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年 5月 19日出具的《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28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赛科希德”)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意见落实函的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涉及招股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目 录
问题1...................................................................................................................................................... 4
问题2...................................................................................................................................................... 7
问题3.................................................................................................................................................... 10
问题1
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按照重要性进行排序,并补充、完善以下内容:(1)“两票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凝血类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
回复:
发行人已按要求对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重新梳理,突出重要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并按照重要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内容的相关性进行排序及分类的修订,涉及修订的“重大事项提示”的结构调整情况如下表:
“重大事项提示”的一级标题 包含的二级标题
(一)国外品牌在国内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市场
尤其是三级医院的竞争优势明显,公司面临较大
六、国外品牌在国内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公司试 的国内市场拓展风险
剂产品覆盖面较小、公司产品结构情况及相应风 (二)公司试剂产品覆盖面较小可能对未来持续
险 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可能面临因产品结构单一、应用领域
集中、产品注册证书较少导致无法满足未来市场
需求的风险
(一)公司存在重要原材料由国外单一供应商供
七、公司重要原材料依赖国外供应商以及营业成 应的进口依赖风险
本中原材料成本占比较高的风险 (二)公司的原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较
高,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公司面临毛利率下
降的风险
(一)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在国内的临床应用普
八、血栓与止血诊断在国内的临床应用不足、凝 及程度不高
血类产品的竞争情况以及血流变产品市场空间有 (二)凝血类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
限 (三)公司面临血流变检测产品市场空间有限的
风险
九、公司毛利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若不能持续推出盈利能力较强的新产品,公司可 —
能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进一步持续可能导致发行 —
人2020年度经营业绩较2019年度下滑的风险
(一)如果未来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产品技术发
生重大变化或革命性迭代,公司将面临技术迭代
十一、产品技术迭代风险及产品质量风险 风险
(二)公司可能面临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索赔或
者发生法律诉讼、仲裁,甚至受到行政处罚的风
险
“重大事项提示”的一级标题 包含的二级标题
十二、“两票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
十三、发行人员工(含前员工)及近亲属曾经持
股或曾经任职经销商交易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较 —
高
十四、部分经销商使用“赛科希德”字样的风险 —
十五、发行人2019年度分红实施情况 —
就“两票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已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补充披露如下:
十二、“两票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016 年 12 月,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计委等 8 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逐步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目前,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领域已普遍实施“两票制”;“两票制”政策在耗材领域主要针对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高值医用耗材。但在耗材“两票制”政策逐步推进的背景下,部分省市也将体外诊断试剂(检验检测试剂)纳入“两票制”实施范围。
报告期各期,公司在涉及体外诊断试剂实施“两票制”省份的试剂销售收入占同期公司试剂销售收入的比例均在 20%以内。由于涉及体外诊断试剂实施“两票制”的省份并非都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实施体外诊断试剂“两票制”制度,因而发行人实际受“两票制”影响的试剂销售收入及占比低于上述数据。
“两票制”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推动体外诊断试剂流通领域的规范发展,并对整个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营销体系及流通方式产生较大影响。对公司的经销模式及经销客户产生一定影响,小规模经销商受限于自身资源及渠道能力,可能会逐步退出市场,流通领域将呈现出向优质专业化的大型经销商聚集的趋势。对于存在下级分销商的经销商,在“两票制”下,该部分经销商可能转型为专业服务提供商,并支持公司与原有下级分销商直接开展合作;或者其将公司产品直接销售给终端医疗机构。
“两票制”同时也对发行人营销网络建设、市场服务能力和终端医疗机构覆盖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公司的销售单价、销售毛利率均可能有所提升,销售费用也会有所增加,公司对经营性现金流的需求也可能会上升。
