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下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科创板首发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科创板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释义与招股说明书相同。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项目协办人 其他项目组成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刘恺伦、王思睿、武
司(以下简称 “招商证 吴虹生、邵华 尹涛 侠、石天然、许正源、
券”或“本保荐机构”) 李昊天、褚冰
1、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招商证券吴虹生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创业板IPO项目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2)招商证券邵华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2、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招商证券尹涛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工作职责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 项目组成员
3、招商证券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在本次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兴昌路9号
股份公司设立时间 2019年6月19日
联系方式 010-89748322
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及其配件;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消毒产品、卫
生用品、接触镜护理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不含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医学研究与
试验发展(不含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化工
业务范围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及配件、医疗器
械(一类)的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佣金代
理(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药品、零售药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2、发行人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
除前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聘请美国律师事务所MagStone Law, LLP出具法律备忘录。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1)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任何股份的情形。
(2)本保荐机构将安排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本保荐机构及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任何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类项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立项委员会为立项决策机构,对于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项进行决策,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立项会,每次立项会由5名立项委员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视为立项通过,并形成最终的立项意见。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投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人员负责尽职调查工作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订。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对IPO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依据是否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进行判断,并最终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公司内核部、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认为有需要也一同参与现场核查工作。
项目组进行回复后,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初审会就项目存在的问题与项目组进行讨论,公司内核部、风险管理部参会讨论。
质量控制部根据初审会讨论结果、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完成情况、工作底稿的完备程度出具质量控制报告以及底稿验收报告,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员召
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9名内核委员参会,7名委员(含7名)以上同意
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否决权或一票暂缓权的情况下视为内核通过,
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
内核小组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审核。
2、本保荐机构对爱博诺德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材料,并于2019年11月19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9人,实际参加人数为9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9票同意、0票暂缓、0票反对,决议通过。本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同意推荐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申请材料上报上交所、中国证监会。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科创板首发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了《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二)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9年8月25日发行人依法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19年9月9日,发行人依法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三)发行人本次申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文件及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9名董事,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设3名监事,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报告期内净资产持续快速增长,由2017年12月31日的19,844.43万元增长至2019年12月31日的64,752.47万元;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为61.53%,2019年发行人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50.14万元;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5.58%,流动比率为14.47,速动比率为11.84。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行政部门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确认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有关规定
1、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确认发行人是以成立于2010年4月21日的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分析了其财务状况等,确认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
