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盟升电子”)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陈劭悦和姜海洋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陈劭悦和姜海洋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陈劭悦和姜海洋。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陈劭悦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IPO项目;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以及作为协办人参与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姜海洋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200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工商银行优先股项目、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IPO等项目。
2、项目协办人
本次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李明晟,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李明晟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2013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李明晟、寇琪、郭长帅、於桑琦、薛峰、柳柏桦。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 57 号 2 幢 1单元9号
3、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13年9月6日
4、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9月6日
5、注册资本:8,600万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刘荣
7、联系方式:028-61773081
8、业务范围: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软件开发、销售,电子产品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企业管理服务。
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认购数量、金额等内容在发行前确定并公告。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战略配售事项。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19年10月22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2019年11月4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2019年11月26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于2019年11月28日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2019年12月4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19年12月4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19年第68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7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会后,各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填写审核意见,将其是否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该项目公开发行证券,及对相关问题应采取的解决措施的建议,以及进一步核查、或进一步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内容以发送审核意见的形式进行说明。
内核小组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内核评审获参会评审成员同意票数达2/3以上者,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2/3以上者,为否决。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了内部审核程序进行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19年12月4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19年第68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通过。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19年11月1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7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议案。
2、2019年11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申请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102号),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102号)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104号),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8,600 万元,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6、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具体说明详见“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系于2013年9月6日由发起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3CDA2014号《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准、验资、工商登记等手续。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证及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就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102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核查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104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资料;
②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③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文件;
④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或订单、银行流水、员工名册;
⑤关联交易协议及其审议决策文件、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
同时,保荐机构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及生产基地,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业务模式,并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表决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②盟升电子自成立以来,持续专注于卫星应用技术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及制造,是一家专注于卫星导航和卫星通信终端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卫星导航、卫星通信等系列产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资产、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体系,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③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符合《公司法》、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2)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资料;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或企业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股东协议等文件;
③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情况调查表、劳动合同;
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简历、情况调查表等文件;
同时,保荐机构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一直为卫星应用技术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及制造,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②最近两年内,向荣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且未发生变化,向荣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3)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核查其主要资产状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大幅减值,核心技术的应用及核心专利的取得注册情况、专利诉讼情况,商标、软件著作权、域名等的取得和注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银行授信及贷款情况;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状态良好,不存在大幅减值情况;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均在有效期内,其取得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用的重要资产、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业务定位及发展情况查阅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并对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访谈。2015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制造 2025》提出,加快推进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型卫星等空间平台与有效载荷、空天地宽带互联网系统,形成长期持续稳定的卫星遥感、通信、导航等空间信息服务能力。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卫星导航和卫星通信终端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8,6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8,600万元,根据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数量不低于2,867.00万股,因此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11,467.00万元;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0,248.81万元、28,306.5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考虑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分别为3,054.84万元、6,980.10万元;根据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申报稿)》,公司本次发行后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述第一套标准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和测试发行人销售、采购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销售、采购等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取得报告期内公司全部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将开户清单与公司财务账面记载账户情况进行核对;根据账户清单获取报告期内相关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根据设定的重要性水平,抽取公司大额资金收支,与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查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性;通过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访谈和函证,核查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和往来款余额的准确性;对发行人主要客户报告期销售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关注新增、异常大额销售;对报告期内的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成因进行检查,查明大额往来款项挂账时间较长的原因,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年报等资料,了解该行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结合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检查是否存在期末集中发货、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存在销售集中退回的情况;结合期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以及期后大额资金往来的检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销售的情况;获取报告期内各年度的销售政策文件,通过对主要客户销售合同或订单的抽查,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有无变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况;结合对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实地走访和函证,了解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公司与主要客户串通确认虚假收入的可能性;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分析,核查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
