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河南双汇地产有限公司股权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河南双汇地产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事项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目的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4、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相关业务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与公司、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本次对交易标的股权的评估中,评估公司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选取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评估结果公允的反映了本次交易标的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
5、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河南双汇地产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罗新建:________________ 杨东升:________________
杜海波:________________ 刘东晓:________________
2020年7月21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