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美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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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目录
    
    目录...............................................................................................................................1
    
    声明...............................................................................................................................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保荐机构名称................................................................................................3
    
    二、保荐代表人姓名及执业情况........................................................................3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简述........................................................................4
    
    五、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
    
    来情况....................................................................................................................4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和内核意见....................................................5
    
    七、关于廉洁从业的专项核查意见....................................................................7
    
    八、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7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9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10
    
    一、发行人按规定履行的决策程序..................................................................10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11
    
    三、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16
    
    四、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24
    
    五、保荐机构的意见..........................................................................................24附件一: .....................................................................................................................26
    
    声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相关意见均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
    
    二、保荐代表人姓名及执业情况
    
    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为彭丹、贾卫强。
    
    彭丹,保荐代表人,曾任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职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持或参与了蓝星清洗重大资产重组、兴森科技IPO,金轮股份IPO、王子新材IPO、青松建化配股、鹏博士非公开发行、云铝股份非公开发行、王子新材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贾卫强,保荐代表人,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职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参与和负责的项目包括:华西能源、新都化工、百利联、美都能源、中茵股份等多个IPO及再融资项目,西部资源、蜀虹装备、德惠商业、天筑科技等多个重组及新三板项目。
    
    彭丹、贾卫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
    
    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为陈炘锴。
    
    陈炘锴,准保荐代表人,曾任职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职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主持或参与了王子新材IPO项目、鹏博士非公开发行项目、优博讯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海昌华、奥尼电子新三板改制挂牌等项目。
    
    陈炘锴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本次证券发行的其它项目组成员包括:魏赛、陆丽彬、孔令坤、陶裕州、马证洪、徐晶晶、孟利明。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简述中文名称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JAME TECHNOLOGY CORP., LTD.
     注册资本                                            9,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新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年05月3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4年10月23日
     公司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6栋B座19楼E单位
                             电子产品、通讯产品、智能电子产品、移动智能终端保护套、精密塑胶硅胶及
                             皮具等时尚消费电子配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五金制品、模具的
     经营范围                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货物及
                             技术进出口;投资兴办实业。(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定需
                             前置审批的项目)
     主营业务                            移动智能终端配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邮政编码                                               518000
     联系电话                                            0755-36993151
     传真                                                0755-36993152
     电子邮箱                                           jmt@jamepda.com
     公司网址                                          www.jamepda.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证券法务中心
     关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负责人                                          周波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0755-3699315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五、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及业务往来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及业务往来情况。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完善的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本保荐机构保荐业务建立了三道内部控制防线,具体为:(一)项目组和业务部门构成第一道防线;(二)质量控制部构成第二道防线;(三)内核管理部、合规法律部等相关部门构成第三道防线。
    
    本保荐机构内部项目审核流程主要包括立项审核流程、质量控制审核流程、内核流程和后续管理流程。有关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如下:
    
    (一)立项审核流程
    
    1、立项申请时间
    
    2018年8月31日,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申请IPO项目立项。
    
    2、立项评估决策机制
    
    本项目立项评估决策机构为质量控制部牵头组织的立项小组,IPO项目立项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汤毅鹏、徐飞、赵寨红、徐洪强、张利。
    
    3、立项评估结论
    
    2018年9月18日,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牵头成立的立项小组对本次IPO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立项小组一致同意立项。
    
    (二)质量控制审核流程
    
    项目组根据保荐机构内部核查程序的相关规定,向质量控制部提交现场核查申请,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指派的审核人员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15 日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该次现场核查主要是对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搜集整理的完备性及对发行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核查和了解,并对项目申请文件的完整性进行核查。
    
    (三)内核流程
    
    1、问核程序
    
    经质量控制部完成底稿验收后,由内核管理部牵头组织杨志、杨智、陈颖慕、李鹏、肖婧于2019年3月26日对本项目履行问核程序;经内核管理部初步审核和问核并认为符合内核委员会审议条件后,提请安排内核会议。
    
