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易事特
股票代码: 300376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住 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
404-405(住所申报,集群登记)
通讯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45号恒健大
厦16楼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二零年八月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目 录............................................................. 2
释 义............................................................. 4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6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7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涉仲裁、诉讼和处罚情况......................7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8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8第二章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9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9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10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11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11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11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11
四、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26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29
六、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29第四章 资金来源.......................................................................................................30
一、本次股份转让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30
二、资金来源的声明.............................................30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30第五章 后续计划.......................................................................................................31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31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31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31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
案的计划.......................................................32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32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32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32第六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33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33
二、同业竞争情况...............................................34
三、关联交易情况...............................................34第七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36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36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36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36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默契或者安排...............36第八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3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买卖股票情况.......................3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
况.............................................................37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38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4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44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45
一、备查文件...................................................45
二、查阅方式...................................................45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48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广东恒锐、信息披露义 指 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务人、本公司
上市公司、易事特 指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上市公司控 指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股股东
本报告书、报告书 指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广东恒锐协议受让东方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417,568,600股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 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18%;
易 指 2、协议转让完成后,东方集团持有上市公司878,843,988股,
东方集团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合计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
878,843,988股的表决权。
标的股份 指 广东恒锐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即上市公司
417,568,6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18%
广东恒阔 指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集团、何思模与广东恒锐于2020年7月21日签署的《广东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及何思模先生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
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 指 东方集团、何思模与广东恒锐于2020年7月21日签署的《关于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权益变动书》
《格式准则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企业名称: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404-405(住所申报,集群登记)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牛鸿)
注册资本:185,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X1X45J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资本投资服务(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长期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45号恒健大厦16楼
通讯方式:020-3830388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东情况序号 合伙人信息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1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5,000.00 62.1286%
2 广东粤澳合作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50,000.00 27.0124%
3 东莞市上市莞企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000.00 10.8050%
4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00 0.0540%
合计 185,100.00 1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企业名称: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楼)X1301-G4974
法定代表人:肖大志
注册资本:4,5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MA4UU4583C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与管理,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与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受金融企业委托提供非金融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长期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45号恒健大厦16楼
通讯方式:020-3830367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控制其他企业。
