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
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
司的内在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应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
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以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对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
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
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
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五)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依法披露的信
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二)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方向、公司竞争战
略和公司职能战略;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运营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
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情况;
(六)公司运营的外部环境变化;
(七)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
东大会、公司网站、媒体采访、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邮寄资料、
电话咨询、广告、路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等。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
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上交
所e互动平台(以下简称“e互动”)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
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
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股东大会等活动,公司实行
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投
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
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
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
查。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文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
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 e 互动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 e 互动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e 互
动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e互动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e互动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 e 互动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 e 互动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条 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
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
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
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
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
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基于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旨在干扰公司会议进程、干
扰公司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套取公司未公开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
等不正当行为的,公司有权行使制止权和沉默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
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
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上交所e
互动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布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
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
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审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
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分析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
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
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
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
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董事会参考;
(二)制度建设:提出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
草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相关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信息;利用公开披露的电子邮箱与投资
者联系;保持咨询电话、传真的畅通,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
询;
(四)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发
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者恳谈会,邀请
投资者、证券分析研究人员及相关媒体参加,回答其咨询;
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
及时传递;
(五)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筹备
工作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六)定期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工
作及相关材料和印制、报送等工作;
(七)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者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
册、宣传短片等资料,采取多种方式,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
上的良好形象;
(八)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
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
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或者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
危机;
(九)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十)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交所等相
关监管部门的良好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证券业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制度,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相关中介机构等的良好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规划、发展战略等情况,
对公司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证券、法律、金融等相关
法律法规;
(三)熟悉境内外证券市场,了解境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有较强的沟通能力
和协调应变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编制年报、中报、季报等各种信
息披露稿件;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修改
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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