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双方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遵循了商业公允性的原则;发行人信用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虚假增长的情况。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实地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共用办公场所,同时查阅了发行人账簿、重大合同等;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单位生产成本波动、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同时对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对关联交易价格与第三方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核查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明显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最近一年新增客户的工商资料、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名单、公开披露资料等,并将上述个人或机构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重合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毛利率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分析有无异常项目;通过向主要供应商访谈或函证的方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采购量和采购金额;核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与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在金额、数量上是否一致;根据原材料采购、领料情况,分析判断报告期领料和成本结转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清单,检查公司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互联网销售的情况。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和在建工程,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在建工程构成明细;了解发行人存货及成本的核算方法,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表和期末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抽点表,核查存货的真实性;抽查在建工程大额原始入账凭证,对于已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准确;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主要产品单位材料成本金额、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比较。
经核查,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取得当地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开资料,并分发行人不同岗位与同行业、同地区水平对比分析;核查发行人期后工资支付情况;针对薪酬事宜,询问对薪酬水平的看法以核查是否存在被压低薪酬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核查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及原因,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经核查,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发生坏账的数据,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抽查,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通过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核查;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类存货明细表及货龄分析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分析余额较大或货龄较长存货的形成原因;结合在手订单情况,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实地察看固定资产状态,并分析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了解并分析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根据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政策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行测算;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准确;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结转固定资产时间是否基本一致。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根据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仅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司股东转让股份。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列席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其各自应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股份锁定、稳定股价、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避免资产占用、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九、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机构投资者是否有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
(一)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股东中机构股东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浏览机构股东网站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等方式,对发行人机构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并对于符合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其备案证书及其管理人的登记资料,核查其是否依法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履行登记程序。
(二)核查结果
经核查,发行人机构股东中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案编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
1 成都弘升衡达互强企业管理合伙 ST9789 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
2 成都弘升衡达精诚企业管理合伙 ST9115 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
3 成都蓝海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SCP272 深圳蓝海优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
4 共青城泰中成鹏股权投资合伙企 SGK846 北京泰中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业(有限合伙)
5 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S29452 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6 成都蓝海沣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SH9732 深圳蓝海优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
7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致心军跃投资 ST928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滴水顺锦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
8 成都弘升衡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S22792 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有限合伙) 公司
9 成都蓝海共赢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SCN439 深圳蓝海优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
10 成都京道天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SEE242 厦门京道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有限合伙) 公司
11 深圳市恒鑫汇诚股权投资中心(有 SX6148 深圳市前海汇桥投资管理有限公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案编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
限合伙) 司
12 北京国鼎军安天下股权投资合伙 SE4516 北京工道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有限合伙)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东中上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在有关主管机构办理了备案,其基金管理人也办理了登记。该等登记和备案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拟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并经发行人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是合理的。发行人董事会已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上述措施和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财务核查提供复核服务。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选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提供复核服务。
华泰联合证券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并由华泰联合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
综上,保荐机构严格遵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各项要求,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了承诺,并制定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相关约束措施及时有效,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十三、关于研发投入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研发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研发投入的确认依据、核算方法、审批程序、研发项目预算、研发支出等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查阅研发内控制度、研发费用明细账、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研发台账,对研发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访谈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对研发项目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准确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发行人已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和研发支出审批程序;发行人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不存在将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合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十四、关于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合伙企业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文件,包括3个员工持股合伙企业成都盟升志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盟升志合”)、成都盟升创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盟升创合”)、成都盟升道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盟升道合”)的合伙协议及其工商资料,各员工的劳动合同,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人员构成、设置情况及规范运行情况等。
经核查,盟升创合、盟升志合系公司为进行股权激励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盟升道合为公司员工自发组建设立的投资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手续。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形。
经核查,盟升创合适用《审核问答》规定的“闭环原则”;盟升志合存在非发行人员工合伙人,盟升道合不满足“36 个月”锁定期的要求,盟升志合、盟升道合不适用《审核问答》规定的“闭环原则”。
十五、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
十六、关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系由发起人出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情况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政府补助的批复文件、合同等资料,并抽取公司大额政府补助,与收款凭证、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查政府补助的真实性;通过比对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核查政府补助计量是否合理;通过访谈财务人员、取得政府补助明细账,核查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通过核对政府补助文件和非经常性损益的范围、内容,核查政府补助列报是否正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列报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十八、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客户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主要军工集团的下属科研院所。2017年度至2019年度,公司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72.13%、73.92%和89.25%,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44.18%、58.64%和60.85%,总体集中度较高。如果未来发行人无法在各主要客户的供应商体系中持续保持优势,无法继续维持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同时,如果客户对公司主要产品的需求产生变化或公司竞争对手产品在技术性能上优于公司,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特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
2、武器装备生产任务承担及执行风险
发行人卫星导航产品主要为基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导航终端设备以及核心部件产品,如卫星导航接收机、组件、专用测试设备等,目前应用于国防军事领域,报告期内,发行人军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3,248.88万元、13,406.44万元和18,257.01万元,占当年收入的82.51%、66.21%和64.50%,是发行人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
由于军工产品需根据客户交付的武器装备生产任务技术指标设计、生产,而发行人承担的武器装备生产任务的顺利实施依赖于公司的研发技术实力和重大项目管理能力。若发行人不能按照约定保证项目实施、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承担的研制任务,将会对发行人的后续项目承担以及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3、国内卫星通信天线市场发展不足预期的风险
在机载卫星通信领域,国内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仅部分宽体机型具有空地互联功能,窄体机型作为我国民航机型的主力,大部份还未实现空地互联功能。目前宽体机均通过“前装”(即出厂前安装)方式实现机载Wi-Fi通信,设备由松下航电、霍尼韦尔提供。公司机载卫星通信天线产品主要面向窄体机型改装的“后装”市场(即出厂后改装),目前还未实际在国内装机飞行。公司作为卫星通信天线制造商产品需由下游集成商集成后销售予航空公司,未来如果国内机载卫星通信市场发展进度慢于预期或业内无法形成有效的商业模式,或下游集成商在与松下航电、霍尼韦尔等国际厂商竞争中获取市场份额过小,则公司未来在国内机载卫星通信市场的扩展将受到较大影响。
