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上述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19,514.35万元剩余超募资金(含利息)投资建设“安全运营能力中心建设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安全运营能力中心建设项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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