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恒誉环保 股票代码:688309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utech Environmen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海棠路988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2020年7月13日
特别提示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誉环保”、“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公开发行20,002,700股,发行后总股本80,010,733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18,198,48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7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处于较高水平
本次发行价格24.79元/股对应的本公司市盈率如下:
(1)23.0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3.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0.7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1.4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本公司所在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5),截止2020年6月3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9.13倍。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的发行人2019年扣除非经常行损益前后孰低的市盈率为31.44倍,虽然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裂解技术在下游市场运用的不确定性风险
裂解技术已在国内外废轮胎处理领域实现了较好的市场运用,废塑料处理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市场应用,但在污油泥、有机危废处理领域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基于在废轮胎废塑料处理领域的成熟裂解技术及裂解技术在有机物处理领域基础技术的一致性,裂解技术在有机物处理领域的技术应用成熟度较高,以发行人为代表的有机废弃物裂解设备制造企业在污油泥、有机危废处理领域均存在成功的应用案例。但由于相关废物收集体系的不完善、政策变化的不确定性、下游市场对价格较高的安全环保型连续式设备存在一定的接受过程等因素影响,裂解技术在下游市场的运用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此外,发行人裂解装备相关业务领域除裂解工艺外存在多种处理技术路线(污油泥-化学热洗处理、常温溶剂萃取、焚烧处理等,废轮胎-再生胶、翻新、热能利用等,废塑料-回收再生处理、填埋处理、焚烧处理等,有机危废-焚烧处理、填埋处理、水泥窑协同处置等),且部分工艺已经比较成熟并大规模应用(如以废轮胎生产再生胶、以废塑料再生塑料颗粒等),而下游市场选择不同技术路线需要综合考虑环保效果、经济效益等多种因素,因此导致裂解技术在下游市场的推广应用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且客户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营业收入金额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00.00%、98.47%、99.18%,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原因为:①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各类工业连续化裂解生产线,单条生产线价值较高,发行人承接了行业内的重点工程和大型项目,单个项目往往由数条生产线构成,项目金额较大;②下游污油泥领域存在市场集中度较高的情况,使得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且客户单一。
在污油泥处理领域,污油泥裂解生产线属于发行人报告期内新拓展的业务,发行人客户仅顺通环保1家。报告期内,顺通环保的销售收入金额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6.07%、64.45%、59.99%,客户集中度较高且客户单一。目前,顺通环保一期、二期项目已投产运营,三期及南疆项目正在建造过程中。顺通环保一期、二期项目目前运行良好,但裂解技术属于污油泥处置领域的新兴技术,市场对其认知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发行人在污油泥处理领域的市场拓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废轮胎和废塑料处理领域,发行人主要客户包括美丽中国公司、挪威Quantafuel、中硕环保、桑德恒誉、伊拉克 ABRAJ 公司和御峰环保,报告期内废轮胎和废塑料裂解生产线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1,776.61万元、8,906.14万元、1,744.28万元,客户集中度较高且2019年收入下降幅度较大。
在危险废弃物处理领域,危废裂解生产线属于发行人报告期内新拓展的业务,发行人客户仅申联环保1家,自2019年度首次实现销售收入7,631.14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32.56%,客户集中度较高且客户单一。目前,申联环保项目处于建造过程中,尚未投产运营,项目的运营效果以及未来能否起到示范辐射效应尚且不明,发行人在危险废弃物处理领域能否进行市场拓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综上,发行人作为大型装备制造企业,未来影响发行人的项目工程数量及规模大小主要依赖于发行人是否具备先进的热裂解处理技术、成熟的项目运营经验和较高的品牌知名度等因素。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数量较少,客户集中度较高,发行人需要不断开拓新客户和维系老客户,承接新业务,以保证发行人经营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如果发行人未来开拓新客户不利,且存量老客户业务需求出现显著下降,则可能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显著不利影响,面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三)报告期内业务结构变化较大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有机废弃物裂解技术研发及相关装备设计、生产与销售。在有机废弃物处理应用领域,前期主要集中在废轮胎、废塑料处理领域并拥有成熟的应用案例,近年来随着发行人技术开发领域的拓宽,首次将有机废弃物处理应用领域拓展至污油泥和危废的处理并实现相关装备的销售。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中污油泥裂解生产线的销售占比分别为66.07%、64.45%、59.99%;危废裂解生产线的销售结构占比分别为0.00%、0.00%、32.56%,污油泥和危废裂解生产线销售占比较高,发行人业务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由于发行人在污油泥、有机危废处理领域的应用尚处于首次应用阶段,未来能否进一步进行市场推广,维持目前业务结构,开拓出更多污油泥、有机危废应用领域的新客户,将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四)对桑德恒誉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应收桑德恒誉款项1,220.00万元,因桑德恒誉出现资金困难,发行人对桑德恒誉应收账款可能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目前桑德恒誉项目已处于暂停制造状态,截至报告期末桑德恒誉项目的工程施工累计金额为2,004.48万元,工程结算累计金额为3,240.00万元,工程结算金额大于工程施工金额所形成的预收款项(已结算未完工款项)金额为1,235.52万元。如果上述对桑德恒誉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则应收账款将抵减上述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项)金额,由于预收账款(已结算未完工款项)金额能够覆盖对桑德恒誉的应收账款金额,上述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对发行人当期损益及所有者权益影响金额较小。
(五)以外协生产方式为主、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较少的风险
发行人采取以外协生产方式为主、自主生产方式为辅的生产模式,生产环节主要为组装、指导安装及运行调试等过程。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生产人员 27人,生产人员较少,如果生产人员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生产需求,将限制发行人的产能,对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营销模式上一般通过参加行业展会、参加行业会议、示范工程辐射效应、网络宣传等方式吸引潜在客户的关注,通过详细的技术和商务交流、运行现场参观等一系列尽职调查后与客户达成销售合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销售人员14人,销售人员较少,如果销售人员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市场开拓需要,则可能对发行人开拓新客户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六)外协加工件采购、配套的风险
专业分工、协作配套是大型装备制造行业的一个特点,公司作为各类裂解生产线的整线制造商,定位于以技术研发、项目设计、项目管理为主的经营机制,主要是对生产线整体运营方案的实用性及针对性、控制系统的精准性、关键部件的品质、整体运营的效率效果提升进行技术研究,负责生产线的整体设计、指导安装/运行调试、软件嵌入、过程控制等服务并向客户提供品牌产品。而对于各功能部件的生产则委托给与外部供应商协作完成,其中定制设备及定制件则是由公司提供设计方案、图纸并签署保密协议,由外协供应商协作完成。
