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于公司此次反担保事项情况:
本次反担保事项有助于控股子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审议程序合规,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反担保事项。
2、对于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4亿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06,422,773.14元的19.8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4亿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82%。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违规对外担保。
3、对于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我们查验了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详见附表《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6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4、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有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风险。
经核查,公司严格遵循了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违规担保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侯莉 王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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