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凯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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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零年六月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接受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凯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工作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若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注:本文件所有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或“中信证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周游: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注册会计师,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周游先生曾负责或参与海波重科、卫信康等 IPO 项目,塞力斯等再融资项目,宏源药业新三板挂牌及定向发行项目,以及九瑞健康、智同生物、共同药业等医药类项目的改制辅导工作。
    
    王琦: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王琦先生曾负责和仁科技、卫信康、艾德生物、金域医学、甘李药业、诺禾致源等IPO项目,并参与振东制药、新国都、海思科、优博讯、崇达技术、博瑞医药等IPO项目,卫宁健康再融资、大商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首都在线股份代办系统挂牌及定向增发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张华:现任中信证券内核部副总裁、注册会计师。曾参与了中国北车、中国国电、中国华电等大型企业的IPO项目,负责宜宾纸业、冰轮环境、华海药业、齐心集团等多家企业的再融资审核以及容百科技、赛诺医疗等企业的 IPO 审核工作。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游筱璐、童婷、彭浏用、吴籽杉、陈枢。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中文名称: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JenkemTechnologyCo., Ltd.
     注册资本:           4,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XUANZHAO(赵宣)
     成立日期:           2001年10月9日成立,2016年12月15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 C-1 楼3
                          层306、308、310、311(东升地区)
     邮政编码:           100192
     联系电话:           010-8289 3760
     传真号码:           010-8289 3023
     公司网址:           http://www.jenkem.com/
     电子信箱:           ir@jenkem.com
     主营业务:           医用药用聚乙二醇及其活性衍生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信息披露部门         证券部
     信息披露负责人:     陈斌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要求,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保荐机构及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三)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19年9月19日,中信证券内核小组在中信证券大厦11层19号会议室召开了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19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
    
    2019年9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
    
    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117.20万元、3,626.97万元及6,154.37万元;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105.71万元、3,558.64万元及5,459.50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全部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键凯有限,成立于2001年10月。2016年12月,键凯有限以经审计的截至2016年10月31日的键凯有限的账面净资产值8,498.18万元为依据,折合为股份公司4,500.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折股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500.00万元,键凯有限净资产扣除股本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相关制度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会议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查阅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实地考察,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公司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设备、设施,公司全部资产均由公司独立拥有和使用,公司不存在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
    
    公司主营业务为医用药用聚乙二醇及其活性衍生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体系完整、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公司持有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核准可以经营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公司设立了各职能部门,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拥有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
    
    的产、供、销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
    
    经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选举产生,不存在违规兼职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经与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访谈,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发行人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设立了独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不存在与股东单位混合纳税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三会记录,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常设的决策与管理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并在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受各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XUAN ZHAO(赵宣)。经查阅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调查表及公开信息检索,除发行人外,XUAN ZHAO 不存在控制其他公司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了解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并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多次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调查了商标权、专利权的权利期限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最新工商登记信息、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税务、社保、安监、环保等政府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公司章程》,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医用药用聚乙二醇及其活性衍生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提供的个人简历及其出具的相关承诺、无犯罪记录,并公开检索相关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及其分别出具的相关承诺、公安机构无犯罪记录,经公开资料检索,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选择具体上市标准如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经核查,根据可比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推算,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同时,发行人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558.64万元、5,459.5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13,431.96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规定要求。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依赖于其在聚乙二醇及其活性衍生物的合成与应用方面的核心技术。如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发生以下相关风险,将对前期研发投入收回以及未来经济效益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1、核心技术迭代风险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业务围绕聚乙二醇在医药领域的应用。材料科学及生物医药发展迅速,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尽管聚乙二醇在医药领域的应用潜力尚未被充分挖掘,但假如相关材料或医药领域应用发生突破性进展,新的材料或技术取代聚乙二醇目前在医药领域的应用,而发行人未能及时跟进技术发展趋势、保持技术的先进性,则会削弱公司竞争优势,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聚乙二醇衍生物合成技术及产品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的风险
    
    由于分子量、结构、官能团的差异,聚乙二醇衍生物的种类繁多。公司除标准产品目录外,还为不同客户定制化研发及生产符合其特定要求的聚乙二醇衍生物。尽管公司的核心技术在聚乙二醇衍生物的合成方面积累了大量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可合成数千种医用药用聚乙二醇衍生物,但仍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客户定制化需求或定制化产品无法达到客户要求的技术标准、进而错失业务机会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业绩增长。
    
    3、创新医药产品研发失败或未能达到预期风险
    
    发行人基于其医用药用聚乙二醇衍生物及其应用的深厚技术积累,自主开发创新的聚乙二醇修饰药物或医疗器械,充分挖掘核心技术的附加值,最大化公司效益。其中,抗肿瘤1类新药聚乙二醇伊立替康已进入I期临床试验。但创新药物或医疗器械研发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需要经历产品研发、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申报、I-III期临床研究、生产申报及规模化生产等多个环节,且均受主管部门的审批及监管。
    
    假如公司创新医药产品开发在上述任一环节推进不顺,可能导致研发进度延迟甚至研发失败,公司前期的研发投入将无法收回,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产生不利影响,也将影响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
    
    尽管1类新药聚乙二醇伊立替康在临床前试验中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但因早期的试验结果无法预测和保证最终的临床试验结果,因此临床试验完成后,可能会出现临床试验结果不佳的情况,从而无法进行新药注册申请或需调整临床试验方案、增加额外的临床试验,进而导致项目失败或延长项目完成时间的风险。
    
    尽管发行人选择与发达国家接轨的商业模式,在医药创新产品开发取得阶段性进展后,选择与大型医药企业合作开发,并收取阶段性技术成果收入和产品上市后销售分成,以较低的成本进入下游更为广阔的产品市场。但假如公司商业化推进不利,将延缓新产品的研发进度甚至无法继续开展,公司前期的研发投入将无法收回。
    
    4、发行人目前仅一款新药进入I期临床试验的风险
    
    发行人基于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聚乙二醇合成及聚乙二醇化技术,自主开发创新的聚乙二醇化药物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自主开发聚乙二醇化药物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大都处于临床前阶段,且均为创新药物,目前共计仅一款药物聚乙二醇伊立替康进入I期临床试验,其完成后续临床试验以及上市注册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假如公司创新医药产品研发推进不顺,可能导致研发进度延迟甚至研发失败,公司前期的研发投入将无法收回,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产生不利影响,也将影响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
    
    5、知识产权泄密或被侵害的风险
    
    公司经长期的积累,已沉淀形成一系列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公司非常注重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保护,建立了相对完备的保密体系,并尽可能及时申请专利,对核心技术作相应保护。但是,假如公司保密及内控体系运行出现瑕疵,公司相关技术机密泄露,或专利遭恶意侵犯,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是面向国内外市场经营的企业,并正在向下游医药应用领域延伸,提供技术服务或自主开发医药产品。拥有稳定、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在发展前景、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持续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待遇和激励机制,可能会造成科研人才队伍的动荡,从而影响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对公司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境外经营风险
    