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恒阔营业范围为:股权投资与管理,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与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受金融企业委托提供非金融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广东恒锐外,广东恒阔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持股 注册资本(万 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
号 比例 元)
1 广州恒阔投资合伙企 53.20% 25,000 股权投资;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业(有限合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广东恒锐是专为本次股份转让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暂未对外开展业务,暂无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数据。
广东恒阔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6月30日 2019年12月31 2018年12月31 2017年12月31
/2020年1-6月 日/2019年度 日/2018年度 日/2017年度
资产总计 92,682.10 88,008.62 35,000.91 47,205.75
负债合计 81,276.22 87,062.20 42,250.40 42,222.8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1,405.88 946.42 -7,249.49 4,982.87
营业收入 - 448.84 - 923.83
净利润 10,046.65 665.76 -12,232.36 476.78
归属于母公司股 10,046.65 665.76 -12,232.36 476.78
东的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162.67% -21.12% 1079.35% 9.57%
资产负债率 87.69% 98.92% 120.71% 89.44%
注:(1)2017年-2019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净资产收益率=本期净利润/((本期末所有者权益合计+本期初所有者权益合计)/2)。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涉仲裁、诉讼和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国家或者地区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 广东上市公司扶持发
牛鸿 人委派代表 中国 广州 否 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未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对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持股5%以上的情形。
第二章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交易是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有益尝试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广东省各层次国有主体旗下设立的投资平台,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本次协议受让易事特部分股权,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整合能力和资本运作能力,进一步提高易事特在电源装备及数据中心领域的综合竞争力,提高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提高其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提升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二)本次交易将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近期,因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监管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国内资本市场短期内面临较大的波动压力,上市公司股价随之亦受到较大影响。在此背景下,东方集团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能够缓解其资金压力。
(三)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引入国资战投,推动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次交易将为上市公司引入国资战略投资者,将有助于为上市公司引进更多的战略资源,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新的战略发展规划的落地实施。引入新进股东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整体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运营,有利于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推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报告书签署日后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其作为股份承接方在协议转让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会减持受让的18%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共计417,568,600股)(但因国资管理部门无偿划转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年6月16日,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
2、2020年7月21日,广东恒锐与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广东恒锐未持有易事特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广东恒锐将持有易事特417,568,6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易事特总股本的18%。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0年7月21日,广东恒锐与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东方集团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东方集团持有的417,568,600股股份给广东恒锐,占易事特总股本的18%,转让价格为4.43元/股,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70%,符合《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规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份转让价款资金来源于广东恒锐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广东恒锐将持有易事特417,568,600股股份,占易事特总股本的18%。公司将从实际控制人何思模、控股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且无控股股东状态。
广东恒锐、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承诺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合计878,843,988股)所对应的表决权,该部分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37.8841%。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0年7月21日,广东恒锐与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担保方):何思模
第一条 本次股份转让
1.1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8%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共计417,568,600股,“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该等标的股份。
1.2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将其所持上市公司993,349,995股股份质押给相关的质权人,所持上市公司264,387,204股股份处于托管受限状态,质押及托管受限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乙方股份质押及托管受限情况”;除此之外,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其它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其它第三方权益,并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2.1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4.43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184,982.8898万元。甲方全部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2甲方、乙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订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以下简称“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调整。
2.3 本协议签订后,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必须对股份转让价格做调高处理的,乙方承诺自行承担价格调高导致甲方受让成本增加(高于4.43元/股)的部分,保证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维持上述第2.1条约定金额不变,不再要求甲方支付超过该等金额部分的转让价款。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3.1共管账户
甲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共同在甲方指定的银行以甲方的名义开立共同监管账户(“共管账户”),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专用账户。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乙方双方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付必须由共同监管方双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
3.2 支付安排