报告期内,委托外协供应商加工的定制设备及定制件金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9.22%、80.82%及78.79%。外协加工件占采购总额比重较大,如果外协件的供货数量、产品质量及供货周期不能满足公司的生产需要,或外协供应商不稳定、外协价格发生重大变化,都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七)应用领域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污油泥裂解生产线业务收入占比较高,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66.07%、64.45%、59.99%,可能导致公司对下游行业需求依赖程度较高,影响公司整体的抗风险能力。如果下游行业的市场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其他行业领域收入规模不能及时扩大,将会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八)发行人核心技术被模仿、被替代及迭代风险
若发行人同行业企业对发行人核心技术进行模仿,或开发出更好的其他与裂解技术、裂解装备相关的适用技术,将会对发行人的技术和市场优势地位产生较大的冲击,进而会影响到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发行人因而存在核心技术被模仿、被替代及迭代风险。
(九)销售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3.22%、46.12%、45.64%,显示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主要系公司重点发展大客户,对于重点项目或大型项目给予更高的资源和成本投入所致。
如果上述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将会使公司产品价格下降,产品毛利率水平也随之降低,进而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若公司不能及时推出契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则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水平存在因为行业竞争加剧等不利因素而下降的风险。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6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3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0]189号批准。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8,001.0733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8,198,482股股票于2020年7月14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恒誉环保”,证券代码为“688309”。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7月14日
(三)股票简称:恒誉环保
(四)股票扩位简称:恒誉环保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309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80,010,733股
(七)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0,002,7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无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8,198,482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61,812,251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000,135股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288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04,083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05%,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23%,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4.02%。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24.79元/股,本公司股份总数为8,001.0733万股,上市时市值为19.83亿元,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发行人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482.33万元,不低于1亿元。2018、2019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7,475.41万元、6,308.94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IUTECH ENVIRONMEN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 牛斌
注册资本 6,000.8033万元(本次发行前)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年04月11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年10月29日
公司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海棠路9889号
邮政编码 250031
电话 0531-86196309
传真 0531-86196303
互联网网址 www.niutech.com
电子邮箱 corrine@niutech.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证券部
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钟穗丽(董事会秘书),0531-86196309
的部门负责人及电话号码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技术开发和生产;高分子聚合废弃物热
分解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生产废橡胶、废塑料、污油泥、
废矿物油、煤焦油渣、市政污泥、工业固废、危废、生活垃
经营范围 圾、生物质工业连续化裂解环保装备;油品净化技术研发及装
备制造;裂解炭黑应用技术研发及设备生产销售;销售本公
司生产的产品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
易;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机废弃物裂解技术研发及相关装备设计、生产与销售,是
主营业务 集有机废弃物裂解技术研发与裂解装备制造技术研发于一体
的创新型企业。裂解技术是实现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
资源化处理的一种有效方式。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高端装备制造
所属行业 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处行业可
归属为“7.2.1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及“7.3.1矿产资源与
工业废弃资源利用设备制造”,对应的重点产品和服务包括固
体废物处理处置装备、油泥回转式连续低温热解装备、废旧
轮胎分解制油和炭黑装置、废塑料再生液化技术装置等;根
据《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推荐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可归属于节
能环保产业中的先进环保技术装备。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C制
造业”中的“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筠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筠龙投资持有恒誉环保2,751.46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5.85%,为公司控股股东。筠龙投资成立于2015年7月13日,成立时名称为济南恒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10月11日更名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筠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区C0433,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牛斌,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认缴及实缴出资额均为55.00万元,目前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牛斌 49.21 49.21 89.47% 普通合伙人
2 王新明 5.79 5.79 10.53%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55.00 55.00 100.00%
注:牛斌、王新明为夫妻关系。