3、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并核查了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核查了税务、工商、社保等行政部门对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确认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行政部门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确认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文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1、上市条件
(1)如本发行保荐书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有关规定”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即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的第(一)项条件。
(2)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7,884.9272万元。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公开发行2,629.00万股社会公众股。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将达到10,513.9272万股,其中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00%。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
2、市值指标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2.1.2“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中第(一)项条件:参照发行人2018年7月最近一次股权转让公司估值19.60亿元,发行人市值不低于10亿元;发行人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6,350.14万元、为正;发行人2019年营业收入为19,519.75万元,不低于1亿元。
发行人选择第一项条件作为申请上市标准。(六)公司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报告期,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87%、15.51%和14.68%,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25项,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61.53%。
公司同时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2)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 (3)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相关指标的,符合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指标的要求。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1、政策风险
(1)医改政策带来的采购方式改变的风险
近年来,伴随国家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部门陆续在招投标、集中采购、流通体系等方面出台多项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将对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①带量采购
2019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总体要求是理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体系,净化高值医用耗材市场环境和医疗服务执业环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提升核心竞争力。目前福建、江苏、安徽等省份已率先开展高值耗材带量采购等试点工作,福建省带量采购类别先启动骨科类,人工晶状体带量采购暂未开始;京津冀+黑吉辽蒙晋鲁(3+N)人工晶状体联合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已公告。其他地区如联盟省(区)高值医用耗材带量(10 省)采购方案、采购品种也在方案设计中,高值耗材带量采购将在全国大范围推进。
2019年9月,江苏省开展了107家公立医疗机构的包含人工晶状体在内的第二轮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采购周期为一年,从2020年1月起执行。此次江苏省带量采购产品的报名政策要求是:在江苏省2014年省级招标中中标并已在公立医院销售的产品,公司首款产品A1-UV人工晶状体于2014年7月获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晚于2014年江苏省招标时间,此后江苏省再未进行过省级招标,所以公司人工晶状体未能参与此次带量谈判,中标产品均为进口产品。未来如果公司未能符合带量采购省份、联合或省际联盟等的报名标准或未能中标,则将失去该省份、联合或联盟等公立医院在采购周期内的市场份额。
2019年8月,安徽省医保局、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执行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结果的通知》,通知中以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试点,且采购使用量不得低于2018年该产品的80%,采购周期为一年,从2019年8月执行。公司作为唯一一家国产人工晶状体生产企业进入了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眼科(人工晶状体类)带量采购目录。公司A1-UV型号产品在安徽省带量采购的中标价(进院价)为1,950元/片,降幅为18.1%。
2020年4月29日,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文件(LH-HD2020-1)》,通知在京津冀+黑吉辽蒙晋鲁(3+N)开展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工作。2020年5月9日,其发布《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竞争方式拟中选结果公示》,公司A1-UV、A2-UV两个型号产品在拟中选名单中,拟中选价分别为1,948元/片和1,400元/片。2020年5月18日,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发布《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议价谈判方式拟中选结果公示》议价组中公司Toric产品拟中选价格3,899元/片。2020年5月22日,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布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公司上述3款产品均已中选。
未来如果公司在其他省份、联合或联盟的人工晶状体带量采购中中标,而中标价格(进院价格)大幅下降,则可能影响公司中标产品的出厂价格,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全国各省市对医用高值耗材的采购和挂网价格(进院价格)定价机制各不相同,分别执行带量采购、省级招标、阳光采购、阳光挂网等采购方式。目前采用阳光挂网的省市较多,通常在一定时间内调整挂网价格(进院价格)。安徽省、3+N带量采购的中标价格(进院价格)与其他地区挂网价格相比较低,如其他更多挂网省份要求企业按照安徽省带量采购价格进行挂网价格(进院价格)调整,则可能影响挂网产品的出厂价格,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毛利率。
未来,在即将开展人工晶状体带量采购的省份、联合或联盟中,如果公司产品不能参与或者在带量采购谈判中不能中标,则将会失去参与带量采购省份、联合或联盟在规定采购周期内的市场份额。如果公司产品在带量采购谈判中中标,而中标价格(进院价格)大幅度降低,则可能影响公司产品的出厂价格,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毛利率。
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抓住采购方式转变带来的市场调整机会,有可能在未来竞争格局中处于不利局面。
②两票制
2016年12月,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其他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药品流通领域的两票制已经大规模展开。2018年3月,国家卫计委等6部委共同印发《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提出要持续深化药品耗材领域改革,实行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逐步推行高值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2019 年12月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告《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209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19]84号),考虑到高值耗材与药品之间巨大的差别及其临床使用和售后服务的复杂性,关于高值耗材“两票制”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医疗器械领域的“两票制”暂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目前全国执行两票制地区为安徽省和福建省,涉及的公司产品均为可折叠一件式人工晶状体 A1-UV。公司目前在“两票制”地区采用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公司直销模式面对的客户为医院及配送商,经销模式下,公司通过经销商向“两票制”制度影响的医院进行销售。如“两票制”在全国大范围推广,与目前公司的经营模式相比,公司直销模式业务收入占比将提高,公司需要更多的通过符合配送资质及条件的配送商向受政策影响的公立医院客户销售产品,由公司直接组织市场推广、为终端医院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等活动,配送商仅承担配送服务,公司相关的配送费、宣传推广及会务费会较目前有大幅增加。