就凝血类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发行人已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血栓与止血诊断在国内的临床应用不足、凝血类产品的竞争情况以及血流变产品市场空间有限”补充披露如下:
(二)凝血类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
在国内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市场,思塔高、沃芬、希森美康等主要国外厂家占有80%以上的国内市场份额,并覆盖国内大多数三级医院(三级医院占有 70%的市场份额)。以公司、迈瑞医疗等为代表的国内企业,目前市场份额较少,但市场份额逐渐提升。
目前,国产品牌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产品的终端客户以二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为主。在二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国产品牌逐渐取得竞争优势,进口替代趋势明显;但三级医院临床检测要求较高,国外品牌具有明显的先发优势且能够提供的试剂检测项目种类较多,导致三级医院检验科普遍对国外品牌凝血检测产品形成了一定的使用习惯;同时部分凝血检测项目标准化不足,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国产品牌在三级医院进口替代的进程。
公司作为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领域的主要国内生产厂家之一,自主研发了仪器、试剂、耗材一体化的凝血检测系统。公司基于出凝血诊断测试技术平台研发的部分凝血检测系统在仪器精密度、配套试剂敏感度和检测结果准确性等方面已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基于试剂核心工艺研发的凝血主流检测项目等相关试剂产品在批间差、稳定性、抗干扰能力、敏感性及特异性等试剂技术指标上也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未来,在分级诊疗全面建立、医保控费日趋严格的背景下,随着国产品牌凝血检测产品及服务综合能力的提升,国产品牌将延续过往在二级医院的进口替代趋势,逐渐在三级医院对国外品牌的主流检测项目形成替代趋势。
问题2
请发行人结合王振华将其所持股份以低于评估价格转让给吴桐,且未就差价部分作股份支付处理等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事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王振华将其所持股份以低于评估价格转让给吴桐,且未就差价部分作股份支付处理等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事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首次申报时,公司未将吴桐受让股份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原因
王振华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吴桐,是基于吴桐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身份,该次股权转让并非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所确定负债的交易,并非基于股权激励目的,相关股份获取与公司获得其服务无关,相应的无需确认股份支付。
(二)经审慎分析,公司将吴桐受让股份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认定为前期会计差错
公司对吴桐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女的身份及在公司的任职情况进行了重新审视,将该股权转让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经公司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17年财务数据进行调整。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水致远评报字[2017]第020208号评估报告确认的2016年12月31日评估价格为6.12元/股,与吴桐受让价格2.20元/股的差额,乘以吴桐受让的股份486,487股,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907,209.22元。计算过程如下:
486,487股*(6.12元/股-2.20元/股)=1,907,209.22元
2017年度,对吴桐受让股份确认1,907,209.22元股份支付费用,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如下(更正后减更正前):
单位:元
项目 2019年度/2019年12月 2018年度/2018年12 2017年度/2017年12
31日 月31日 月31日
资本公积 1,907,209.22 1,907,209.22 1,907,209.22
盈余公积 -190,720.92 -190,720.92 -190,720.92
未分配利润 -1,716,488.30 -1,716,488.30 -1,716,488.30
管理费用 - - 1,907,209.22
净利润 - - -1,907,209.2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 - -1,907,209.22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 - -
净利润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不产生影响。净利润影响占比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管理费用 - - 1,907,209.22
影响净利润 - - -1,907,209.22
调整前净利润 71,040,074.50 56,712,821.59 31,254,348.28
影响净利润占比 - - 6.10%
二、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如下: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取得并查阅公司与王振华于 2014年 6月签订的《员工激励协议书》;查阅王振华与吴桐2017年3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了解王振华入股和转让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入股和退股的背景;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议案;
4、取得并查阅吴桐在发行人的历年任职情况及《调查问卷》;
5、取得并查阅《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经审慎分析,吴桐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女,同时担任公司员工,公司对其身份进行了认定,据此对其受让股权事项进行了会计调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属于会计差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了追溯调整。
问题3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9年末广西弘宜森和仪器库存率为47.57%,库存率高于平均水平的原因;对应库存涉及的金额、期后的销售实现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9年末广西弘宜森和仪器库存率为47.57%,库存率高于平均水平的原因;对应库存涉及的金额、期后的销售实现情况。
