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股份: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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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VeriSilicon Microelectronics (Shanghai) Co., Ltd.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289号张江大厦20A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4月30日出具的《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原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芯原股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所用简称与招股说明书所用简称一致。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不加粗)引用原招股说明书内容 楷体(不加粗)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一、....................................................................................................................................4
    
    问题二、....................................................................................................................................4
    
    问题三、....................................................................................................................................6
    
    问题四、....................................................................................................................................7
    
    一、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
    
    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
    
    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并按重要性进行排序。
    
    回复
    
    发行人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对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中各项内容进行了更新梳理,并按照重要性重新排序,具体参见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一”相关内容。
    
    二、请发行人:(1)发行人和主要股东针对诉讼事项拟采取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
    
    措施;(2)进一步完善诉讼事项的风险揭示,充分揭示该事项对发行人境外业务开展
    
    的影响。
    
    本题题干部分内容及相应发行人说明回复内容已申请豁免。
    
    回复
    
    一、发行人和主要股东针对诉讼事项拟采取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措施
    
    芯原香港与香港比特的诉讼事项,主要涉及在芯片质量上有关条款的违约及纠纷,未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根据芯原香港和香港比特所签署的相关
    
    合约,芯原香港已于2018年7月按约交货,香港比特亦已支付完毕合同款项,且芯原
    
    香港自交货后近一年未收到香港比特任何有关产品的投诉和退货要求。直到发行人启
    
    动科创板上市申报后,发行人子公司芯原香港于2019年11月19日收到香港比特发出
    
    的传讯令状,并于2019年11月22日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以认收传讯令状
    
    的送达。作为起诉方香港比特应在14天内(即2019年12月6日)将其申索陈述书送
    
    交法院存档和送达芯原香港。2019年12月6日,芯原香港收到香港比特提出的法庭传
    
    票,要求芯原香港出席法庭聆讯处理有关期延迟提交其申索陈述书的申请。在2019年
    
    12月10日的聆讯中,法院判定香港比特延迟42天提交申索陈述书,芯原香港于2020
    
    年1月21日收到香港比特的申索陈述书。芯原香港目前已完成了抗辩书的编制,并分
    
    别于2020年4月15日及2020年5月6日向香港比特送达及向法庭提交抗辩书。香港
    
    比特须在2020年5月13日或之前向法院提交和向芯原香港送达答复书,但香港比特
    
    于2020年5月6日致函芯原香港要求延迟35天提交和送达答复书。芯原香港已指示
    
    代表律师其原则上同意香港比特的延时要求。
    
    1、发行人及子公司将配合诉讼律师积极应对诉讼
    
    诉讼事项发生后,发行人子公司芯原香港已聘请香港诉讼律师作为其代表律师,针对香港比特申索陈述书内的指控作出积极抗辩。发行人及子公司有信心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积极应对诉讼,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发行人将切实履行承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承诺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已于首次申报时签署《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就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承诺,如果发行人上市后 3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将按照稳定股价方案采取措施稳定发行人股票价格。同时,为确保承诺事项切实履行,发行人已于首次申报时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将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发行人将积极配合律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切实履行承诺,按照稳定股价方案采取措施稳定发行人股票价格。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未就该诉讼事项采取专门措施。
    
    二、进一步完善诉讼事项的风险揭示,充分揭示该事项对发行人境外业务开展的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法律风险”部分对诉讼事项的风险进行了完善,补充揭示了该事项对发行人境外业务开展的影响,具体如下:
    
    “(二)未决诉讼影响公司业务开展及产生经济赔偿的风险
    
    根据芯原香港和香港比特所签署的相关合约,芯原香港已于2018年7月按约交货,香港比特亦已支付完毕合同款项,且芯原香港自交货后近一年未收到香港比特任何有关产品的投诉和退货要求。直到发行人启动科创板上市申报后,2019年11月19日,香港比特以芯原香港违反协议约定,提供的产品有缺陷、没有合理地切合该类产品通常被需求的目的以及不具备可销售质量,违反了双方协议内明示及/或暗示的条款及/或条件为由,将芯原香港诉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要求芯原香港赔偿其损失25,084,276.89美元及利息、讼费等其他有关费用。芯原香港与香港比特的诉讼事项,主要涉及在芯片质量上有关条款的违约及纠纷,未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纠纷。为应对上述案件,芯原香港已聘请香港律师作为其代表律师并在其协助下应诉。
    
