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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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观意字【2020】第0385号
二〇二〇年六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观意字【2020】第0385号
致: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分别出具了观报字【2019】第 0050 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观意字【2019】第 0730 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0】第 0150 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观意字【2020】第 0165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观意字【2020】第0248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观意字【2020】第0331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上交所2020年6月11日下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落实函”),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出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含
义均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使用的简
称和术语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二、关于发行人的采购
发行人采购较为集中,各期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在 80%左右。发行人部分主要供应商为贸易公司。请发行人:(1)2019 年发行人白银采购均价比市场均价低约90元/千克,2019年发行人采购白银109.9吨,说明采购均价低于市场均价的原因、价格是否公允,以及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区分白银、铜,在同一张表中披露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及大宗商品价格变化情况;(2)城卓创投持发行人 3.33%股份,同时,城投卓创的 GP(持 0.99%)城投富鼎的第二大股东(持 30.30%)浙江富冶集团持有发行人供应商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40%,该供应商在 2018、2019 年成为发行人的第一大供应商。发行人向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采购电解铜,各期占比在 23%左右。量化说明发行人向第一大供应商采购电解铜的价格与其他供应商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采购价格是否公允;(3)报告期,公司铜磷合金相关产品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 54%左右。铜磷合金各期采购金额在 9000 万左右(含直接采购+委托加工),补充说明委托加工方较为集中的原因,委托加工方中 2015 年设立的兴化市荣林铜制品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服务,2017、2018 年来自发行人收入占比在 95%以上,2019 年下降为 55%。补充说明委托加工方的盈利情况;委托加工方与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
员的关系;(4)说明发行人主要贸易供应商的采购来源,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
的关系。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法律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的委托加工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
委托加工方出具的《关于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
说明》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主要
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填写的《说明函》、《确认函》;
2、对委托加工方进行了网络核查并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委托加工方的主要业务人员名单;
3、就委托加工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与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包括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在内的其他员工进行了交叉核查,并进一步核查了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
4、对发行人的主要贸易供应商、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主要贸易供应商出具的《关于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及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填写的《说明函》、《确认函》;
5、对主要贸易供应商进行了网络核查并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贸易供应商的主要业务人员名单;
6、就主要贸易供应商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与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包括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在内的其他员工进行了交叉核查,并进一步核查了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
经核查:
一、委托加工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的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委托加工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1、镇江天一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镇江天一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27222506775
住所 扬中市新坝镇联合大闸西首
法定代表人 张海飞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0年12月18日
经营范围 生产磷铜合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张海飞(持股95%)
张广生(持股5%)
2、兴化市荣林铜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兴化市荣林铜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1MA1M9E1P7E
住所 兴化市周庄镇东坂伦村
法定代表人 阮荣池
注册资本 12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5年10月13日
经营范围 磷铜制品、铜制机械配件加工、制造、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阮荣池(持股100%)
委托加工厂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说明发行人主要贸易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一)主要贸易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贸易供应商为上海全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瑞昭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比尔坚贵金属有限公司、上海虞丰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浙冶物资有限公司。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等网站查询公开信息并核查主要贸易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贸易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上海全银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10年11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564836030J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2层J514室
法定代表人 郑燕利
注册资本 5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0年11月24日
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金银制品、珠宝首饰、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
经营范围 除外)、日用百货、橡塑制品、一类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股东信息 郑燕利(持股100%)
与发行人合作历史 自2016年开始合作,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白银
2、上海瑞昭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上海瑞昭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7791497550J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88号1605室
法定代表人 余进彦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6年9月15日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有色金属、矿产品(除专控)、机
经营范围 电产品及配件、建筑装潢材料、酒店设备、日用百货、工艺礼品、
服装鞋帽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会务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余进彦(持股82%)
杨华(持股18%)