    为开展在美国及其他境外国家的业务,发行人在美国设立了子公司。发行人在境外开展业务和设立机构需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如果境外业务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际关系紧张、贸易制裁等无法预知的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可能对发行人境外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持续发展带来潜在不利影响。
    
    2、美国国际贸易保护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美国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依次为50.51%、47.03%和 50.11%。根据发行人与海外客户签订的协议约定,公司境外销售的关税一般
    
    由客户承担。
    
    2018年6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对自中国进口的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同年8月23日实施的加征关税清单涉及发行人的主要产品聚乙二醇衍生物。发行人的产品聚乙二醇衍生物按美国海关商品编码(HTS Code)归属为3907.20.0000类,即“聚缩醛以外的初级形式的聚醚”,关税由先前的6.5%增加至31.5%。2020年3月25日,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出更改进口关税商品编码的申请获得批准,编码变更为3404.20.0000类,即“聚(环氧乙烯)(聚乙二醇)”,较之前适用税率降低6.5个百分点,关税为25%。
    
    截至2019年末,由于发行人美国主要客户对供应商稳定性要求较高、聚乙二醇衍生物占客户终端产品价值比例较小、且合同约定关税由客户承担等原因,美国增加关税事项对发行人的美国出口业务影响可控。但假如中国未来与美国的贸易争端持续升级,加征关税的税率进一步提高或实行出口配额等政策,会削弱公司对美出口业务的竞争力,公司经营业绩会受到一定负面影响。
    
    3、技术服务费收入收取金额减少或无法持续收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技术服务费的收入分别为284.58万元、705.96万元和1,606.7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69%、6.98%和11.96%。近年来,公司技术服务收入随特宝生物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注射液销售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已经成为技术服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如果下游产品的销售规模不能维持增长,或者新的在研项目受到挫折,发行人的技术服务收入存在减少或者无法收取的风险。
    
    公司分别于2005年及2016年与特宝生物及其子公司厦门伯赛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补充协议》,授权特宝生物及其子公司许可使用其专利“具有 Y 形分支的亲水性聚合物衍生物、其制备方法、与药物分子的结合物以及包含该结合物的药物组合物”,将上述专利应用于蛋白质药物(rhG-CSF,rhEPO,rhGH,rhIFN-α(2a,2b),IFN-r1b),许可期限至该专利失效之日(2023年3月11日),并向其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里程碑收入和销售分成。其中,PEG-IFN-α2b的销售分成支付时间自其2016年获批上市之日起至专利失效之日;其余产品上市时如专利期限不足5年,则销售分成支付的总时间不少于5年(不受专利到期限制)。
    
    特宝生物PEG-IFN-α2b已于2016年获批上市,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特宝生物取得的技术服务费收入依次为250.06万元、686.81万元、1,517.96万元,增长显著。专利许可期内(2023年3月11日之前),假如特宝生物PEG-IFN-α2b产品市场推广不顺利,将影响公司收取的销售分成;专利许可到期后(2023 年 3月11日之后),公司将不再向特宝生物收取销售PEG-IFN-α2b的分成。假如特宝生物的其他授权开发产品未能顺利上市销售,则公司经营成长性将受到不利影响。
    
    4、下游终端产品市场推广或生命周期管理不利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医用药用聚乙二醇衍生物主要用于下游药品或医疗器械,其业务增长依赖于下游产品的成功获批上市以及销售持续增长。假如公司下游产品未能成功推向市场,上市后市场推广不利,或未能有效管理产品生命周期、销售下滑,则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增长将受到不利影响,甚至下滑。
    
    5、市场推广风险
    
    公司业务面向境内外市场,是国际市场竞争的主要新兴参与者。特别是公司的医用药用聚乙二醇的应用属于前沿科技,主要集中在生物医药技术和产业发达的美国等发达国家。公司在国际竞争中,并不具有地缘优势。假如公司未能及时洞悉客户需求、洞察全球的竞争态势变化,未能保持自身在全球化竞争中的优势,则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将受到不利影响。
    
    6、下游医药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为医药行业。医药产业是我国重点发展的行业之一,医药产品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特殊商品;同时,医药产业又是一个受监
    
    管程度较高的行业,其监管部门包括国家及各级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
    
    其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订相关的政策法规,对整个行业实施监管。同时,我
    
    国目前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期,各项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我国医疗卫生市场的
    
    政策环境面临重大调整。假如公司的下游客户的经营策略不能适应监管环境及其
    
    变化,将间接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环保及安全生产的风险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若处理不当,对周边环境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果公司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规定,将面临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责令关闭或停产的可能。同时,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定,这可能会导致公司为达到新标准而支付更高的环境保护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的生产聚乙二醇的主要原料环氧乙烷系危险化学物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也涉及到部分危险化学试剂。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不排除因设备老化、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意外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并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8、辽宁键凯租赁厂房未取得房产证的风险
    
    辽宁键凯向盘锦九化科技园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位于盘锦精细化工科技园的厂房用于生产,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该厂房已取得编号为“盘双国用(2015)第100174号”的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
    
    2019年7月26日,辽宁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盘锦九化科技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前述租赁厂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正在正常办理过程中、后续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或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如因前述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房屋被拆除或发生任何其他影响租赁物业的正常使用的情形,并给辽宁键凯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出租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假如前述租赁厂房最终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用该厂房,生产场地的搬迁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9、聚乙二醇伊立替康项目或有事项风险
    
    2016 年,公司按照前期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聚乙二醇伊立替康临床批件转让给三生制药获得临床批件转让收入。由于后期研发进度不达预期,批件面临到期,2017年公司与三生制药签署《聚乙二醇伊立替康项目三方协议》,三生制药将临床批文转回公司,不收取费用。但保留了后期聚乙二醇伊立替康成功获批上市或再次对外转让时,三生制药按照一定比例获得收益分成的权益,是基于该产品新研发进展下双方合理的商业选择。因此,未来,若聚乙二醇伊立替康成功获批上市或再次对外转让,发行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比例向三生制药支付收益分成。该合作将影响发行人聚乙二醇伊立替康药品上市后的收益。
    
    10、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1)我国新兴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不利影响
    
    2020年1月以来,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了严厉的防控措施,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家临时取消了部分往返中国的航班,短时间内对我国企业复工复产以及境内外物流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发行人的复工复产时间推迟、产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境外物流运输受到影响,2020年2月的生产和发货受到较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在生产方面,发行人自2020年1月24日春节法定假日开始停工停产,后经批准自2020年2月13日起逐步恢复生产,2020年2月的生产和销售受到较大影响。2020年3月,在我国复工复产的背景下,公司生产产能已基本恢复,可满足境内外的订单需求。
    
    在物流方面,公司境外物流包括民航客机和货机两类运输工具。我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部分国家和地区减少了往返中国的民航客机航线,尽管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受影响较小但需要提前预订仓位,境外物流整体运力下降,时效性受到不利影响,发行人境外发货有所延迟。
    
