资金安排进行付款,公司应收账款期后1年收回比例约为65%-70%。
公司信用政策与客户实际付款周期有所差异,其原因为公司制定信用政策的时候并未完全根据实际回款期进行制定,而是从对于公司自身进行保护及有利于对业务人员进行考核的角度,在合同中约定回款期限,同时也给予客户一定的付款压力,保证公司应收账款在较短时间内回款。
(二)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一直注重应收账款的管理,在《财务中心管理制度》中制定了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
公司采取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措施,制定了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公司对应收账款采取的管理措施主要为:公司销售助理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条件结合合同签订日期、项目实施节点、客户付款审批情况等,制定各个客户催收计划,于每周一发送给销售人员,由具体销售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现场、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并持续跟踪客户,重点关注客户经营及资金周转情况。
公司每月由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对于应收账款进行对账,并识别应收账款账龄及逾期时长。对于销售业务人员各自负责的客户应收账款,逾期超过1个月后每逾期一个月对于应发奖金进行累进扣减,以此督促销售业务人员加紧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
公司将应收账款催收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将款项回收纳入绩效考核机制,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上述制度增强了销售人员催收货款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减少了公司坏账损失风险。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1年回款率在65%-70%左右的水平,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公司历年2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余额占期末应收账款总额的比重均保持在较低水平,应收账款一般于发生后2年内基本可以收回。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账龄结构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可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公司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且得到了有效执行。
发行人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十三、资产质量分析/(二)流动资产的构成和变化分析/4、应收账款”中补充披露如下:
(3)公司信用政策及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A、公司信用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具有重大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相关应收款在应收款科目核算;和具有重大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相关应收款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后者数量较少。
不具有重大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通常为根据合同实施进度分期收款,不存在可明显区分的信用政策组合,收款节点一般分为预收款、发货款、安装完成验收款、质保金,大致比例为3:3:3:1。通常平均来说在产品验收并确认收入前可收回合同金额的约60%,故公司计入应收账款的多数金额实际收款节点一般为验收款及质保金,合计约40%的合同款项。
公司收款信用期通常为7-30天,均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不存在与合同约定不同的信用期,不存在其他“实际信用政策”。客户实际付款时,根据其内部流程及资金安排进行付款,公司应收账款期后1年收回比例约为65%-70%。
公司信用政策与客户实际付款周期有所差异,其原因为公司制定信用政策的时候并未完全根据实际回款期进行制定,而是从对于公司自身进行保护及有利于对业务人员进行考核的角度,在合同中约定回款期限,同时也给予客户一定的付款压力,保证公司应收账款在较短时间内回款。
B、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一直注重应收账款的管理,在《财务中心管理制度》中制定了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
公司采取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措施,制定了应收款项催收责任制度,公司对应收账款采取的管理措施主要为:公司销售助理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条件结合合同签订日期、项目实施节点、客户付款审批情况等,制定各个客户催收计划,于每周一发送给销售人员,由具体销售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现场、邮件等方式进行催收,并持续跟踪客户,重点关注客户经营及资金周转情况。
公司每月由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对于应收账款进行对账,并识别应收账款账龄及逾期时长。对于销售业务人员各自负责的客户应收账款,逾期超过1个月后每逾期一个月对于应发奖金进行累进扣减,以此督促销售业务人员加紧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
公司将应收账款催收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将款项回收纳入绩效考核机制,将应收款项的回收与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上述制度增强了销售人员催收货款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减少了公司坏账损失风险。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1年回款率在65%-70%左右的水平,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公司历年2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余额占期末应收账款总额的比重均保持在较低水平,应收账款一般于发生后2年内基本可以收回。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账龄结构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可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公司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且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合同,分析合同条款,了解发行人收款节点及信用政策;
2、对公司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公司收款节点及信用政策实际执行情况;了解公司对应收账款收款相关内部控制,以及报告期内相关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查阅了发行人《财务中心管理制度》;
3、对发行人销售与应收账款执行穿行测试。
(二)核查结论
1、发行人已结合合同收款节点补充说明并披露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发行人收款节点及信用期均在合同中约定;实际执行中,公司信用期与客户实际付款周期之间的差异系发行人从对自身进行保护及有利于对业务人员进行考核的角度制定信用期。
2、发行人信用销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且得到了有效执行,相关内容发行人已进行了披露。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袁峰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本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_______________
袁 峰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陶 欣 邵 航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_______________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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