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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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已于2020年7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7月27日(星期五)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7月27日-2020年7月27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27日下午14:30在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紫金楼一楼碧玉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96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931,814,5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38%。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
    
    票表决,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配股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5、《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计划的议案》;
    
    7、《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
    
    8、《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9、《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获表决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
    
    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
    
    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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