    在订单方面,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均与发行人保持良好的合作沟通状态,主要客户未因2020年的2月份发货延迟而取消订单,2月份因国内疫情而延迟发货的订单大部分在3月内发出。但受发货延迟及科研机构所尚未复工复学等因素影响,来自小客户的订单有所减少。
    
    尽管国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发行人2020年2月订单大范围推迟、收入下降约90%,但大部分都在3月份完成了生产及发货,国内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可控。2020年1-3月,公司来自境内的产品销售收入1,057.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4.98%。但假如我国疫情有所反弹,公司将再次受到不利影响。
    
    2)全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业绩进一步带来不利影响
    
    2020年3月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呈现全球爆发及蔓延的趋势,预计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控制。全球各国家采取了不同程度的疫情防控措施,部分国家或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美国是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所在地,也是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来源。目前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伊利诺伊州等已先后发布居家令(shelter-in-placeorder),非必须岗位应强制留在家中或在家工作。发行人的境外客户主要包括药品研发及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研发及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三大类。前二者目前仍属于居家令豁免范围,占发行人2019年境外销售金额的90.22%;科研机构及其他客户不属于豁免范围,其停工停学将直接影响发行人订单,该部分客户占发行人2019年境外销售金额的9.78%。截至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来自海外医药制造企业客户的订单数量和金额尚未受到显著影响,但有少数境外客户要求延期至第二季度或下半年发货;来自科研机构等小客户的订单有所减少。
    
    尽管医药制造业及其相关供应链的岗位属于居家令豁免范围,以保障医疗物资及医疗服务供应,但由于疫情严重的加利福尼亚州聚集了较多美国生物制药企业,并且跨国医药制药企业有赖于全球供应链和市场,而全球疫情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各国境内外物流可能进一步关闭,进而影响跨国制药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在疫情之下,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外的医疗需求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发行人下游客户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全球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进一步加剧。
    
    在物流方面,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境内外民航客运航线大幅减少甚至中断,货运航班受影响相对较小。截至2020年3月31日,全球已有多个航空公司宣布全面停飞国际航线;部分美国航空公司表示如各州紧急状态持续增加可能关闭全美境内的客运航班;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调减国际客运航班量的通知》,国内每家航空公司经营至任一国家的航线只能保留1条,且每条航线每周运营班次不得超过1班;外国每家航空公司经营至我国的航线只能保留1条,且每周运营班次不得超过1班。各航空公司可利用客机执行全货运航班,不计入客运航班总量。尽管航空货运受影响相对较小、发行人境外销售的运费一般由客户承担,但仍存在运力短缺、物流费用增加的风险,除直接影响发行人产品的境外发货外,也将影响到发行人客户特别是跨国企业客户的生产经营进而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
    
    2020年1-3月,公司来自境外的产品销售收入1,275.3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滑5.06%,受全球疫情蔓延的影响暂时较小。但是,假如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企业生产经营和全球物流受到进一步限制和管控,则发行人境外医药企业客户的生产经营将受到进一步影响或直接限制,甚至爆发全球性的经济下滑、经济危机、客户资金链断裂等,则发行人的销售业绩将在一定时间内受到不利影响。
    
    (三)内部控制风险
    
    1、控制权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XUAN ZHAO直接持有公司33.04%之股权,并通过与吴凯庭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控制其持有的发行人20.32%之股权,合计控制公司53.36%之股权;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XUAN ZHAO将直接持有公司
    
    24.78%之股权、控制公司40.02%之股权。吴凯庭先生与XUAN ZHAO先生的一
    
    致行动协议期限至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并
    
    承诺该期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股份。因此,公司的控制权在上市后36个月将保持稳定。但公
    
    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有限,不排除上市后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而
    
    对公司的人员管理、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XUAN ZHAO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核心作用,可能利用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决策者的地位,对公司战略、重大资本支出、关联交易、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施加影响,存在公司决策偏离中小股东最佳利益目标的可能性。
    
    2、公司规模扩大后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稳定快速增长,公司需要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产品研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完善,对各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公司规模扩大及时完善,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存在公司管理能力无法及时适应规模扩张的风险。
    
    3、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医用药用聚乙二醇及其衍生物,其下游应用为药品或医疗器械,直接用于人体,对产品质量要求高。聚乙二醇及其衍生物是高分子聚合物,其合成生产过程中易产生杂质,合成产物分子量均一的控制难度较大。尽管公司已建立核心技术及一整套生产管理及质量控制体系,可有效控制杂质及分子量,达到医药药用要求。但假如公司在原料、生产、存储、运输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执行不力,或不能持续改进质量控制体系以适应生产经营的变化,则将对公司的市场声誉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目前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医用药用聚乙二醇活性衍生物的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也是国内最早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并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全球竞争。尽管公司通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建立了技术壁垒,但国内已有数家企业加入到该市场的竞争。假如公司市场开拓不利、未能保持竞争优势,或下游客户产品销售下滑,或因专利到期等无法继续收取技术服务费等,可能导致公司收入下滑。
    
    此外,公司正在推进若干个创新的聚乙二醇修饰药物或医疗器械的研发,随着相关产品研究开发的推进及获批进入临床试验,研发投入将持续增长,并侵蚀公司的利润;假如研发进度或结果不达预期、商业化未能顺利实现,公司前期研发投入将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因此,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和经营业绩存在下滑风险。
    
    2、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医用药用聚乙二醇衍生物的生产销售以及技术服务收入,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依次为79.09%、81.22%和84.30%。在未来经营中,特别是我国目前的生产企业普遍面临着人力资源成本上升、环境保护设施投入及运维成本上升等情况,或者发行人的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下降,则发行人的生产成本可能持续上升。同时,受市场竞争及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面临下滑的风险。综合以上因素,公司毛利率存在下滑风险。
    
    3、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合并报表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公司主要客户含美国等境外地区的企业,以美元结算,外币资金和外币应收账款面临一定的汇率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国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依次为57.82%、55.76%和58.80%,报告期各期分别形成汇兑损失(负数为收益)79.32万元、-75.53万
    
    元和20.64万元。如果未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将会导致
    
    营业收入出现较大波动,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持续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天津键凯分别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
    
    辽宁键凯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等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公司的让渡发明专利使用权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属于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已经到本公司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逐步下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税收优惠金额                       567.89              403.90              299.97
     利润总额                         7,059.95            4,255.17            2,537.66
     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               8.04%              9.49%             11.82%
     额的比例
    
    
    如果未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天津键凯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或者辽宁键凯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或者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所得税率可能上升,将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公司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市场未来拓展情况等因素做出。公司对这些项目的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慎重、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在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并在技术、资质、人才等方面做了充分准备。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产能、增强公司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
    
    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市场环境变化、工程进度、产品市场销售状况等变化因素的影响,致使项目的开始盈利时间和实际盈利水平与公司预测出现差异,从而影响项目的投资收益。如果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实施后由于市场开拓不力投资收益无法达到预期,公司可能面临投资项目失败的风险。
    