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经销商仪器产品的期末库存率为23.42%,广西弘宜森合仪器产品的期末库存率为 47.57%。广西弘宜森合负责公司产品在广西区域的销售,其会根据广西区域终端用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向公司提前采购仪器产品。2019年末广西弘宜森合仪器产品库存率较高主要是其根据市场需求提前备货所致。
根据广西弘宜森合提供的库存明细及发票明细等资料,2019年末,广西弘宜森合库存仪器49台,库存仪器金额119.58万元;2020年1-3月,广西弘宜森合向公司采购仪器18台,采购仪器金额34.67万元,并实现仪器销售38台;2020年3月末库存仪器29台,库存仪器金额38.65万元,较2019年末减少80.93万元。
二、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询广西弘宜森合工商资料,关注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董监高任职情况等;
(2)对广西弘宜森合涉及的发行人前员工及其亲属进行访谈,了解其持股及任职的情况;
(3)取得广西弘宜森合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3月末的库存资料,核实期末库存情况;
(4)检查发行人与广西弘宜森合签订合同条款,对比分析其他经销商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核实主要合同条款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5)实地走访广西弘宜森合,并获取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的访谈记录,了解其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合作交易情况、合同签订情况、产品定价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等,取得无关联关系承诺函,询问广西弘宜森合及其股东、董监高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6)实地走访时抽查广西弘宜森合4家下级分销商及4家终端医院,并视频访谈其报告期各期前二十大终端医院共42家,核实最终销售情况;
(7)对报告期内收入确认金额、回款金额及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
(8)取得广西弘宜森合报告期内向终端医院销售的发票及已提供的发票完整性的确认函;
(9)取得广西弘宜森合2020年1-3月销售明细及发票明细,核实2020年1-3月实现销售情况;
(10)取得广西弘宜森合资金流水及已提供的资金流水完整性的确认函,检查是否实现终端销售回款。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9年末广西弘宜森合仪器库存率较高具有合理性,且在2020年3月之前已基本实现库存仪器产品的销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
页)
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仕明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月 日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声明
本人确认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吴仕明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方良润 徐石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月 日
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0年 5月 19日出具的《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28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已收悉,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赛科希德”)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意见落实函的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涉及招股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目 录
问题1...................................................................................................................................................... 4
问题2...................................................................................................................................................... 7
问题3.................................................................................................................................................... 10
问题1
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全面梳理“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突出重大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按照重要性进行排序,并补充、完善以下内容:(1)“两票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凝血类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
回复:
发行人已按要求对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各项内容重新梳理,突出重要性、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并按照重要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内容的相关性进行排序及分类的修订,涉及修订的“重大事项提示”的结构调整情况如下表:
“重大事项提示”的一级标题 包含的二级标题
(一)国外品牌在国内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市场
尤其是三级医院的竞争优势明显,公司面临较大
六、国外品牌在国内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公司试 的国内市场拓展风险
剂产品覆盖面较小、公司产品结构情况及相应风 (二)公司试剂产品覆盖面较小可能对未来持续
险 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可能面临因产品结构单一、应用领域
集中、产品注册证书较少导致无法满足未来市场
需求的风险
(一)公司存在重要原材料由国外单一供应商供
七、公司重要原材料依赖国外供应商以及营业成 应的进口依赖风险
本中原材料成本占比较高的风险 (二)公司的原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较
高,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升,公司面临毛利率下
降的风险
