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
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46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6月3日出具的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盟升电子”)的《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98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针对该《意见落实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提交贵所,请予审核。
注1:报告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
注2:除特殊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万元。
问题一:请发行人重新评估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及盟升道合内多次股份转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盟升道合不属于员工股权激励平台,股份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
为增强资金实力,促进公司发展,2016年4月公司拟通过增资方式进一步引入外部投资人。在引入外部投资人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充分听取了员工意见,在引入外部投资人的同时同意有意愿的员工自发组织形成合伙企业,采用与外部投资者一致的价格共同投资公司。因此,盟升道合系由员工自发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目的并非公司为了获取员工服务,故不属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公司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相应员工在投资入股时无需计提股份支付费用。
盟升道合与公司其他两个持股平台盟升创合、盟升志合的设立目的、入股方式、管理方式、转让限制等对比情况如下:
内容 盟升道合 盟升创合、盟升志合
因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员工自发组建设立 根据发行人《成都盟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目的 投资平台,以投资为目的持有发行人股 员工持股方案》,明确盟升创合和盟升志合
份。其设立不受发行人所控制,发行人主 为发行人的员工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与盟升道合管理
2013 年发行人发起设立时盟升创合即为
2016年,与其他投资机构弘升衡达互强、 股东,2015年实施股权激励,盟升创合将
入股方式 弘升衡达精诚、蓝海沣盈、胡妍丽一同签 有限合伙份转让给员工,因人数限制,盟
署《增资协议书》,共同入股投资发行人 升创合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盟升志合,由此
完成股权激励
盟升道合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 盟升创合、盟升志合一直由发行人实际控
管理方式 共同选举决定,且由员工担任,不由实际 制人向荣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上由
控制人担任,管理上由员工自主管理 实际控制人控制
盟升道合于2016年设立及投资时为普通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
盟升道合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 盟升创合、盟升志合从设立至今一直为有
企业类型 等权利,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 限合伙企业,由实际控制人向荣担任执行
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 事务合伙人
以按照协议约定撤销该委托;后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盟升道合于2018年8月
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
盟升道合对合伙份额转让的主要限制为, 盟升创合、盟升志合对合伙份额仅能转让
在盟升电子成功上市且上市后相关锁定 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让方(盟升志
合伙份额转让限制 期届满前,转让对象应为发行人公司员工 合/盟升创合合伙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盟
(公司员工内可以随意转让),同时并未 升电子员工),根据公司持股方案,转让价
对转让价格作出任何限制 格按照原始出资成本确定
间接取得盟升电子 每股46.86元(与同期PE入股价格一致) 每股4元(远低于同期PE入股价格)
股份的价格