    2、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达产,公司主营产品产能将进一步扩大,有助于满足公司业务增长的需求。近年来,作为前沿技术,国内外聚乙二醇修饰药物及医疗器械的研发投入持续增长,聚乙二醇在医药领域的应用边界正在不断拓宽,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提供了保障。但若未来市场增速低于预期或者公司市场开拓不力、市场推广不达预期,则可能面临新增产能不能被及时消化的风险。
    
    3、新产品开发失败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将用于创新的聚乙二醇修饰药物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研发。尽管相关技术及市场已经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充分的论证,具备可行性及市场前景。但假如新产品研发进展不如预期,或研发失败,将导致投入的募集资金无法收回。
    
    4、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次为15.93%、22.98%和 27.94%。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项目全面达产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预计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以前年度相比将会出现一定下滑。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六)发行失败风险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发行失败的相关情形。发行人本次拟采用《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之第二十二条之第(一)款的上市条件,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依据上述法规规定,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获准发行后的实施过程中,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有效报价不足或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等导致发行失败的情形,亦可能存在发行后市值无法达到上市审核规则要求的情形,进而导致公司无法上市。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基于以下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有望保持持续快速成长的态势:
    
    (一)发行人下游应用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聚乙二醇无色、无味、无毒、无免疫原性,具有良好的水溶性及生物相容性。精确分子量、高纯度及低分散性的医用药用聚乙二醇的安全性已经充分验证,是FDA 批准的可用于人体注射的合成聚合物。因此,聚乙二醇化已成为世界先进的药用分子修饰和给药技术之一。此外,因良好的凝胶性和可降解性,聚乙二醇在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领域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
    
    1990年,FDA批准通过了美国Enzon公司开发的世界上首个聚乙二醇修饰药物(于重度联合免疫缺陷治疗的聚乙二醇修饰腺苷脱氨酶),不仅延缓了药物的半衰期,而且大大降低了药物毒性,提升了病人的生活质量。此后的数十年,聚乙二醇修饰技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科学家成功地开发出的酰苷脱氨酶(PEG-ADA)、天冬酰胺酶(PEG-L-asparagi-nase)、干扰素α2b(peginterferon α2b)、干扰素α2a(peginterferon α2a)、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pegfil grastim)等
    
    聚乙二醇修饰药物,以及经聚乙二醇修饰的喜树碱(PEG-CPT)、阿霉素脂质体
    
    等。据统计,截至2018年全球聚乙二醇修饰药物已上市品种近20个,市场规模
    
    超过100亿美元。
    
    根据市场研究公司Allied Market Research的报告,2017年全球聚乙二醇修饰药物市场规模为103.88亿美元,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178.13亿美元。根据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聚乙二醇修饰药物—概念、设计和应用》,截至2014年11月,全球已有近1,000个聚乙二醇修饰药物或医疗器械产品正在研发过程中,其中美国、欧洲均有超过400项在研产品,国内也有超过100项产品正在研究。聚乙二醇作为生物相容性最好的合成高分子材料,是世界上公认的最先进的药用大分子修饰及给药技术之一。
    
    (二)发行人技术先进且产业化能力强,有效促进了我国聚乙二醇修饰药物研
    
    发进程
    
    发行人在聚乙二醇及活性衍生物研发、生产、医药领域应用等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发行人是国内少数可工业化生产高纯度、低分散度的医用级别聚乙二醇原料的生产商,也是境内外为数不多的医用药用聚乙二醇活性衍生物供应商,与此同时,公司基于在聚乙二醇及其活性衍生物的合成及应用的深刻理解,向下游客户提供聚乙二醇医药应用创新服务,并自主开发创新的聚乙二醇修饰药物和第三类医疗器械。
    
    围绕上述技术应用领域,公司已形成相应的核心技术。其中,高纯度聚乙二醇原料研制技术针对聚乙二醇分子量大、分散性、双醇含量、杂质含量等重要属性进行准确测定,实现对聚乙二醇原料的质量控制,生产的聚乙二醇原料具有纯度高、杂质含量低,分子量分布窄等特点。医用药用聚乙二醇活性衍生物研制技术能够完全满足下游客户对质量和稳定性的严苛要求,且具备各型各结构聚乙二醇活性衍生物的定制研发能力,从而填补了国内长期缺乏规模化生产高质量的聚乙二醇衍生物这一空白。聚乙二醇医药应用创新技术是基于公司在聚乙二醇及其衍生物的合成及应用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向聚乙二醇修饰药物研发领域延伸的结果,在药物的连接方式、药物修饰选择、小分子修饰控制等多个领域取得了相应成效。
    
    基于上述核心技术,公司已支持4个聚乙二醇修饰药物在国内上市,占国内全部上市产品的三分之二;公司共有20家客户的聚乙二醇修饰药物在国内申报临床试验,占国内全部已申报临床试验聚乙二醇修饰药物研发企业的约三分之二;公司支持Covidien(美敦力旗下企业)、Augmenix(波士顿科学旗下企业)、CardinalHealth等国际医疗器械领先企业在欧美上市销售,并支持近10个境外临床试验品种。此外,在国际医药市场,公司的产品亦参与了超过5家生物类似药企业以及10余家创新制药公司在聚乙二醇化多肽、蛋白、寡核苷酸等药物领域的研发。公司自主研发的一类新药聚乙二醇伊立替康已进入一期临床试验,该产品是国内首个自主研发的聚乙二醇化小分子药物。另有JK-1214R、JK-1208R等一类新药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
    
    在生物大分子药物、小分子药物和创新医疗器械等诸多领域,公司聚乙二醇技术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我国聚乙二醇修饰药物的研发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三)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竞争力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于医用药用聚乙二醇及其衍生物产业化与应用成果转化项目、医用药用聚乙二醇高分子材料企业重点实验室与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聚乙二醇化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实验)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发行人生产能力,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强发行人的创新研发能力,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了良好的技术和业务基础,技术产业化能力强,其产品及技术、研发、销售、团队等优势有助于其在快速发展的行业环境中获得良好的发展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提高产品产能、丰富产品结构、增强创新研发能力、扩大产品市场份额,为公司长期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七、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法人股东提供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机构股东中,建业腾飞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Shuimu Development为境外公司,上海曼路的合伙人为两名自然人。上述机构股东向发行人投资的资金为其出资人依据出资协议缴纳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亦未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发行人机构股东中,天逸希慧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D5184,基金管理人为北京希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君创投证鋆三号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36796,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格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八、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九、对保荐机构、发行人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的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中信证券在键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工作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工作中,依法聘请了中信证券、安杰律所、普华永道、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次发行出具意见。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周 游
    
    王 琦
    
    项目协办人:
    
    张 华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总经理:
    
    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授权周游、王琦为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人员负责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被授权人:
    
    周 游
    
    王 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零年六月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接受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凯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工作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若因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注:本文件所有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或“中信证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周游: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注册会计师,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周游先生曾负责或参与海波重科、卫信康等 IPO 项目,塞力斯等再融资项目,宏源药业新三板挂牌及定向发行项目,以及九瑞健康、智同生物、共同药业等医药类项目的改制辅导工作。
    