(一)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在国内的临床应用普
八、血栓与止血诊断在国内的临床应用不足、凝 及程度不高
血类产品的竞争情况以及血流变产品市场空间有 (二)凝血类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
限 (三)公司面临血流变检测产品市场空间有限的
风险
九、公司毛利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若不能持续推出盈利能力较强的新产品,公司可 —
能存在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进一步持续可能导致发行 —
人2020年度经营业绩较2019年度下滑的风险
(一)如果未来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产品技术发
生重大变化或革命性迭代,公司将面临技术迭代
十一、产品技术迭代风险及产品质量风险 风险
(二)公司可能面临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索赔或
者发生法律诉讼、仲裁,甚至受到行政处罚的风
险
“重大事项提示”的一级标题 包含的二级标题
十二、“两票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
十三、发行人员工(含前员工)及近亲属曾经持
股或曾经任职经销商交易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较 —
高
十四、部分经销商使用“赛科希德”字样的风险 —
十五、发行人2019年度分红实施情况 —
就“两票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已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补充披露如下:
十二、“两票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2016 年 12 月,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计委等 8 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逐步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目前,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领域已普遍实施“两票制”;“两票制”政策在耗材领域主要针对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不属于高值医用耗材。但在耗材“两票制”政策逐步推进的背景下,部分省市也将体外诊断试剂(检验检测试剂)纳入“两票制”实施范围。
报告期各期,公司在涉及体外诊断试剂实施“两票制”省份的试剂销售收入占同期公司试剂销售收入的比例均在 20%以内。由于涉及体外诊断试剂实施“两票制”的省份并非都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实施体外诊断试剂“两票制”制度,因而发行人实际受“两票制”影响的试剂销售收入及占比低于上述数据。
“两票制”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推动体外诊断试剂流通领域的规范发展,并对整个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营销体系及流通方式产生较大影响。对公司的经销模式及经销客户产生一定影响,小规模经销商受限于自身资源及渠道能力,可能会逐步退出市场,流通领域将呈现出向优质专业化的大型经销商聚集的趋势。对于存在下级分销商的经销商,在“两票制”下,该部分经销商可能转型为专业服务提供商,并支持公司与原有下级分销商直接开展合作;或者其将公司产品直接销售给终端医疗机构。
“两票制”同时也对发行人营销网络建设、市场服务能力和终端医疗机构覆盖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公司的销售单价、销售毛利率均可能有所提升,销售费用也会有所增加,公司对经营性现金流的需求也可能会上升。
就凝血类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发行人已按照要求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血栓与止血诊断在国内的临床应用不足、凝血类产品的竞争情况以及血流变产品市场空间有限”补充披露如下:
(二)凝血类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
在国内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市场,思塔高、沃芬、希森美康等主要国外厂家占有80%以上的国内市场份额,并覆盖国内大多数三级医院(三级医院占有 70%的市场份额)。以公司、迈瑞医疗等为代表的国内企业,目前市场份额较少,但市场份额逐渐提升。
目前,国产品牌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产品的终端客户以二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为主。在二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国产品牌逐渐取得竞争优势,进口替代趋势明显;但三级医院临床检测要求较高,国外品牌具有明显的先发优势且能够提供的试剂检测项目种类较多,导致三级医院检验科普遍对国外品牌凝血检测产品形成了一定的使用习惯;同时部分凝血检测项目标准化不足,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国产品牌在三级医院进口替代的进程。
公司作为血栓与止血体外诊断领域的主要国内生产厂家之一,自主研发了仪器、试剂、耗材一体化的凝血检测系统。公司基于出凝血诊断测试技术平台研发的部分凝血检测系统在仪器精密度、配套试剂敏感度和检测结果准确性等方面已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基于试剂核心工艺研发的凝血主流检测项目等相关试剂产品在批间差、稳定性、抗干扰能力、敏感性及特异性等试剂技术指标上也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未来,在分级诊疗全面建立、医保控费日趋严格的背景下,随着国产品牌凝血检测产品及服务综合能力的提升,国产品牌将延续过往在二级医院的进口替代趋势,逐渐在三级医院对国外品牌的主流检测项目形成替代趋势。
问题2
请发行人结合王振华将其所持股份以低于评估价格转让给吴桐,且未就差价部分作股份支付处理等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事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王振华将其所持股份以低于评估价格转让给吴桐,且未就差价部分作股份支付处理等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上述事项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首次申报时,公司未将吴桐受让股份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原因
王振华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吴桐,是基于吴桐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身份,该次股权转让并非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所确定负债的交易,并非基于股权激励目的,相关股份获取与公司获得其服务无关,相应的无需确认股份支付。
(二)经审慎分析,公司将吴桐受让股份未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认定为前期会计差错
