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丸美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1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丸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000,000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401,000,000股,公司股票于2019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的股东为L CapitalGuangzhou Beauty Ltd.(以下简称“L Capital”),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36,00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8.98%,将于2020年7月2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根据《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L Capital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有意在第1项所述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该解除锁定部分60%到 100%的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企业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并保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本企业做出的承诺等对本企业具有约束性的文件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股份锁定承诺的履行情况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L Capital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7月27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6,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8.98%。
(三)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申请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股东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剩余限售股
名称 量(股) 总股本比例 (股) 数量(股)
序号 股东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剩余限售股
名称 量(股) 总股本比例 (股) 数量(股)
1 LCapital 36,000,000 8.98% 36,000,000 -
合计 36,000,000 8.98% 36,000,000 -
四、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有限售条 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324,000,000 - 324,000,000
件的流通 境外法人、自然人持有股份 36,000,000 -36,000,000 -
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360,000,000 -36,000,000 324,000,000
无限售条 A股 41,000,000 36,000,000 77,000,000
件的流通
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41,000,000 36,000,000 77,000,000
股份总额 401,000,000 - 401,00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丸美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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