    2、内核会议
    
    保荐机构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进行审核,出席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9人。
    
    内核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杨志、徐继凯、孔晓燕、杨智、张艳英、王彬、石谭甲子、马志、孙彤飞。
    
    在本次会议上,内核小组成员听取了项目组就项目情况的全面汇报,内核小组各成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充分讨论,提出了内核意见,项目组进行了相应的陈述和答辩。
    
    内核小组通过如下决议:同意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之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根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0]512号)的要求,本项目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针对此事项,2020年6月16日,内核委员对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内核会会后事项书面审核,并表决通过。
    
    七、关于廉洁从业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中的廉洁从业事项核查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存在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如下:
    
    为了科学地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的备案,发行人与深圳市中研汉思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委托其论证和编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聘请其他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所处行业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发行人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亦未出现重大变化。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良好,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重大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不存在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综上,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针对本次发行保荐事宜,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一、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作出如下承诺:
    
    1、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本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本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本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一、发行人按规定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
    
    2019年3月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发行人董事共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为9人。
    
    2019年11月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发行人董事共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为9人。
    
    2020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发行人董事共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为9人。
    
    上述会议由董事长谌建平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2、发行人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19年3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代表股份 9,600 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019年11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代表股份 9,600 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1)股票种类: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股数: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9,600万股,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3,2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由发行人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协商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确定。
    
    (4)发行定价原则及方式:本次发行可以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或者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符合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发行方式。
    
    (5)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6)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7)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8)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自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若在此期间内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则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每股的面值为1.00元,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起止时间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东兴证券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查阅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公司治理相关制度文件,列席发行人部分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查阅发行人组织结构图,访谈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驻地了解发行人机构运行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治理结构,已聘选独立董事、聘任董事会秘书,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设立了各职能部门,相关机构、部门能够依法有效运作,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保荐机构的核查,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54,105.84万元、64,692.04万元和82,934.2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982.84万元、6,129.54万元和13,116.28万元。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保荐机构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的访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规证明,以及对网络公开信息进行的检索,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设立时间及组织机构运行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财务规范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并取得了财务相关的内外部文件。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控资料,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合同、《审计报告》、三会文件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业务、控制权及主要人员的稳定性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三会文件等资料。经核查,最近 2年,发行人主要从事移动智能终端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谌建平、杨美华夫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资产权属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重要资产的权属证书、银行征信报告等资料,并查询了裁判文书网。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7、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发行人主要从事移动智能终端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生产经营资质证书、发行人章程、有关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守法情况
    
    根据发行人各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承诺,以及保荐机构对网络公开信息进行检索的结果,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守法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保荐机构对网络公开信息进行检索的结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 9,600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3,2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3,200 万股,且发行股份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
    
    4、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5-00006号)及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为19,119.22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三、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技术与创新风险
    
    1、产品、技术创新风险
    
    一方面,移动智能终端行业发展快速,移动智能终端产品存在更新换代周期较短的特点,如果发行人不能紧跟移动智能终端配件需求的变化节奏,快速开发出适配新型终端的配件产品,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另一方面,消费者偏好的快速转变是发行人不断推出新产品、扩大市场规模的源动力,但如果发行人不能快速把握市场变化,研究开发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或对市场发展趋势把握出现偏差,发行人可能面临客户流失,或不能获取不断增长的客户,继而引发发行人收入规模和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2、研发、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作为移动智能终端配件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素质的人才对发行人未来的发
    
    展举足轻重。基于研发、技术团队在移动智能终端配件领域突出的技术能力,发
    
    行人逐步建立起业内竞争优势。如果主要技术人员大量流失,可能对发行人的研
    
    发和生产活动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
    
    (二)经营风险
    
    1、进口国政策及国际贸易环境变化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美国地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5,130.81 万元、21,528.49万元和29,320.40万元,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7.97%、33.28%和35.35%。2019年9月1日起,发行人对美国地区销售的产品纳入加征15%关税的商品清单。
    