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的4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法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并被深交所受理。鉴于乙方所持标的股份目前处于质押或托管受限等状态,各方同意,甲方按照下述安排分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2.1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且甲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前,乙方应取得相关质权人/托管人出具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函件等相关文件,并由甲方、乙方和相关质权人/托管人分别签订《三方协议》,且依据该等文件可解除质押登记/托管受限的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03%以上。
(2)在《三方协议》签订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乙方和相关质权人/托管人共同在甲方指定的银行以甲方的名义分别开立共同监管账户(“解押共管账户”),并与该银行共同签订《资金监管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因开立、维持解押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解押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相关质权人/托管人各方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付必须由共同监管方各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
(3)于上述第(1)、(2)项约定事项办理完成,解押共管账户开立后且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股份登记过户的先决条件均全部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和相关质权人/托管人共同前往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并被深交所受理。
(4)在取得通过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放弃安排)合规性审查的确认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共计1,151,000,000.00元按照相关质权人/托管人解押所需金额分别支付至相应解押共管账户(为了操作便利,各方同意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直接支付至解押共管账户而不再支付至共管账户)。
(5)在甲方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相应解押共管账户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和相关质权人/托管人共同前往证登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股份质押登
记/托管受限和协议转让手续。同时,乙方应将140,000,000股股份质押予甲方,
作为其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的担保。
在向证登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股份质押登记/托管受限和协议转让手续时,甲方、乙方应提供满足证登公司协议转让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乙方、相关质权人/托管人应提供满足证登公司解除股份质押登记/托管受限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且申请解除质押登记/托管受限的股份比例应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03%以上。
(6)在上述第(5)项申请办理解除股份质押登记/托管受限和协议转让手续的申请文件准备完毕并提交至证登公司,且获得证登公司正式受理、取得证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受理回执》(以证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后一个工作日内,甲方、相关质权人/托管人向解押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向相关质权人/托管人指定还款账户付款的划款指令,将解押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分别支付给对应的质权人/托管人,作为乙方偿还相关借款本息的资金。
甲方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解押共管账户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将该等资金由解押共管账户划付至相关质权人/托管人指定还款账户,即视为甲方向乙方完全履行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付款义务。相关款项在解押共管账户留存期间的利息(如有)归甲方所有。在款项支付至相关质权人/托管人指定还款账户后,各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该等解押共管账户的销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不足以乙方偿清质押贷款、标的股份质押/托管不能完全解除,则乙方应于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到解押共管账户时即另行筹足缺口资金并支付到解押共管账户,以保证标的股份质押/托管可完全解除,标的股份不存在过户障碍。
3.2.2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1)在本协议全部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取得证登公司就全部标的股份向甲方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证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后4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共计69,882.8898万元支付至共管账户。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应用于乙方归还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债权转让协议项下应付上市公司的债权转让价款。在甲方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向上市公司指定账户付款的划款指令,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给上市公司指定账户,作为乙方偿还上市公司债权转让价款的款项。
甲方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将该等资金由共管账户划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即视为甲方向乙方完全履行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的付款义务。相关款项在共管账户留存期间的利息(如有)归甲方所有。
对于本期股份转让价款与乙方偿清应付上市公司债权转让价款的差额178,588,412.00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一年内向上市公司予以补足。
3.3上述款项支付所涉之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汇款时直接扣除。
3.4上述每笔款项支付的当日,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款确认书及督促相关质权人或上市公司出具收款凭证;但无论甲方是否收到收款确认书或收款凭证,上述款项从(解押)共管账户划付至相应收款账户时,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支付相应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
第四条 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
4.1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促使下列标的股份登记过户的先决条件能够得到满足:
(1)乙方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
(2)本次股份转让需书面通知乙方、上市公司债权人或须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或豁免的,乙方、上市公司已书面通知债权人和取得该等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豁免。
(3)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由当事人签署并生效,且上市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已审议批准该等债权转让事项、上市公司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市公司已完成对本协议的公告披露。
(5)乙方已与甲方签订表决权放弃协议,自愿放弃本次交易完成后所持上市公司剩余全部股份的表决权。
4.2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先决条件得到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4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审查的全部申请文件并被深交所受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
乙方应在深交所出具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安排合规性审查的确认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证登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股份质押登记/托管受限和协议转让手续并被证登公司受理,甲方予以积极配合。
4.3标的股份在证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证登公司就标的股份向甲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证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时(以下称为“交割日”),视为本协议各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4.4自交割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享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
第五条 上市公司治理
5.1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除非甲方书面豁免,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确保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
(1)上市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各方应促使甲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乙方保证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对甲方提名的董事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2)上市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
