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制订<员工购房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购房经济支持,有效减轻了员工的负担,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公司员工购房专项基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制订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可控,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订的《员工购房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黎秋霞 李胜
郭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