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化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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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0]第1447号
    
    二零二零年八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0]第1447号
    
    致: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化工”、“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20年8月3日发出的《关于对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5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所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以及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江南化工本次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其出具的《关注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1、请说明控制权变更前后各方的持股情况,并说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控制权变更是否互为前提,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如是,请说明具体协议安排,以及此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控制权变更前后各方的持股情况
    
    2020年7月31日,江南化工控股股东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控股”)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杭州分行”)、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能集团”)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盾安控股以协议转让方式向特能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87,347,254股股份(占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同时,盾安控股将其所持上市公司剩余股份中的187,222,356股(占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99%)(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特能集团行使,使得特能集团所持股份比例代表的表决权与接受委托的表决权合计达到江南化工表决权总数的 29.99%(以下简称”控制权变更“)。
    
    上述交易完成后,特能集团将成为江南化工控股股东,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工业集团”)将成为实际控制人。
    
    本次控制权变更前,盾安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江南化工股份715,796,397股,占江南化工发行总股本的57.31%。控制权变更前后,特能集团、盾安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表:
    
                公司名称                  控制权变更前            控制权变更后
                                     表决权比例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比例
     盾安控股                              36.82%     36.82%         6.83    21.82%
     安徽盾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8.69%      8.69%       8.69%     8.69%
     诸暨永天投资有限公司                   4.30%      4.30%       4.30%     4.30%
     浙江青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98%      3.98%       3.98%     3.98%
     浙江舟山如山新能源投资合伙企           2.40%      2.40%       2.40%     2.40%
     业(有限合伙)
     舟山新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0.70%      0.70%       0.70%     0.70%
     合伙)
     和舟山合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0.42%      0.42%       0.42%     0.42%
     限合伙)
     盾安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57.31%    57.31%      27.32%    42.31%
     特能集团                                   -          -      29.99%    15.00%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控制权变更是否互为前提,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如是,请说明具体协议安排。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控制权变更不互为前提。
    
    根据江南化工与特能集团等交易对方拟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股份转让协议》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条件之一,而特能集团收购江南化工股权的实施不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批或实施为前提。江南化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特能集团取得江南化工控制权情况下,进一步巩固控制权、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商业安排。因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控制权变更不构成一揽子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发行股份拟购买标的资产包括北方爆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爆破”)100%股权、北方矿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矿服”)49%股权、北方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矿投”)49%股权、陕西庆华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华汽车”)65%股权、广西金建华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90%股权(以下简称“广西金建华”)。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一)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对应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相应指标的比例预计不会超过50%。
    
    同时,按照预期合并原则,将兵器工业集团下属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但未纳入本次交易资产范围的企业纳入合并计算,预计上述指标占江南化工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也不超过100%。
    
    (二)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
    
    本次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江南化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江南化工股票交易均价(即5.53元/股),发行价格为4.98元/股,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与标的公司有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但预计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江南化工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
    
    (三)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目前,江南化工主营业务为民爆业务和新能源发电两大主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均为民爆业务,交易完成后,江南化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组上市。
    
    问题2、请说明委托表决权的原因,并说明拟转让及拟委托表决权对应的股份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限售状态、质押状态等,上述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本次表决权委托各方是否存在未来12个月内的后续股权转让、资金或其他协议安排及计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委托表决权的原因
    
    (一)盾安控股表决权委托对应的授权股份为限售股,有利于该部分股份的稳定
    
    本次特能集团收购江南化工控制权交易采用协议转让加表决权委托方式并行的主要原因为盾安控股表决权委托对应的授权股份为限售股,该等限售股暂不具备转让条件,有利于授权股份的稳定。与此同时,特能集团后续资产注入尚需一定的周期,为保障江南化工控制权的平稳交接和经营管理的有序运行,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后采用了委托表决权方式,以合理扩大特能集团实际可以支配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比例,支持特能集团取得江南化工控制权。
    
    (二)特能集团与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业务协同,表决权委托为特能集团向上市公司有效赋能提供了便利
    
    特能集团是兵器工业集团按照“专业化、产研一体化”的原则组建的以火工品和民爆为主要特色的产业集团,是兵器工业集团民爆产业的业务主体和发展平台。特能集团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火工品、民爆物品的生产与销售业务和爆破一体化服务、油气井开采服务,民爆业务范围包括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现场混装炸药车及配套设施研发、生产、工程爆破服务全产业链,具备为大型爆破工程提供爆破器材、装药、设计与施工、配送一体化服务能力。
    
    江南化工是一家集民爆业务与新能源业务“双核驱动”的多元化上市公司,民爆业务是江南化工的主营业务之一,主要从事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等民用爆炸物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为客户提供工程施工服务等,形成了民爆科研、生产、工程施工服务一体化产业链。
    