    王琦: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王琦先生曾负责和仁科技、卫信康、艾德生物、金域医学、甘李药业、诺禾致源等IPO项目,并参与振东制药、新国都、海思科、优博讯、崇达技术、博瑞医药等IPO项目,卫宁健康再融资、大商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首都在线股份代办系统挂牌及定向增发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张华:现任中信证券内核部副总裁、注册会计师。曾参与了中国北车、中国国电、中国华电等大型企业的IPO项目,负责宜宾纸业、冰轮环境、华海药业、齐心集团等多家企业的再融资审核以及容百科技、赛诺医疗等企业的 IPO 审核工作。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游筱璐、童婷、彭浏用、吴籽杉、陈枢。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中文名称: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JenkemTechnologyCo., Ltd.
     注册资本:           4,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XUANZHAO(赵宣)
     成立日期:           2001年10月9日成立,2016年12月15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 C-1 楼3
                          层306、308、310、311(东升地区)
     邮政编码:           100192
     联系电话:           010-8289 3760
     传真号码:           010-8289 3023
     公司网址:           http://www.jenkem.com/
     电子信箱:           ir@jenkem.com
     主营业务:           医用药用聚乙二醇及其活性衍生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信息披露部门         证券部
     信息披露负责人:     陈斌
    
    
    四、本次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要求,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保荐机构及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三)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19年9月19日,中信证券内核小组在中信证券大厦11层19号会议室召开了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2019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股东大会
    
    2019年9月10日,发行人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出席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各项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
    
    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117.20万元、3,626.97万元及6,154.37万元;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105.71万元、3,558.64万元及5,459.50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全部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键凯有限,成立于2001年10月。2016年12月,键凯有限以经审计的截至2016年10月31日的键凯有限的账面净资产值8,498.18万元为依据,折合为股份公司4,500.00万股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折股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500.00万元,键凯有限净资产扣除股本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相关制度和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属委员会会议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经查阅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实地考察,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且独立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公司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质、设备、设施,公司全部资产均由公司独立拥有和使用,公司不存在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
    
    公司主营业务为医用药用聚乙二醇及其活性衍生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体系完整、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公司持有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核准可以经营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公司设立了各职能部门,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拥有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
    
    的产、供、销系统,能够独立开展业务。
    
    经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选举产生,不存在违规兼职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经与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访谈,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发行人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设立了独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不存在与股东单位混合纳税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三会记录,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常设的决策与管理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并在公司内部建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受各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XUAN ZHAO(赵宣)。经查阅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调查表及公开信息检索,除发行人外,XUAN ZHAO 不存在控制其他公司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中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内容,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函了解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并与发行人管理层进行多次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调查了商标权、专利权的权利期限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最新工商登记信息、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税务、社保、安监、环保等政府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公司章程》,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医用药用聚乙二醇及其活性衍生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提供的个人简历及其出具的相关承诺、无犯罪记录,并公开检索相关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个人简历及其分别出具的相关承诺、公安机构无犯罪记录,经公开资料检索,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选择具体上市标准如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经核查,根据可比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推算,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同时,发行人最近两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558.64万元、5,459.5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13,431.96万元。因此,发行人符合“(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规定要求。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依赖于其在聚乙二醇及其活性衍生物的合成与应用方面的核心技术。如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发生以下相关风险,将对前期研发投入收回以及未来经济效益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1、核心技术迭代风险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业务围绕聚乙二醇在医药领域的应用。材料科学及生物医药发展迅速,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尽管聚乙二醇在医药领域的应用潜力尚未被充分挖掘,但假如相关材料或医药领域应用发生突破性进展,新的材料或技术取代聚乙二醇目前在医药领域的应用,而发行人未能及时跟进技术发展趋势、保持技术的先进性,则会削弱公司竞争优势,对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聚乙二醇衍生物合成技术及产品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的风险
    
    由于分子量、结构、官能团的差异,聚乙二醇衍生物的种类繁多。公司除标准产品目录外,还为不同客户定制化研发及生产符合其特定要求的聚乙二醇衍生物。尽管公司的核心技术在聚乙二醇衍生物的合成方面积累了大量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可合成数千种医用药用聚乙二醇衍生物,但仍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客户定制化需求或定制化产品无法达到客户要求的技术标准、进而错失业务机会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业绩增长。
    
    3、创新医药产品研发失败或未能达到预期风险
    
    发行人基于其医用药用聚乙二醇衍生物及其应用的深厚技术积累,自主开发创新的聚乙二醇修饰药物或医疗器械,充分挖掘核心技术的附加值,最大化公司效益。其中,抗肿瘤1类新药聚乙二醇伊立替康已进入I期临床试验。但创新药物或医疗器械研发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需要经历产品研发、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申报、I-III期临床研究、生产申报及规模化生产等多个环节,且均受主管部门的审批及监管。
    
    假如公司创新医药产品开发在上述任一环节推进不顺,可能导致研发进度延迟甚至研发失败,公司前期的研发投入将无法收回,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产生不利影响,也将影响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
    
    尽管1类新药聚乙二醇伊立替康在临床前试验中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但因早期的试验结果无法预测和保证最终的临床试验结果,因此临床试验完成后,可能会出现临床试验结果不佳的情况,从而无法进行新药注册申请或需调整临床试验方案、增加额外的临床试验,进而导致项目失败或延长项目完成时间的风险。
    
    尽管发行人选择与发达国家接轨的商业模式,在医药创新产品开发取得阶段性进展后,选择与大型医药企业合作开发,并收取阶段性技术成果收入和产品上市后销售分成,以较低的成本进入下游更为广阔的产品市场。但假如公司商业化推进不利,将延缓新产品的研发进度甚至无法继续开展,公司前期的研发投入将无法收回。
    
    4、发行人目前仅一款新药进入I期临床试验的风险
    
    发行人基于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聚乙二醇合成及聚乙二醇化技术,自主开发创新的聚乙二醇化药物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自主开发聚乙二醇化药物和第三类医疗器械大都处于临床前阶段,且均为创新药物,目前共计仅一款药物聚乙二醇伊立替康进入I期临床试验,其完成后续临床试验以及上市注册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假如公司创新医药产品研发推进不顺,可能导致研发进度延迟甚至研发失败,公司前期的研发投入将无法收回,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产生不利影响,也将影响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
    
    5、知识产权泄密或被侵害的风险
    
    公司经长期的积累,已沉淀形成一系列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公司非常注重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保护,建立了相对完备的保密体系,并尽可能及时申请专利,对核心技术作相应保护。但是,假如公司保密及内控体系运行出现瑕疵,公司相关技术机密泄露,或专利遭恶意侵犯,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是面向国内外市场经营的企业,并正在向下游医药应用领域延伸,提供技术服务或自主开发医药产品。拥有稳定、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在发展前景、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持续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待遇和激励机制,可能会造成科研人才队伍的动荡,从而影响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对公司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境外经营风险
    
