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符合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战略布局的实现,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变更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林卓彬 肖 林
2020年7月31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