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各方应促使和推动甲方提名的1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当选。乙方保证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对甲方提名的监事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5.2乙方应与甲方签订表决权放弃协议,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无条件放弃本次交易完成后其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具体以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为准)。
5.3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及交割完成甲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乙方、丙方应保持上市公司现有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的稳定。
5.4乙方承诺,在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后,五年内再行对外减持转让的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累计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即不超过11,599.1252万股)。
5.5 甲方有权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或推荐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风控总监、投资总监和证券部长人选,各方应促使甲方提名或推荐的该等人选能够全部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聘任。乙方保证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上对甲方提名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第六条 上市公司债权转让及支付或补偿安排
6.1上市公司债权转让安排
(1)基于上市公司光伏系统集成业务的调整安排,各方经协商一致,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前,由乙方承接上市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大部分光伏系统集成业务对应的应收账款及上市公司所收购光伏电站对应的应收电费补偿款(详见本协议附件2“上市公司债权转让明细”),承接方式为上市公司将该等债权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转让给乙方。
(2)上市公司债权转让按照截至2019年6月30日该等应收账款及应收电费补偿款的账面价值(扣除坏账准备)作为定价依据,乙方承接该等债权后应按照本协议第3.2.2条约定方式及时足额向上市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各方同意,以2019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该等应收账款及应收电费补偿款的账面价值(扣除坏账准备)及以2019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上市公司期间回款该等应收账款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若相比较于2019年6月30日账面记载上市公司收到回款的,则实际转让价款应相应扣除期间的回款金额,该等回款归上市公司所有。对于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之后上市公司收到的回款(如有),应归乙方所有;在该等债权转让完成且乙方支付转让价款后,由上市公司支付给乙方。
(3)乙方应依法与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按照上述约定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促使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债权转让事项履行内部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若上市公司内部决策机构未能审议通过该等债权转让事项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2支付或补偿安排
(1)基于控制应收账款回收风险的考虑,对于上市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合并报表账面记载的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详见本协议附件3“上市公司应收账款明细”),各方经协商一致,在每年度第三季度末对该等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核算,若截至该年度第三季度末应收账款账龄已达到或超过33个月的,则对于账龄已达到或超过33个月的应收账款,乙方应负责于该年度第四季度第一个月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前述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不扣除坏账准备,下同)等额的现金补偿;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后续若回收应收账款,则将该回收应收账款相对应部分的补偿款退回给乙方。
对于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上述应收账款中,在每年度第三季度末对该等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核算时,如果发现识别出相关债务人存在财务重大不利变动的可能性,对于相对应的应收账款应直接按照上述补偿条款约定处理,是否存在财务重大不利变动的可能性届时由甲方、上市公司董事会、乙方共同协商确定。
(2)基于控制应收账款回收风险的考虑,对于上市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合并报表账面记载的数据中心业务对应的长期应收账款,各方经协商一致,若该等长期应收账款项下某期应收款项逾期3个月未能回收,则乙方应在该应收账款逾期3个月后5日内负责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前述逾期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等额的现金补偿;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后续若回收应收账款,则将该回收应收账款相对应部分的补偿款退回给乙方。
(3)基于上市公司光伏系统集成业务的调整安排,各方经协商一致,对于上市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名下的光伏电站,在交割日满三年之日起5日内对该等光伏电站进行核算,若至交割日满三年之日某一个或多个光伏电站未能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目录,则对于相应电站截至交割日满三年之日的账面记载的全部应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应由乙方在交割日满三年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等额的现金补偿;在此情形下,上市公司后续若收到补助资金,则将该补助资金相对应部分的补偿款退回给乙方。
(4)基于控制长期股权投资风险的考虑,各方经协商一致,对于开化易事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或易事特)应支付给开化县生态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或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的固定分红款,每期支付前首先以开化易事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电费收益进行支付,若电费收益(扣除电站必要开支后)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的固定分红款,则差额部分应由乙方负责以现金补足。同时,对于开化易事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交割日满三年之日为基准日对该等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若相比较于2019年6月30日账面记载发生减值的,则应由乙方在交割日满三年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减值等额的现金补偿。
各方经协商一致,对于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以交割日满三年之日为基准日对该等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若相比较于2019年12月31日账面记载发生减值的,则应由乙方在交割日满三年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减值等额的现金补偿。
(5)基于控制潜在风险的考虑,各方经协商一致,对于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账面记载的库龄在1年以上的存货、账龄在2年以上的预付账款,以交割日满三年之日为基准日对该等存货、预付账款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若相比较于2019年6月30日账面记载发生减值或损失的,则应由乙方在交割日满三年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减值或损失等额的现金补偿。后续回收预付账款所得款项或已经供货,则将该相对应部分的补偿款退回给乙方。
各方经协商同意,以交割日满三年之日或各方届时另行协商同意的日期为基准日,对上述第(4)、(5)项下股权投资或资产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并以审计值或审核值与上述约定日期账面记载值的差额作为乙方应付现金补偿的计算依据。
负责本协议项下相关审计或审核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指定,费用由甲、乙方双方共同承担。
(6)基于控制潜在风险的考虑,各方经协商一致,对于交割日前上市公司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论是否披露),若交割日后发生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而支付担保款项的,则应由乙方在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与上市公司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等额的现金补偿。在乙方提供现金补偿后,上市公司应将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享有的对第三方的追偿权让渡予乙方。
(7)基于控制潜在风险的考虑,各方经协商一致,若在本协议签订至交割日满五年之日期间内,上市公司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由于税务自查、纳税评估、税务审查、税务审计、税务稽查等税务事项,被税务机关追缴属于交割日前历史税务问题相应产生的未交税金、滞纳金及罚款的,则应由乙方在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与上市公司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税务责任等额的现金补偿。
(8)基于控制潜在风险的考虑,各方经协商一致,若在本协议签订至交割日满三年之日期间内,上市公司或/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其他因交割日之前存在的事实或原因而导致的减值风险、或有及未披露负债风险、支付违约或赔偿/补偿风险、行政处罚或诉讼、仲裁风险等并导致上市公司产生损失的,则应由乙方在上市公司相关损失发生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等额的现金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的损失。