筠龙投资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截止2019年12月31日,筠龙投资资产总额为219.58万元,净资产60.32万元,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537.34万元。2019年度相关财务数据已经宁波国信震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2、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牛斌和牛晓璐。牛斌通过筠龙投资、银晟投资间接持有公司44.30%的股份。筠龙投资持有发行人27,514,586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5.85%,银晟投资持有发行人 5,026,601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8.38%,牛斌先生能够通过筠龙投资和银晟投资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54.23%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牛晓璐为牛斌先生之女,直接持有公司4.18%股权,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牛斌,男,195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7010319560309****,住址:济南市天桥区柳云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牛晓璐,女,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7010219830303****,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号,现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牛斌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未被质押,亦不存在其它争议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共有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本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 名 职 位 任期
1 牛斌 董事长 2018.10.25-2021.10.24
2 钟穗丽 董事 2018.10.25-2021.10.24
3 牛晓璐 董事 2018.10.25-2021.10.24
4 周琛 董事 2018.10.25-2021.10.24
5 王忠诚 董事 2018.10.25-2021.10.24
6 彭立果 董事 2019.4.12-2021.10.24
7 彭应登 独立董事 2019.4.12-2021.10.24
8 姜宏青 独立董事 2019.4.12-2021.10.24
9 王守仁 独立董事 2019.4.12-2021.10.24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共有监事3名,其中包括职工代表监事1名,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 名 职 位 任期
1 刘萍 监事会主席 2018.10.25-2021.10.24
2 牛学超 职工代表监事 2018.10.25-2021.10.24
3 张海敏 监事 2018.10.25-2021.10.24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4名。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 名 职 位 任期
1 牛斌 总经理 2018.11.23-2021.10.24
2 钟穗丽 董事会秘书 2018.11.23-2021.10.24
3 李宗才 副总经理 2018.11.23-2021.10.24
序号 姓 名 职 位 任期
4 杨景智 财务总监 2018.11.23-2021.10.24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5名,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牛斌 董事长兼总经理、技术研发负责人
2 张海敏 监事、工艺部经理
3 李宗才 副总经理
4 鲁锋 工艺工程师
5 童兰英 工艺工程师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 持股数量占
号 姓 名 公司任职或亲属关系 量(万股) 数量(万 发行前的比 限售情况
股) 例
1 牛斌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 - 2,658.53 44.30% 36个月
术人员
2 王新明 牛斌之配偶 - 289.65 4.83% 36个月
3 钟穗丽 董事、董事会秘书 - 511.01 8.52% 36个月/12
个月1
4 周昱志 钟穗丽之女 - 24.66 0.41% 36个月
5 牛晓璐 董事、牛斌之女 250.99 - 4.18% 36个月
6 周琛 董事 - 6.80 0.11% 36个月
7 王忠诚 董事 - 6.60 0.11% 36个月
8 彭立果 董事 - 8.56 0.14% 12个月
9 刘萍 监事会主席 - 6.60 0.11% 36个月
10 牛学超 监事 - 5.00 0.08% 36个月
11 张海敏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 5.00 0.08% 36个月
12 李宗才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 8.00 0.13% 36个月
1 注:钟穗丽通过银晟投资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锁定36个月,通过荣隆投资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
锁定12个月。
13 杨景智 财务总监 - 5.50 0.09% 36个月
14 鲁锋 核心技术人员 - 3.50 0.06% 36个月
15 童兰英 核心技术人员 - 3.50 0.06% 36个月
上述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2019年8月,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股东银晟投资分别与 37 名恒誉环保员工签署《认购协议》,由37名恒誉环保员工以5.29万元价格新增认购银晟投资5.29万元有限合伙份额,进行股权激励。本次股权激励完成后,37 名恒誉环保员工合计持有银晟投资 24.63%股权,并由此间接持有恒誉环保 2.06%股份,具体股权激励对象及持有银晟投资份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公司职位
1 李宗才 0.34 1.59%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2 牛杰 0.32 1.49% 有限合伙人 工程副总经理、供应部经理
3 周琛 0.29 1.35% 有限合伙人 国际销售总监、董事
4 刘萍 0.28 1.31% 有限合伙人 国内销售总监、监事会主席
5 王忠诚 0.28 1.31% 有限合伙人 审计部负责人、董事
6 杨景智 0.23 1.09% 有限合伙人 财务总监
7 韩国乾 0.26 1.19% 有限合伙人 装备部经理
8 李国良 0.26 1.19% 有限合伙人 供应部副经理
9 牛学超 0.21 0.99% 有限合伙人 信息部经理、监事
10 张海敏 0.21 0.99% 有限合伙人 工艺部经理、监事
11 赵琦 0.16 0.76% 有限合伙人 人力资源部经理
12 付朋朋 0.17 0.80% 有限合伙人 电控部经理
13 鲁锋 0.15 0.70% 有限合伙人 工艺工程师
14 童兰英 0.15 0.70% 有限合伙人 工艺工程师
15 时圣玉 0.15 0.70% 有限合伙人 装备部副经理
16 刘丽凤 0.13 0.60%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经理
17 赵乐 0.13 0.60% 有限合伙人 成本会计
18 杜君鹏 0.13 0.60% 有限合伙人 客户经理
19 赵圣刚 0.13 0.60% 有限合伙人 质管部副经理
20 付丰云 0.09 0.40% 有限合伙人 总账会计
21 于爱丽 0.09 0.40% 有限合伙人 机械设计师
22 周广鲁 0.09 0.40% 有限合伙人 安装调试工程师
23 刘永建 0.09 0.40% 有限合伙人 安装调试工程师
24 苏波 0.11 0.50% 有限合伙人 电气安装指导工程师
25 赵建强 0.09 0.40% 有限合伙人 电气安装指导工程师
26 王德庆 0.05 0.24% 有限合伙人 技术工
27 肖建凯 0.09 0.40% 有限合伙人 工程服务部经理
28 杨月月 0.06 0.30% 有限合伙人 出纳
29 韩苏未 0.05 0.24% 有限合伙人 证券专员
30 伊娜 0.04 0.20%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主管
31 高立强 0.03 0.16% 有限合伙人 文案设计
32 张邡奎 0.17 0.80% 有限合伙人 技术顾问
33 刘进 0.09 0.40% 有限合伙人 生产部经理
34 刘振江 0.04 0.20% 有限合伙人 质检员
35 陈飞 0.06 0.30% 有限合伙人 计划总监
36 刘伟 0.03 0.16% 有限合伙人 工程内勤
37 田书印 0.04 0.20% 有限合伙人 工程师
合 计 5.29 24.63%
本次股权激励授予后,37名股权激励对象间接持有恒誉环保1,238,000股股份,占总股本2.06%。37名股权激励对象认购成本5.29万元与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1,684.34万元的差额1,679.05万元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本次股权激励受3年服务期限及其他条件限制,不属于授予后可立即行权情况,故公司在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按3年服务期限进行分摊,并计入经常性损益。
本次股权激励以员工持股平台银晟投资引入新合伙人方式实施,有利于关键管理人员稳定,促进企业与员工发展,对公司的控制权、经营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本次股权激励不存在上市之后的行权安排,员工持股平台股份锁定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执行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6,000.8033万股,本次发行2,000.27万股A股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间(月)
(股) (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 筠龙投资 27,514,586 45.85% 27,514,586 34.39% 36