    美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后,ODM/OEM业务方面,由于美国主要ODM/OEM客户与发行人合作时间较长、合作关系融洽,对发行人的产品质量、交货及时性等认可度较高,发行人仍按照以往定价方式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发行人并未受到加征关税影响,且目前订单情况稳定,未来也具有持续性;自有品牌业务方面,发行人虽承担了加征关税带来的单位成本增加,但由于发行人在美国的自有品牌产品销售单价较高,相对最终销售单价,加征关税带来的单位成本增加较小,且发行人可通过价格调整、拓展销售市场等方式减少加征关税带来的影响。
    
    随着中美贸易关系的缓和,根据中美贸易第一阶段协定,2020年2月14日起,发行人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加征关税税率调减至加征7.5%。但如果中美贸易摩擦继续升级,继续提高加征关税税率或未来美国客户均要求由发行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关税成本,会对发行人对美国产品出口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发行人智能手机保护类产品、平板电脑保护类产品在国内均有较多的企业进行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产品面临着质量、价格、品牌等多方面竞争压力。移动智能终端行业更新换代较快,未来市场竞争格局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若发行人不能持续优化产品设计、提高生产质量、增强公司品牌竞争力,将影响发行人现有的行业和市场地位,使发行人面临市场份额及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是塑胶壳、塑胶原料、PU料、彩盒等材料。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若主要原材料价格上升,将增加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并导致产品毛利率的波动。发行人若不能将部分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向客户转嫁,或者由于销售价格调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发行人仍面临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4、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智能手机保护类产品和平板电脑保护类产品为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上述两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45,849.35万元、60,208.83万元和 76,606.61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9.33%、97.05%和98.65%。上述两类产品作为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配件,其销量与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出货量呈明显的相关性。自2015年起,智能手机市场增速开始放缓,主要发达国家已逐步进入存量时代,二次换机需求成为拉动中高端手机销量的主要动力。如果未来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出货量增速持续下降,发行人智能手机保护类产品和平板电脑保护类产品将面临下游市场需求不足的风险。
    
    根据IDC数据,预计到2022年,全球移动终端市场出货量如下:
    
    单位:百万部
    
                   项目                     2018年              2022年            年复合增长率
     智能手机                                       1,405               1,574               2.88%
     平板电脑                                         149                 129              -3.54%
    
    
    假定发行人2020年智能手机保护类产品销售收入按2.88%增长率计算,平板电脑保护类产品销售收入按-3.54%增长率计算,则上述两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将由2019年的76,606.61万元仅增加至2020年的78,113.95万元,考虑到发行人2019年扩产导致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固定成本增加以及下游终端智能产品的需求能力减弱,可能导致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5、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50%以上的收入来自于ODM/OEM业务,客户主要为智能终端配件行业的国际知名品牌商以及大型智能终端制造商。这类企业规模普遍较大,较高的年采购额为发行人创造高收入的同时,也形成了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现状。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5大客户(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的口径)的销售额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53%、62.88%和71.56%。如果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大幅降低对发行人产品的采购额或终止与发行人的合作,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其中,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华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2,697.48万元、26,517.85万元和37,711.4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3.47%、40.99%和45.47%。若未来华为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出货量出现大幅下滑,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自有品牌推广风险
    
    自有品牌的建设要求发行人具备较强的营运能力和资金实力,如果发行人在长期投入建设后,自有品牌业务未能保持足够的市场影响力,或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未能凸显竞争优势,则自有品牌业务投入可能为发行人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
    
    7、人力成本上涨的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企业存在人力成本快速上升的情况。人力成本是发行人成本的重要构成之一,如果人力成本持续提高,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未来若发行人不加大科技和品牌投入力度,提高公司生产自动化程度,提升产品附加值,发行人将面临更大的人力成本增加的压力。
    