公司对吴桐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女的身份及在公司的任职情况进行了重新审视,将该股权转让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经公司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17年财务数据进行调整。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水致远评报字[2017]第020208号评估报告确认的2016年12月31日评估价格为6.12元/股,与吴桐受让价格2.20元/股的差额,乘以吴桐受让的股份486,487股,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907,209.22元。计算过程如下:
486,487股*(6.12元/股-2.20元/股)=1,907,209.22元
2017年度,对吴桐受让股份确认1,907,209.22元股份支付费用,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如下(更正后减更正前):
单位:元
项目 2019年度/2019年12月 2018年度/2018年12 2017年度/2017年12
31日 月31日 月31日
资本公积 1,907,209.22 1,907,209.22 1,907,209.22
盈余公积 -190,720.92 -190,720.92 -190,720.92
未分配利润 -1,716,488.30 -1,716,488.30 -1,716,488.30
管理费用 - - 1,907,209.22
净利润 - - -1,907,209.2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 - -1,907,209.22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 - -
净利润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不产生影响。净利润影响占比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管理费用 - - 1,907,209.22
影响净利润 - - -1,907,209.22
调整前净利润 71,040,074.50 56,712,821.59 31,254,348.28
影响净利润占比 - - 6.10%
二、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如下: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取得并查阅公司与王振华于 2014年 6月签订的《员工激励协议书》;查阅王振华与吴桐2017年3月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了解王振华入股和转让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入股和退股的背景;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议案;
4、取得并查阅吴桐在发行人的历年任职情况及《调查问卷》;
5、取得并查阅《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经审慎分析,吴桐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女,同时担任公司员工,公司对其身份进行了认定,据此对其受让股权事项进行了会计调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属于会计差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了追溯调整。
问题3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9年末广西弘宜森和仪器库存率为47.57%,库存率高于平均水平的原因;对应库存涉及的金额、期后的销售实现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9年末广西弘宜森和仪器库存率为47.57%,库存率高于平均水平的原因;对应库存涉及的金额、期后的销售实现情况。
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经销商仪器产品的期末库存率为23.42%,广西弘宜森合仪器产品的期末库存率为 47.57%。广西弘宜森合负责公司产品在广西区域的销售,其会根据广西区域终端用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向公司提前采购仪器产品。2019年末广西弘宜森合仪器产品库存率较高主要是其根据市场需求提前备货所致。
根据广西弘宜森合提供的库存明细及发票明细等资料,2019年末,广西弘宜森合库存仪器49台,库存仪器金额119.58万元;2020年1-3月,广西弘宜森合向公司采购仪器18台,采购仪器金额34.67万元,并实现仪器销售38台;2020年3月末库存仪器29台,库存仪器金额38.65万元,较2019年末减少80.93万元。
二、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询广西弘宜森合工商资料,关注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董监高任职情况等;
(2)对广西弘宜森合涉及的发行人前员工及其亲属进行访谈,了解其持股及任职的情况;
(3)取得广西弘宜森合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及2020年3月末的库存资料,核实期末库存情况;
(4)检查发行人与广西弘宜森合签订合同条款,对比分析其他经销商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核实主要合同条款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5)实地走访广西弘宜森合,并获取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的访谈记录,了解其经营情况、与发行人的合作交易情况、合同签订情况、产品定价方式、货款结算方式等,取得无关联关系承诺函,询问广西弘宜森合及其股东、董监高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6)实地走访时抽查广西弘宜森合4家下级分销商及4家终端医院,并视频访谈其报告期各期前二十大终端医院共42家,核实最终销售情况;
(7)对报告期内收入确认金额、回款金额及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
(8)取得广西弘宜森合报告期内向终端医院销售的发票及已提供的发票完整性的确认函;
(9)取得广西弘宜森合2020年1-3月销售明细及发票明细,核实2020年1-3月实现销售情况;
(10)取得广西弘宜森合资金流水及已提供的资金流水完整性的确认函,检查是否实现终端销售回款。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9年末广西弘宜森合仪器库存率较高具有合理性,且在2020年3月之前已基本实现库存仪器产品的销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
页)
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仕明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月 日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声明
本人确认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吴仕明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方良润 徐石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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