在船载卫星通信领域,公司船载卫星通信天线产品主要供各类船只于海上建立卫星通信,实现通信、联网功能,受限于通信速率、资费水平、使用习惯等因素的限制,目前船载卫星通信尚未大规模普及,渗透率较低。未来如果我国高通量卫星的建设未达预期或者用户习惯未能按预期形成,卫星通信于海洋市场的普及受阻,则会对公司船载卫星通信天线产品销售的增长产生不利影响。特提醒投资者注意上述市场发展不足预期的风险。
4、市场竞争风险
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与竞争对手在产品设计方案、技术指标等多方面进行竞争。若公司不能有效应对市场竞争,继续保持在技术研发、产品品质等方面的优势,则可能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落选,从而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卫星导航领域,公司的卫星导航产品在客户比选中通常会面临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研究所、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等央企下属研究所以及其他同行业公司的竞争。由于通常只有比选获得客户认可后才能最终接到相关军工订单,且竞争对手均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以及资金实力,因此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市场竞争能力,则可能对公司产品市场份额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
在卫星通信领域,公司的机载卫星通信天线产品主要用于出厂前未配备星地互联系统的民航客机,主要服务于客机的后装市场;而松下航电、霍尼韦尔等大型企业目前已在客机前装市场积累了显著的竞争优势,随着其对后装市场的布局,公司将与其在后装市场产生竞争关系;其次,公司船载卫星动中通产品亦面临国内同行业企业的竞争,若未来公司产品不能及时跟进市场需求提供或市场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亦会影响卫星通信业务的市场份额及盈利水平。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公司因市场竞争导致收入规模下降,假设毛利率、期间费用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按营业收入5%-15%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收入下降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万元)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5% 394.86 4.99%
10% 789.71 9.98%
15% 1,184.57 14.98%
5、境外销售的风险
(1)境外客户较为单一、地域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境外销售866.71万元、3,521.62万元和6,737.87万元。其中,公司境外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客户Taqnia Space和其采购服务提供商
USAT。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销售收入分别为708.05万元、3,294.68万元和6,188.82
万元,占境外收入的81.69%、93.56%和91.85%。
因此,公司境外销售客户较为单一,如果未来客户需求产生变化或公司无法持续满足客户需求,将对公司境外销售收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客户TaqniaSpace位于沙特阿拉伯,相应公司境外收入集中于沙特阿拉伯市场,未来如果沙特阿拉伯政治、经济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会对公司境外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2)境外销售毛利率较低的风险
为开拓中东市场,公司聘请了Polaris为公司中东地区的销售服务代理机构,同时,由于公司技术团队尚无法提供全球性的售后技术支持服务,为向客户
Taqnia Space提供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公司聘请了Mobility为公司售后技术支持
服务。由于公司向Polaris支付的销售佣金及向Mobility支付的售后服务费用金
额较高,使公司境外市场的利润率水平较低。
报告期内,模拟测算在扣除销售佣金、售后服务费影响后的公司境外销售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境外销售收入 6,737.87 3,521.62 866.71
境外销售成本 1,838.81 1,245.68 311.29
销售佣金 1,005.49 661.13 260.53
售后服务费 2,010.99 926.53 -
毛利率(扣除佣金、售后服务费) 27.94% 19.54% 34.02%
由上表可见,剔除销售佣金和售后服务费后,特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境外销售的毛利率较低的风险。
(3)境外开拓难度较大,保持持续增长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限于公司人员、资金实力等约束,公司目前尚不具备全球化的销售渠道及提供全球化的技术支持服务能力,因此,公司境外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对境外市场的渠道、制度、交易惯例等了解还不够深入,境外客户拓展主要依靠行业展会中的交流、推介等方式进行,业务开拓存在较大的难度。
此外,公司目前境外销售主要集中于沙特阿拉伯的卫星应用市场,收入主要来源于Taqnia Space等客户,由于沙特阿拉伯的卫星应用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且其市场空间有限,公司未来销售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沙特阿拉伯卫星运营的整体安排和Taqnia Space等主要客户的采购安排。因此,公司未来境外销售收入保持持续增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境外销售收入持续增长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6、公司生产工序委托外协模式的相关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PCBA、筛选物料、结构件加工、表面处理(如三防处理等)、第三方实验等资产占用大、核心价值较低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加工制造工序委托给外协厂商,公司面临外协加工环节中出现产品质量风险或无法按期交货的风险。
7、产品质量控制的风险
发行人的卫星导航产品主要应用于国防军事领域,适用于弹载、机载、舰载等多种武器平台;卫星通信产品主要应用于海事、民航市场及国防军事领域,适用于机载、船载、车载等多种平台。由于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和适用平台对于其所提供产品的技术性能、可靠性等方面有着较高要求。但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及客户对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如果发行人不能持续有效的执行相关质量控制措施,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下游产品性能受到影响,将对发行人的品牌声誉和经营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8、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荣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317.14万股股份,通过荣投创新控制公司3,321.31万股股份,通过盟升志合控制公司837.00万股股份,通过盟升创合控制公司279.00万股股份。向荣先生合计控制本公司4,754.45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5.28%。
如果公司内部控制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本公司的人事、经营决策等进行控制,可能会使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从而给公司经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损害。
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风险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公司于全面复工时间推迟至2020年2月24日,由于复工延迟,疫情对公司一季度的生产、研发活动有一定影响。
采购方面,由于公司采取了较为有效的应对措施,疫情未对采购活动造成较大影响。
军品销售、回款方面,公司的客户主要集中于北京、成都、西安、武汉、上海等地,一方面,疫情限制了人员的流动,使得公司对客户需求响应受到一定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客户疫情期间停工影响,公司产品的验收及回款有所推迟,具体而言,一季度93.67万元发出商品未按预期验收,584.15万元账款未能及时收回,对一季度产生了不利影响。
民品销售、回款方面,主要海外业务受疫情影响。由于欧洲改装工厂停工,USAT向公司采购的第三批次产品最后3台无法发货,影响了收款节奏。同时,沙特政府采取了控制措施,Taqnia Space尚未恢复正常办公,无法支付给USAT款项,使USAT不能按时支付公司货款。总体上影响了公司约618.75万美元的收款,对公司的回款影响较大。截止本招股书出具之日,英国、美国及沙特阿拉伯疫情影响尚未消除,对公司发货及收款的影响尚未消除。
虽然上述影响仅为暂时性影响,但不能排除后续疫情变化及相关产业传导等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7.84%、64.89%和65.91%,毛利率水平呈上升态势。由于产品具有定制化的特点,公司每年根据客户的需求生产和销售具体产品,报告期内,公司高毛利率产品销售占比的不断提升驱动了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的提升。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毛利率分布情况如下: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毛利率超过60% 78.65% 74.82% 61.83%
毛利率60%以下 21.35% 25.18% 38.17%
由上表可见,产品销售结构向高毛利率产品集中驱动了公司毛利率的提升。
此外,公司为开拓境外业务,按照销售产品的数量支付佣金及售后服务费用,由于相关费用与销售数量直接相关,为充分反映公司整体的毛利润情况,模拟测算在扣除销售佣金、售后服务费影响后的公司的综合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28,306.50 20,248.81 16,056.82
业务成本 12,665.58 8,697.21 7,029.32
毛利率 55.26% 57.05% 56.22%
由上表可见,扣除销售佣金、售后服务费影响后,公司的综合毛利率降低较为显著,因此,公司为开拓市场所支付的销售佣金、售后服务费亦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构成较大影响。
综上,由于公司客户每年根据采购计划安排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不同,未来,如果公司不能继续获取客户高价值含量的订单导致收入结构变化或者收入结构、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价格、用工成本波动,或公司为开拓市场而支付了较高的费用,则可能导致综合毛利率水平波动,进而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492.01万元、15,884.55万元和24,230.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10%、27.13%和27.79%。由于应收账款金额较大,若不能及时收回,可能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如果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的风险。
以2019年度为例,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25,768.07万元,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计提坏账准备1,538.07万元,计提比例5.97%。如果公司客户销售回款放慢,假设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上升5%、10%、15%,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将由此增加1,288.40万元、2,576.81万元和3,865.21万元,相应利润总额的下降幅度分别为16.29%、32.58%和
48.86%,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程度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较长的风险
在军品销售领域,行业中付款条款普遍约定为根据合同签订、进度审查、产品交付验收、质保期等节点分批支付合同款,在各付款节点客户根据其内部审核流程及付款计划向公司付款;同时,部分客户还需在收到上级单位款项后再向发行人付款。其中,公司部分产品配套层级较低使其应收账款回款周期在一年以上。由于军品业务配套层级相对较多,回款周期较长,基于此,公司回款的周期较大程度上受公司产品所处配套层级的影响。
民品销售方面,公司主要面向海洋和民航市场进行销售,回款周期取决于下游客户信用状况、付款能力、合同约定、客户业务开展情况等多项商业因素的影响。同时,公司船载市场下游客户普遍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回收设备投入的成本,导致其向公司的回款速度较慢,从而一定程度上拉长了公司民品业务的回款周
期。公司部分民品的回款周期在一年以上。
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41、1.60和1.41。应收账款作为发行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回款周期影响发行人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若未来公司军工产品配套层级降低或民品客户不能按期回款,则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过长,公司可能面临运营效率降低和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4、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在军品销售领域,受军方采购资金预算管理和军方项目整体安排的影响,国防领域客户一般于年初制定当年财务预算和生产计划,根据预算和计划再确定合适的供应商并下发生产任务通知书,并通常于下半年完成产品的交付和验收。其中,根据发行人客户及检验单位工作安排,公司产品交付、验收及结算集中于下半年尤其是四季度。
在民品销售领域,对于机载卫星通信产品,由于公司产品主要服务于沙特阿拉伯市场,受当地宗教习俗的影响,公司发货一般集中于每年第四季度;对于船载卫星通信产品,由于公司产品主要服务于海洋市场,受船只出海返港停留时间的影响,公司产品装船高峰一般为每年春节(出海、捕鱼淡季,停靠时间长),公司下游的客户一般要求公司在每年四季度发货。
基于下游市场的行业特点,公司收入分布存在一定的季节性特征。由于国防领域客户的采购常受到国家政策、国际环境、国家安全形势、地缘政治、国防发展水平等的影响;民品领域客户的采购除了行业特征影响外,亦会受其自身经营计划、安排影响,从而使公司收入的季节性分布存在一定波动性,对公司执行生产计划、资金使用等经营活动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公司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5、存货减值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发出商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539.67万元、9,969.87万元和10,925.66万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按照产品需求,考虑相关原材料的采购周期等因素,会适当提前安排部分原材料的备货采购。未来若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能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或客户订货计划出现变动,或相关原材料市场价值大幅下跌,则将可能导致存货出现减值的风险。
6、人力成本上升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是知识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人才是公司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一方面,随着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公司人员数量尤其是高端研发人才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卫星应用行业人才较为短缺,特别是具备尖端技术设计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的复合型高端人才一般均有较高的收入预期,公司为吸引优秀人才需要不断加大人工成本开支。因此,未来人员工资水平持续上涨将导致公司成本费用不断上升,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受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未来公司人力成本将相应上升。如果人均产值无法相应增长,则人力成本的上升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公司原材料主要包括芯片、各类模块、组件等集成电路产品,电阻、电容、电感等电子元器件产品,PCB板、结构件、线缆等结构产品以及