(9)各方同意,对于上市公司于2019年9月并购的子公司合肥康尔信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交割日满三年之日为基准日对该等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或审核,若相比较于2019年9月30日账面记载发生减值的,则应由乙方在交割日满三年之
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减值等额的现金补偿;若在本协议签订至交
割日满三年之日期间内,该子公司发生上述第(1)-(8)项规定相关的风险并
导致上市公司产生损失的,参照前述第(1)-(8)项相关规定执行。
6.3保障措施
(1)乙方在此自愿且不可撤销地同意以本次股份转让后其持有的无质押/托管受限的上市公司股份14,000.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3%)质押给甲方,作为其履行完全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责任与义务的担保,质押期限为六年,自交割日之日起计算。各方并同意,至交割之日满半年起到交割之日满六年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股份质押,乙方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应无条件配合追加提供其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充质押,增加质押后累计股份质押总数不超过30,000.00万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甲方通知及时办理完成相关股票质押手续(包括追加股票质押)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次违约金为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30%(暨5.55亿元),且仍应继续配合办理完成相关质押手续。
(2)乙方、丙方在此承诺上市公司2020年、2021和2022年分别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4.73亿元、6.41亿元和8.16亿元(以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准),合计不低于19.3亿元。若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19.3亿元,则在其后6个月内(即上市公司2022年审计报告或年度报告披露后6个月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丙方连带回购甲方届时仍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乙方及丙方应按照本次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及加计6%/年的利息向甲方支付回购价款(甲方期间转让股份的,可以扣除转让股份按照本次股份转让价格计算的对应价款;但若甲方转让股份价格低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的,则扣除按照实际股份转让价格计算的对应价款),乙方及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足额按照甲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相应回购义务,如发生乙方或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或补偿支付义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丙方应连带向甲方支付相应回购或补偿款项金额的0.5%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或补偿支付义务。
第七条 过渡期安排
7.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交割日后5日或按照本协议选举新的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以孰早为准)为过渡期。
7.2在过渡期内,除本协议第1.3条披露的标的股份质押/托管受限外,乙方、丙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所持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或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筹划或发行可交换债券,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或直接或间接
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本次股份
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
法律文件。
7.3在过渡期内,乙方、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保持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为确保本协议的顺利执行,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有权委派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风控总监、投资总监和证券部长对本协议项下资金支付安排进行监管,确保款项用途能够满足本协议约定用途。
7.4在过渡期内,乙方、丙方应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7.5在过渡期内,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进行以下事项(已披露事项除外):
(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或股份,通过增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上市公司及其投资的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比例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份上设立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任何风险投资。
(5)任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但其本人自动离职的除外。
(6)变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的薪酬及福利标准或作出任何保证在将来提高任何员工的薪酬和/或福利待遇的承诺,制定或实施员工激励。
(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提案/议案。
(8)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出售、租赁、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2,000.00万元以上资产(含无形资产);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单笔2,000.00万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并告知甲方。
(9)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董事、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修改、终止、重新议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存在的标的金额在单笔2,000.00万元以上协议;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2,000.00万元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并告知甲方。
(11)终止、限制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何重大业务许可,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1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3)应对任何纠纷、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的方案。
(14)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股权或出资相关的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15)核销、放弃单笔或累计20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提前清偿单笔或累计金额为20万元以上的未到期债务。
(16)促使或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化。
(17)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事项。
7.6本协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6月30日,甲方有权在交割后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或审核,就基准日至过渡期期满期间内上市公司发生或新增的与本协议第六条或本协议附件约定相同或类似的风险或减值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原则上超过2000万元的,有多个事项的,则累计计算),则各方同意处置该等风险或减值事项的措施应按照第六条相关约定执行,乙方应保证避免给上市公司或甲方造成损失。
第八条 各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8.1乙方、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丙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
第九条 担保条款
9.1 丙方在此自愿且不可撤销地同意为乙方完全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与义务,向甲方或/及上市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乙方责任与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满两年。
第十条 税费
