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与达州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对此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待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将部分募集资金存入于达州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仅用于由安丘龙大养殖有限公司实施的募集资金项目,遵循定价公平、公开、公允、合理及市场化的原则,不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2020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对此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达州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属于正常资金管理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管理需要,公司在达州银行开展的存贷款业务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达州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属于公司正常资金管理行为,相关存贷款业务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丽娟 段飞 周晗
202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