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天然气:投融资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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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所称融
    
    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投融资
    
    行为,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投融资行为均应在公司履行
    
    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对内投资管理
    
    第四条 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
    
    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建设等。
    
    第五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发展计划部按照公司规划方案,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
    
    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投资计划,提交总经
    
    理办公会议研究;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达到董事会
    
    审议标准的事项需经战略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
    
    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财务资助等。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
    
    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
    
    险、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
    
    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
    
    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
    
    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其他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
    
    的盈利能力,结合公司资金流量状况,编制短期投资计划,提交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达到董事会
    
    审议标准的事项需经战略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
    
    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
    
    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
    
    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九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发展计划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
    
    议,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并按照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
    
    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
    
    再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达到董事会
    
    审议标准的事项需经战略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
    
    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
    
    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
    
    取谨慎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
    
    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
    
    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融资管理
    
    第十二条 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股权融
    
    资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
    
    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票
    
    据贴现、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十三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融
    
    资租赁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或年度
    
    融资计划;
    
    (二)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
    
    (三)借款、融资租赁的审批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履行程序;
    
    (四)年度融资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五)财务部在审批额度范围内,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
    
    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等)和股票的决策程序:
    
    (一)金融证券部或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和
    
    资本结构草拟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
    
    (二)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金融证券部或财务部在审批额度范围内,经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资事项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
    
    董事会批准,不及该范围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资事项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公
    
    司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
    
    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
    
    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
    
    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资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为股权,
    
    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
    
    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都应视为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
    
    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
    
    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
    
    六条的规定。
    
    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标准的,适用
    
    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累计计算。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购买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
    
    披露并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上述投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公司《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相关决策程序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上述有关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
    
    行监督。公司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
    
    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
    
    的,应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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