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肉食: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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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3、公司制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取得股东大会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二、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填补措施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朱丽娟 段 飞 周 晗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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