与发行人合作历史 自2010年开始合作,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白银
3、上海比尔坚贵金属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上海比尔坚贵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7762620134J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423弄46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 吴凌玥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4年5月17日
销售金属材料、贵稀金属(除专项)、电子产品及原材料、机械设
经营范围 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吴艳清(持股90%)
黄良鑫(持股10%)
与发行人合作历史 自2009年开始合作,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白银
4、上海虞丰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上海虞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0637477422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K155室
法定代表人 张叶红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3年3月19日
贵金属、贵金属制品、金银首饰、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金属材料、电池材料(除危险品)、陶瓷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
经营范围 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
品)、交通器材、机电产品、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张叶红(持股90%)
吴永青(持股10%)
与发行人合作历史 自2015年开始合作,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白银
5、上海浙冶物资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上海浙冶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760560852U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楼A-21座
法定代表人 郑浩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4年3月22日
金属材料、金属冶炼用莹石、金属矿产品(除规定)、铁合金、化
经营范围 工产品(除危险品)、机电设备、建筑材料、针纺织品、百货、五
金交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股东信息 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持股51%)
浙江星光经贸有限公司(持股49%)
与发行人合作历史 自2011年开始合作,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白银、铜
(二)主要贸易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关系
公司主要贸易供应商上海全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瑞昭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比尔坚贵金属有限公司、上海虞丰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浙冶物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委托加工厂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主要贸易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五、关于历史沿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持股5%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为国有股股东,是否应作为国有股东披露。
【回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浙江创投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浙江创投的股东进行穿透核查;查阅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8〕760 号)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6 号)的有关规定;与浙江创投进行访谈,了解其以往对外投资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国有股东的情形。
经核查:
一、发行人持股5%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为国有股股东,是否应作为国有股东披露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创投的股权穿透情况如下表:公司名称 一级股东 二级股东 三级股东 四级股东
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 浙江省国有资本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创投 有限公司 运营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监督管 --
(44%) (100%) 理委员会
(100%)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公司) -- -- --
(16.5%)
若水资产管理有 冯金龙(70%) --
限公司 冯阳(15%) --
杭州迪诺投资管理有 (73.89%) 郐良(15%) --
限公司 王梅啸 -- --
(23%) (16.81%)
刘雅美(3.82%) -- --
邵松英(2.87%) -- --
张香儿(2.61%) -- --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 -- -- --
(11%)
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 国网浙江省电力 国家电网有限公 国务院国有
司 有限公司 司 资产监督管
(5.5%) (100%) (100%) 理委员会
(100%)
现对浙江创投各股东分析如下:
(一)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资产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上表所载股权穿透情况,发展资产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股份”)系境内A股上市公司。根据《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巨化股份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8]68 号文批准,由巨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集团”)发起设立,巨化集团的股东性质为国有法人。
根据《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末,巨化集团持有巨化股份38.65%的股权。
(三)杭州迪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上表所载股权穿透情况,杭州迪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诺投资”)的股东向上穿透均为自然人,因此,迪诺投资的股权中无国有成分。
(四)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系境内A股上市公司。根据《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末,浙能电力的控股股东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其持有浙能电力 68.47%的股权,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性质为国有法人。
(五)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
根据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实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等网站,电力实业系集体所有制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8〕760 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其股东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 号)(以下简称“《36 号令》”)第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标识管理,即浙江创投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国有股东: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2、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 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3、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据此,现对浙江创投是否符合《36号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作逐一分析:
1、浙江创投不属于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2、浙江创投的出资人中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有且仅有发展资产公司,发展资产公司所持浙江创投的股权比例为 44%,未超过50%;
3、浙江创投不属于《36 号令》第三条第二款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浙江创投非国有股股东,无需作为国有股东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4)份,由发行人报上交所壹(1)份,发行人、保荐机构和本所各留存壹(1)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字盖章页)单位负责人(签字):
韩德晶
经办律师(签字):
甘为民