各类生产工具。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价格较为稳定,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若出
现短期大幅上涨,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变,但原材料采购价格整体上升一定幅度即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费用上升,其余各项成本及费用等因素保持不变,按5%-15%的上升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原材料价格整体上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万元)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升幅度
5% 404.77 5.12%
10% 809.54 10.23%
15% 1,214.32 15.35%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变,但人力成本整体上升一定幅度即营业成本中直接人工费用及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上升,其余各项成本及费用等因素保持不变,按5%-15%的上升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人力成本整体上升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万元)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幅度
5% 210.75 2.66%
10% 421.50 5.33%
15% 632.24 7.99%
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759.33万元、5,062.34万元和2,687.48万元。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公司的采购支出、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持续增长,产品的研发投入持续增加,而公司下游国防领域客户通常付款周期较长且需结合其当年财务预算使用情况、付款计划安排等进行分配,资金支出与销售回款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此外,近年来公司民品业务处于快速成长期,相关资源投入需求更大,同时,部分下游客户的付款进度相对滞后,使公司销售回款滞后于资金支出。因此,公司资金支出与相应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存在时间差异,可能使得公司资金状况紧张,面临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风险。特提醒投资者注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8、军品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差异导致收入及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部分军品的销售价格由军方审价确定,由于军方对新产品的价格批复周期较长,针对尚未审价确定的产品,公司按照与客户签订的暂定价合同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在军方批价后对最终价格与暂定价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因此公司存在军品最终审定价格与暂定价格存在差异导致收入及业绩波动的风险。
9、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盟升科技持有编号为GR20185100093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18年12月3日),有效期为三年;国卫通信持有编号为GR201851000702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18年12月3日),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公司军品业务根据军工企业相关退税规定,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办理免税申报,对于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办理退库手续。另外,盟升科技、国卫通信销售中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获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617.33万元、443.89万元和1,460.76万元,占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26.06%、11.52%和18.47%。未来如果国家调整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公司不能
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1、技术开发迭代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收入的占比分别为83.76%、98.28%以及96.82%,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比例较高。
作为知识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定制化产品的设计、研发是否达到客户预期,技术储备是否能够应对市场竞争均依赖于公司的经验、对行业的理解和人才的积累等,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对技术、产品的发展趋势做出正确判断并及时做出准确决策,有可能导致新技术的开发失败,或者新技术开发迭代速度不能达到客户或市场的预期,将会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竞争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鉴于公司核心技术产生的收入比例较高,若未来公司核心技术落后于行业技术水平,则存在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
2、公司专利数量较少,专利体系的技术保护能力相对较弱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69项专利,其中6项为发明专利,48项为实用新型专利,出于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性的考虑,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公司未将卫星导航领域相关核心技术申请专利;同时,公司卫星通信业务技术体系形成时间较晚,相关的专利授权数量较少。
因此,公司专利数量较少,尤其发明数量低于可比上市公司水平,公司专利体系的技术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存在专利体系保护较弱的风险。
3、核心技术泄露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比例较高,同时,公司未将卫星导航领域相关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主要通过自身保密制度和措施进行管理。基于此,核心技术是发行人持续经营和保持竞争优势的的基础保障,未来如果公司核心技术的信息保护措施不善或由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研发团队变动等因素导致公司核心技术泄露,则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4、研发失败和成果转化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产品研发周期较长、资金投入较大,需要经过立项、设计、初样、正样等多个阶段的迭代,为保证公司产品的技术符合市场需求,发行人往往需要提前较长时间进行产品研发规划并持续投入资金进行预研,在长时间的产品研发过程中,研发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发行人研发失败或者研发成果无法顺利实现产业化,将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法律风险
1、国家秘密发生泄露的风险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须经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发行人拥有《二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和《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等资质。因此,公司生产经营中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不排除一些意外情况的发生有可能导致有关国家秘密泄露,进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资质风险
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从事军品生产的企业需要获得法律、法规规定所必须的经营资质或资格认证。发行人已具备军品业务所必需的经营资质和资格认证,目前持有《二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经营资质和资格认证。若公司需要获得的相关资质不能持续取得或备案不能被受理,将面临被取消相关经营资质或资格认证而无法继续从事军品生产的风险。
3、宏观环境变化的风险
国防领域作为特殊的经济领域,主要受国际环境、国家安全形势、地缘政治、国防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若未来国际国内形势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国家削减军费支出,或调整与发行人产品相关的军费支出预算,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五)内控管理风险
近年来,发行人处于快速扩张阶段,业绩迅速增长,资产规模和利润水平持续提高。本次发行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以及发行人业务的自然增长将使发行人整体规模的进一步扩张,管控难度有所提升,对发行人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发行人不能及时响应业务扩张对经营管理的更高要求,提高管理能力,将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和持续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六)发行认购不足风险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867.00万股,用于卫星导航产品产业化项目、卫星通信产品产业化项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公开发行投资者认购公司股票主要基于对公司当前市场价值、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由于投资者投资偏好不同、对行业以及公司业务的理解不同,若公司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不能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则可能存在本次发行认购不足的风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算资金总额50,783.99万元,拟投资于卫星导航产品产业化项目、卫星通信产品产业化项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的实施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以下风险:
1、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段时间,在项目全部建成后才有可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因此,短期内公司将面临由于资本快速扩张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将增加35,783.99万元,预计每年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大约3,263.42万元,若市场出现变化,投资项目预期收益难以实现,仍存在因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大幅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额较大,虽然公司已进行相关准备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但仍存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未能按计划实施完成的风险。
4、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中卫星导航产品产业化项目、卫星通信产品产业化项目实施后将提升公司卫星导航产品和卫星通信产品的产能和产品质量,由于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对卫星导航、卫星通信行业未来市场规模、技术和产品发展趋势等因素的判断而设置,如果未来市场需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竞争状况等多种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未来市场发展情况不及预期,则募投项目建成后将面临着产能不能有效消化的风险。
十九、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盟升电子作为一家专注于卫星导航和卫星通信终端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多年积累,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技术积累,对产品在强干扰、高动态的环境下的要求有了深刻的理解,构建了较高的技术壁垒。公司在卫星导航领域已自主掌握导航天线、微波变频、信号与信息处理等环节核心技术,在卫星通信领域掌握了天馈设计、射频及微波、传动结构及力学仿真分析、惯性导航及伺服跟踪等主要环节的核心技术。
其次,盟升电子所处的军工电子信息行业是国防科技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军队正处于信息化建设关键阶段,未来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加速和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深入,我国军工电子行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通道。另一方面,在民用市场,随着精准农业、交通运输、海洋渔业、防灾减灾等多个专业领域对位置、通信需求的不断提升,卫星通信作为全球卫星应用的首要领域,随着未来高通量卫星的建设和推广,未来亦将有着巨大的发展机遇。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较好,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与客户资源等优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十、本机构的保荐意见
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规定。盟升电子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因此,华泰联合证券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李明晟
保荐代表人:
陈劭悦 姜海洋
内核负责人:
邵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陈劭悦和姜海洋担任本公司推荐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陈劭悦先生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 3 年曾担任过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代表人,项目已完成发行;(3)最近 3 年内无违规记录。