(2)行业监管的风险
公司属于医疗器械行业,受到国家药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国家药监局和地方药监局出台的政策法规和执行细则,对公司的产品注册进度和生产销售管理产生重要影响。如果公司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或执行错误,则可能导致产品注册失败或大幅度晚于预期,甚至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生产经营许可可能会被暂停或取消,影响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
境内销售方面,公司核心产品人工晶状体和角膜塑形镜的终端客户为医院和验配机构,白内障手术和角膜塑形镜验配都属于非急诊、非急症治疗,为减少疫情扩散风险,2020年2月起多数医院或诊所的眼科暂停门诊和手术,后续虽然逐步开放,但实行预约制和人流控制措施,造成公司1季度订单大幅下降,致使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39.15%,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82.30%。目前终端客户已陆续复工,并逐步增加订单,若境内疫情不出现反复,公司预计2季度将逐步恢复至上年同期水平。2020年4月公司主营产品人工晶状体和角膜塑形镜订单量已超过上年同期水平,新冠疫情预计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境外销售方面,公司2020年1-2月境外销售比上年同期实现了快速增长,出口报关及物流正常。自2020年3月起,由于境外疫情蔓延,境外客户需求放缓,报关及物流时间也有所延长。总体上公司境外销售占比较小,处于快速上升期,目前境外疫情对公司整体销售收入影响不大,但会对公司的海外业务布局和增长预期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目前疫情控制情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和订单恢复情况,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营收和净利润可以达到或者超过上年同期水平。但若全球疫情持续蔓延,无法短期得到控制或出现反复,则公司营收和盈利水平存在下降的风险。
3、经营风险
(1)产品单一的风险
公司以人工晶状体产品为起点,目标是开发眼科全系列产品,成为国内眼科医疗领域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但目前公司营业收入主要依赖于人工晶状体,2017至2019年人工晶状体产品的收入分别占公司收入的92.90%、94.36%和91.74%。如果公司在未来产品线拓展过程中进展缓慢,业务布局不够广泛,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可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
(2)产品质量及潜在责任风险
公司的核心产品人工晶状体属于高风险植入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使用效果不仅取决于产品质量,而且与患者自身情况、临床手术操作有关,存在手术失败甚至给患者带来人身伤害的风险。公司的另一核心产品角膜塑形镜主要使用者为青少年,我国在1998年引入角膜塑形镜的最初几年里,曾经出现过由于验配不规范和配戴者不注意护理卫生而导致的严重不良事件。为此,原国家药监局和卫生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角膜塑形术这一医疗行为进行了严格监管。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纠纷情况。但如果未来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患者在使用公司产品后出现意外状况,则有可能对公司提出索赔、诉讼等要求,对公司的声誉、财务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经营规模扩大,公司的资产与人员规模都在持续增长。公司经营规模仍相对较小,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规模和人员规模将会大幅增长,这对于公司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管理层无法满足公司业务、人员增长时所需要的更加高效与专业的管理机制,将对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水平产生消极影响。
(4)经销商管理的风险
2017年、2018年、2019年,公司经销收入占比分别为64.39%、62.78%和63.98%。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增加,对公司在经销商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升,经销商管理难度和风险亦加大。若经销商出现自身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行为,或出现与公司发生纠纷等其它导致终止合作的情形,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品牌、经营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4、市场风险
(1)新产品市场推广的风险
公司需要对医疗器械相关产品进行市场推广,除其本身的适用范围外,还有医生的使用习惯、品牌的影响力等因素,目前国产品牌的市场认可度与国外产品相比还比较低。公司通过组织或参加行业会议、学术研讨会等方式向医院、医疗器械经销商介绍公司产品原理、特点、应用效果等。若公司未来新产品市场开发效果不佳、市场推广时机选择不当或经销商经营管理不善等,可能会对公司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的另一核心产品角膜塑形镜产品于2019年3月取得产品注册证。该产品应对国内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近视问题,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但目前公司的角膜塑形镜上市时间较短,仍然处于市场推广和销售渠道建设的前期阶段,短期内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较小。如果该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增长未达到预期,不能形成品牌影响力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者整体角膜塑形镜产品的市场渗透
率在未来几年达不到预期,将会影响公司的业绩增长和盈利水平。
(2)市场占有率较低的风险
根据公司估算,公司人工晶状体产品销售数量口径的市场占有率从2016年的约3%提高到2019年的约10%,销售金额口径的市场占有率从2016年的约2%提高到2019年的约7%。我国人工晶状体市场长期被进口产品占据,公司产品虽然已实现部分进口替代,但总体而言市场占有率仍然偏低。此外,根据公司估算,近两年公司人工晶状体在全球销售数量口径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按销售金额口径的市场占有率约为0.75%。若公司不能在国内市场和全球市场提升公司影响力及产品竞争力,不能有效、快速提高市场占有率,将会对公司长期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我国是世界上盲和视觉障碍患者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年龄相关性眼病患病率逐年提高,青少年屈光不正等问题日益突出。眼科医疗器械行业已成为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发展较快的领域之一,其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回报吸引众多竞争者进入该领域,投资国内眼科初创企业和并购海外眼科公司的行为日渐增多,大型跨国企业也更加重视开拓中国市场。因此虽然市场容量不断增加,但竞争强度将会加剧。若公司未来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未能准确判断行业的发展趋势,技术升级不及时,新产品市场需求未达预期等,可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因竞争优势减弱而导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4)市场增速放缓的风险
自2018年下半年起,受国家实施城镇居民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医保政策整合调整过渡,以及部分省市医保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影响,低端白内障手术量增长率出现阶段性放缓。该影响是全国地域范围内的,对产业的上下游包括厂家和终端医院均有不同程度影响。另外随着白内障手术日益从复明性手术向屈光性手术转变,可提高视觉质量的中高端人工晶状体使用量越来越多,但这类产品的病人自付比例较高,医保限制较多,使用人群相对较少。若未来中国白内障市场未能按预期保持较高速增长,可能会对公司经营和盈利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5、技术风险
