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上述事项的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张伟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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