由上表可见,盟升道合与其他两个员工激励平台,在设立目的、入股方式、管理方式、企业类型、限制转让条件等方面均有显著不同。(1)入股方式上,盟升道合和其他PE股东一同投资入股,而盟升创合、盟升志合则是一开始就计划设立的员工股权激励平台,后续将有限合伙的份额转让给员工,设立的目的和入股的方式两者显著不同;(2)管理方式上,盟升道合由员工自行管理,员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盟升创合、盟升志合则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上由实际控制人控制,两者在管理上有显著不同;(3)转让限制条件上,盟升道合在员工内部可以随意转让,价格不受限制,盟升创合、盟升志合的转让需由实际控制人决定,价格为初始成本,两者有明显的不同。因此,盟升道合的设立是员工自发组织的投资行为,并非是为获得员工的服务为目的,故不属于公司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相应员工在投资入股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对于后续转让过程,相关员工在离职时,为确保投入资金的尽快收回,降低投资的不确定性,持股员工经与发行人其他员工协商,以其原始出资成本转让退出。由于相关转让系员工之间投资行为确认的结果,并非是公司为获得员工的服务为目的,故亦不属于公司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无需计提股份支付费用。
综上所述,盟升道合不属于员工股权激励平台,报告期内涉及的多次股份转让为员工自发的投资行为,无需确认股份支付。
(二)报告期内员工股权激励平台盟升创合和盟升志合股份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层面共有2个股权激励平台盟升创合、盟升志合,在初次有限合伙份额/股权转让时已确认股份支付。
后续离职员工将有限合伙的份额转让给创始股东刘荣不涉及股份支付,具体原因如下:
1、盟升创合
盟升创合是为了激励公司员工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盟升创合成立于2013年7月,成立时注册资本300万元,由创始股东向荣、刘荣分别缴纳10万元、290万元,并由向荣担任普通合伙人。其后,根据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刘荣于2015年9月将其所持的部分盟升创合合伙份额转让予了公司员工。
报告期内,部分员工离职退出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约定,需将份额转让予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因此,该部分退出员工将其份额转回予创始股东刘荣。由于该部份员工的合伙企业份额来自于创始股东刘荣,其退出后刘荣回收其授予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目的并非为获得刘荣的服务,故相关员工份额转回不涉及股份支付。
2、盟升志合
盟升志合是为了激励公司员工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盟升志合成立于2015年9月,成立时注册资本900万元,由向荣、温黔伟、向静、覃光全等46名合伙人出资设立,并由向荣担任普通合伙人。
报告期内,部分员工离职退出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约定,需将份额转让予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因此,退出员工李化龙、唐海军、黄海军、叶圣江将其份额转回予创始股东刘荣,退出员工蒋京呈与员工陈英协商后,溢价将其股份转让予陈英。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盟升志合的设立主要是由于公司 2015 年计划激励的人数已超过50人,已有的股权激励平台盟升创合无法满足需求(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数不能超过50人),因此,除盟升创合外,需再行设立一个合伙企业用于股权激励。基于此,成立了盟升志合,并于2015年9月由盟升创合转让225万股盟升电子股票予盟升志合以完成员工股权激励,且于转让当年确认了股份支付。盟升创合股份转让盟升志合次日,刘荣即将所持的部分盟升创合合伙份额转让予了盟升创合层面待激励的公司员工。
盟升创合的合伙人结构上,刘荣持有绝大多数的合伙企业份额(向荣持有10万元、刘荣持有290万元)。基于此,对盟升志合员工的激励股权亦是来源于创始股东刘荣,因而退出员工李化龙、唐海军、黄海军、叶圣江将其份额转回予创始股东刘荣,亦属于退出后刘荣回收其授予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目的并非为获得刘荣的服务。
因此,盟升志合和盟升创合以不同形式将股权授予了员工,其本质还是根据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同一批次员工的股权激励,其股份的来源为创始股东刘荣所持有的股份,故其退出后刘荣回收其授予的合伙企业份额的转让目的并非为获得刘荣的服务。
此外,蒋京呈退出时将盟升志合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予陈英系员工之间商业谈判确认的结果。
综上所述,盟升创合和盟升志合多次股权转让,主要是后续离职员工将有限合伙的份额转让给创始股东刘荣,因其获得股份的来源为创始股东刘荣所持有的股份,故其退出后刘荣回收其授予的合伙企业份额的转让目的并非为获得刘荣的服务。因
此,相关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
(三)模拟测算股份支付的影响
1、盟升道合
报告期内,员工徐体林、杜强、李化龙、陈运均、艾旭超等员工离职退出了盟升道合,即使按盟退出时的股权公允价值计提股份支付费用,模拟测算的金额如下:
有限合伙 合伙份额 对应发行人 公允价值 对应转出 模拟确认股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出份额 转让价格 股权价格 (元/股) 发行人股数 份支付金额
(万份) (元/出资额) (元/股) (万股) (万元)
徐体林 覃光全 10.00 1.00 11.72 15.62 0.85 3.33
杜强 7.50 1.00 11.72 15.62 0.64 2.50
2017.04
李化龙 杨飞 7.50 1.00 11.72 15.62 0.64 2.50
陈运均 15.00 1.00 11.72 15.62 1.28 5.00
2017.08 艾旭超 曾汉兵 7.50 1.00 11.72 15.62 0.64 2.50
小计 15.82
叶圣江 15.00 1.00 11.72 16.86 1.28 6.58
谭震 15.00 1.00 11.72 16.86 1.28 6.58
唐海军 125.00 1.00 11.72 16.86 10.67 54.82
黄海军 7.50 1.00 11.72 16.86 0.64 3.29
2019.08 刘荣
杜小平 15.00 1.00 11.72 16.86 1.28 6.58
曹亮 15.00 1.00 11.72 16.86 1.28 6.58
汤继伟 6.00 1.00 11.72 16.86 0.51 2.63
官庆卿 12.00 1.00 11.72 16.86 1.02 5.25
小计 92.32
由上表可见,即使按盟升道合内部员工之间转让时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017年需确认15.82万元、2019年需确认92.32万元。
2、盟升创合
即使按盟升创合员工吉奇灵、林前维、杜小平、汤继伟、谭震退出时的股权公允价值计提股份支付费用,模拟测算的金额如下:
对应转 股份支
有限合伙 合伙份额 对应发行人 出 付 授予时已确认 模拟确认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出份额 转让价格 股权价格 公允价值 发行人 金额 股份支付金额 股份支付
(万份) (元/出资额) (元/股) (元/股) 股数 (万 (万元) 金额
(万 元) (万元)
股)
2017.06 吉奇灵 刘荣 3.00 1.00 1.00 15.62 3.00 43.86 8.67 35.19
小计 35.19
林前维 3.00 0.93 1.00 2.79 44.25 8.67 35.58
杜小平 6.00 2.325 2.50 5.58 80.13 43.53 36.60
2019.08 刘荣 16.86
汤继伟 8.00 3.72 4.00 7.44 95.68 92.96 2.72
谭震 8.00 3.72 4.00 7.44 95.68 92.96 2.72
小计 77.62
由上表可见,即使按盟升创合员工吉奇灵、林前维、杜小平、汤继伟、谭震退出时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017年需确认35.19万元、2019年需确认77.62万元。
3、盟升志合
即使按盟升志合员工李化龙、唐海军、黄海军、叶圣江、蒋京呈退出时的股权公允价值计提股份支付费用,模拟测算的金额如下:
对应转 股份支
有限合伙 合伙份额 对应发行人 出 付 授予时已确认 模拟确认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出份额 转让价格 股权价格 公允价值 发行人 金额 股份支付金额 股份支付
(万份) (元/出资额) (元/股) (元/股) 股数 (万 (万元) 金额
(万 元) (万元)
股)
2017.04 李化龙 刘荣 6.00 1.00 4.00 15.62 6.00 69.72 17.34 52.38
小计 52.38
唐海军 20.00 0.93 1.00 18.60 295.00 57.8 237.20
2019.08 黄海军 刘荣 4.00 0.93 1.00 3.72 59.00 11.56 47.44
16.86
叶圣江 5.00 0.93 1.00 4.65 73.75 14.45 59.30
2019.08 蒋京呈 陈英 2.00 3.72 4.00 1.86 23.92 5.78 18.14
小计 362.07
由上表可见,即使按盟升志合员工李化龙、唐海军、黄海军、叶圣江、蒋京呈退出时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017年需确认52.38万元、2019年需确认362.07万元。
综上所述,模拟测算需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2017年和2019年分别为103.39万元及532.01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69%及6.73%,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了历次股权变动相应的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银行回单、股东会决议以及工商资料;
2、对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是否涉及股份支付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判断、测算;
3、查阅了股权变动后的工商资料,以及公司的账务处理;
4、查阅了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及盟升道合的合伙协议,了解其管理、转让等要求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及盟升道合内多次股份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之盖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