(1)技术更新及产品升级的风险
公司作为研发主导型的公司,拥有高分子医用材料合成、生物材料测试、眼科透镜光学设计、眼科植入物的功能性结构设计技术、超精密加工技术及配套工艺、表面改性技术,以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与研究方法、产品无菌及质量安全控制等平台技术,形成了专利体系壁垒。技术创新能力是公司核心的竞争优势,若公司未来由于研发投入不足、技术人才缺失或创新机制不灵活等原因,未能保持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先进性,研发或产品注册周期较长等特点,无法及时推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消极影响。
(2)技术泄密及人才流失的风险
医疗器械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拥有核心技术及高素质的研发人员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公司已组建稳定的研发团队,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但若发生上述人员大规模离职或私自泄露机密的情况,将对公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造成较大影响。
(3)知识产权风险
作为研发创新型公司,知识产权是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公司取得了大量的研发成果,多数研发成果已经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获得了保护,部分研发成果尚处于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公司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与国内外著名的知识产权律所建立合作关系,定期对同行业公司和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进行检索和分析,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公司存在部分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侵权或恶意诉讼的可能性。
6、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减值风险
截至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5,830.24万元。若公司的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支付款项能力下降,可能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存货减值风险
截至2019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6,077.67万元。若市场需求发生一定改变、市场竞争加剧或公司不能有效拓宽销售渠道、优化库存管理、合理并且有效的控制存货规模,可能导致存货积压,存在一定的存货跌价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无形资产减值的风险
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由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及非专利技术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157.74万元、3,354.55万元及8,857.87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1.44%、5.72%和 12.92%。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技术更新换代等因素致使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将对公司盈利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研发支出资本化风险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及2019年末,公司开发支出的余额为2,459.09万元、2,319.22万元和1,203.69万元。开发支出在研产品成功完成首例临床入组并使用后的研发投入资本化形成,相关研发投入自产品取得注册证后停止资本化,开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若公司项目开发失败,或开发支出资本化形成
的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预计的经济利益,将形成资产减值损失,进而会
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
(5)税收优惠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优惠。公司于 2015 年 7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F201511000209。2018年9月,公司取得了编号为GR201811003082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 2018 年至 2020 年度享受 15%的所得税率。若公司未来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或者国家取消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则公司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0.40%、2.16%和10.87%。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大幅增长,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研发费用将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存在因净利润无法与净资产同步增长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产能扩大及自动化提升、高端眼科医疗器械设备及高值耗材的研发试验、营销网络建设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较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开发支出。募投项目建成后,每年新增的折旧和摊销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虽然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收益良好,预计项目带来的利润增长可以抵消上述折旧和摊销费用的增加,但如果项目达成后无法实现预期销售,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两票制政策推行导致公司宣传推广及会务费上升的风险
医疗器械领域的“两票制”暂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目前全国执行两票制地区为安徽省和福建省,执行范围未进一步扩大。如果医疗器械领域“两票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公司可能需要通过符合配送资质及条件的配送商向受政策影响的公立医院客户销售产品,配送商仅承担配送服务,公司组织市场推广、终端医院覆盖等业务推广活动将较目前增多,相关宣传推广及会务费可能会较目前大幅增加。
(9)公司A2-UV销量不及预期导致收入下降及存货规模上升的风险
尽管国内眼科市场仍有较大的需求空间,但自2018年下半年起,受国家实施城镇居民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医保政策整合调整过渡,以及部分省区医保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影响,低端白内障手术量增长率出现阶段性放缓。公司主要用于低价扶贫手术的A2-UV型人工晶状体产品,2017年-2019年的销量分别为8.65万片、16.25万片和17.51万片,占公司人工晶状体销量的比例分别为49.02%、52.86%和42.52%。自2018年下半年起A2-UV销量增速明显放缓,远低于年初预期。由于公司对医保政策走向无法预判,生产计划未能及时做相应调整,导致一定程度上库存加大。截止2019年末,公司A2-UV库存量为17.16万片,占当期人工晶状体库存总数的 36.50%。如果相关政策影响未来一段时间不能消除,且公司针对 A2-UV 产品的营销策略及产量调控的措施未能起效,则公司可能出现A2-UV产品收入降低及库存消耗较慢的风险。
7、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会受到届时市场环境、投资者偏好、价值判断、市场供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在股票发行过程中,若有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足法律规定要求,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未达到招股说明书所选上市标准等情况,则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尹 涛
保荐代表人
签名:吴虹生
邵 华
内核负责人
签名:陈 鋆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谢继军
保荐机构总经理
签名:熊剑涛
保荐机构董事长
签名: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吴虹生、邵华两位同志担任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虹生 邵 华