张文亮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一)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新中盛国大北厦京市B西座城18区层金融大街5号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8/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5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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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观意字【2020】第0385号
二〇二〇年六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观意字【2020】第0385号
致: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分别出具了观报字【2019】第 0050 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观意字【2019】第 0730 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0】第 0150 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观意字【2020】第 0165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观意字【2020】第0248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观意字【2020】第0331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上交所2020年6月11日下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落实函”),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出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含
义均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使用的简
称和术语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二、关于发行人的采购
发行人采购较为集中,各期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在 80%左右。发行人部分主要供应商为贸易公司。请发行人:(1)2019 年发行人白银采购均价比市场均价低约90元/千克,2019年发行人采购白银109.9吨,说明采购均价低于市场均价的原因、价格是否公允,以及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区分白银、铜,在同一张表中披露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及大宗商品价格变化情况;(2)城卓创投持发行人 3.33%股份,同时,城投卓创的 GP(持 0.99%)城投富鼎的第二大股东(持 30.30%)浙江富冶集团持有发行人供应商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40%,该供应商在 2018、2019 年成为发行人的第一大供应商。发行人向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采购电解铜,各期占比在 23%左右。量化说明发行人向第一大供应商采购电解铜的价格与其他供应商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采购价格是否公允;(3)报告期,公司铜磷合金相关产品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 54%左右。铜磷合金各期采购金额在 9000 万左右(含直接采购+委托加工),补充说明委托加工方较为集中的原因,委托加工方中 2015 年设立的兴化市荣林铜制品公司主要为发行人服务,2017、2018 年来自发行人收入占比在 95%以上,2019 年下降为 55%。补充说明委托加工方的盈利情况;委托加工方与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
员的关系;(4)说明发行人主要贸易供应商的采购来源,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
的关系。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法律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的委托加工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
委托加工方出具的《关于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
说明》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主要
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填写的《说明函》、《确认函》;
2、对委托加工方进行了网络核查并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委托加工方的主要业务人员名单;
3、就委托加工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与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包括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在内的其他员工进行了交叉核查,并进一步核查了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
4、对发行人的主要贸易供应商、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主要贸易供应商出具的《关于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及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填写的《说明函》、《确认函》;
5、对主要贸易供应商进行了网络核查并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贸易供应商的主要业务人员名单;
6、就主要贸易供应商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与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包括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在内的其他员工进行了交叉核查,并进一步核查了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
经核查:
一、委托加工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的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委托加工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1、镇江天一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镇江天一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27222506775
住所 扬中市新坝镇联合大闸西首
法定代表人 张海飞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0年12月18日
经营范围 生产磷铜合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张海飞(持股95%)
张广生(持股5%)
2、兴化市荣林铜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兴化市荣林铜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1MA1M9E1P7E
住所 兴化市周庄镇东坂伦村
法定代表人 阮荣池
注册资本 12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5年10月13日
经营范围 磷铜制品、铜制机械配件加工、制造、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阮荣池(持股100%)
委托加工厂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说明发行人主要贸易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一)主要贸易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贸易供应商为上海全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瑞昭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比尔坚贵金属有限公司、上海虞丰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浙冶物资有限公司。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等网站查询公开信息并核查主要贸易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贸易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上海全银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10年11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564836030J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2层J514室
法定代表人 郑燕利
注册资本 5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0年11月24日
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金银制品、珠宝首饰、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
经营范围 除外)、日用百货、橡塑制品、一类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股东信息 郑燕利(持股100%)
与发行人合作历史 自2016年开始合作,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白银
2、上海瑞昭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上海瑞昭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7791497550J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88号1605室
法定代表人 余进彦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6年9月15日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有色金属、矿产品(除专控)、机
经营范围 电产品及配件、建筑装潢材料、酒店设备、日用百货、工艺礼品、