2 银晟投资 5,026,601 8.38% 5,026,601 6.28% 36
3 荣隆投资 4,981,944 8.30% 4,981,944 6.23% 12
4 牛晓璐 2,509,905 4.18% 2,509,905 3.14% 36
5 源创绿能 2,472,821 4.12% 2,472,821 3.09% 12
6 丰德瑞 2,197,188 3.66% 2,197,188 2.75% 12
7 源创现代 1,714,152 2.86% 1,714,152 2.14% 12
8 张珏 1,655,137 2.76% 1,655,137 2.07% 12
9 丰创生物 1,616,560 2.69% 1,616,560 2.02% 12
10 凌文权 1,307,944 2.18% 1,307,944 1.63% 12
11 桑绿蓓 1,190,376 1.98% 1,190,376 1.49% 12
12 木利民 1,190,376 1.98% 1,190,376 1.49% 12
13 融源节能 1,190,376 1.98% 1,190,376 1.49% 12
14 源创科技 1,020,556 1.70% 1,020,556 1.28% 12
15 领新创投 951,566 1.59% 951,566 1.19% 12
16 融新源创 777,620 1.30% 777,620 0.97% 12
17 山东黄金创投 771,540 1.29% 771,540 0.96% 12
18 张林林 643,907 1.07% 643,907 0.80% 12
19 贺维 595,188 0.99% 595,188 0.74% 12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间(月)
(股) (股)
20 齐丰浩瑞 367,400 0.61% 367,400 0.46% 12
21 李红梅 183,700 0.31% 183,700 0.23% 12
22 李鸿雁 128,590 0.21% 128,590 0.16% 12
23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 - - 1,000,135 1.25% 24
司
24 网下限售股份 - - 804,083 1.00% 6
小计 60,008,033 100.00% 61,812,251 77.25%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18,198,482 22.75% -
小计 - - 18,198,482 22.75% -
合 计 60,008,033 100.00% 80,010,733 100.00%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A股股东持股情况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筠龙投资 27,514,586 34.39%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 银晟投资 5,026,601 6.28%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 荣隆投资 4,981,944 6.23%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 牛晓璐 2,509,905 3.14%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 源创绿能 2,472,821 3.09%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 丰德瑞 2,197,188 2.75%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 源创现代 1,714,152 2.14%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 张珏 1,655,137 2.07%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 丰创生物 1,616,560 2.02%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0 凌文权 1,307,944 1.63%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七、战略配售
(一)跟投主体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母公司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
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跟投数量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
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为 100.013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的比例为5.00%。
(三)限售期
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000.27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开发
行新股。
二、每股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4.79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31.4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9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截至
报告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885元/股(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28元/股(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9,586.6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012.86万元(不
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3,573.84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
9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 3188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7月
9日止,公司已收到社会公众股东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495,866,933.00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35,738,359.33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
币20,002,700.00元,余额计人民币415,735,659.33元转入资本公积。
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012.86 万元(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
额),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4,462.80万元(不含增值征税)
(2)审计、评估及验资费用:662.26万元(不含增值征税)
(3)律师费用:360万元(不含增值征税)
(4)信息披露费用:499.06万元(不含增值征税)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28.73万元(不含增值征税)
每股发行费用为3.01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3,573.84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9,666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000,135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5.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601,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
率为 0.03522613%。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7,590,45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0,546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1,401,565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1,401,56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0,546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7年至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4322
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
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20年1-3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上述数
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
22588号《审阅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结合2020年1-3月经营及财务数据,预计2020年1-6月营业收入为
7,677.15万元,与上年同期13,356.13万元相比降低42.52%;预计2020年1-6月
净利润为2,783.68万元,与上年同期4,154.55万元相比降低33.00%;预计2020
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2,659.67万元,与上年同期4,083.29万
元相比降低34.86%。发行人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指标较上年有所下