信会师报字[2020]第ZA9046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6月3日出具的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盟升电子”)的《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98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针对该《意见落实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意见落实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提交贵所,请予审核。
注1:报告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
注2:除特殊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万元。
问题一:请发行人重新评估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及盟升道合内多次股份转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盟升道合不属于员工股权激励平台,股份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
为增强资金实力,促进公司发展,2016年4月公司拟通过增资方式进一步引入外部投资人。在引入外部投资人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充分听取了员工意见,在引入外部投资人的同时同意有意愿的员工自发组织形成合伙企业,采用与外部投资者一致的价格共同投资公司。因此,盟升道合系由员工自发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目的并非公司为了获取员工服务,故不属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公司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相应员工在投资入股时无需计提股份支付费用。
盟升道合与公司其他两个持股平台盟升创合、盟升志合的设立目的、入股方式、管理方式、转让限制等对比情况如下:
内容 盟升道合 盟升创合、盟升志合
因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员工自发组建设立 根据发行人《成都盟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目的 投资平台,以投资为目的持有发行人股 员工持股方案》,明确盟升创合和盟升志合
份。其设立不受发行人所控制,发行人主 为发行人的员工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与盟升道合管理
2013 年发行人发起设立时盟升创合即为
2016年,与其他投资机构弘升衡达互强、 股东,2015年实施股权激励,盟升创合将
入股方式 弘升衡达精诚、蓝海沣盈、胡妍丽一同签 有限合伙份转让给员工,因人数限制,盟
署《增资协议书》,共同入股投资发行人 升创合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盟升志合,由此
完成股权激励
盟升道合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 盟升创合、盟升志合一直由发行人实际控
管理方式 共同选举决定,且由员工担任,不由实际 制人向荣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上由
控制人担任,管理上由员工自主管理 实际控制人控制
盟升道合于2016年设立及投资时为普通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
盟升道合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 盟升创合、盟升志合从设立至今一直为有
企业类型 等权利,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 限合伙企业,由实际控制人向荣担任执行
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 事务合伙人
以按照协议约定撤销该委托;后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盟升道合于2018年8月
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
盟升道合对合伙份额转让的主要限制为, 盟升创合、盟升志合对合伙份额仅能转让
在盟升电子成功上市且上市后相关锁定 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让方(盟升志
合伙份额转让限制 期届满前,转让对象应为发行人公司员工 合/盟升创合合伙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盟
(公司员工内可以随意转让),同时并未 升电子员工),根据公司持股方案,转让价
对转让价格作出任何限制 格按照原始出资成本确定
间接取得盟升电子 每股46.86元(与同期PE入股价格一致) 每股4元(远低于同期PE入股价格)
股份的价格
