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公司 2020年半年度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过认真讨论和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实,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担保情况
2020年 4月 1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融资额度及为融资额度内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贝达药业及下属子公司贝达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Xcovery BettaPharmaceuticals, Inc.、浙江贝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卡南吉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浙江贝达诊断技术有限公司、Xcovery Holdings, Inc.、Equinox Sciences,LLC、贝达梦工场控股有限公司和贝达梦工场(杭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贝莱特蓝莓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拟申请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的融资额度,融资起始期限自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融资金额不超过本次融资额度。该议案已经2020年5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报告期末,该担保额度尚未实际使用,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未发生相互担保的情况。
公司在审议担保时已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程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也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子公司的期末担保余额为0元。
二、《关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确认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作出了确认并形成决议。公司对本项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JIANGNAN CAI 赵骏 汪炜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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