姜海洋先生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 3 年曾担任过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项目已完成发行;(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劭悦 姜海洋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李明晟担任本公司推荐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项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盟升电子”)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陈劭悦和姜海洋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陈劭悦和姜海洋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陈劭悦和姜海洋。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陈劭悦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2011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上海鸿辉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IPO项目;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以及作为协办人参与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姜海洋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200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工商银行优先股项目、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IPO等项目。
2、项目协办人
本次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李明晟,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李明晟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2013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李明晟、寇琪、郭长帅、於桑琦、薛峰、柳柏桦。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 57 号 2 幢 1单元9号
3、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13年9月6日
4、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9月6日
5、注册资本:8,600万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刘荣
7、联系方式:028-61773081
8、业务范围: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软件开发、销售,电子产品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企业管理服务。
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认购数量、金额等内容在发行前确定并公告。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战略配售事项。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19年10月22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2019年11月4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2019年11月26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于2019年11月28日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2019年12月4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19年12月4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19年第68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7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会后,各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填写审核意见,将其是否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该项目公开发行证券,及对相关问题应采取的解决措施的建议,以及进一步核查、或进一步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内容以发送审核意见的形式进行说明。
内核小组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内核评审获参会评审成员同意票数达2/3以上者,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2/3以上者,为否决。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了内部审核程序进行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19年12月4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19年第68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通过。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9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19年11月1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7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议案。
2、2019年11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申请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102号),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并参考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102号)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104号),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8,600 万元,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6、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具体说明详见“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系于2013年9月6日由发起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3CDA2014号《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准、验资、工商登记等手续。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证及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立信会计师就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102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核查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104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资料;
②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③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文件;
④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或订单、银行流水、员工名册;
⑤关联交易协议及其审议决策文件、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
同时,保荐机构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及生产基地,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业务模式,并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已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表决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②盟升电子自成立以来,持续专注于卫星应用技术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及制造,是一家专注于卫星导航和卫星通信终端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卫星导航、卫星通信等系列产品。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资产、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体系,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③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符合《公司法》、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2)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资料;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或企业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股东协议等文件;
③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情况调查表、劳动合同;
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简历、情况调查表等文件;
同时,保荐机构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一直为卫星应用技术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及制造,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②最近两年内,向荣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且未发生变化,向荣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3)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核查其主要资产状况,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大幅减值,核心技术的应用及核心专利的取得注册情况、专利诉讼情况,商标、软件著作权、域名等的取得和注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银行授信及贷款情况;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状态良好,不存在大幅减值情况;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均在有效期内,其取得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用的重要资产、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业务定位及发展情况查阅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并对董事长、总经理进行了访谈。2015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制造 2025》提出,加快推进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型卫星等空间平台与有效载荷、空天地宽带互联网系统,形成长期持续稳定的卫星遥感、通信、导航等空间信息服务能力。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卫星导航和卫星通信终端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8,6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发行人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8,600万元,根据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数量不低于2,867.00万股,因此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11,467.00万元;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0,248.81万元、28,306.5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考虑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分别为3,054.84万元、6,980.10万元;根据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申报稿)》,公司本次发行后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述第一套标准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和测试发行人销售、采购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销售、采购等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取得报告期内公司全部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将开户清单与公司财务账面记载账户情况进行核对;根据账户清单获取报告期内相关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根据设定的重要性水平,抽取公司大额资金收支,与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查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性;通过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访谈和函证,核查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和往来款余额的准确性;对发行人主要客户报告期销售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关注新增、异常大额销售;对报告期内的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成因进行检查,查明大额往来款项挂账时间较长的原因,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年报等资料,了解该行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结合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检查是否存在期末集中发货、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是否存在销售集中退回的情况;结合期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以及期后大额资金往来的检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销售的情况;获取报告期内各年度的销售政策文件,通过对主要客户销售合同或订单的抽查,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有无变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况;结合对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的实地走访和函证,了解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公司与主要客户串通确认虚假收入的可能性;对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分析,核查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