    8、存货跌价风险
    
    发行人自有品牌业务的经营模式要求发行人备有一定的产品库存,以便及时满足市场的需求,但这同时也为发行人带来了存货跌价的风险。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996.43万元、6,995.99万元和6,821.03万元,占当期总资产比例分别为12.69%、11.38%和9.21%。发行人存货滞销风险主要存在两方面:一方面,移动智能终端新产品的发布将造成发行人老款产品出现滞销风险;另一方面,发行人需要对新一代终端产品展开市场需求预测、制定采购方案、拟定生产计划,但有时市场变化使得发行人难以准确预测,故而存在一定的存货滞销风险。
    
    9、房屋租赁风险
    
    发行人主要采取租赁房产的方式展开生产经营。子公司杰之洋租赁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股份经济联合社位于官井头村猫公沥的厂房 5 栋、宿舍 5 栋共计34,395.24平方米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和员工住宿。该房屋系凤岗镇官井头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地上房屋产权属于官井头村集体所有,未取得房产证。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凤岗镇住房规划建设局2019年3月出具证明“所在地块是官井头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工业用地,未纳入改造范围,符合《官井头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如果短期内因发生厂房改造、终止租赁等因素导致公司搬迁,仍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若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司搬迁,新场地装修和拆装与搬运成本,以及可能增加的生产成本,会对发行人的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10、发行人产品结构单一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经营智能移动终端保护类产品。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智能手机保护类产品和平板电脑保护类产品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33%、97.05%和98.65%,发行人的产品结构单一。如果在短期内出现智能移动终端出货量大幅下降等情况,将会对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11、ODM/OEM客户限制发行人经营自有品牌业务的风险
    
    发行人ODM/OEM客户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大型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如华为、vivo等;另一类是海外知名配件品牌商。对于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周边配件产品生态的重要性正与日俱增。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都十分重视周边产品生态的建设,对于有一定经营实力和销售规模的供应商,鼓励供应商生产与其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相兼容的配件产品,因此不存在此类ODM/OEM客户限制发行人经营自有品牌业务的风险。对于海外知名配件品牌商,与发行人合作至今,并未限制发行人经营自有品牌的手机/平板保护类产品,未来限制发行人经营自有品牌业务的风险较小。首先,海外配件品牌商的产品线丰富,通常不局限于手机/平板保护壳,其产品包含各类电子产品配件;其次,即便在手机/平板电脑保护类产品领域,并未如手机行业形成苹果、华为、三星等几个少数品牌,本行业品牌众多,各品牌均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上述背景下,海外知名配件品牌商客户选择发行人作为供应商,注重发行人的产品质量、交期、价格、服务等因素。
    
    但如果未来海外知名配件品牌商客户在与发行人合作过程中,对发行人经营自有品牌业务进行相关限制,则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1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
    
    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致使全国各行各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并已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美国作为发行人主要海外市场,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生产方面,发行人主要供应商集中于珠三角地区,自2020年3月初起,发行人基本已实现满产。国内销售方面,由于近一个月的停产,以及部分国内客户采购计划延后,导致发行人2020年一季度国内收入有一定程度下滑。国外销售方面,疫情虽然影响了部分客户的采购计划,但以沃尔玛为代表的主要客户并未受到影响,发行人2020年1-6月对海外客户的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有一定程度的增长。营业收入方面,发行人2020年1-6月外销金额为21,199.25万元,较2019年1-6月的外销金额16,401.34万元增长了4,797.91万元,同比增长29.25%。在美国新冠肺炎疫情如此严重的背景下,发行人外销收入仍能持续稳定增长,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①新冠肺炎疫情不会对移动智能终端配件的需求产生消极影响,由于视频会议、在线教育、游戏娱乐等需求的增加,一定程度上甚至会促进消费者对移动智能终端及其配件的需求;②海外需求并未受到影响的背景下,发行人积极抓住海外市场畅通的销售渠道,抓紧组织生产和物流,积极满足海外客户需求;③本次疫情是系统性事件,不影响发行人行业地位,疫情影响下,发行人作为行业内成规模的企业,更有韧性组织复工复产,并协调物流运输等,从而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原因导致的增长具有可持续性;整体行业方面,由于5G普及且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在线会议办公、在线教育和网络游戏娱乐等行业的发展,移动智能终端及其配件的需求会持续增长;另外,发行人作为行业内成规模的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充分满足了客户需求,并且新开拓了Tech21等优质客户,发行人与上述新老客户的合作有望持续加深。
    
