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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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190858-6号
致: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非特殊说明,本法律意见所用词语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的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19年5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于2019年6月3日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三十七次、四十一次会议对本次发行预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认购协议等进行了修订,但不涉及发行方案的重大调整,独立董事均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2019年6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发行人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于2019年6月19日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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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发行方案的调整
1. 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规定,发行人对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涉及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锁定期安排等内容予以调整。
2. 2020年2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对公司八届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四次修订稿)》于2020年2月29日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3. 2020年3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于2020年3月17日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四)监管部门的核准
2020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55号,以下简称“《核准批复》”),核准了发行人的本次发行,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符合《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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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发行底价)。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公司总股本的20%,即不超过805,810,644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500,000万元。其中,盛虹苏州拟以现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且不低于100,000万元,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实际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盛虹苏州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盛虹苏州承诺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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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盛虹苏州,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购买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所有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全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六)锁定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盛虹苏州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九)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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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6
个月,即延长至2020年12月17日。
(十)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1,600万吨炼化一体化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实施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
1 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1,600万吨炼化一体化项目 6,766,396 500,000
合计 6,766,396 500,000
若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业务规划,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本次发行的承销
根据发行人与东吴证券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东吴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
根据《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发送清单》,发行人及东吴证券于2020年6月15日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130名投资者发出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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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认购邀请对象包括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前20名股东(截至2020年5月29日收市后,剔除关联方及港股通后)、30家基金
公司、18家证券公司、8家保险公司及54家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其他投资者。
本所律师经核查确认,《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发行及询价时间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特别提示等内容。《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同意并接受《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认购对象同意的申购价格、拟申购金额及有关承诺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及配售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申购时间内,即2020年6月18日09:00~12:00,发行人与东吴证券共收到认购邀请对象(不包括关联方盛虹苏州)提交的有效《申购报价单》及附件共19份,发行人与东吴证券对所有《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具体情况如下:
编号 询价对象 申购价格(元/股) 拟申购资金(万元) 传真时间
4.38 7,000 9:13
1 常熟市千斤顶厂 4.33 7,000 9:13
4.28 7,000 9:13
4.60 9,800 9:15
2 江苏鹰翔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4.45 9,900 9:15
4.30 10,000 9:15
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2 15,400 10:24
4 江苏仲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48 10,000 10:33
5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定 4.49 50,000 10:39
增优选36号资产管理产品
6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9 7,500 10:48
7 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4.83 20,000 10:49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2 7,000 10:50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6 10,500 10:54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5 7,200 10:59
11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 4.58 7,000 11:03
产定增新机遇资产管理产品
12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 4.50 7,000 11:05
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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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5 8,000 11:06
14 周磊 4.68 10,000 11:07
4.60 13,300 11:09
1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2 13,800 11:09
4.39 13,800 11:09
16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3 7,000 11:09
17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5.00 37,500 11:15
4.55 37,500 11:15
18 杭州锦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4.48 75,000 11:51
伙)
1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3 10,000 11:52
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进行申购的认购对象中除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定增新机遇资产管理产品经核查被认定为主承销商的关联方外(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间接参与认购的主体),其余认购对象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上述申购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 截至2020年6月18日,东吴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应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足额缴纳的保证金。
4. 根据《认购邀请书》,每档申报价格不低于4.28元/股。发行人与东吴证券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价格为4.48元/股,发行数量为805,810,64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610,031,685.12元。
5. 在前述原则和方式的基础上,发行人与东吴证券共同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获配数量如下:
序 发行对象名称 发行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号 (元/股) (股) (元) (月)
1 盛虹苏州 4.48 334,821,428 1,499,999,997.44 18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8 34,375,000 154,000,000.00 6
3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4.48 83,705,357 374,999,999.36 6
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8 17,857,142 79,999,996.16 6
5 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4.48 44,642,857 199,999,999.36 6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8 22,321,428 99,999,997.44 6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8 15,625,000 70,000,000.00 6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8 23,437,500 105,000,000.00 6
9 周磊 4.48 23,321,428 99,999,997.44 6
10 江苏鹰翔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4.48 21,875,000 98,000,000.0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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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发行对象名称 发行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号 (元/股) (股) (元) (月)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8 16,071,428 71,999,997.44 6
12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8 30,803,571 137,999,998.08 6
13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 4.48 15,625,000 70,000,000.00 6
型养老产品
14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定增优选36号 4.48 111,607,142 499,999,996.16 6
资产管理产品
15 杭州锦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8 10,721,363 48,031,706.24 6
合计 805,810,644 3,610,031,685.12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价格为4.48元/股,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80%,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未超过《核准批复》核准的发行数量。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1. 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薄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具有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35名。
2. 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认购资料、相关产品登记备案的证明,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产品 产品编码
1 国泰优选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SGT799
2 国泰基金-慧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SJH357
3 国泰基金51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JZ192
4 国泰基金66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JT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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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泰基金定增主题16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LB451
除上述产品外,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其他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
(2)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产品 产品编码
1 金鹰优选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LG152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产品 产品编码
1 中信证券新盛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EY569
2 中信证券智赢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SLA969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产品 产品编码
1 财通基金汇盈多策略分级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SLF276
2 财通基金汇盈多策略分级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SJZ526
3 财通基金鑫量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LE504
4 财通基金—光大银行—玉泉55号 SC4588
5 财通基金玉泉89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LB327
6 财通基金-玉泉837号资产管理计划 SCL027
7 财通基金玉泉99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LB918
8 财通基金玉泉96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JX827
9 财通基金玉泉96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JX174
10 财通基金玉泉90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JD191
11 财通基金玉泉弘龙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JZ990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产品 产品编码
1 华夏基金-国元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SLA996
除上述产品外,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其他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
(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
(7)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次认购的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
(8)杭州锦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锦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产品 备案编码
1 杭州锦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J3451
(9)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认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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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虹苏州、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磊、江苏鹰翔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内,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 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次发行对象出具的《关于认购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函》,经主承销商审核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禁止配售对象库(定向增发),本次发行获配的除盛虹苏州外的其他全部14家投资者,均非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相关要求,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五)发出缴款通知书及签订股票认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发行结果确定后,发行人与东吴证券于2020年6月19日向15名获配对象发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通知获配对象最终的发行价格、获配股数、缴款金额、缴款时间及缴款账户等信息。
发行人分别与15家发行对象签署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书》(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合同》”),对认购人、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及履行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
根据立信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07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6月23日止,盛虹苏州等15名特定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缴存于东吴证券在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账号:30160188000082566),缴存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10,031,685.12元。
根据立信出具的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074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6月23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向盛虹苏州等1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05,810,644股,应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610,031,685.1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7,793,240.13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1,667,594.4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82,238,444.99元。其 中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805,810,644.00元,增 加 资 本 公 积 人 民 币2,776,427,800.99元(其中发行费用对应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1,667,594.41元未抵减资本公积)。截至2020年6月23日止,发行人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4,834,863,866.00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4,834,863,866.00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过程和结果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后续事宜
(一)发行人尚需依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本次登记完成后,尚需依法向深交所办理有关新股发行股票上市核准程序;
(三)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发行人尚需依法履行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过程、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全额缴纳认购资金,并经有关验资机构验资;
(四)除盛虹苏州外,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五)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以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方式认购的,已提供其产品备案证明,均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4)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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