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如下意见:一、关于与上海申能能创等实施《关于环保业务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第二阶段一揽子交易暨关联交易之独立意见
1、本次一揽子交易是公司与上海申能能创及申能集团就公司环保平台的进一步深入合作,各方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环保板块的业务规模和可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2、本次一揽子交易价格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要评估参数的选取客观合理,评估结论科学谨慎,能够公允反映达康环境的市场价值,评估结果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交易定价审慎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一揽子交易暨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此事项,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钱明星 宋 航 姚先国 李国勇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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