法定代表人签字: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正)》(下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科创板首发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科创板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释义与招股说明书相同。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项目协办人 其他项目组成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刘恺伦、王思睿、武
司(以下简称 “招商证 吴虹生、邵华 尹涛 侠、石天然、许正源、
券”或“本保荐机构”) 李昊天、褚冰
1、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招商证券吴虹生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创业黑马(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创业板IPO项目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2)招商证券邵华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 担任保荐代表人 否
2、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招商证券尹涛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工作职责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 项目组成员
3、招商证券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在本次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兴昌路9号
股份公司设立时间 2019年6月19日
联系方式 010-89748322
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及其配件;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消毒产品、卫
生用品、接触镜护理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不含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医学研究与
试验发展(不含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化工
业务范围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及配件、医疗器
械(一类)的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佣金代
理(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药品、零售药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2、发行人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
除前述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聘请美国律师事务所MagStone Law, LLP出具法律备忘录。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1)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任何股份的情形。
(2)本保荐机构将安排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本保荐机构及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任何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类项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立项委员会为立项决策机构,对于投资银行类项目是否予以立项进行决策,以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立项会,每次立项会由5名立项委员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视为立项通过,并形成最终的立项意见。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项目执行过程中,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旨在从项目执行的前中期介入,一方面前置风险控制措施,另一方面给予项目技术指导。投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人员负责尽职调查工作审查、项目实施的过程控制,视情况参与项目整体方案的制订。
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对IPO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意见和推荐文件依据是否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进行判断,并最终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公司内核部、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认为有需要也一同参与现场核查工作。
项目组进行回复后,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初审会就项目存在的问题与项目组进行讨论,公司内核部、风险管理部参会讨论。
质量控制部根据初审会讨论结果、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完成情况、工作底稿的完备程度出具质量控制报告以及底稿验收报告,验收通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成员召
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9名内核委员参会,7名委员(含7名)以上同意
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未行使一票否决权或一票暂缓权的情况下视为内核通过,
并形成最终的内核意见。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
内核小组审查通过后,再报送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审核。
2、本保荐机构对爱博诺德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材料,并于2019年11月19日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9人,实际参加人数为9人,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9票同意、0票暂缓、0票反对,决议通过。本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同意推荐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申请材料上报上交所、中国证监会。
二、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科创板首发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了《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二)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9年8月25日发行人依法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19年9月9日,发行人依法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三)发行人本次申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文件及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9名董事,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设3名监事,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发行人报告期内净资产持续快速增长,由2017年12月31日的19,844.43万元增长至2019年12月31日的64,752.47万元;发行人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为61.53%,2019年发行人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350.14万元;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5.58%,流动比率为14.47,速动比率为11.84。
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行政部门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确认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有关规定
1、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确认发行人是以成立于2010年4月21日的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分析了其财务状况等,确认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