    为开展在美国及其他境外国家的业务,发行人在美国设立了子公司。发行人在境外开展业务和设立机构需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如果境外业务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际关系紧张、贸易制裁等无法预知的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可能对发行人境外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持续发展带来潜在不利影响。
    
    2、美国国际贸易保护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美国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依次为50.51%、47.03%和 50.11%。根据发行人与海外客户签订的协议约定,公司境外销售的关税一般
    
    由客户承担。
    
    2018年6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对自中国进口的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同年8月23日实施的加征关税清单涉及发行人的主要产品聚乙二醇衍生物。发行人的产品聚乙二醇衍生物按美国海关商品编码(HTS Code)归属为3907.20.0000类,即“聚缩醛以外的初级形式的聚醚”,关税由先前的6.5%增加至31.5%。2020年3月25日,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出更改进口关税商品编码的申请获得批准,编码变更为3404.20.0000类,即“聚(环氧乙烯)(聚乙二醇)”,较之前适用税率降低6.5个百分点,关税为25%。
    
    截至2019年末,由于发行人美国主要客户对供应商稳定性要求较高、聚乙二醇衍生物占客户终端产品价值比例较小、且合同约定关税由客户承担等原因,美国增加关税事项对发行人的美国出口业务影响可控。但假如中国未来与美国的贸易争端持续升级,加征关税的税率进一步提高或实行出口配额等政策,会削弱公司对美出口业务的竞争力,公司经营业绩会受到一定负面影响。
    
    3、技术服务费收入收取金额减少或无法持续收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技术服务费的收入分别为284.58万元、705.96万元和1,606.7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69%、6.98%和11.96%。近年来,公司技术服务收入随特宝生物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注射液销售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已经成为技术服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如果下游产品的销售规模不能维持增长,或者新的在研项目受到挫折,发行人的技术服务收入存在减少或者无法收取的风险。
    
    公司分别于2005年及2016年与特宝生物及其子公司厦门伯赛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补充协议》,授权特宝生物及其子公司许可使用其专利“具有 Y 形分支的亲水性聚合物衍生物、其制备方法、与药物分子的结合物以及包含该结合物的药物组合物”,将上述专利应用于蛋白质药物(rhG-CSF,rhEPO,rhGH,rhIFN-α(2a,2b),IFN-r1b),许可期限至该专利失效之日(2023年3月11日),并向其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里程碑收入和销售分成。其中,PEG-IFN-α2b的销售分成支付时间自其2016年获批上市之日起至专利失效之日;其余产品上市时如专利期限不足5年,则销售分成支付的总时间不少于5年(不受专利到期限制)。
    
    特宝生物PEG-IFN-α2b已于2016年获批上市,报告期内,发行人向特宝生物取得的技术服务费收入依次为250.06万元、686.81万元、1,517.96万元,增长显著。专利许可期内(2023年3月11日之前),假如特宝生物PEG-IFN-α2b产品市场推广不顺利,将影响公司收取的销售分成;专利许可到期后(2023 年 3月11日之后),公司将不再向特宝生物收取销售PEG-IFN-α2b的分成。假如特宝生物的其他授权开发产品未能顺利上市销售,则公司经营成长性将受到不利影响。
    
    4、下游终端产品市场推广或生命周期管理不利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医用药用聚乙二醇衍生物主要用于下游药品或医疗器械,其业务增长依赖于下游产品的成功获批上市以及销售持续增长。假如公司下游产品未能成功推向市场,上市后市场推广不利,或未能有效管理产品生命周期、销售下滑,则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增长将受到不利影响,甚至下滑。
    
    5、市场推广风险
    
    公司业务面向境内外市场,是国际市场竞争的主要新兴参与者。特别是公司的医用药用聚乙二醇的应用属于前沿科技,主要集中在生物医药技术和产业发达的美国等发达国家。公司在国际竞争中,并不具有地缘优势。假如公司未能及时洞悉客户需求、洞察全球的竞争态势变化,未能保持自身在全球化竞争中的优势,则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将受到不利影响。
    
    6、下游医药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为医药行业。医药产业是我国重点发展的行业之一,医药产品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特殊商品;同时,医药产业又是一个受监
    
    管程度较高的行业,其监管部门包括国家及各级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
    
    其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订相关的政策法规,对整个行业实施监管。同时,我
    
    国目前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期,各项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我国医疗卫生市场的
    
    政策环境面临重大调整。假如公司的下游客户的经营策略不能适应监管环境及其
    
    变化,将间接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环保及安全生产的风险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若处理不当,对周边环境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果公司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规定,将面临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责令关闭或停产的可能。同时,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定,这可能会导致公司为达到新标准而支付更高的环境保护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的生产聚乙二醇的主要原料环氧乙烷系危险化学物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也涉及到部分危险化学试剂。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不排除因设备老化、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意外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并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8、辽宁键凯租赁厂房未取得房产证的风险
    
    辽宁键凯向盘锦九化科技园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位于盘锦精细化工科技园的厂房用于生产,租赁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该厂房已取得编号为“盘双国用(2015)第100174号”的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
    
    2019年7月26日,辽宁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盘锦九化科技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前述租赁厂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正在正常办理过程中、后续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或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如因前述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房屋被拆除或发生任何其他影响租赁物业的正常使用的情形,并给辽宁键凯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出租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假如前述租赁厂房最终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用该厂房,生产场地的搬迁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9、聚乙二醇伊立替康项目或有事项风险
    
    2016 年,公司按照前期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聚乙二醇伊立替康临床批件转让给三生制药获得临床批件转让收入。由于后期研发进度不达预期,批件面临到期,2017年公司与三生制药签署《聚乙二醇伊立替康项目三方协议》,三生制药将临床批文转回公司,不收取费用。但保留了后期聚乙二醇伊立替康成功获批上市或再次对外转让时,三生制药按照一定比例获得收益分成的权益,是基于该产品新研发进展下双方合理的商业选择。因此,未来,若聚乙二醇伊立替康成功获批上市或再次对外转让,发行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比例向三生制药支付收益分成。该合作将影响发行人聚乙二醇伊立替康药品上市后的收益。
    
    10、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1)我国新兴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不利影响
    
    2020年1月以来,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了严厉的防控措施,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家临时取消了部分往返中国的航班,短时间内对我国企业复工复产以及境内外物流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发行人的复工复产时间推迟、产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境外物流运输受到影响,2020年2月的生产和发货受到较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在生产方面,发行人自2020年1月24日春节法定假日开始停工停产,后经批准自2020年2月13日起逐步恢复生产,2020年2月的生产和销售受到较大影响。2020年3月,在我国复工复产的背景下,公司生产产能已基本恢复,可满足境内外的订单需求。
    
    在物流方面,公司境外物流包括民航客机和货机两类运输工具。我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部分国家和地区减少了往返中国的民航客机航线,尽管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受影响较小但需要提前预订仓位,境外物流整体运力下降,时效性受到不利影响,发行人境外发货有所延迟。
    
