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已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3-398号)。该项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98.59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35.82万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同意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其中收益凭证购买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以募集资金9,000.00万元向联赢科技增资及18,654.94万元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高精密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募集资金6,776.32万元向联赢科技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借款期限均为3年。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
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2、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庆茂
2020年7月27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任宝明
2020年7月27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荣富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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