    整体上,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发行人2020年1-6月经营业绩略有下滑。但本次疫情是系统性事件,对发行人行业地位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阅字[2020]第5-00005号《审阅报告》,发行人2020年1-6月营业收入38,155.92万元,同比下降3.1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688.70万元,同比下降 7.5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572.43万元,同比下降10.40%。
    
    虽然疫情已在中国被有效控制,但随着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扩散,如果疫情在全球范围内不能及时得到遏制,则可能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一方面,如果疫情持续扩散得不到遏制,全球移动智能终端出货量可能出现下滑,因而带动发行人配套的保护类产品销售额下滑;另一方面,如果疫情导致海外的商业活动长时间中断,也可能引起发行人产品在海外市场的滞销。综上所述,若海外疫情长时间得不到遏制,则发行人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财务及税务风险
    
    1、应收账款增加及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7,169.00万元、23,435.74万元和 22,968.5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1.73%、36.23%和27.69%。虽然发行人应收账款的产生均与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有关,且应收账款的账龄大部分在一年以内,应收账款质量较高,但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金额可能持续增加,如果宏观经济环境、客户经营状况等发生变化,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形成坏账损失,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可能会受到较大的不利影响。
    
    此外,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合计占比分别为50.30%、68.59%和75.55%,集中度相对较高,单个大客户应收账款出现坏账可能对发行人整体利润情况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2、所得税税率变动风险
    
    2016年11月,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税率计缴。发行人于2019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取得了证书编号为GR20194420281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日期为2019年12月9日,证书有效期三年。若发行人未来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使得发行人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则未来所得税费用的上升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3、汇率波动风险
    
    随着汇率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人民币汇率波动日趋市场化。发行人出口业务主要采用美元结算,因此人民币汇率波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报告期各期发生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893.35 万元、894.81 万元和294.59 万元。若未来发行人外销收入金额持续上升,而人民币汇率受国内、国外经济环境影响产生较大幅度波动,发行人可能面临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
    
    (四)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方面的投资,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已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技术基础、市场基础和效益预期。然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现有技术基础等因素做出的,由于投资项目从实施到达产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过程中,发行人面临着技术进步、产业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等诸多不确定风险,若不能按计划顺利完成,则会直接影响项目投资回报及发行人预期收益。
    
    2、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净资产分别为35,459.49万元、40,477.32万元和50,715.99万元。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净资产规模将显著上升,折旧及摊销金额也将随之上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运营需要逐步发挥效益,在项目尚未产生收益或发生不利市场变化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预期效益时,发行人的净利润可能无法与净资产同比增长,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随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和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建设完成,发行人未来的生产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张,管理难度将大幅提升。在经营稳定性的保障上也对发行人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发行人管理水平不能跟上规模扩张的需要,将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发行人经营业绩、投资者对本次发行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决定,若本次发行过程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无法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导致发行认购不足,则发行人可能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四、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移动智能终端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类型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保护类配件为主,涵盖移动电源、数据线等其他配件。近年来随着移动智能终端行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功能化、个性化消费需求日益明显,使得配件市场空间亦不断扩大,为发行人业绩增长提供较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在所处细分领域具有一定市场地位和影响力,成长性良好,根据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及发行人当前经营情况,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持续盈利能力。
    
    五、保荐机构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附件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陈炘锴
    
    保荐代表人:
    
    彭 丹 贾卫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杨 志
    
    内核负责人:
    
    马 乐
    
    保荐业务负责人:
    
    张 军
    
    保荐机构总经理:
    
    张 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彭丹、贾卫强担任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并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 丹 贾卫强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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