    1、影响公司境外业务开展的风险
    
    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最终判决芯原香港需对香港比特进行赔偿,芯原香港作为发行人的境外销售平台之一,可能面临因资不抵债而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从而可能在短期内降低发行人相关境外业务开展效率;同时由于存在未决诉讼,公司可能面临业务开展需增加沟通成本、声誉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等风险。以上因素均可能对公司相关境外业务的开展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2、产生经济赔偿的风险
    
    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最终判决芯原香港需对香港比特进行赔偿,发行人可能面临承担上述部分或全部诉讼金额的经济赔偿风险。”
    
    三、请发行人进一步完善招股书明书以下信息披露内容:(1)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
    
    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章节中“同类公司一”“同类公司二”“同类 IP一”“同
    
    类IP二”的具体名称;(2)补充披露经审阅的公司2020年一季度业绩情况,2020年
    
    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3)进一步补充披露影响公司实现盈利的主要因素及前瞻性分
    
    析。
    
    回复
    
    一、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章节中“同类公司一”“同类公司二”“同类IP一”“同类IP二”的具体名称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二、(九)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中对“同类公司一”“同类公司二”“同类 IP一”“同类 IP 二”的具体名称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一站式芯片定制服务进行比较选取的同类公司为创意电子与智原。”
    
    “半导体IP授权服务进行比较选取的同类IP如下:
    
             项目                   同类IP一                       同类IP二
     图形处理器技术       Imagination PowerVR GM9740     ARM Mali-G77 GPU
     神经网络处理器技术   Imagination PowerVR AX3595     CEVA NeuPRO
     视频处理器技术       ARM Mali-V76 Video Processor   Chips&Media WAVE541C
     数字信号处理器技术   CEVA X1                        Cadence HiFi Mini
     低功耗蓝牙技术       ARM Cordio-C50                 Synopsys Low Energy Combo Phy
     窄带物联网技术       CEVA Dragonfly NB2             MediaTek MT2625
    
    
    ”
    
    二、补充披露经审阅的公司 2020 年一季度业绩情况,2020 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第八节、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中补充披露经审阅的公司2020年一季度业绩情况、2020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
    
    三、进一步补充披露影响公司实现盈利的主要因素及前瞻性分析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十一、(七)、1、原因分析”和“第八节、十
    
    六、2、为实现盈利公司拟采取的措施”中进一步补充披露影响公司实现盈利的主要因
    
    素及前瞻性分析。
    
    四、请保荐机构与申报会计师:(1)补充说明对亿邦国际相关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的
    
    各项依据的核查(包括收取固定比例服务费、不存在存货风险、不承担主要责任等)
    
    是否充分,核查的具体情况、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2)补充说明对其余
    
    芯片量产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依据的核查是否充分,核查的具体情况、核查方式、
    
    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回复
    
    第一问回复内容已申请豁免披露。
    
    二、补充说明对其余芯片量产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依据的核查是否充分,核查的具体情况、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针对其余采用总额法核算的芯片量产业务,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了报告期内其余芯片量产业务客户的具体服务内容、运输条款约定及定价方式等,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工作说明书、报价审批流程、报价邮件、客户走访问卷、运输发货记录及发行人说明等,对其余芯片量产业务客户的核查比例分别占各年芯片量产业务收入的80.50%、85.38%、83.10%。
    
    (一)承担主要责任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查阅了上述量产业务的交易合同、工作说明书,核查了各个客户的具体服务内容。就量产业务范围而言,量产业务其他项目大部分包含对晶圆进行初步测试(CP测试),部分包含封装、测试服务。由于公司的量产业务服务范围弹性较大,且具有定制化特征,个别项目不包含晶圆测试或封装测试,但包含分析优化服务,具体在条款上体现为品质认证、特性测试、良率保证或良率持续提升等条款。该等项目服务内容与亿邦国际项目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在量产业务其他项目中承担主
    