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双方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遵循了商业公允性的原则;发行人信用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虚假增长的情况。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实地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共用办公场所,同时查阅了发行人账簿、重大合同等;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单位生产成本波动、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析,同时对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对关联交易价格与第三方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分析,核查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明显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最近一年新增客户的工商资料、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名单、公开披露资料等,并将上述个人或机构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重合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毛利率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分析有无异常项目;通过向主要供应商访谈或函证的方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采购量和采购金额;核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与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在金额、数量上是否一致;根据原材料采购、领料情况,分析判断报告期领料和成本结转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客户清单,检查公司是否存在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互联网销售的情况。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和在建工程,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在建工程构成明细;了解发行人存货及成本的核算方法,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表和期末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抽点表,核查存货的真实性;抽查在建工程大额原始入账凭证,对于已结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准确;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主要产品单位材料成本金额、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比较。
经核查,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等指标的波动是否合理;取得当地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开资料,并分发行人不同岗位与同行业、同地区水平对比分析;核查发行人期后工资支付情况;针对薪酬事宜,询问对薪酬水平的看法以核查是否存在被压低薪酬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核查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及原因,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
经核查,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发生坏账的数据,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抽查,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通过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核查;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类存货明细表及货龄分析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分析余额较大或货龄较长存货的形成原因;结合在手订单情况,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实地察看固定资产状态,并分析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了解并分析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根据固定资产核算的会计政策对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行测算;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时间与其正式投入使用时间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结转金额是否准确;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结转固定资产时间是否基本一致。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根据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仅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司股东转让股份。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列席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其各自应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股份锁定、稳定股价、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避免资产占用、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与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九、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机构投资者是否有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
(一)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股东中机构股东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浏览机构股东网站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等方式,对发行人机构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并对于符合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其备案证书及其管理人的登记资料,核查其是否依法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履行登记程序。
(二)核查结果
经核查,发行人机构股东中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案编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
1 成都弘升衡达互强企业管理合伙 ST9789 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
2 成都弘升衡达精诚企业管理合伙 ST9115 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
3 成都蓝海同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SCP272 深圳蓝海优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
4 共青城泰中成鹏股权投资合伙企 SGK846 北京泰中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业(有限合伙)
5 上海祥禾涌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S29452 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6 成都蓝海沣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SH9732 深圳蓝海优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
7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致心军跃投资 ST928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滴水顺锦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
8 成都弘升衡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S22792 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有限合伙) 公司
9 成都蓝海共赢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SCN439 深圳蓝海优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
10 成都京道天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SEE242 厦门京道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有限合伙) 公司
11 深圳市恒鑫汇诚股权投资中心(有 SX6148 深圳市前海汇桥投资管理有限公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案编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
限合伙) 司
12 北京国鼎军安天下股权投资合伙 SE4516 北京工道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有限合伙)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东中上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在有关主管机构办理了备案,其基金管理人也办理了登记。该等登记和备案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拟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并经发行人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是合理的。发行人董事会已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上述措施和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财务核查提供复核服务。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选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提供复核服务。
华泰联合证券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并由华泰联合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
综上,保荐机构严格遵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各项要求,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了承诺,并制定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股东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相关约束措施及时有效,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十三、关于研发投入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研发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研发投入的确认依据、核算方法、审批程序、研发项目预算、研发支出等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查阅研发内控制度、研发费用明细账、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研发台账,对研发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访谈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对研发项目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准确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发行人已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和研发支出审批程序;发行人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不存在将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合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十四、关于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合伙企业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文件,包括3个员工持股合伙企业成都盟升志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盟升志合”)、成都盟升创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盟升创合”)、成都盟升道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盟升道合”)的合伙协议及其工商资料,各员工的劳动合同,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人员构成、设置情况及规范运行情况等。
经核查,盟升创合、盟升志合系公司为进行股权激励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盟升道合为公司员工自发组建设立的投资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手续。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形。
经核查,盟升创合适用《审核问答》规定的“闭环原则”;盟升志合存在非发行人员工合伙人,盟升道合不满足“36 个月”锁定期的要求,盟升志合、盟升道合不适用《审核问答》规定的“闭环原则”。
十五、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
十六、关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系由发起人出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涉及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非经常性损益列报情况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政府补助的批复文件、合同等资料,并抽取公司大额政府补助,与收款凭证、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查政府补助的真实性;通过比对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与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核查政府补助计量是否合理;通过访谈财务人员、取得政府补助明细账,核查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通过核对政府补助文件和非经常性损益的范围、内容,核查政府补助列报是否正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列报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十八、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客户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主要军工集团的下属科研院所。2017年度至2019年度,公司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72.13%、73.92%和89.25%,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44.18%、58.64%和60.85%,总体集中度较高。如果未来发行人无法在各主要客户的供应商体系中持续保持优势,无法继续维持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同时,如果客户对公司主要产品的需求产生变化或公司竞争对手产品在技术性能上优于公司,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特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
2、武器装备生产任务承担及执行风险
发行人卫星导航产品主要为基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导航终端设备以及核心部件产品,如卫星导航接收机、组件、专用测试设备等,目前应用于国防军事领域,报告期内,发行人军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3,248.88万元、13,406.44万元和18,257.01万元,占当年收入的82.51%、66.21%和64.50%,是发行人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
由于军工产品需根据客户交付的武器装备生产任务技术指标设计、生产,而发行人承担的武器装备生产任务的顺利实施依赖于公司的研发技术实力和重大项目管理能力。若发行人不能按照约定保证项目实施、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承担的研制任务,将会对发行人的后续项目承担以及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3、国内卫星通信天线市场发展不足预期的风险
