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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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
    
    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
    
    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
    
    定《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中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公司将在自行审慎判断的基础上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
    
    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根据《上市规则》及《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
    
    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
    
    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
    
    档保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上述人员
    
    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本条第二项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
    
    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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