由上表可见,盟升道合与其他两个员工激励平台,在设立目的、入股方式、管理方式、企业类型、限制转让条件等方面均有显著不同。(1)入股方式上,盟升道合和其他PE股东一同投资入股,而盟升创合、盟升志合则是一开始就计划设立的员工股权激励平台,后续将有限合伙的份额转让给员工,设立的目的和入股的方式两者显著不同;(2)管理方式上,盟升道合由员工自行管理,员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盟升创合、盟升志合则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上由实际控制人控制,两者在管理上有显著不同;(3)转让限制条件上,盟升道合在员工内部可以随意转让,价格不受限制,盟升创合、盟升志合的转让需由实际控制人决定,价格为初始成本,两者有明显的不同。因此,盟升道合的设立是员工自发组织的投资行为,并非是为获得员工的服务为目的,故不属于公司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相应员工在投资入股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对于后续转让过程,相关员工在离职时,为确保投入资金的尽快收回,降低投资的不确定性,持股员工经与发行人其他员工协商,以其原始出资成本转让退出。由于相关转让系员工之间投资行为确认的结果,并非是公司为获得员工的服务为目的,故亦不属于公司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无需计提股份支付费用。
综上所述,盟升道合不属于员工股权激励平台,报告期内涉及的多次股份转让为员工自发的投资行为,无需确认股份支付。
(二)报告期内员工股权激励平台盟升创合和盟升志合股份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层面共有2个股权激励平台盟升创合、盟升志合,在初次有限合伙份额/股权转让时已确认股份支付。
后续离职员工将有限合伙的份额转让给创始股东刘荣不涉及股份支付,具体原因如下:
1、盟升创合
盟升创合是为了激励公司员工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盟升创合成立于2013年7月,成立时注册资本300万元,由创始股东向荣、刘荣分别缴纳10万元、290万元,并由向荣担任普通合伙人。其后,根据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刘荣于2015年9月将其所持的部分盟升创合合伙份额转让予了公司员工。
报告期内,部分员工离职退出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约定,需将份额转让予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因此,该部分退出员工将其份额转回予创始股东刘荣。由于该部份员工的合伙企业份额来自于创始股东刘荣,其退出后刘荣回收其授予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目的并非为获得刘荣的服务,故相关员工份额转回不涉及股份支付。
2、盟升志合
盟升志合是为了激励公司员工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盟升志合成立于2015年9月,成立时注册资本900万元,由向荣、温黔伟、向静、覃光全等46名合伙人出资设立,并由向荣担任普通合伙人。
报告期内,部分员工离职退出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约定,需将份额转让予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因此,退出员工李化龙、唐海军、黄海军、叶圣江将其份额转回予创始股东刘荣,退出员工蒋京呈与员工陈英协商后,溢价将其股份转让予陈英。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盟升志合的设立主要是由于公司 2015 年计划激励的人数已超过50人,已有的股权激励平台盟升创合无法满足需求(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数不能超过50人),因此,除盟升创合外,需再行设立一个合伙企业用于股权激励。基于此,成立了盟升志合,并于2015年9月由盟升创合转让225万股盟升电子股票予盟升志合以完成员工股权激励,且于转让当年确认了股份支付。盟升创合股份转让盟升志合次日,刘荣即将所持的部分盟升创合合伙份额转让予了盟升创合层面待激励的公司员工。
盟升创合的合伙人结构上,刘荣持有绝大多数的合伙企业份额(向荣持有10万元、刘荣持有290万元)。基于此,对盟升志合员工的激励股权亦是来源于创始股东刘荣,因而退出员工李化龙、唐海军、黄海军、叶圣江将其份额转回予创始股东刘荣,亦属于退出后刘荣回收其授予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目的并非为获得刘荣的服务。
因此,盟升志合和盟升创合以不同形式将股权授予了员工,其本质还是根据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同一批次员工的股权激励,其股份的来源为创始股东刘荣所持有的股份,故其退出后刘荣回收其授予的合伙企业份额的转让目的并非为获得刘荣的服务。
此外,蒋京呈退出时将盟升志合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予陈英系员工之间商业谈判确认的结果。
综上所述,盟升创合和盟升志合多次股权转让,主要是后续离职员工将有限合伙的份额转让给创始股东刘荣,因其获得股份的来源为创始股东刘荣所持有的股份,故其退出后刘荣回收其授予的合伙企业份额的转让目的并非为获得刘荣的服务。因
此,相关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
(三)模拟测算股份支付的影响
1、盟升道合
报告期内,员工徐体林、杜强、李化龙、陈运均、艾旭超等员工离职退出了盟升道合,即使按盟退出时的股权公允价值计提股份支付费用,模拟测算的金额如下:
