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77 证券简称:大地熊 公告编号:2020-001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18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地熊”)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56,1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0,185.31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11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于2020年7月27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7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序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
号 (万元)
安徽大地熊 中国工商银
1 新材料股份 行股份有限 13023621191000 超募资金及补充营运 24,412.80
有限公司 公司庐江支 45423 资金
行
安徽大地熊 兴业银行股 49905010010036 年产1,500吨汽车电
2 新材料股份 份有限公司 0183 机高性能烧结钕铁硼 9,000.00
有限公司 合肥分行 磁体建设项目
安徽大地熊 杭州银行股 34010401600009 稀土永磁材料技术
3 新材料股份 份有限公司 05381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903.00
有限公司 庐江支行
安徽大地熊 合肥科技农 年产1,500吨汽车电
4 新材料股份 村商业银行 20000426102566 机高性能烧结钕铁硼 13,333.00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 600000089 磁体建设项目
司庐江支行
注: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185.31万元,与上表中金
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及相关税费。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与上述四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桂程、易桂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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