    要责任。
    
    (二)存在存货风险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查阅了上述量产业务的交易合同、工作说明书,核查了各个客户就服务内容及运输责任的约定。在运输环节,大部分合同中约定由代工厂发货至客户,少部分合同约定由公司将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地点;在生产环节,根据合同和工作说明书约定,量产业务其他项目中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公司在生产及运输环节中所起作用,公司在量产业务其他项目中承担了存货风险。
    
    (三)有关交易价格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其他芯片量产业务定价模式的说明,公司其他芯片量产业务通常由公司在了解客户具体需求及相应晶圆厂、封装厂及测试厂等芯片制造厂商生产价格后,综合考虑量产服务内容、市场竞争情况、客户需求规模、客户行业地位等因素,并经与客户协商,最终确定价格。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了上述量产业务中公司定价审批过程,查看定价流程文件中的审批过程(价格信息通常由销售人员上报并经相关业务及财务负责人等审批,针对个别给予优惠价格的订单,需经发行人总裁同意后方可发送给客户)、审批内容、备注信息等或发行人关于定价过程的说明。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了上述量产业务中公司向客户相关报价邮件或发行人关于报价过程的相关说明,公司未在报价邮件中向客户透露成本价格或利润比例,或表达过类似含义。
    
    经核查上述量产业务情况,发行人综合考虑客户具体需求、量产服务内容、生产价格、市场竞争情况、客户需求规模、客户行业地位等因素而最终确定价格,发行人存在关于价格确定的内部审批过程,发行人在向客户的相关报价文件中亦未向客户透露过成本价格或利润比例。发行人有权自主决定其价格。
    
    综上,发行人其他量产业务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相关核查程序充分。
    
    (此页无正文,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宏兴 王炳全
    
    保荐机构总经理:
    
    熊剑涛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全部内容,了解审核问询函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熊剑涛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VeriSilicon Microelectronics (Shanghai) Co., Ltd.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春晓路289号张江大厦20A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4月30日出具的《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原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芯原股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除另有说明外,本回复所用简称与招股说明书所用简称一致。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不加粗)引用原招股说明书内容 楷体(不加粗)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一、....................................................................................................................................4
    
    问题二、....................................................................................................................................4
    
    问题三、....................................................................................................................................6
    
    问题四、....................................................................................................................................7
    
    一、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
    
    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
    
    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并按重要性进行排序。
    
    回复
    
    发行人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对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中各项内容进行了更新梳理,并按照重要性重新排序,具体参见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一”相关内容。
    
    二、请发行人:(1)发行人和主要股东针对诉讼事项拟采取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
    
    措施;(2)进一步完善诉讼事项的风险揭示,充分揭示该事项对发行人境外业务开展
    
    的影响。
    
    本题题干部分内容及相应发行人说明回复内容已申请豁免。
    
    回复
    
    一、发行人和主要股东针对诉讼事项拟采取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措施
    
    芯原香港与香港比特的诉讼事项,主要涉及在芯片质量上有关条款的违约及纠纷,未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根据芯原香港和香港比特所签署的相关
    