降,主要系 2020 年二季度受疫情影响生产进度不及预期所致。在不考虑 2020
年新签订单的情况下,根据在手订单的预计执行情况,发行人2020年预计主营
业务收入为22,997.72万元,与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23,434.79万元基本相当。
前述2020年1-6月业绩预计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数据,未经审计,不
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公司提醒投资者持续关注疫情对宏观经济及公
司业绩的影响。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已与方正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 86611003101421004088
公司 解放路支行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32161255
公司 济南分行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 86611003101421004095
公司 解放路支行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 371899991013000206510
公司 省分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方
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丙方”。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承销机构,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万同、朱邢风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琨
保荐代表人:万同、朱邢风
项目协办人:姚玉洁
项目经办人:韦秀芹、项堃
联系人:项堃
联系电话:010-59355777
传真:010-56437019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恒誉环保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恒誉环保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万同和朱邢风,具体信息如下:
万同先生:方正承销保荐投行十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管理学硕士,具有12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曾负责或参与了辉丰股份(002496)、辉隆股份(002556)、美亚光电(002690)、大连三垒(002621)、獐子岛(002069)、时代出版(600551)、新力金融(600318)等项目的IPO、再融资、重组工作,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负责广信股份(603599)、福达合金(603045)的首发工作。万同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朱邢风先生:方正承销保荐投行十部高级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具有15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曾负责或参与了龙韵股份(603729)、福达合金(603045)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及长信科技(300088)、新力金融(600318)等并购重组项目。朱邢风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上市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筠龙投资、其他股东银晟投资承诺:
①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②本合伙企业所持恒誉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③若恒誉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恒誉环保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恒誉环保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本合伙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合伙企业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⑤本合伙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合伙企业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
(2)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斌和牛晓璐、实际控制人近亲属王新明;公司董事周琛、王忠诚;监事刘萍、张海敏、牛学超;高级管理人员李宗才、杨景智承诺:
①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②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恒誉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③若恒誉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恒誉环保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恒誉环保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⑤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⑥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董事钟穗丽承诺:
①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通过银晟投资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通过荣隆投资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②本人间接所持恒誉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③若恒誉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恒誉环保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恒誉环保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⑤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⑥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牛斌、张海敏、李宗才、鲁锋、童兰英承诺:
①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②本人间接所持恒誉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③若恒誉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恒誉环保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起四年内,本人作为恒誉环保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间接持有恒誉环保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⑤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⑥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公司其他股东源创绿能、源创现代、源创科技、融新源创、丰德瑞、丰创生物、木利民、张珏、齐丰浩瑞、凌文权、桑绿蓓、融源节能、领新创投、山东黄金创投、张林林、贺维、李红梅、李鸿雁承诺:
①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单位/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单位/本人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③本单位/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本人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
(6)公司其他股东荣隆投资承诺:
①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单位所持恒誉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③若恒誉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恒誉环保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单位持有的恒誉环保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④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的实际控制人钟穗丽在恒誉环保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单位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钟穗丽间接持有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钟穗丽离任后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持有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⑤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单位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⑥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筠龙投资和共同实际控制人牛晓璐承诺:
