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怡亚通 证券代码:002183 公告编号:2020-200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深圳投控共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与深圳投控共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订了《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深圳投控共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认购方式
乙方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包括甲方在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
过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本次拟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股票数量不超过636,809,345股(含),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每股面值为1.0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由发行人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三)认购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依据。根据前述规定,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乙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怡亚通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前述发行底价
基础上,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
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四)认购数量
甲方以现金方式认购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0万元(含本数),且保证其
认购数量在发行完成后与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被稀释(即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
例不低于18.30%)。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由发行人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因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由发行人进行主动调整或
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甲方股票认购数量按上述认购比例相应调
整。具体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将届时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若
发行人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五)限售期
甲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乙方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
转让。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续;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限售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为准;甲方本次认购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适用
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发行人对此不作出任何保证和承诺,但发行人应
及时配合甲方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所需的有关手续。
(六)支付方式
在怡亚通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后,怡亚通聘请的主承销商将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向认购方发出书面《缴款
通知书》,甲方应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日期前以现金
方式一次性将股份认购价款支付至主承销商为乙方本次发行开立的专门银行账
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乙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七)合同生效条件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须在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且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发行已按法律法规之规定获得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批准;
2、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
3、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八)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
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如期足额履行缴付认股价款的义务,则构成对本
协议的根本违约,应每日按未缴纳认购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延期
10个工作日仍未足额缴纳的则视为放弃认购该部分未缴认购款对应的股份,已
支付给乙方的认股价款及其孳息归乙方所有,且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本协议项下本次发行事项如未获得:(1)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2)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批准;(4)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的,均不构成乙方违约,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一方因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时,不免除其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
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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