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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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共五人,由三名独立董事和两名非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根据董事长的委托,协助董事长督促、检查董事会相关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长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人选和聘任或解聘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十五日内,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可以邀请外部机构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工作实际等对本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于2002年8月20日发布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及2003年7月25日发布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03版)》在本议事规则开始实施时同时废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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