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预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对拟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鉴于认购对象中的深圳投控共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赢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投控”)系公司控股股东,目前深投控持有公司18.30%的股份;深圳市怡亚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控股”)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17.8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共赢基金和怡亚通控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发行底价)。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上述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赢基金和怡亚通控股以前述价格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公正。
3、公司与共赢基金和怡亚通控股拟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条款均系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良好且该等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罗力、张翔、张顺和、毕晓婷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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