    在订单方面,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均与发行人保持良好的合作沟通状态,主要客户未因2020年的2月份发货延迟而取消订单,2月份因国内疫情而延迟发货的订单大部分在3月内发出。但受发货延迟及科研机构所尚未复工复学等因素影响,来自小客户的订单有所减少。
    
    尽管国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发行人2020年2月订单大范围推迟、收入下降约90%,但大部分都在3月份完成了生产及发货,国内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可控。2020年1-3月,公司来自境内的产品销售收入1,057.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4.98%。但假如我国疫情有所反弹,公司将再次受到不利影响。
    
    2)全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业绩进一步带来不利影响
    
    2020年3月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呈现全球爆发及蔓延的趋势,预计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控制。全球各国家采取了不同程度的疫情防控措施,部分国家或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美国是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所在地,也是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来源。目前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伊利诺伊州等已先后发布居家令(shelter-in-placeorder),非必须岗位应强制留在家中或在家工作。发行人的境外客户主要包括药品研发及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研发及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三大类。前二者目前仍属于居家令豁免范围,占发行人2019年境外销售金额的90.22%;科研机构及其他客户不属于豁免范围,其停工停学将直接影响发行人订单,该部分客户占发行人2019年境外销售金额的9.78%。截至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来自海外医药制造企业客户的订单数量和金额尚未受到显著影响,但有少数境外客户要求延期至第二季度或下半年发货;来自科研机构等小客户的订单有所减少。
    
    尽管医药制造业及其相关供应链的岗位属于居家令豁免范围,以保障医疗物资及医疗服务供应,但由于疫情严重的加利福尼亚州聚集了较多美国生物制药企业,并且跨国医药制药企业有赖于全球供应链和市场,而全球疫情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各国境内外物流可能进一步关闭,进而影响跨国制药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在疫情之下,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外的医疗需求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发行人下游客户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全球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进一步加剧。
    
    在物流方面,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境内外民航客运航线大幅减少甚至中断,货运航班受影响相对较小。截至2020年3月31日,全球已有多个航空公司宣布全面停飞国际航线;部分美国航空公司表示如各州紧急状态持续增加可能关闭全美境内的客运航班;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20年3月26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调减国际客运航班量的通知》,国内每家航空公司经营至任一国家的航线只能保留1条,且每条航线每周运营班次不得超过1班;外国每家航空公司经营至我国的航线只能保留1条,且每周运营班次不得超过1班。各航空公司可利用客机执行全货运航班,不计入客运航班总量。尽管航空货运受影响相对较小、发行人境外销售的运费一般由客户承担,但仍存在运力短缺、物流费用增加的风险,除直接影响发行人产品的境外发货外,也将影响到发行人客户特别是跨国企业客户的生产经营进而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
    
    2020年1-3月,公司来自境外的产品销售收入1,275.3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滑5.06%,受全球疫情蔓延的影响暂时较小。但是,假如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企业生产经营和全球物流受到进一步限制和管控,则发行人境外医药企业客户的生产经营将受到进一步影响或直接限制,甚至爆发全球性的经济下滑、经济危机、客户资金链断裂等,则发行人的销售业绩将在一定时间内受到不利影响。
    
    (三)内部控制风险
    
    1、控制权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XUAN ZHAO直接持有公司33.04%之股权,并通过与吴凯庭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控制其持有的发行人20.32%之股权,合计控制公司53.36%之股权;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XUAN ZHAO将直接持有公司
    
    24.78%之股权、控制公司40.02%之股权。吴凯庭先生与XUAN ZHAO先生的一
    
    致行动协议期限至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并
    
    承诺该期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股份。因此,公司的控制权在上市后36个月将保持稳定。但公
    
    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有限,不排除上市后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而
    
    对公司的人员管理、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XUAN ZHAO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核心作用,可能利用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决策者的地位,对公司战略、重大资本支出、关联交易、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施加影响,存在公司决策偏离中小股东最佳利益目标的可能性。
    
    2、公司规模扩大后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稳定快速增长,公司需要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产品研发、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完善,对各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公司规模扩大及时完善,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存在公司管理能力无法及时适应规模扩张的风险。
    
    3、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医用药用聚乙二醇及其衍生物,其下游应用为药品或医疗器械,直接用于人体,对产品质量要求高。聚乙二醇及其衍生物是高分子聚合物,其合成生产过程中易产生杂质,合成产物分子量均一的控制难度较大。尽管公司已建立核心技术及一整套生产管理及质量控制体系,可有效控制杂质及分子量,达到医药药用要求。但假如公司在原料、生产、存储、运输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执行不力,或不能持续改进质量控制体系以适应生产经营的变化,则将对公司的市场声誉及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目前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医用药用聚乙二醇活性衍生物的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也是国内最早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并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全球竞争。尽管公司通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建立了技术壁垒,但国内已有数家企业加入到该市场的竞争。假如公司市场开拓不利、未能保持竞争优势,或下游客户产品销售下滑,或因专利到期等无法继续收取技术服务费等,可能导致公司收入下滑。
    
    此外,公司正在推进若干个创新的聚乙二醇修饰药物或医疗器械的研发,随着相关产品研究开发的推进及获批进入临床试验,研发投入将持续增长,并侵蚀公司的利润;假如研发进度或结果不达预期、商业化未能顺利实现,公司前期研发投入将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因此,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和经营业绩存在下滑风险。
    
    2、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医用药用聚乙二醇衍生物的生产销售以及技术服务收入,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依次为79.09%、81.22%和84.30%。在未来经营中,特别是我国目前的生产企业普遍面临着人力资源成本上升、环境保护设施投入及运维成本上升等情况,或者发行人的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下降,则发行人的生产成本可能持续上升。同时,受市场竞争及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面临下滑的风险。综合以上因素,公司毛利率存在下滑风险。
    
    3、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合并报表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公司主要客户含美国等境外地区的企业,以美元结算,外币资金和外币应收账款面临一定的汇率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国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依次为57.82%、55.76%和58.80%,报告期各期分别形成汇兑损失(负数为收益)79.32万元、-75.53万
    
    元和20.64万元。如果未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汇率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将会导致
    
    营业收入出现较大波动,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持续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天津键凯分别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
    
    辽宁键凯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等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公司的让渡发明专利使用权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属于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已经到本公司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逐步下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税收优惠金额                       567.89              403.90              299.97
     利润总额                         7,059.95            4,255.17            2,537.66
     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               8.04%              9.49%             11.82%
     额的比例
    
    
    如果未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天津键凯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或者辽宁键凯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或者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所得税率可能上升,将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公司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市场未来拓展情况等因素做出。公司对这些项目的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慎重、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在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并在技术、资质、人才等方面做了充分准备。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产能、增强公司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
    
    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到市场环境变化、工程进度、产品市场销售状况等变化因素的影响,致使项目的开始盈利时间和实际盈利水平与公司预测出现差异,从而影响项目的投资收益。如果投资项目不能顺利实施,或实施后由于市场开拓不力投资收益无法达到预期,公司可能面临投资项目失败的风险。
    
