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进行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调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充足的注册会计师资源,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我们同意改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赵 亮 赖向东 张建军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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