有限合伙 合伙份额 对应发行人 公允价值 对应转出 模拟确认股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出份额 转让价格 股权价格 (元/股) 发行人股数 份支付金额
(万份) (元/出资额) (元/股) (万股) (万元)
徐体林 覃光全 10.00 1.00 11.72 15.62 0.85 3.33
杜强 7.50 1.00 11.72 15.62 0.64 2.50
2017.04
李化龙 杨飞 7.50 1.00 11.72 15.62 0.64 2.50
陈运均 15.00 1.00 11.72 15.62 1.28 5.00
2017.08 艾旭超 曾汉兵 7.50 1.00 11.72 15.62 0.64 2.50
小计 15.82
叶圣江 15.00 1.00 11.72 16.86 1.28 6.58
谭震 15.00 1.00 11.72 16.86 1.28 6.58
唐海军 125.00 1.00 11.72 16.86 10.67 54.82
黄海军 7.50 1.00 11.72 16.86 0.64 3.29
2019.08 刘荣
杜小平 15.00 1.00 11.72 16.86 1.28 6.58
曹亮 15.00 1.00 11.72 16.86 1.28 6.58
汤继伟 6.00 1.00 11.72 16.86 0.51 2.63
官庆卿 12.00 1.00 11.72 16.86 1.02 5.25
小计 92.32
由上表可见,即使按盟升道合内部员工之间转让时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017年需确认15.82万元、2019年需确认92.32万元。
2、盟升创合
即使按盟升创合员工吉奇灵、林前维、杜小平、汤继伟、谭震退出时的股权公允价值计提股份支付费用,模拟测算的金额如下:
对应转 股份支
有限合伙 合伙份额 对应发行人 出 付 授予时已确认 模拟确认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出份额 转让价格 股权价格 公允价值 发行人 金额 股份支付金额 股份支付
(万份) (元/出资额) (元/股) (元/股) 股数 (万 (万元) 金额
(万 元) (万元)
股)
2017.06 吉奇灵 刘荣 3.00 1.00 1.00 15.62 3.00 43.86 8.67 35.19
小计 35.19
林前维 3.00 0.93 1.00 2.79 44.25 8.67 35.58
杜小平 6.00 2.325 2.50 5.58 80.13 43.53 36.60
2019.08 刘荣 16.86
汤继伟 8.00 3.72 4.00 7.44 95.68 92.96 2.72
谭震 8.00 3.72 4.00 7.44 95.68 92.96 2.72
小计 77.62
由上表可见,即使按盟升创合员工吉奇灵、林前维、杜小平、汤继伟、谭震退出时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017年需确认35.19万元、2019年需确认77.62万元。
3、盟升志合
即使按盟升志合员工李化龙、唐海军、黄海军、叶圣江、蒋京呈退出时的股权公允价值计提股份支付费用,模拟测算的金额如下:
对应转 股份支
有限合伙 合伙份额 对应发行人 出 付 授予时已确认 模拟确认
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转出份额 转让价格 股权价格 公允价值 发行人 金额 股份支付金额 股份支付
(万份) (元/出资额) (元/股) (元/股) 股数 (万 (万元) 金额
(万 元) (万元)
股)
2017.04 李化龙 刘荣 6.00 1.00 4.00 15.62 6.00 69.72 17.34 52.38
小计 52.38
唐海军 20.00 0.93 1.00 18.60 295.00 57.8 237.20
2019.08 黄海军 刘荣 4.00 0.93 1.00 3.72 59.00 11.56 47.44
16.86
叶圣江 5.00 0.93 1.00 4.65 73.75 14.45 59.30
2019.08 蒋京呈 陈英 2.00 3.72 4.00 1.86 23.92 5.78 18.14
小计 362.07
由上表可见,即使按盟升志合员工李化龙、唐海军、黄海军、叶圣江、蒋京呈退出时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017年需确认52.38万元、2019年需确认362.07万元。
综上所述,模拟测算需确认的股份支付金额2017年和2019年分别为103.39万元及532.01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69%及6.73%,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了历次股权变动相应的增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银行回单、股东会决议以及工商资料;
2、对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是否涉及股份支付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判断、测算;
3、查阅了股权变动后的工商资料,以及公司的账务处理;
4、查阅了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及盟升道合的合伙协议,了解其管理、转让等要求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及盟升道合内多次股份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之盖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