    2、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达产,公司主营产品产能将进一步扩大,有助于满足公司业务增长的需求。近年来,作为前沿技术,国内外聚乙二醇修饰药物及医疗器械的研发投入持续增长,聚乙二醇在医药领域的应用边界正在不断拓宽,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提供了保障。但若未来市场增速低于预期或者公司市场开拓不力、市场推广不达预期,则可能面临新增产能不能被及时消化的风险。
    
    3、新产品开发失败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将用于创新的聚乙二醇修饰药物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研发。尽管相关技术及市场已经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充分的论证,具备可行性及市场前景。但假如新产品研发进展不如预期,或研发失败,将导致投入的募集资金无法收回。
    
    4、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次为15.93%、22.98%和 27.94%。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项目全面达产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预计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以前年度相比将会出现一定下滑。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六)发行失败风险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发行失败的相关情形。发行人本次拟采用《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之第二十二条之第(一)款的上市条件,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依据上述法规规定,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获准发行后的实施过程中,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出现有效报价不足或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等导致发行失败的情形,亦可能存在发行后市值无法达到上市审核规则要求的情形,进而导致公司无法上市。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基于以下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并有望保持持续快速成长的态势:
    
    (一)发行人下游应用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聚乙二醇无色、无味、无毒、无免疫原性,具有良好的水溶性及生物相容性。精确分子量、高纯度及低分散性的医用药用聚乙二醇的安全性已经充分验证,是FDA 批准的可用于人体注射的合成聚合物。因此,聚乙二醇化已成为世界先进的药用分子修饰和给药技术之一。此外,因良好的凝胶性和可降解性,聚乙二醇在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领域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
    
    1990年,FDA批准通过了美国Enzon公司开发的世界上首个聚乙二醇修饰药物(于重度联合免疫缺陷治疗的聚乙二醇修饰腺苷脱氨酶),不仅延缓了药物的半衰期,而且大大降低了药物毒性,提升了病人的生活质量。此后的数十年,聚乙二醇修饰技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科学家成功地开发出的酰苷脱氨酶(PEG-ADA)、天冬酰胺酶(PEG-L-asparagi-nase)、干扰素α2b(peginterferon α2b)、干扰素α2a(peginterferon α2a)、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pegfil grastim)等
    
    聚乙二醇修饰药物,以及经聚乙二醇修饰的喜树碱(PEG-CPT)、阿霉素脂质体
    
    等。据统计,截至2018年全球聚乙二醇修饰药物已上市品种近20个,市场规模
    
    超过100亿美元。
    
    根据市场研究公司Allied Market Research的报告,2017年全球聚乙二醇修饰药物市场规模为103.88亿美元,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178.13亿美元。根据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聚乙二醇修饰药物—概念、设计和应用》,截至2014年11月,全球已有近1,000个聚乙二醇修饰药物或医疗器械产品正在研发过程中,其中美国、欧洲均有超过400项在研产品,国内也有超过100项产品正在研究。聚乙二醇作为生物相容性最好的合成高分子材料,是世界上公认的最先进的药用大分子修饰及给药技术之一。
    
    (二)发行人技术先进且产业化能力强,有效促进了我国聚乙二醇修饰药物研
    
    发进程
    
    发行人在聚乙二醇及活性衍生物研发、生产、医药领域应用等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发行人是国内少数可工业化生产高纯度、低分散度的医用级别聚乙二醇原料的生产商,也是境内外为数不多的医用药用聚乙二醇活性衍生物供应商,与此同时,公司基于在聚乙二醇及其活性衍生物的合成及应用的深刻理解,向下游客户提供聚乙二醇医药应用创新服务,并自主开发创新的聚乙二醇修饰药物和第三类医疗器械。
    
    围绕上述技术应用领域,公司已形成相应的核心技术。其中,高纯度聚乙二醇原料研制技术针对聚乙二醇分子量大、分散性、双醇含量、杂质含量等重要属性进行准确测定,实现对聚乙二醇原料的质量控制,生产的聚乙二醇原料具有纯度高、杂质含量低,分子量分布窄等特点。医用药用聚乙二醇活性衍生物研制技术能够完全满足下游客户对质量和稳定性的严苛要求,且具备各型各结构聚乙二醇活性衍生物的定制研发能力,从而填补了国内长期缺乏规模化生产高质量的聚乙二醇衍生物这一空白。聚乙二醇医药应用创新技术是基于公司在聚乙二醇及其衍生物的合成及应用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向聚乙二醇修饰药物研发领域延伸的结果,在药物的连接方式、药物修饰选择、小分子修饰控制等多个领域取得了相应成效。
    
    基于上述核心技术,公司已支持4个聚乙二醇修饰药物在国内上市,占国内全部上市产品的三分之二;公司共有20家客户的聚乙二醇修饰药物在国内申报临床试验,占国内全部已申报临床试验聚乙二醇修饰药物研发企业的约三分之二;公司支持Covidien(美敦力旗下企业)、Augmenix(波士顿科学旗下企业)、CardinalHealth等国际医疗器械领先企业在欧美上市销售,并支持近10个境外临床试验品种。此外,在国际医药市场,公司的产品亦参与了超过5家生物类似药企业以及10余家创新制药公司在聚乙二醇化多肽、蛋白、寡核苷酸等药物领域的研发。公司自主研发的一类新药聚乙二醇伊立替康已进入一期临床试验,该产品是国内首个自主研发的聚乙二醇化小分子药物。另有JK-1214R、JK-1208R等一类新药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
    
    在生物大分子药物、小分子药物和创新医疗器械等诸多领域,公司聚乙二醇技术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我国聚乙二醇修饰药物的研发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三)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竞争力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于医用药用聚乙二醇及其衍生物产业化与应用成果转化项目、医用药用聚乙二醇高分子材料企业重点实验室与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聚乙二醇化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实验)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发行人生产能力,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强发行人的创新研发能力,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了良好的技术和业务基础,技术产业化能力强,其产品及技术、研发、销售、团队等优势有助于其在快速发展的行业环境中获得良好的发展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提高产品产能、丰富产品结构、增强创新研发能力、扩大产品市场份额,为公司长期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七、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法人股东提供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机构股东中,建业腾飞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Shuimu Development为境外公司,上海曼路的合伙人为两名自然人。上述机构股东向发行人投资的资金为其出资人依据出资协议缴纳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亦未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发行人机构股东中,天逸希慧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D5184,基金管理人为北京希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君创投证鋆三号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S36796,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格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八、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九、对保荐机构、发行人是否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形的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中信证券在键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工作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工作中,依法聘请了中信证券、安杰律所、普华永道、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次发行出具意见。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周 游
    
    王 琦
    
    项目协办人:
    
    张 华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总经理:
    
    杨明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授权周游、王琦为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人员负责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被授权人:
    
    周 游
    
    王 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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