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进股份: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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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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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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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29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15日下午13:30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丹梓北路2号共进股份4栋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70,647,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998%。
    
    法律意见书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前述第1项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370,357,7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7%;反对23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57,8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37,7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1922%;反对23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2473%;弃权57,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605%。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I...)IAι』l Z中H丁O命N(结; I.U自N币L茶AW杯FIRF斤M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经办律师: 7与护农J
    
    李芷君
    
    经办律师: 王劫、
    
    王璜
    
    2020年7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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