10.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10.2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11.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1.2若发生本条所述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5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全额退还给甲方。若发生逾期,则乙方须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3各方进一步同意,无论任何原因,若发生本协议未生效、提前终止或解除情形的,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应立即原路退回给甲方,各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退款手续。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导致严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受损失方为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费及因履行监管机构审批需要的差旅费、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12.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单方放弃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因可以归责于其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未能实施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同上)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12.3除因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或拖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外,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包括未能将标的股份过户给甲方或出现部分标的股份不能过户登记等情形),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按未过户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2.4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期限,未及时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股份转让价款迟延超过3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鉴于共管账户的解付需取得各方配合,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以取得其他共同监管方同意解付相关股份转让价款为先决条款,若因乙方或其他方原因未积极配合解付共管账户资金导致逾期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5如发生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或其他情形而需解除账户共管或将共管账户内的资金退回给甲方,但乙方拒绝协助的,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向甲方每日支付共管账户资金余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发生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资金的情形,但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按时足额返还的,则乙方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向甲方每日支付逾期返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2.6如发生乙方或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或补偿支付义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丙方应连带向甲方支付相应回购或补偿款项金额的0.5%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或补偿支付义务。
12.7因乙方或丙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遵守本协议项下的承诺、陈述和保证)应向甲方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对应支付给乙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额。
四、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2020年7月21日,广东恒锐与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何思模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
1.1弃权股份: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满三年之日的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878,843,9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7.88%)的表决权。
1.2乙方承诺,在弃权期限内,放弃行使弃权股份上的如下股东权利:
(1)召集、召开、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2)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以及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参与股东大会的讨论、行使表决权;
(4)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1.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若乙方所持弃权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配股等方式变动的,上述弃权的效力及于根据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后的股份。
1.4本次表决权放弃为不可撤销之弃权,在弃权期间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表决权放弃。
1.5在弃权期间内,乙方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
1.6在弃权期间内,乙方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对弃权股份进行处分,或弃权股份因被执行等司法程序不再为乙方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终止。但该情况下其他弃权股份的弃权及期限等不受
影响。
1.7在弃权期间内,乙方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弃权股份的,该等股份的受让方均应放弃表决权,届时乙方应在其与第三方的转让协议中将本协议项下的承诺约定为协议转让的前提条件。
1.8在弃权期间内,除乙方根据本协议本条第1.7项转让弃权股份并由受让方承诺放弃表决权外,乙方所持弃权股份因其他任何原因减少的,乙方承诺将无条件且无偿根据甲方的要求采取或配合采取一切措施以维持和巩固甲方对上市公司的相对表决份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自身弃权股份的数量或促使自身的一致行动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放弃行使表决权。
1.9在弃权期间内,弃权股份的所有权及除表决权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仍归乙方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乙方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乙方承担并履行。
1.10甲方无需就本次表决权放弃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弃权期间内,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上市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1.11尽管有前述约定,若在弃权期间内,甲方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乙方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应予终止。
第二条 弃权期间
2.1本协议项下的弃权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满三年之日的期间内持续有效,除非:
(1)《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或提前终止;或
(2)各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放弃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文件。
2.2 乙方在此无条件同意,在上述三年弃权期间届满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要求乙方延长弃权期间放弃表决权,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进行信息披露,如若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30%(暨5.55亿元),且仍应继续配合甲方办理相应放弃表决权的手续。
第三条 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3.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各自公章,及丙方签字后成立,并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时自动随之一起生效。《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或无效、解除则本协议亦相应未生效或无效、解除。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方集团持有易事特股份数量为1,296,412,5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8841%;其中东方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993,349,995股,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210,000,000股。
除此之外,东方集团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2、控股股东东方集团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于易事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曾就限制减持易事特股票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东方集团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上市公司出具相关公告。东方集团承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0年内,东方集团不会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导致实际控制人何思模丧失实际控制地位。
2019年12月24日,易事特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2020年1月9日,易事特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至此,东方集团与何思模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已被豁免,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该项承诺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六、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易事特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东方集团及何思模不存在未清偿对易事特的负债、未解除易事特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金来源
一、本次股份转让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股份转让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4.43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184,982.8898万元。
