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承义法字第00219号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精密”)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东山精密召开202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东山精密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东山精密股东和授权代表共9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6,871,026股,均为截至2020年7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东山精密股东。东山精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东山精密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艾福电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6,869,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苏州艾福电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6,869,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苏州艾福电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6,869,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艾福电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6,869,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苏州艾福电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6,869,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6,869,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艾福电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6,869,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分拆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6,869,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东山精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0)承义法字第000219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二〇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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