服装鞋帽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会务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余进彦(持股82%)
杨华(持股18%)
与发行人合作历史 自2010年开始合作,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白银
3、上海比尔坚贵金属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上海比尔坚贵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7762620134J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423弄46号902室
法定代表人 吴凌玥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4年5月17日
销售金属材料、贵稀金属(除专项)、电子产品及原材料、机械设
经营范围 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吴艳清(持股90%)
黄良鑫(持股10%)
与发行人合作历史 自2009年开始合作,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白银
4、上海虞丰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上海虞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0637477422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K155室
法定代表人 张叶红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3年3月19日
贵金属、贵金属制品、金银首饰、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金属材料、电池材料(除危险品)、陶瓷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
经营范围 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
品)、交通器材、机电产品、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信息 张叶红(持股90%)
吴永青(持股10%)
与发行人合作历史 自2015年开始合作,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白银
5、上海浙冶物资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上海浙冶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760560852U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楼A-21座
法定代表人 郑浩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4年3月22日
金属材料、金属冶炼用莹石、金属矿产品(除规定)、铁合金、化
经营范围 工产品(除危险品)、机电设备、建筑材料、针纺织品、百货、五
金交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股东信息 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持股51%)
浙江星光经贸有限公司(持股49%)
与发行人合作历史 自2011年开始合作,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白银、铜
(二)主要贸易供应商与发行人的关系
公司主要贸易供应商上海全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瑞昭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比尔坚贵金属有限公司、上海虞丰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浙冶物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委托加工厂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主要贸易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负责采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五、关于历史沿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持股5%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为国有股股东,是否应作为国有股东披露。
【回复】
本所律师查阅了浙江创投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浙江创投的股东进行穿透核查;查阅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8〕760 号)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6 号)的有关规定;与浙江创投进行访谈,了解其以往对外投资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国有股东的情形。
经核查:
一、发行人持股5%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为国有股股东,是否应作为国有股东披露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创投的股权穿透情况如下表:公司名称 一级股东 二级股东 三级股东 四级股东
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 浙江省国有资本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创投 有限公司 运营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监督管 --
(44%) (100%) 理委员会
(100%)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公司) -- -- --
(16.5%)
若水资产管理有 冯金龙(70%) --
限公司 冯阳(15%) --
杭州迪诺投资管理有 (73.89%) 郐良(15%) --
限公司 王梅啸 -- --
(23%) (16.81%)
刘雅美(3.82%) -- --
邵松英(2.87%) -- --
张香儿(2.61%) -- --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 -- -- --
(11%)
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 国网浙江省电力 国家电网有限公 国务院国有
司 有限公司 司 资产监督管
(5.5%) (100%) (100%) 理委员会
(100%)
现对浙江创投各股东分析如下:
(一)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资产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上表所载股权穿透情况,发展资产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股份”)系境内A股上市公司。根据《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巨化股份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8]68 号文批准,由巨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化集团”)发起设立,巨化集团的股东性质为国有法人。
根据《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末,巨化集团持有巨化股份38.65%的股权。
(三)杭州迪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上表所载股权穿透情况,杭州迪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诺投资”)的股东向上穿透均为自然人,因此,迪诺投资的股权中无国有成分。
(四)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电力”)系境内A股上市公司。根据《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末,浙能电力的控股股东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其持有浙能电力 68.47%的股权,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性质为国有法人。
(五)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
根据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实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等网站,电力实业系集体所有制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8〕760 号),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其股东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 号)(以下简称“《36 号令》”)第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标识管理,即浙江创投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国有股东: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2、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 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
3、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据此,现对浙江创投是否符合《36号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作逐一分析:
1、浙江创投不属于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2、浙江创投的出资人中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有且仅有发展资产公司,发展资产公司所持浙江创投的股权比例为 44%,未超过50%;
3、浙江创投不属于《36 号令》第三条第二款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浙江创投非国有股股东,无需作为国有股东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4)份,由发行人报上交所壹(1)份,发行人、保荐机构和本所各留存壹(1)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字盖章页)单位负责人(签字):
韩德晶
经办律师(签字):
甘为民
张文亮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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