3、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并核查了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核查了税务、工商、社保等行政部门对发行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确认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行政部门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确认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文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1、上市条件
(1)如本发行保荐书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办法》有关规定”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即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的第(一)项条件。
(2)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7,884.9272万元。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公开发行2,629.00万股社会公众股。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将达到10,513.9272万股,其中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00%。发行人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
2、市值指标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2.1.2“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中第(一)项条件:参照发行人2018年7月最近一次股权转让公司估值19.60亿元,发行人市值不低于10亿元;发行人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6,350.14万元、为正;发行人2019年营业收入为19,519.75万元,不低于1亿元。
发行人选择第一项条件作为申请上市标准。(六)公司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报告期,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87%、15.51%和14.68%,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25项,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61.53%。
公司同时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2)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 (3)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相关指标的,符合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指标的要求。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1、政策风险
(1)医改政策带来的采购方式改变的风险
近年来,伴随国家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部门陆续在招投标、集中采购、流通体系等方面出台多项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将对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①带量采购
2019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总体要求是理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体系,净化高值医用耗材市场环境和医疗服务执业环境,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高值医用耗材提升核心竞争力。目前福建、江苏、安徽等省份已率先开展高值耗材带量采购等试点工作,福建省带量采购类别先启动骨科类,人工晶状体带量采购暂未开始;京津冀+黑吉辽蒙晋鲁(3+N)人工晶状体联合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已公告。其他地区如联盟省(区)高值医用耗材带量(10 省)采购方案、采购品种也在方案设计中,高值耗材带量采购将在全国大范围推进。
2019年9月,江苏省开展了107家公立医疗机构的包含人工晶状体在内的第二轮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采购周期为一年,从2020年1月起执行。此次江苏省带量采购产品的报名政策要求是:在江苏省2014年省级招标中中标并已在公立医院销售的产品,公司首款产品A1-UV人工晶状体于2014年7月获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晚于2014年江苏省招标时间,此后江苏省再未进行过省级招标,所以公司人工晶状体未能参与此次带量谈判,中标产品均为进口产品。未来如果公司未能符合带量采购省份、联合或省际联盟等的报名标准或未能中标,则将失去该省份、联合或联盟等公立医院在采购周期内的市场份额。
2019年8月,安徽省医保局、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执行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结果的通知》,通知中以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试点,且采购使用量不得低于2018年该产品的80%,采购周期为一年,从2019年8月执行。公司作为唯一一家国产人工晶状体生产企业进入了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眼科(人工晶状体类)带量采购目录。公司A1-UV型号产品在安徽省带量采购的中标价(进院价)为1,950元/片,降幅为18.1%。
2020年4月29日,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文件(LH-HD2020-1)》,通知在京津冀+黑吉辽蒙晋鲁(3+N)开展人工晶体类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工作。2020年5月9日,其发布《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竞争方式拟中选结果公示》,公司A1-UV、A2-UV两个型号产品在拟中选名单中,拟中选价分别为1,948元/片和1,400元/片。2020年5月18日,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发布《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议价谈判方式拟中选结果公示》议价组中公司Toric产品拟中选价格3,899元/片。2020年5月22日,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药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布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公司上述3款产品均已中选。
未来如果公司在其他省份、联合或联盟的人工晶状体带量采购中中标,而中标价格(进院价格)大幅下降,则可能影响公司中标产品的出厂价格,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全国各省市对医用高值耗材的采购和挂网价格(进院价格)定价机制各不相同,分别执行带量采购、省级招标、阳光采购、阳光挂网等采购方式。目前采用阳光挂网的省市较多,通常在一定时间内调整挂网价格(进院价格)。安徽省、3+N带量采购的中标价格(进院价格)与其他地区挂网价格相比较低,如其他更多挂网省份要求企业按照安徽省带量采购价格进行挂网价格(进院价格)调整,则可能影响挂网产品的出厂价格,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毛利率。
未来,在即将开展人工晶状体带量采购的省份、联合或联盟中,如果公司产品不能参与或者在带量采购谈判中不能中标,则将会失去参与带量采购省份、联合或联盟在规定采购周期内的市场份额。如果公司产品在带量采购谈判中中标,而中标价格(进院价格)大幅度降低,则可能影响公司产品的出厂价格,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毛利率。
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抓住采购方式转变带来的市场调整机会,有可能在未来竞争格局中处于不利局面。
②两票制