(二)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84,982.8898万元,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上述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资金来源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本次交易需支付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广东恒锐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上述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第五章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改变或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的明确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需要制定和实施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的方式更换董事、监事,具体情况详见“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之“第五条 上市公司治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由于本次权益变动尚未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具体的改选人员名单。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企业及本企业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职务,不会在本企业及本企业下属企业领取薪酬;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会在本企业及本企业下属企业兼职。
二、资产独立完整
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本企业及本企业下属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三、财务独立
本企业保证:
1、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企业及本企业下属企业兼职;
5、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机构独立
本企业保证:
1、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够独立自主地运作;
2、上市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3、本企业及本企业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二、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未开展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就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同业竞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
“1、本企业及本企业下属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身份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三、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未开展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就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尽量减少本企业及本企业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具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下属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3、关联交易按照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不会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也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第七章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资产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情况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它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八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自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日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易事特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自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日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易事特股票的情况。
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广东恒锐系转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广东恒锐成立时间不足一年。
广东恒阔系广东恒锐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对广东恒阔2017年、2018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中证天通(2018)审字第071042号、中证天通(2019)审字第07104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对广东恒阔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XYZH2020GZA1016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广东恒阔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如下所示:
1、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26,685.37 9.23 56.94 5,566.00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0.30 24,730.71 18,774.04 27,881.02
资产
应收票据 - - - -
应收账款 - - - -
预付款项 - 0.90 - -
应收利息 - - - -
应收股利 - - - -
其他应收款 1.98 1.98 1.98 -
存货 - - - -
持有待售资产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 - - - -
产
其他流动资产 - 0.73 - -
流动资产合计 26,687.65 24,743.55 18,832.96 33,447.02
非流动资产: -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2,690.61 48,640.19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
项目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长期应收款 - - - -
长期股权投资 13,300.00 13,300.00 13,300.00 13,300.00
投资性房地产 - - - -
固定资产 3.85 3.42 3.97 5.84
在建工程 - - - -
无形资产 - - - -
开发支出 - - - -
商誉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321.45 2,863.98 452.89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65,994.45 63,265.06 16,167.96 13,758.73
资产总计 92,682.10 88,008.62 35,000.91 47,205.75
流动负债: - - - -
短期借款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 - - -
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 - - -
应付票据 - - - -
应付账款 - - - -
预收款项 - - - -
应付职工薪酬 0.44 - - -
应交税费 -0.11 2.58 7.18 765.21
其他应付款 78,627.14 84,549.57 42,243.22 41,457.6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 - - - -
债
其他流动负债 - - - -
流动负债合计 78,627.47 84,552.15 42,250.40 42,222.88
非流动负债: - - - -
长期借款 - - - -
应付债券 - - - -
长期应付款 - - - -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 - - -
预计负债 - - - -
递延收益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2,647.65 2,510.05 - -
项目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其他非流动负债 1.10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2,648.75 2,510.05 - -
负债合计 81,276.22 87,061.47 42,250.40 42,222.88
所有者权益: - - - -
实收资本(股本) 4,500.00 4,500.00 4,500.00 4,500.00
资本公积 - - - -
其他综合收益 7,942.96 7,530.15 - -
专项储备 - - - -
盈余公积 53.29 53.29 53.29 53.29
未分配利润 -1,090.36 -11,137.02 -11,802.78 429.5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11,405.88 946.42 -7,249.49 4,982.87
益合计
少数股东权益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11,405.88 946.42 -7,249.49 4,982.8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92,682.10 88,008.62 35,000.91 47,205.75
2、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一、营业总收入 - 448.84 - 923.83
其中:营业收入 - 448.84 - 923.83
二、营业总成本 2,723.10 4,016.52 3,484.70 2,593.41
其中:营业成本 - - - -
税金及附加 - 2.97 7.62 31.20
销售费用 - - - -
管理费用 148.27 307.33 350.27 227.79
财务费用 2,574.83 3,706.22 3,126.81 2,334.42
资产减值损失 - - -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5,285.80 6,170.13 -9,644.37 -1,736.92
(损失以“-”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 8,805.40 -386.37 -1,514.38 4,035.95
