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关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何鸿云、朱金陵、徐总茂、钟清宇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担任董事职务的要求,并且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情况;
3、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同意推举何鸿云、朱金陵、徐总茂、钟清宇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廖斌、韩风险、穆林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担任董事职务,并且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符合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情况;
3、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同意推举廖斌、韩风险、穆林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但连任时间不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关于《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四、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方面,分别为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选取了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方面,公司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参考了公司往期激励计划,兼顾了公司内部的公平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1、该项议案经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该项议案是公司考察市场上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根据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量及独立董事工作的专业性制定,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而产生的,目的是保证子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审议的担保限额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用于子公司办理银行综合授信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廖斌 潘席龙 穆林娟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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