2016年12月,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其他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药品流通领域的两票制已经大规模展开。2018年3月,国家卫计委等6部委共同印发《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提出要持续深化药品耗材领域改革,实行高值医用耗材分类集中采购,逐步推行高值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2019 年12月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告《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209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19]84号),考虑到高值耗材与药品之间巨大的差别及其临床使用和售后服务的复杂性,关于高值耗材“两票制”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医疗器械领域的“两票制”暂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目前全国执行两票制地区为安徽省和福建省,涉及的公司产品均为可折叠一件式人工晶状体 A1-UV。公司目前在“两票制”地区采用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公司直销模式面对的客户为医院及配送商,经销模式下,公司通过经销商向“两票制”制度影响的医院进行销售。如“两票制”在全国大范围推广,与目前公司的经营模式相比,公司直销模式业务收入占比将提高,公司需要更多的通过符合配送资质及条件的配送商向受政策影响的公立医院客户销售产品,由公司直接组织市场推广、为终端医院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等活动,配送商仅承担配送服务,公司相关的配送费、宣传推广及会务费会较目前有大幅增加。
(2)行业监管的风险
公司属于医疗器械行业,受到国家药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国家药监局和地方药监局出台的政策法规和执行细则,对公司的产品注册进度和生产销售管理产生重要影响。如果公司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或执行错误,则可能导致产品注册失败或大幅度晚于预期,甚至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生产经营许可可能会被暂停或取消,影响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
境内销售方面,公司核心产品人工晶状体和角膜塑形镜的终端客户为医院和验配机构,白内障手术和角膜塑形镜验配都属于非急诊、非急症治疗,为减少疫情扩散风险,2020年2月起多数医院或诊所的眼科暂停门诊和手术,后续虽然逐步开放,但实行预约制和人流控制措施,造成公司1季度订单大幅下降,致使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39.15%,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82.30%。目前终端客户已陆续复工,并逐步增加订单,若境内疫情不出现反复,公司预计2季度将逐步恢复至上年同期水平。2020年4月公司主营产品人工晶状体和角膜塑形镜订单量已超过上年同期水平,新冠疫情预计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境外销售方面,公司2020年1-2月境外销售比上年同期实现了快速增长,出口报关及物流正常。自2020年3月起,由于境外疫情蔓延,境外客户需求放缓,报关及物流时间也有所延长。总体上公司境外销售占比较小,处于快速上升期,目前境外疫情对公司整体销售收入影响不大,但会对公司的海外业务布局和增长预期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目前疫情控制情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和订单恢复情况,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营收和净利润可以达到或者超过上年同期水平。但若全球疫情持续蔓延,无法短期得到控制或出现反复,则公司营收和盈利水平存在下降的风险。
3、经营风险
(1)产品单一的风险
公司以人工晶状体产品为起点,目标是开发眼科全系列产品,成为国内眼科医疗领域的创新型领军企业。但目前公司营业收入主要依赖于人工晶状体,2017至2019年人工晶状体产品的收入分别占公司收入的92.90%、94.36%和91.74%。如果公司在未来产品线拓展过程中进展缓慢,业务布局不够广泛,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可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
(2)产品质量及潜在责任风险
公司的核心产品人工晶状体属于高风险植入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使用效果不仅取决于产品质量,而且与患者自身情况、临床手术操作有关,存在手术失败甚至给患者带来人身伤害的风险。公司的另一核心产品角膜塑形镜主要使用者为青少年,我国在1998年引入角膜塑形镜的最初几年里,曾经出现过由于验配不规范和配戴者不注意护理卫生而导致的严重不良事件。为此,原国家药监局和卫生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角膜塑形术这一医疗行为进行了严格监管。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纠纷情况。但如果未来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患者在使用公司产品后出现意外状况,则有可能对公司提出索赔、诉讼等要求,对公司的声誉、财务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经营规模扩大,公司的资产与人员规模都在持续增长。公司经营规模仍相对较小,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资产规模和人员规模将会大幅增长,这对于公司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管理层无法满足公司业务、人员增长时所需要的更加高效与专业的管理机制,将对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水平产生消极影响。
(4)经销商管理的风险
2017年、2018年、2019年,公司经销收入占比分别为64.39%、62.78%和63.98%。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增加,对公司在经销商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升,经销商管理难度和风险亦加大。若经销商出现自身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行为,或出现与公司发生纠纷等其它导致终止合作的情形,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品牌、经营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4、市场风险
(1)新产品市场推广的风险
公司需要对医疗器械相关产品进行市场推广,除其本身的适用范围外,还有医生的使用习惯、品牌的影响力等因素,目前国产品牌的市场认可度与国外产品相比还比较低。公司通过组织或参加行业会议、学术研讨会等方式向医院、医疗器械经销商介绍公司产品原理、特点、应用效果等。若公司未来新产品市场开发效果不佳、市场推广时机选择不当或经销商经营管理不善等,可能会对公司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的另一核心产品角膜塑形镜产品于2019年3月取得产品注册证。该产品应对国内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近视问题,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但目前公司的角膜塑形镜上市时间较短,仍然处于市场推广和销售渠道建设的前期阶段,短期内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较小。如果该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增长未达到预期,不能形成品牌影响力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者整体角膜塑形镜产品的市场渗透
率在未来几年达不到预期,将会影响公司的业绩增长和盈利水平。
(2)市场占有率较低的风险
根据公司估算,公司人工晶状体产品销售数量口径的市场占有率从2016年的约3%提高到2019年的约10%,销售金额口径的市场占有率从2016年的约2%提高到2019年的约7%。我国人工晶状体市场长期被进口产品占据,公司产品虽然已实现部分进口替代,但总体而言市场占有率仍然偏低。此外,根据公司估算,近两年公司人工晶状体在全球销售数量口径的市场占有率约为1%,按销售金额口径的市场占有率约为0.75%。若公司不能在国内市场和全球市场提升公司影响力及产品竞争力,不能有效、快速提高市场占有率,将会对公司长期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我国是世界上盲和视觉障碍患者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年龄相关性眼病患病率逐年提高,青少年屈光不正等问题日益突出。眼科医疗器械行业已成为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发展较快的领域之一,其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回报吸引众多竞争者进入该领域,投资国内眼科初创企业和并购海外眼科公司的行为日渐增多,大型跨国企业也更加重视开拓中国市场。因此虽然市场容量不断增加,但竞争强度将会加剧。若公司未来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未能准确判断行业的发展趋势,技术升级不及时,新产品市场需求未达预期等,可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因竞争优势减弱而导致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4)市场增速放缓的风险
自2018年下半年起,受国家实施城镇居民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医保政策整合调整过渡,以及部分省市医保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影响,低端白内障手术量增长率出现阶段性放缓。该影响是全国地域范围内的,对产业的上下游包括厂家和终端医院均有不同程度影响。另外随着白内障手术日益从复明性手术向屈光性手术转变,可提高视觉质量的中高端人工晶状体使用量越来越多,但这类产品的病人自付比例较高,医保限制较多,使用人群相对较少。若未来中国白内障市场未能按预期保持较高速增长,可能会对公司经营和盈利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5、技术风险