    合约,芯原香港已于2018年7月按约交货,香港比特亦已支付完毕合同款项,且芯原
    
    香港自交货后近一年未收到香港比特任何有关产品的投诉和退货要求。直到发行人启
    
    动科创板上市申报后,发行人子公司芯原香港于2019年11月19日收到香港比特发出
    
    的传讯令状,并于2019年11月22日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以认收传讯令状
    
    的送达。作为起诉方香港比特应在14天内(即2019年12月6日)将其申索陈述书送
    
    交法院存档和送达芯原香港。2019年12月6日,芯原香港收到香港比特提出的法庭传
    
    票,要求芯原香港出席法庭聆讯处理有关期延迟提交其申索陈述书的申请。在2019年
    
    12月10日的聆讯中,法院判定香港比特延迟42天提交申索陈述书,芯原香港于2020
    
    年1月21日收到香港比特的申索陈述书。芯原香港目前已完成了抗辩书的编制,并分
    
    别于2020年4月15日及2020年5月6日向香港比特送达及向法庭提交抗辩书。香港
    
    比特须在2020年5月13日或之前向法院提交和向芯原香港送达答复书,但香港比特
    
    于2020年5月6日致函芯原香港要求延迟35天提交和送达答复书。芯原香港已指示
    
    代表律师其原则上同意香港比特的延时要求。
    
    1、发行人及子公司将配合诉讼律师积极应对诉讼
    
    诉讼事项发生后,发行人子公司芯原香港已聘请香港诉讼律师作为其代表律师,针对香港比特申索陈述书内的指控作出积极抗辩。发行人及子公司有信心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积极应对诉讼,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发行人将切实履行承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相关承诺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已于首次申报时签署《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就稳定股价的措施作出承诺,如果发行人上市后 3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在不违反证券法规并且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将按照稳定股价方案采取措施稳定发行人股票价格。同时,为确保承诺事项切实履行,发行人已于首次申报时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对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将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发行人将积极配合律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切实履行承诺,按照稳定股价方案采取措施稳定发行人股票价格。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未就该诉讼事项采取专门措施。
    
    二、进一步完善诉讼事项的风险揭示,充分揭示该事项对发行人境外业务开展的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四、法律风险”部分对诉讼事项的风险进行了完善,补充揭示了该事项对发行人境外业务开展的影响,具体如下:
    
    “(二)未决诉讼影响公司业务开展及产生经济赔偿的风险
    
    根据芯原香港和香港比特所签署的相关合约,芯原香港已于2018年7月按约交货,香港比特亦已支付完毕合同款项,且芯原香港自交货后近一年未收到香港比特任何有关产品的投诉和退货要求。直到发行人启动科创板上市申报后,2019年11月19日,香港比特以芯原香港违反协议约定,提供的产品有缺陷、没有合理地切合该类产品通常被需求的目的以及不具备可销售质量,违反了双方协议内明示及/或暗示的条款及/或条件为由,将芯原香港诉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要求芯原香港赔偿其损失25,084,276.89美元及利息、讼费等其他有关费用。芯原香港与香港比特的诉讼事项,主要涉及在芯片质量上有关条款的违约及纠纷,未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纠纷。为应对上述案件,芯原香港已聘请香港律师作为其代表律师并在其协助下应诉。
    
    1、影响公司境外业务开展的风险
    
    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最终判决芯原香港需对香港比特进行赔偿,芯原香港作为发行人的境外销售平台之一,可能面临因资不抵债而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从而可能在短期内降低发行人相关境外业务开展效率;同时由于存在未决诉讼,公司可能面临业务开展需增加沟通成本、声誉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等风险。以上因素均可能对公司相关境外业务的开展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2、产生经济赔偿的风险
    
    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最终判决芯原香港需对香港比特进行赔偿,发行人可能面临承担上述部分或全部诉讼金额的经济赔偿风险。”
    
    三、请发行人进一步完善招股书明书以下信息披露内容:(1)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
    
    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章节中“同类公司一”“同类公司二”“同类 IP一”“同
    
    类IP二”的具体名称;(2)补充披露经审阅的公司2020年一季度业绩情况,2020年
    
    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3)进一步补充披露影响公司实现盈利的主要因素及前瞻性分
    
    析。
    
    回复
    
    一、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章节中“同类公司一”“同类公司二”“同类IP一”“同类IP二”的具体名称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二、(九)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中对“同类公司一”“同类公司二”“同类 IP一”“同类 IP 二”的具体名称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一站式芯片定制服务进行比较选取的同类公司为创意电子与智原。”
    
    “半导体IP授权服务进行比较选取的同类IP如下:
    
             项目                   同类IP一                       同类IP二
     图形处理器技术       Imagination PowerVR GM9740     ARM Mali-G77 GPU
     神经网络处理器技术   Imagination PowerVR AX3595     CEVA NeuPRO
     视频处理器技术       ARM Mali-V76 Video Processor   Chips&Media WAVE541C
     数字信号处理器技术   CEVA X1                        Cadence HiFi Mini
     低功耗蓝牙技术       ARM Cordio-C50                 Synopsys Low Energy Combo Phy
     窄带物联网技术       CEVA Dragonfly NB2             MediaTek MT2625
    
