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G北U京AN观TA韬OL中AW茂F律IRM师事务所中新国盛北大京厦市B西座城18区层金融大街5号
邮编:100032
Tel:861066578066 Fax:861066578016 18/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5 Finance
E-mail:guantao@guantao.com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http://www.guantao.com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观意字【2020】第0331号
二〇二〇年五月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观意字【2020】第0331号
致: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19年12月6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分别出具了观报字【2019】第0050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观意字【2019】第 0730 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观意字【2020】第0150 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观意字【2020】第 0165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0年5月10日出具了观意字【2020】第0248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5月26日公布的《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27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审议公告》”),本所律师就《审议公告》审核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出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使用的简称和术语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议公告》审核意见(一)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药芯焊环及相关产品、技术的推广使用,是否受发行人与广东美芝签订之专利许可协议的限制。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广东美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美芝”)于2016年7月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发行人与广东美芝于2018年 11 月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BP10102018110125);获得了发行人药芯焊环的销售凭证,核查了药芯焊环在其他应用领域实现的销售情况;对发行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
(一)发行人拥有与药芯焊环相关的专利
以药芯焊环为代表的复合钎料是发行人近些年销售收入增长较快的特色产品,
发行人加大研发投入,取得了多项与复合钎料相关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
号
1 黄铜带芯药芯焊环及其制备方法 201410504079.1 2034.09.27
2 一种用于管件多层钎套料装钎焊的螺旋形201521074523.7 2025.12.21
3 一种用于管件多层钎套料装钎焊的阶梯形201521074408.X 2025.12.21
4 一种钎焊双环组合件 201820273778.3 2028.02.26
5 药芯带芯钎焊环、钎焊双环组合件 201820273799.5 2028.02.26
6 一种药芯扁芯焊环 201822254639.9 2028.12.28
发行人拥有与药芯焊环等产品相关的自主研发专利,拥有与之相匹配的钎料
配方以及制备技术,具有向下游应用领域独立销售产品的能力。
(二)签订专利许可协议的背景
发行人的药芯焊环产品适应下游自动化生产的趋势,报告期内已向广东美芝
批量供货,发行人拟在压缩机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客户中推广药芯焊环产品。但这
些客户需要进行生产线的技术改造,采用高频焊工艺会涉及到压缩机结构的变化,
由此担心会侵犯广东美芝压缩机结构件的相关专利,所以发行人经过与广东美芝
协商,取得了广东美芝相关专利的授权。发行人为解除客户关于专利侵权的担忧,
参考消费电子行业内经常有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相互专利授权,基于两个压缩机生
产厂商之间商谈专利授权事宜难度较大,所以发行人与广东美芝洽谈协商并取得
相关专利授权。
当发行人在其他非压缩机领域推广药芯焊环等产品时,不涉及《专利实施许
可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三)专利许可协议的主要约定
根据发行人与广东美芝所签署的两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约定,广东美
芝授权发行人实施以下6项专利: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
号
1 旋转式压缩机 201310395571.5 2033.09.03
2 用于感应钎焊的感应圈 201310313595.1 2033.07.24
3 焊接设备 201310717790.0 2033.12.20
4 焊接设备 201310714068.1 2033.12.20
5 用于旋转压缩机的缩施机焊工装和旋转压201320585153.8 2033.09.22
6 一种用于管路焊接的装置 201320124528.0 2033.03.18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有关专利许可方式、期限和范围的约定如下:许可
方式为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期限至专利权期满为止;许可的范围为广东美芝同意
发行人及发行人指定的关联客户将被许可的专利技术应用于使用发行人焊料的压
缩机。
根据许可期限的约定,发行人取得的授权期限直至专利保护期届满;根据许
可范围的约定,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当公司下游客户属于压缩机行业,并且其在
压缩机生产中应用到了上述广东美芝的专利及使用发行人药芯焊环产品时,才会
涉及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约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约定限制发行
人推广使用药芯焊环及相关产品、技术的条款,发行人推广使用药芯焊环及相关
产品、技术不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限制。
发行人与广东美芝在执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过程中未发生争议或纠纷。
(四)发行人药芯焊环及相关产品、技术的推广使用
目前,除压缩机方面的应用外,发行人药芯焊环在空调板式换热器焊接方面
已得到应用,2020 年该产品在汽车油管路件焊接方面已有销售。因此发行人的
药芯焊环产品除应用于广东美芝压缩机外,也可应用于其他领域,在应用上没有
特定的局限性。
另外,发行人采用“与压缩机行业内的客户洽谈”、“对其生产线技术改造涉
及的钎焊工艺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以及“工艺技术验证”等方式,进行药芯焊环产
品在压缩机行业内的推广。目前,发行人正在进行推广的客户主要包括珠海凌达
压缩机有限公司(格力电器下属企业)、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韩国
LG下属企业)等。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与广东美芝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为了
解除下游压缩机行业客户关于专利侵权的担忧,有利于发行人药芯焊环产品在压
缩机行业的市场推广,《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存在限制发行人推广使用药芯焊
环及相关产品、技术的条款。发行人推广使用药芯焊环及相关产品、技术不受发
行人与广东美芝签订之专利许可协议的限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4)份,由发行人报上交所壹(1)份,发行人、保荐机构和本所各留存壹(1)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盖章页)单位负责人(签字):
