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83号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因未能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母公司单体报表层面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导致2018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净利润、资产减值损失、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科目存在差错。你公司对2018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其中对净利润调减1.97亿元,对资产减值损失调增2.32亿元,对长期股权投资调减2.32亿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7月31日
关于对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83号
深圳洪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因未能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母公司单体报表层面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导致2018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净利润、资产减值损失、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科目存在差错。你公司对2018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其中对净利润调减1.97亿元,对资产减值损失调增2.32亿元,对长期股权投资调减2.32亿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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