    
    ”
    
    二、补充披露经审阅的公司 2020 年一季度业绩情况,2020 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第八节、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中补充披露经审阅的公司2020年一季度业绩情况、2020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
    
    三、进一步补充披露影响公司实现盈利的主要因素及前瞻性分析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十一、(七)、1、原因分析”和“第八节、十
    
    六、2、为实现盈利公司拟采取的措施”中进一步补充披露影响公司实现盈利的主要因
    
    素及前瞻性分析。
    
    四、请保荐机构与申报会计师:(1)补充说明对亿邦国际相关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的
    
    各项依据的核查(包括收取固定比例服务费、不存在存货风险、不承担主要责任等)
    
    是否充分,核查的具体情况、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2)补充说明对其余
    
    芯片量产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依据的核查是否充分,核查的具体情况、核查方式、
    
    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回复
    
    第一问回复内容已申请豁免披露。
    
    二、补充说明对其余芯片量产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依据的核查是否充分,核查的具体情况、核查方式、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针对其余采用总额法核算的芯片量产业务,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了报告期内其余芯片量产业务客户的具体服务内容、运输条款约定及定价方式等,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工作说明书、报价审批流程、报价邮件、客户走访问卷、运输发货记录及发行人说明等,对其余芯片量产业务客户的核查比例分别占各年芯片量产业务收入的80.50%、85.38%、83.10%。
    
    (一)承担主要责任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查阅了上述量产业务的交易合同、工作说明书,核查了各个客户的具体服务内容。就量产业务范围而言,量产业务其他项目大部分包含对晶圆进行初步测试(CP测试),部分包含封装、测试服务。由于公司的量产业务服务范围弹性较大,且具有定制化特征,个别项目不包含晶圆测试或封装测试,但包含分析优化服务,具体在条款上体现为品质认证、特性测试、良率保证或良率持续提升等条款。该等项目服务内容与亿邦国际项目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在量产业务其他项目中承担主
    
    要责任。
    
    (二)存在存货风险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查阅了上述量产业务的交易合同、工作说明书,核查了各个客户就服务内容及运输责任的约定。在运输环节,大部分合同中约定由代工厂发货至客户,少部分合同约定由公司将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地点;在生产环节,根据合同和工作说明书约定,量产业务其他项目中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公司在生产及运输环节中所起作用,公司在量产业务其他项目中承担了存货风险。
    
    (三)有关交易价格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其他芯片量产业务定价模式的说明,公司其他芯片量产业务通常由公司在了解客户具体需求及相应晶圆厂、封装厂及测试厂等芯片制造厂商生产价格后,综合考虑量产服务内容、市场竞争情况、客户需求规模、客户行业地位等因素,并经与客户协商,最终确定价格。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了上述量产业务中公司定价审批过程,查看定价流程文件中的审批过程(价格信息通常由销售人员上报并经相关业务及财务负责人等审批,针对个别给予优惠价格的订单,需经发行人总裁同意后方可发送给客户)、审批内容、备注信息等或发行人关于定价过程的说明。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了上述量产业务中公司向客户相关报价邮件或发行人关于报价过程的相关说明,公司未在报价邮件中向客户透露成本价格或利润比例,或表达过类似含义。
    
    经核查上述量产业务情况,发行人综合考虑客户具体需求、量产服务内容、生产价格、市场竞争情况、客户需求规模、客户行业地位等因素而最终确定价格,发行人存在关于价格确定的内部审批过程,发行人在向客户的相关报价文件中亦未向客户透露过成本价格或利润比例。发行人有权自主决定其价格。
    
    综上,发行人其他量产业务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相关核查程序充分。
    
    (此页无正文,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Wayne Wei-Ming Dai(戴伟民)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宏兴 王炳全
    
    保荐机构总经理:
    
    熊剑涛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的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全部内容,了解审核问询函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熊剑涛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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