在机载卫星通信领域,国内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仅部分宽体机型具有空地互联功能,窄体机型作为我国民航机型的主力,大部份还未实现空地互联功能。目前宽体机均通过“前装”(即出厂前安装)方式实现机载Wi-Fi通信,设备由松下航电、霍尼韦尔提供。公司机载卫星通信天线产品主要面向窄体机型改装的“后装”市场(即出厂后改装),目前还未实际在国内装机飞行。公司作为卫星通信天线制造商产品需由下游集成商集成后销售予航空公司,未来如果国内机载卫星通信市场发展进度慢于预期或业内无法形成有效的商业模式,或下游集成商在与松下航电、霍尼韦尔等国际厂商竞争中获取市场份额过小,则公司未来在国内机载卫星通信市场的扩展将受到较大影响。
在船载卫星通信领域,公司船载卫星通信天线产品主要供各类船只于海上建立卫星通信,实现通信、联网功能,受限于通信速率、资费水平、使用习惯等因素的限制,目前船载卫星通信尚未大规模普及,渗透率较低。未来如果我国高通量卫星的建设未达预期或者用户习惯未能按预期形成,卫星通信于海洋市场的普及受阻,则会对公司船载卫星通信天线产品销售的增长产生不利影响。特提醒投资者注意上述市场发展不足预期的风险。
4、市场竞争风险
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与竞争对手在产品设计方案、技术指标等多方面进行竞争。若公司不能有效应对市场竞争,继续保持在技术研发、产品品质等方面的优势,则可能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落选,从而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卫星导航领域,公司的卫星导航产品在客户比选中通常会面临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研究所、航天长征火箭技术有限公司等央企下属研究所以及其他同行业公司的竞争。由于通常只有比选获得客户认可后才能最终接到相关军工订单,且竞争对手均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以及资金实力,因此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市场竞争能力,则可能对公司产品市场份额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
在卫星通信领域,公司的机载卫星通信天线产品主要用于出厂前未配备星地互联系统的民航客机,主要服务于客机的后装市场;而松下航电、霍尼韦尔等大型企业目前已在客机前装市场积累了显著的竞争优势,随着其对后装市场的布局,公司将与其在后装市场产生竞争关系;其次,公司船载卫星动中通产品亦面临国内同行业企业的竞争,若未来公司产品不能及时跟进市场需求提供或市场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亦会影响卫星通信业务的市场份额及盈利水平。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公司因市场竞争导致收入规模下降,假设毛利率、期间费用率及其他因素保持不变,按营业收入5%-15%的下降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收入下降幅度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万元)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5% 394.86 4.99%
10% 789.71 9.98%
15% 1,184.57 14.98%
5、境外销售的风险
(1)境外客户较为单一、地域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境外销售866.71万元、3,521.62万元和6,737.87万元。其中,公司境外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客户Taqnia Space和其采购服务提供商
USAT。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销售收入分别为708.05万元、3,294.68万元和6,188.82
万元,占境外收入的81.69%、93.56%和91.85%。
因此,公司境外销售客户较为单一,如果未来客户需求产生变化或公司无法持续满足客户需求,将对公司境外销售收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客户TaqniaSpace位于沙特阿拉伯,相应公司境外收入集中于沙特阿拉伯市场,未来如果沙特阿拉伯政治、经济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会对公司境外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2)境外销售毛利率较低的风险
为开拓中东市场,公司聘请了Polaris为公司中东地区的销售服务代理机构,同时,由于公司技术团队尚无法提供全球性的售后技术支持服务,为向客户
Taqnia Space提供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公司聘请了Mobility为公司售后技术支持
服务。由于公司向Polaris支付的销售佣金及向Mobility支付的售后服务费用金
额较高,使公司境外市场的利润率水平较低。
报告期内,模拟测算在扣除销售佣金、售后服务费影响后的公司境外销售的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境外销售收入 6,737.87 3,521.62 866.71
境外销售成本 1,838.81 1,245.68 311.29
销售佣金 1,005.49 661.13 260.53
售后服务费 2,010.99 926.53 -
毛利率(扣除佣金、售后服务费) 27.94% 19.54% 34.02%
由上表可见,剔除销售佣金和售后服务费后,特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境外销售的毛利率较低的风险。
(3)境外开拓难度较大,保持持续增长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限于公司人员、资金实力等约束,公司目前尚不具备全球化的销售渠道及提供全球化的技术支持服务能力,因此,公司境外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对境外市场的渠道、制度、交易惯例等了解还不够深入,境外客户拓展主要依靠行业展会中的交流、推介等方式进行,业务开拓存在较大的难度。
此外,公司目前境外销售主要集中于沙特阿拉伯的卫星应用市场,收入主要来源于Taqnia Space等客户,由于沙特阿拉伯的卫星应用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且其市场空间有限,公司未来销售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沙特阿拉伯卫星运营的整体安排和Taqnia Space等主要客户的采购安排。因此,公司未来境外销售收入保持持续增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境外销售收入持续增长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6、公司生产工序委托外协模式的相关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PCBA、筛选物料、结构件加工、表面处理(如三防处理等)、第三方实验等资产占用大、核心价值较低或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加工制造工序委托给外协厂商,公司面临外协加工环节中出现产品质量风险或无法按期交货的风险。
7、产品质量控制的风险
发行人的卫星导航产品主要应用于国防军事领域,适用于弹载、机载、舰载等多种武器平台;卫星通信产品主要应用于海事、民航市场及国防军事领域,适用于机载、船载、车载等多种平台。由于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和适用平台对于其所提供产品的技术性能、可靠性等方面有着较高要求。但随着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及客户对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如果发行人不能持续有效的执行相关质量控制措施,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下游产品性能受到影响,将对发行人的品牌声誉和经营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8、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荣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317.14万股股份,通过荣投创新控制公司3,321.31万股股份,通过盟升志合控制公司837.00万股股份,通过盟升创合控制公司279.00万股股份。向荣先生合计控制本公司4,754.45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5.28%。
如果公司内部控制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本公司的人事、经营决策等进行控制,可能会使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从而给公司经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损害。
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风险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公司于全面复工时间推迟至2020年2月24日,由于复工延迟,疫情对公司一季度的生产、研发活动有一定影响。
采购方面,由于公司采取了较为有效的应对措施,疫情未对采购活动造成较大影响。
军品销售、回款方面,公司的客户主要集中于北京、成都、西安、武汉、上海等地,一方面,疫情限制了人员的流动,使得公司对客户需求响应受到一定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客户疫情期间停工影响,公司产品的验收及回款有所推迟,具体而言,一季度93.67万元发出商品未按预期验收,584.15万元账款未能及时收回,对一季度产生了不利影响。
民品销售、回款方面,主要海外业务受疫情影响。由于欧洲改装工厂停工,USAT向公司采购的第三批次产品最后3台无法发货,影响了收款节奏。同时,沙特政府采取了控制措施,Taqnia Space尚未恢复正常办公,无法支付给USAT款项,使USAT不能按时支付公司货款。总体上影响了公司约618.75万美元的收款,对公司的回款影响较大。截止本招股书出具之日,英国、美国及沙特阿拉伯疫情影响尚未消除,对公司发货及收款的影响尚未消除。
虽然上述影响仅为暂时性影响,但不能排除后续疫情变化及相关产业传导等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7.84%、64.89%和65.91%,毛利率水平呈上升态势。由于产品具有定制化的特点,公司每年根据客户的需求生产和销售具体产品,报告期内,公司高毛利率产品销售占比的不断提升驱动了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的提升。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毛利率分布情况如下: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毛利率超过60% 78.65% 74.82% 61.83%
毛利率60%以下 21.35% 25.18% 38.17%
由上表可见,产品销售结构向高毛利率产品集中驱动了公司毛利率的提升。
此外,公司为开拓境外业务,按照销售产品的数量支付佣金及售后服务费用,由于相关费用与销售数量直接相关,为充分反映公司整体的毛利润情况,模拟测算在扣除销售佣金、售后服务费影响后的公司的综合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28,306.50 20,248.81 16,056.82
业务成本 12,665.58 8,697.21 7,029.32
毛利率 55.26% 57.05% 56.22%
由上表可见,扣除销售佣金、售后服务费影响后,公司的综合毛利率降低较为显著,因此,公司为开拓市场所支付的销售佣金、售后服务费亦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构成较大影响。
综上,由于公司客户每年根据采购计划安排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不同,未来,如果公司不能继续获取客户高价值含量的订单导致收入结构变化或者收入结构、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价格、用工成本波动,或公司为开拓市场而支付了较高的费用,则可能导致综合毛利率水平波动,进而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492.01万元、15,884.55万元和24,230.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10%、27.13%和27.79%。由于应收账款金额较大,若不能及时收回,可能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如果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的风险。
以2019年度为例,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25,768.07万元,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计提坏账准备1,538.07万元,计提比例5.97%。如果公司客户销售回款放慢,假设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上升5%、10%、15%,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将由此增加1,288.40万元、2,576.81万元和3,865.21万元,相应利润总额的下降幅度分别为16.29%、32.58%和
48.86%,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程度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较长的风险
在军品销售领域,行业中付款条款普遍约定为根据合同签订、进度审查、产品交付验收、质保期等节点分批支付合同款,在各付款节点客户根据其内部审核流程及付款计划向公司付款;同时,部分客户还需在收到上级单位款项后再向发行人付款。其中,公司部分产品配套层级较低使其应收账款回款周期在一年以上。由于军品业务配套层级相对较多,回款周期较长,基于此,公司回款的周期较大程度上受公司产品所处配套层级的影响。
民品销售方面,公司主要面向海洋和民航市场进行销售,回款周期取决于下游客户信用状况、付款能力、合同约定、客户业务开展情况等多项商业因素的影响。同时,公司船载市场下游客户普遍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回收设备投入的成本,导致其向公司的回款速度较慢,从而一定程度上拉长了公司民品业务的回款周
期。公司部分民品的回款周期在一年以上。
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41、1.60和1.41。应收账款作为发行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回款周期影响发行人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若未来公司军工产品配套层级降低或民品客户不能按期回款,则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过长,公司可能面临运营效率降低和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4、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在军品销售领域,受军方采购资金预算管理和军方项目整体安排的影响,国防领域客户一般于年初制定当年财务预算和生产计划,根据预算和计划再确定合适的供应商并下发生产任务通知书,并通常于下半年完成产品的交付和验收。其中,根据发行人客户及检验单位工作安排,公司产品交付、验收及结算集中于下半年尤其是四季度。
在民品销售领域,对于机载卫星通信产品,由于公司产品主要服务于沙特阿拉伯市场,受当地宗教习俗的影响,公司发货一般集中于每年第四季度;对于船载卫星通信产品,由于公司产品主要服务于海洋市场,受船只出海返港停留时间的影响,公司产品装船高峰一般为每年春节(出海、捕鱼淡季,停靠时间长),公司下游的客户一般要求公司在每年四季度发货。
基于下游市场的行业特点,公司收入分布存在一定的季节性特征。由于国防领域客户的采购常受到国家政策、国际环境、国家安全形势、地缘政治、国防发展水平等的影响;民品领域客户的采购除了行业特征影响外,亦会受其自身经营计划、安排影响,从而使公司收入的季节性分布存在一定波动性,对公司执行生产计划、资金使用等经营活动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公司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5、存货减值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发出商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539.67万元、9,969.87万元和10,925.66万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按照产品需求,考虑相关原材料的采购周期等因素,会适当提前安排部分原材料的备货采购。未来若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能有效控制成本费用,或客户订货计划出现变动,或相关原材料市场价值大幅下跌,则将可能导致存货出现减值的风险。