韩德晶
经办律师(签字):
甘为民
张文亮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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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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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观意字【2020】第0331号
致: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19年12月6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分别出具了观报字【2019】第0050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观意字【2019】第 0730 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观意字【2020】第0150 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观意字【2020】第 0165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0年5月10日出具了观意字【2020】第0248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5月26日公布的《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27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审议公告》”),本所律师就《审议公告》审核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出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含义均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使用的简称和术语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议公告》审核意见(一)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药芯焊环及相关产品、技术的推广使用,是否受发行人与广东美芝签订之专利许可协议的限制。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广东美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美芝”)于2016年7月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发行人与广东美芝于2018年 11 月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BP10102018110125);获得了发行人药芯焊环的销售凭证,核查了药芯焊环在其他应用领域实现的销售情况;对发行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
(一)发行人拥有与药芯焊环相关的专利
以药芯焊环为代表的复合钎料是发行人近些年销售收入增长较快的特色产品,
发行人加大研发投入,取得了多项与复合钎料相关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
号
1 黄铜带芯药芯焊环及其制备方法 201410504079.1 2034.09.27
2 一种用于管件多层钎套料装钎焊的螺旋形201521074523.7 2025.12.21
3 一种用于管件多层钎套料装钎焊的阶梯形201521074408.X 2025.12.21
4 一种钎焊双环组合件 201820273778.3 2028.02.26
5 药芯带芯钎焊环、钎焊双环组合件 201820273799.5 2028.02.26
6 一种药芯扁芯焊环 201822254639.9 2028.12.28
发行人拥有与药芯焊环等产品相关的自主研发专利,拥有与之相匹配的钎料
配方以及制备技术,具有向下游应用领域独立销售产品的能力。
(二)签订专利许可协议的背景
发行人的药芯焊环产品适应下游自动化生产的趋势,报告期内已向广东美芝
批量供货,发行人拟在压缩机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客户中推广药芯焊环产品。但这
些客户需要进行生产线的技术改造,采用高频焊工艺会涉及到压缩机结构的变化,
由此担心会侵犯广东美芝压缩机结构件的相关专利,所以发行人经过与广东美芝
协商,取得了广东美芝相关专利的授权。发行人为解除客户关于专利侵权的担忧,
参考消费电子行业内经常有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相互专利授权,基于两个压缩机生
产厂商之间商谈专利授权事宜难度较大,所以发行人与广东美芝洽谈协商并取得
相关专利授权。
当发行人在其他非压缩机领域推广药芯焊环等产品时,不涉及《专利实施许
可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三)专利许可协议的主要约定
根据发行人与广东美芝所签署的两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约定,广东美
芝授权发行人实施以下6项专利: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
号
1 旋转式压缩机 201310395571.5 2033.09.03
2 用于感应钎焊的感应圈 201310313595.1 2033.07.24
3 焊接设备 201310717790.0 2033.12.20
4 焊接设备 201310714068.1 2033.12.20
5 用于旋转压缩机的缩施机焊工装和旋转压201320585153.8 2033.09.22
6 一种用于管路焊接的装置 201320124528.0 2033.03.18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有关专利许可方式、期限和范围的约定如下:许可
方式为普通实施许可;许可期限至专利权期满为止;许可的范围为广东美芝同意
发行人及发行人指定的关联客户将被许可的专利技术应用于使用发行人焊料的压
缩机。
根据许可期限的约定,发行人取得的授权期限直至专利保护期届满;根据许
可范围的约定,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当公司下游客户属于压缩机行业,并且其在
压缩机生产中应用到了上述广东美芝的专利及使用发行人药芯焊环产品时,才会
涉及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约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约定限制发行
人推广使用药芯焊环及相关产品、技术的条款,发行人推广使用药芯焊环及相关
产品、技术不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限制。
发行人与广东美芝在执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过程中未发生争议或纠纷。
(四)发行人药芯焊环及相关产品、技术的推广使用
目前,除压缩机方面的应用外,发行人药芯焊环在空调板式换热器焊接方面
已得到应用,2020 年该产品在汽车油管路件焊接方面已有销售。因此发行人的
药芯焊环产品除应用于广东美芝压缩机外,也可应用于其他领域,在应用上没有
特定的局限性。
另外,发行人采用“与压缩机行业内的客户洽谈”、“对其生产线技术改造涉
及的钎焊工艺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以及“工艺技术验证”等方式,进行药芯焊环产
品在压缩机行业内的推广。目前,发行人正在进行推广的客户主要包括珠海凌达
压缩机有限公司(格力电器下属企业)、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韩国
LG下属企业)等。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与广东美芝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为了
解除下游压缩机行业客户关于专利侵权的担忧,有利于发行人药芯焊环产品在压
缩机行业的市场推广,《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存在限制发行人推广使用药芯焊
环及相关产品、技术的条款。发行人推广使用药芯焊环及相关产品、技术不受发
行人与广东美芝签订之专利许可协议的限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4)份,由发行人报上交所壹(1)份,发行人、保荐机构和本所各留存壹(1)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盖章页)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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