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 - - - -
企业的投资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 - - - -
其他收益 - - - -
三、营业利润 11,368.11 2,216.09 -14,643.45 629.45
加:营业外收入 - - - -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减:营业外支出 - - - 0.04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 11,368.11 2,216.09 -14,643.45 629.41
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1,321.45 1,550.33 -2,411.09 152.63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 10,046.65 665.76 -12,232.36 476.78
号填列)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10,046.65 665.76 -12,232.36 476.78
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 - - -
六、每股收益 - - - -
七、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 - 7,530.15 - -
净额
八、综合收益总额 10,046.65 8,195.90 -12,232.36 476.7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10,046.65 8,195.90 -12,232.36 476.78
综合收益总额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 - - - -
收益总额
3、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 - - -
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 - - - 951.54
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0.58 - -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3,503.25 476.16 4.66 14.49
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503.83 476.16 4.66 966.03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 - - - -
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 133.13 258.29 296.76 147.37
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 26.46 842.48 161.64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7,015.10 66.22 43.82 81.77
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7,148.22 350.97 1183.06 390.7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3,644.39 125.19 -1178.41 575.25
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 - - -
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160,386.85 4,346.31 89,434.03 153,409.05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4,304.15 79.46 2,093.14 4,271.1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 - - - -
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 - - - -
收回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 - - - 5,000.00
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64,691.01 4,425.77 91,527.17 162,680.19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1.08 - 0.25 -
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129,369.40 43,198.66 93,515.12 192,446.99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 - - - -
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 - - - 5,000.00
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29,370.48 43,198.66 93,515.38 197,446.9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35,320.53 -38,772.90 -1,988.21 -34,766.81
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 - - -
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39,600.00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 -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 - - - 63,000.00
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39,600.00 - 63,000.00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5,000.00 1,000.00 -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 - - 2,342.44 50.00
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 - - - 23,900.00
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5,000.00 1,000.00 2,342.44 23,950.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5,000.00 38,600.00 -2,342.44 39,050.00
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 - - - -
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26,676.14 -47.70 -5,509.06 4,858.44
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9.23 56.94 5,566.00 707.55
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6,685.37 9.23 56.94 5,566.00
余额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牛鸿
日期:2020年8月2日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交易对方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相关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8、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股份转让协议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及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资料。
二、查阅方式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公司
1、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769-22897777
3、联系人:赵久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16楼
联系电话:020-38303886
(本页无正文,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牛鸿
日期:2020年8月2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广东省东莞市
股票简称 易事特 股票代码 300376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
信息披露义务人 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 信息披露义务人 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
名称 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 投 小 镇 核 心 区 三 座
404-405(住所申报,集
群登记)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对境内、境外 是□否√ 是否拥有境内、 是□否√
其他上市公司持 外两个以上上市
股5%以上 公司的控制权
权益变动方式(可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多选)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种类: /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持股数量: 0
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 0
股份比例
本次发生拥有权 变动种类:协议转让_
益的股份变动的 变动数量:417,568,600股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18.00%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持续关 是□否√
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同业竞 是□否√
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前6个月是否在二 是□否√
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购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 是□否√
情形
是否已提供《收购
办法》第五十条要 是√否□
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否□
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计 是√否□
划
是否聘请财务顾 是□否√
问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及 是□否√
批准进展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声明放弃行 是□否√
使相关股份的表
决权
(本页无正文,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牛鸿
日期:202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