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圣法字(2020)第7号
致: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欣丝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章建伟、杨晶宇列席了于2020年7月10日下午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588号22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出席会议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10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588号嘉欣丝绸广场22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7月10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人,代表股份269,051,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628,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269,051,5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1%;没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周国建先生、张国强先生、徐鸿先生、郑晓女士、沈玉祁女士、刘卓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上六人与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三年。本次换届选举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选举周国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9,05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2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1.2、选举张国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9,05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2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1.3、选举徐鸿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9,05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2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1.4、选举郑晓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9,05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2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1.5、选举沈玉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9,05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2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1.6、选举刘卓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9,05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2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沈凯军先生、费锦红女士、范志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三人与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六名非独立董事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三年。本次换届选举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选举沈凯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9,05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2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2.2、选举费锦红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9,05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2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2.3、选举范志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9,05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2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朱建勇先生、黄小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张宁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公司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未担任公司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选举朱建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69,05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2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3.2、选举黄小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69,05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2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9,05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62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嘉欣丝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建伟 律师
负责人:张建良 律师
杨晶宇 律师
二0二0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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