(1)技术更新及产品升级的风险
公司作为研发主导型的公司,拥有高分子医用材料合成、生物材料测试、眼科透镜光学设计、眼科植入物的功能性结构设计技术、超精密加工技术及配套工艺、表面改性技术,以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与研究方法、产品无菌及质量安全控制等平台技术,形成了专利体系壁垒。技术创新能力是公司核心的竞争优势,若公司未来由于研发投入不足、技术人才缺失或创新机制不灵活等原因,未能保持在相关领域的技术先进性,研发或产品注册周期较长等特点,无法及时推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消极影响。
(2)技术泄密及人才流失的风险
医疗器械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拥有核心技术及高素质的研发人员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公司已组建稳定的研发团队,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但若发生上述人员大规模离职或私自泄露机密的情况,将对公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造成较大影响。
(3)知识产权风险
作为研发创新型公司,知识产权是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公司取得了大量的研发成果,多数研发成果已经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获得了保护,部分研发成果尚处于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公司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与国内外著名的知识产权律所建立合作关系,定期对同行业公司和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进行检索和分析,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公司存在部分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侵权或恶意诉讼的可能性。
6、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减值风险
截至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5,830.24万元。若公司的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支付款项能力下降,可能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存货减值风险
截至2019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6,077.67万元。若市场需求发生一定改变、市场竞争加剧或公司不能有效拓宽销售渠道、优化库存管理、合理并且有效的控制存货规模,可能导致存货积压,存在一定的存货跌价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无形资产减值的风险
公司的无形资产主要由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及非专利技术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157.74万元、3,354.55万元及8,857.87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1.44%、5.72%和 12.92%。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技术更新换代等因素致使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将对公司盈利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4)研发支出资本化风险
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及2019年末,公司开发支出的余额为2,459.09万元、2,319.22万元和1,203.69万元。开发支出在研产品成功完成首例临床入组并使用后的研发投入资本化形成,相关研发投入自产品取得注册证后停止资本化,开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若公司项目开发失败,或开发支出资本化形成
的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预计的经济利益,将形成资产减值损失,进而会
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
(5)税收优惠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优惠。公司于 2015 年 7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F201511000209。2018年9月,公司取得了编号为GR201811003082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自 2018 年至 2020 年度享受 15%的所得税率。若公司未来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或者国家取消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则公司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0.40%、2.16%和10.87%。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大幅增长,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及研发费用将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存在因净利润无法与净资产同步增长而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产能扩大及自动化提升、高端眼科医疗器械设备及高值耗材的研发试验、营销网络建设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较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开发支出。募投项目建成后,每年新增的折旧和摊销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虽然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收益良好,预计项目带来的利润增长可以抵消上述折旧和摊销费用的增加,但如果项目达成后无法实现预期销售,则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两票制政策推行导致公司宣传推广及会务费上升的风险
医疗器械领域的“两票制”暂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目前全国执行两票制地区为安徽省和福建省,执行范围未进一步扩大。如果医疗器械领域“两票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公司可能需要通过符合配送资质及条件的配送商向受政策影响的公立医院客户销售产品,配送商仅承担配送服务,公司组织市场推广、终端医院覆盖等业务推广活动将较目前增多,相关宣传推广及会务费可能会较目前大幅增加。
(9)公司A2-UV销量不及预期导致收入下降及存货规模上升的风险
尽管国内眼科市场仍有较大的需求空间,但自2018年下半年起,受国家实施城镇居民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医保政策整合调整过渡,以及部分省区医保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影响,低端白内障手术量增长率出现阶段性放缓。公司主要用于低价扶贫手术的A2-UV型人工晶状体产品,2017年-2019年的销量分别为8.65万片、16.25万片和17.51万片,占公司人工晶状体销量的比例分别为49.02%、52.86%和42.52%。自2018年下半年起A2-UV销量增速明显放缓,远低于年初预期。由于公司对医保政策走向无法预判,生产计划未能及时做相应调整,导致一定程度上库存加大。截止2019年末,公司A2-UV库存量为17.16万片,占当期人工晶状体库存总数的 36.50%。如果相关政策影响未来一段时间不能消除,且公司针对 A2-UV 产品的营销策略及产量调控的措施未能起效,则公司可能出现A2-UV产品收入降低及库存消耗较慢的风险。
7、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会受到届时市场环境、投资者偏好、价值判断、市场供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在股票发行过程中,若有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足法律规定要求,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未达到招股说明书所选上市标准等情况,则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尹 涛
保荐代表人
签名:吴虹生
邵 华
内核负责人
签名:陈 鋆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谢继军
保荐机构总经理
签名:熊剑涛
保荐机构董事长
签名: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吴虹生、邵华两位同志担任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虹生 邵 华
法定代表人签字: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