    特能集团与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业务协同性,协议转让加表决权委托由特能集团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为特能集团向上市公司有效赋能提供了便利,有利于特能集团将依托江南化工的上市平台,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和规模优势,推动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更好的回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盾安控股表决权委托对应的授权股份为限售股,有利于该部分股份的稳定。特能集团与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业务协同,表决权委托为特能集团向上市公司有效赋能提供了便利。
    
    二、拟转让及拟委托表决权对应的股份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限售状态、质押状态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控制权变更中,盾安控股拟将其所持江南化工187,347,254股股份(占江南化工总股本的 15%)转让给特能集团,并将其所持江南化工187,222,356股股份(占江南化工总股本的14.99%)的表决权委托给特能集团行使。拟转让及拟委托表决权对应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类型         股份数量(股)       占比      股份性质         权利限制
                                                                 质押2      承诺3
       协议转让             187,347,254    15.00%    流通股      已质押      有
      表决权委托            187,222,356    14.99%    限售股1      已质押      无
    
    
    注1:限售股的限售期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
    
    注2:质押权人均为浙商银行杭州分行;
    
    注3:承诺为盾安控股向信达资管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承诺书》。
    
    三、上述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盾安控股拥有拟转让及拟委托表决权股份的所有权,依法对该等股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控制权变更所涉及股份均已质押于浙商银行杭州分行(银团代理行),该等质押尚未解除。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浙商银行杭州分行(银团代理行)同意并保证协议转让涉及的股份给予解除质押。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盾安控股在该承诺中并无将所持江南化工的股票质押给信达资管的意思表示,后续也未实际办理股份质押手续,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股票质押。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浙商银行杭州分行(银团代理行)作为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协议签署后,如有任何协议外其他方就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对应的股份)或授权股份或表决权委托提出异议、主张权利或申请限制措施,盾安控股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有义务协调相关方,促使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目前,根据盾安控股出具的《关于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相关事项的说明》,针对向特能集团转让江南化工15%股份的行为,盾安控股已通过债委会执委会向信达资管通报,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相关承诺预计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主体不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四、本次表决权委托各方是否存在未来12个月内的后续股权转让、资金或其他协议安排及计划
    
    本次用于表决权委托的股份限售期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除因司法拍卖或其他盾安控股无法控制的原因使得该等限售股份被强制转让外,盾安控股暂不具备在未来12个月内转让上述限售股份的条件。浙商银行杭州分行作为盾安控股债务处置的银团代理行,负责标的股份的解质押,并保证自交易协议签署之日至特能集团成为江南化工第一大股东并且以其自身持有的股份仍可保持对江南化工的实际控制地位之日不主动对盾安控股就标的股份或授权股份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措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表决权委托各方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的后续股权转让、资金或其他协议安排及计划。未来如发生上述事项,表决权委托各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3、请说明委托表决权双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如是,请说明上述人员的一致行动安排;如否,请结合委托表决权事项等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委托表决权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盾安控股拟向特能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87,347,2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并将其所持上市公司187,222,3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9%)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特能集团。前述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盾安控股变更为特能集团,特能集团与盾安控股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结合委托表决权事项等说明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原因及合理性
    
    (一)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二)委托表决权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1、双方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愿及相关安排
    
    盾安控股与特能集团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本次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特能集团可独立决策、自行行使表决权并投票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盾安控股的授权;除授权股份外,盾安控股就其持有的其他未委托的上市公司股份独立行使股东权利,盾安控股及特能集团之间不存在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安排。
    
    盾安控股与特能集团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未约定任何一致行动相关安排,双方未签订其他协议以达成一致行动关系。盾安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与特能集团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的意愿及相关安排。
    
    2、双方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所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南化工为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为盾安控股。特能集团作为产业收购方,是中央企业兵器工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能集团与盾安控股无股权控制关系、无人员交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况,二者在经营模式、管理体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3、本次收购能够有利于化解盾安集团的债务危机,具有商业合理性
    
    盾安集团于2018年5月初因受宏观金融环境影响出现流动性风险以来,在银保监会、浙江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各债权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于2018年5月中旬组建盾安债委会,并派出现场工作组帮扶盾安集团开展债务化解工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盾安集团的债务危机在相关部门的支持及帮助下平稳处理。兵器集团及特能集团受让上市公司控制权,也有利于化解盾安集团的债务危机以及加快金融机构清理债务回笼资金,预防盾安集团债务危机风险传导至上市公司,从而更好地助力上市公司发展,符合各方的商业利益。因此盾安集团认可并支持特能集团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但盾安集团与特能集团并不属于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盾安集团与特能集团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意愿及相关安排,盾安集团与特能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所规定的一
    
    致行动情形,本次收购能够有利于化解盾安集团的债务危机,具有商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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