6、人力成本上升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是知识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人才是公司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一方面,随着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公司人员数量尤其是高端研发人才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卫星应用行业人才较为短缺,特别是具备尖端技术设计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的复合型高端人才一般均有较高的收入预期,公司为吸引优秀人才需要不断加大人工成本开支。因此,未来人员工资水平持续上涨将导致公司成本费用不断上升,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受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未来公司人力成本将相应上升。如果人均产值无法相应增长,则人力成本的上升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公司原材料主要包括芯片、各类模块、组件等集成电路产品,电阻、电容、电感等电子元器件产品,PCB板、结构件、线缆等结构产品以及
各类生产工具。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价格较为稳定,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若出
现短期大幅上涨,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变,但原材料采购价格整体上升一定幅度即营业成本中直接材料费用上升,其余各项成本及费用等因素保持不变,按5%-15%的上升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原材料价格整体上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万元)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升幅度
5% 404.77 5.12%
10% 809.54 10.23%
15% 1,214.32 15.35%
以2019年度为例,假设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规模不变,但人力成本整体上升一定幅度即营业成本中直接人工费用及期间费用中职工薪酬上升,其余各项成本及费用等因素保持不变,按5%-15%的上升幅度进行测算,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人力成本整体上升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金额(万元) 2019年利润总额下降幅度
幅度
5% 210.75 2.66%
10% 421.50 5.33%
15% 632.24 7.99%
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759.33万元、5,062.34万元和2,687.48万元。公司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公司的采购支出、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持续增长,产品的研发投入持续增加,而公司下游国防领域客户通常付款周期较长且需结合其当年财务预算使用情况、付款计划安排等进行分配,资金支出与销售回款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此外,近年来公司民品业务处于快速成长期,相关资源投入需求更大,同时,部分下游客户的付款进度相对滞后,使公司销售回款滞后于资金支出。因此,公司资金支出与相应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存在时间差异,可能使得公司资金状况紧张,面临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风险。特提醒投资者注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8、军品暂定价格与审定价格差异导致收入及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部分军品的销售价格由军方审价确定,由于军方对新产品的价格批复周期较长,针对尚未审价确定的产品,公司按照与客户签订的暂定价合同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在军方批价后对最终价格与暂定价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因此公司存在军品最终审定价格与暂定价格存在差异导致收入及业绩波动的风险。
9、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盟升科技持有编号为GR20185100093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18年12月3日),有效期为三年;国卫通信持有编号为GR201851000702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2018年12月3日),有效期为三年。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
公司军品业务根据军工企业相关退税规定,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办理免税申报,对于军品免征增值税合同清单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办理退库手续。另外,盟升科技、国卫通信销售中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获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617.33万元、443.89万元和1,460.76万元,占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26.06%、11.52%和18.47%。未来如果国家调整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公司不能
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1、技术开发迭代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收入的占比分别为83.76%、98.28%以及96.82%,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比例较高。
作为知识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定制化产品的设计、研发是否达到客户预期,技术储备是否能够应对市场竞争均依赖于公司的经验、对行业的理解和人才的积累等,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对技术、产品的发展趋势做出正确判断并及时做出准确决策,有可能导致新技术的开发失败,或者新技术开发迭代速度不能达到客户或市场的预期,将会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竞争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鉴于公司核心技术产生的收入比例较高,若未来公司核心技术落后于行业技术水平,则存在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
2、公司专利数量较少,专利体系的技术保护能力相对较弱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69项专利,其中6项为发明专利,48项为实用新型专利,出于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性的考虑,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公司未将卫星导航领域相关核心技术申请专利;同时,公司卫星通信业务技术体系形成时间较晚,相关的专利授权数量较少。
因此,公司专利数量较少,尤其发明数量低于可比上市公司水平,公司专利体系的技术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存在专利体系保护较弱的风险。
3、核心技术泄露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比例较高,同时,公司未将卫星导航领域相关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主要通过自身保密制度和措施进行管理。基于此,核心技术是发行人持续经营和保持竞争优势的的基础保障,未来如果公司核心技术的信息保护措施不善或由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研发团队变动等因素导致公司核心技术泄露,则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4、研发失败和成果转化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产品研发周期较长、资金投入较大,需要经过立项、设计、初样、正样等多个阶段的迭代,为保证公司产品的技术符合市场需求,发行人往往需要提前较长时间进行产品研发规划并持续投入资金进行预研,在长时间的产品研发过程中,研发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发行人研发失败或者研发成果无法顺利实现产业化,将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法律风险
1、国家秘密发生泄露的风险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须经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发行人拥有《二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和《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等资质。因此,公司生产经营中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不排除一些意外情况的发生有可能导致有关国家秘密泄露,进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资质风险
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从事军品生产的企业需要获得法律、法规规定所必须的经营资质或资格认证。发行人已具备军品业务所必需的经营资质和资格认证,目前持有《二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经营资质和资格认证。若公司需要获得的相关资质不能持续取得或备案不能被受理,将面临被取消相关经营资质或资格认证而无法继续从事军品生产的风险。
3、宏观环境变化的风险
国防领域作为特殊的经济领域,主要受国际环境、国家安全形势、地缘政治、国防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若未来国际国内形势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国家削减军费支出,或调整与发行人产品相关的军费支出预算,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五)内控管理风险
近年来,发行人处于快速扩张阶段,业绩迅速增长,资产规模和利润水平持续提高。本次发行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以及发行人业务的自然增长将使发行人整体规模的进一步扩张,管控难度有所提升,对发行人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发行人不能及时响应业务扩张对经营管理的更高要求,提高管理能力,将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和持续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六)发行认购不足风险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867.00万股,用于卫星导航产品产业化项目、卫星通信产品产业化项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公开发行投资者认购公司股票主要基于对公司当前市场价值、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由于投资者投资偏好不同、对行业以及公司业务的理解不同,若公司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不能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则可能存在本次发行认购不足的风险。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算资金总额50,783.99万元,拟投资于卫星导航产品产业化项目、卫星通信产品产业化项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的实施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以下风险:
1、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段时间,在项目全部建成后才有可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因此,短期内公司将面临由于资本快速扩张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将增加35,783.99万元,预计每年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大约3,263.42万元,若市场出现变化,投资项目预期收益难以实现,仍存在因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大幅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额较大,虽然公司已进行相关准备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但仍存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未能按计划实施完成的风险。
4、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中卫星导航产品产业化项目、卫星通信产品产业化项目实施后将提升公司卫星导航产品和卫星通信产品的产能和产品质量,由于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对卫星导航、卫星通信行业未来市场规模、技术和产品发展趋势等因素的判断而设置,如果未来市场需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竞争状况等多种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未来市场发展情况不及预期,则募投项目建成后将面临着产能不能有效消化的风险。
十九、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盟升电子作为一家专注于卫星导航和卫星通信终端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多年积累,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技术积累,对产品在强干扰、高动态的环境下的要求有了深刻的理解,构建了较高的技术壁垒。公司在卫星导航领域已自主掌握导航天线、微波变频、信号与信息处理等环节核心技术,在卫星通信领域掌握了天馈设计、射频及微波、传动结构及力学仿真分析、惯性导航及伺服跟踪等主要环节的核心技术。
其次,盟升电子所处的军工电子信息行业是国防科技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军队正处于信息化建设关键阶段,未来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加速和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深入,我国军工电子行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通道。另一方面,在民用市场,随着精准农业、交通运输、海洋渔业、防灾减灾等多个专业领域对位置、通信需求的不断提升,卫星通信作为全球卫星应用的首要领域,随着未来高通量卫星的建设和推广,未来亦将有着巨大的发展机遇。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较好,发行人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与客户资源等优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十、本机构的保荐意见
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规定。盟升电子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因此,华泰联合证券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李明晟
保荐代表人:
陈劭悦 姜海洋
内核负责人:
邵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陈劭悦和姜海洋担任本公司推荐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陈劭悦先生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 3 年曾担任过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代表人,项目已完成发行;(3)最近 3 年内无违规记录。
姜海洋先生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 3 年曾担任过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项目已完成发行;(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劭悦 姜海洋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李明晟担任本公司推荐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项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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