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恒誉环保股份。限售期限届满后,如需减持恒誉环保股份,本人/本单位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且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恒誉环保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单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及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关联股东,荣隆投资、银晟投资、源创绿能、源创现代、源创科技、融新源创、融源节能、领新创投、丰德瑞、丰创生物、木利民、桑绿蓓承诺:
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恒誉环保股份。限售期限届满后,如需减持恒誉环保股份,本人/本单位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100%。
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恒誉环保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回购或增持相关规定的情形,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被触发后,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
④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①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
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董事、高管增持股份
①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但不超过50%;
③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相关人员应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后(含控股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控股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实施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本预案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本公司将依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回购义务。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等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所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公司控股股东筠龙投资承诺:本次发行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本单位将:1、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单位未遵守上述承诺的,公司可扣留本单位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公司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本单位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本单位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本单位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本人将:1、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2、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中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本人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履行,若发行人未来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将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筠龙投资、实际控制人牛斌和牛晓璐承诺:保证恒誉环保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恒誉环保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恒誉环保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1、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2)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研发投入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废轮胎裂解生产线、废塑料裂解生产线、污油泥裂解生产线及危废裂解生产线的销售,行业发展前景良好,未来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盈利规模;同时,公司将不断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稳固公司的行业市场地位,进一步扩大品牌影响力,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公司盈利能力。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治理结构,完善并有效实施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4)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订了《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未来分红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策和分红计划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建立起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草案)》、《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筠龙投资、实际控制人牛斌和牛晓璐承诺:本单位/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单位/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本公司控股股东筠龙投资、实际控制人牛斌和牛晓璐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合伙企业/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合伙企业/本人及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合伙企业/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将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合伙企业/本人及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本合伙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书依法申请强制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合伙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七、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牛斌和牛晓璐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暂不领取获得的分红,直至本人按承诺将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时为止;同时,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自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5)停止间接获得的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有权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或津贴暂时予以扣留,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单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及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关联股东承诺: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单位/本人就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单位/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单位/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单位/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此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裁判,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