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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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汉盛律师 务所
    
    于
    
    深圳 力合微电子股 限
    
    首次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战略配售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729 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 楼22-23层 邮政编码:200127
    
    电话: 021 5187 7676 传真: 021 6185 9565
    
    电子邮箱: hansheng@hanshenglaw.cn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 有限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业证券股 限
    
    海汉盛律师 务所 以 简称“本所” 接 业证券股 限 以简称 承销商 保荐机构 或 业证券 的委托,对深圳 力合微电子股 限 以 简称 发行人 力合微 首次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以 简称 本次发行 的战略投资者的选 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 在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 承销业务指引 以简称 业务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 性情形进行 查 据 中 人民共和 证券法 201且 修 中 人民共和 法 201刘 修 科创板首次 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证券发行 承销管理办法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 承销实施办法 以 简称 实施办法 及
    
    业务指引 等 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 的规定,本所律师出 本法
    
    律意见书
    
    声明 项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 务所从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试行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 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在的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遵循了勤勉尽 和诚实信用原 ,进行了充分的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任
    
    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战略投资者的选 标准 配
    
    售资格等 项发表意见,而 对 会 审 资产评估 内部控制等
    
    业 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会 报表 审 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 意味着本所对 些数据和结
    
    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 是否合法 效是以该等所发生时应当 用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 依据
    
    四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 已经得到发行人 保荐机构 承销商 和战略投资者如 保证
    
    一 已经提供了本所 出 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 或证明
    
    提供给本所的文 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 效的,并无 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 材料 副本或复印 的, 原 一 和相符
    
    出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
    
    项进行了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 出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实,本所依
    
    据 政府 管部门 发行人或 他 单位等出 的证明文 出 法律意见
    
    七 本所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发行人本次发行 所必备的法律文 之一, 他材料一 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作 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使
    
    用,非经本所书面 意, 得用作任何 他目的
    
    基于 述,本所及本所律师 据 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精神,出 本法律意见书
    
    见证法律意见书
    
    文
    
    一 战略投资者的选 标准
    
    一 本次战略配售基本方案
    
    经本所律师 查 深圳 力合微电子股 限 首次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战略配售方案 以 简称 战略配售方案 和 深圳 力合微电子股 限 证投资管理 限 业证券股 限 于首次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之战略配售 议 以 简称 战略配售 议 ,
    
    本次战略配售基本方案如
    
    1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 证投资管理 限 以 简称 证投资 ,参 跟投的保荐机构相 子 ,无高管 心员工 项资产管理 划及 他战略投资者 排
    
    2 本次战略配售初始发行数量 1, 350,000股,占本次 开发行数量的5%,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 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 网 发行
    
    3 发行人已 保荐机构相 子 跟投 体 证投资及 业证券签署 战略配售 议
    
    4 参 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 格认购 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5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T+2日 的 深圳 力合微电子股
    
    限 首次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网 初步配售结果及网 中签结果 告 中披露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业证券另类投资子 证投资,未 排保荐机构
    
    见证法律意见书
    
    另类子 跟投以外的 他战略配售
    
    本所律师 查意见据 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第十 条 业务指引 第十 条的要求,本次发行设置了保荐机构相 子 跟投 排,并签署了 战略配售 议 经
    
    查,本次参 跟投的子 证投资,系保荐机构 业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
    
    资子 本所律师认 , 证投资管理 限 作 战略投资者参 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 选 标准符合 业务指引 第 条 于参 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
    
    的相 要求
    
    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一 本次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经本所律师 查 证投资的营业执照 工商登记资料,并查询 业证券发的 于设立另类投资 的 告 中 证券业 会 证券 私募投资基金子 及另类投资子 会员 示 第一批 以及 家企业信用信息 示系统
    
    示的企业基本信息, 证投资 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 业证券依法设立的
    
    另类投资子 , 业证券持 100%股权 基本情况如
    
           称               证投资管理  限
     住所                   潭综合试验区金  湾商务营运中心6   楼5层50则名2室
     注册资本             专00同000万元人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则1专5012刘专15列6且0且刘H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2015   0专   1列 日
                          金融产品投资  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  他投
     经营范围             资品种,投资管理    以  均  含需审批的项目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   部门批准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 查并 据 战略配售方案 战略配售 议 证投资管理
    
    限 于参 深圳 力合微电子股 限 首次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 战略配售的承诺 , 证投资 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 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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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 业证券,实际控制人 福建省 政厅 证投资系 业证券的全资子
    
    , 发行人 在 联 系 证投资 在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他投
    
    资者参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以自 资金参 本次战略配售,并承诺获得本
    
    次配售的股票持 期限 自发行人首次 开发行股票并 之日起24个 ,限
    
    售期届满 , 对获配股 的减持 用中 证监会和 交所 于股 减持的
    
    规定
    
    本所律师 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 , 证投资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的另类投资子 , 依法设立并 效 续, 证投资进行跟投参 本次战略配售,已 发行人 先签署 战略配售 议 ,承诺将以自 资金参 战略配售,并设定24个 的持 期限,符合 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业务指引 第 条 于参 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的相 规定,并 符合 实施办法 第十 条和 业务指引 第十 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于保荐机构相 子 跟投的相 规定 综 , 证投资 备参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是否 在 业务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 性情形一 发行人 于发行阶段相 项的承诺
    
    发行人出 了 深圳 力合微电子股 限 于首次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发行阶段相 项的承诺 ,对 业务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 性情形承诺如
    
    本 向战略投资者承诺 股 将 涨,或者股 如未 涨将
    
    由本 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本次引入的战略投资者 在 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 介绍参他发行人战略配售 返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 条 引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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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本 认购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本 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 的限售期内,委任 该战略投资者 在
    
    联 系的人员担任本 的董 监 及高级管理人员 但本 的高级管理
    
    人员 心员工设立 项资产管理 划参 战略配售的除外
    
    九 除 以 开募集方式设立, 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 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外,本 在选 使用非自 资金的投资者参 战略配售 接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他投资者参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 本次发行 在 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 的行 ”
    
    战略投资者 于发行阶段相 项的承诺证投资出 了 证投资管理 限 于参 深圳 力合微电子股限 首次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战略配售的承诺 ,对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 性情形承诺如
    
    一 本 系深圳 力合微电子股 限 首次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 的保荐机构 业证券股 限 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 , 本次
    
    配售股票的实际持 人, 在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他投资者参 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本 参 本次配售认购的资金来源 自 资金
    
    本 本次获配股 自本次发行股票在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之日
    
    起24个 内 得出售,限售期届满 ,本次获配股 的减持遵 中 证监会和
    
    海证券交易所 于股 减持的 规定
    
    四 本 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 本次配售的股票
    
    本 会要求发行人承诺 股 将 涨,或者股 如未 涨将由
    
    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本 在 承销商达成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 介绍参 他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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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战略配售 返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条
    
    七 发行人将 会在 认购本 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本 发行人或 他利益 系人之间 在直接或间接输 当利
    
    益的行
    
    九 本 利用获配股 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 常生产经营, 在获配股 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 在本 获配股 的限售期内,本 会向发行人委派任何 本
    
    在 联 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 监 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 本 若最终获得本次战略配售, 会参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外的 他网 发行及网 发行
    
    本所律师 查意见
    
    经 查发行人出 的 深圳 力合微电子股 限 于首次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发行阶段相 项的承诺 证投资出 的 证投资管理 限 于参 深圳 力合微电子股 限 首次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战略配售的承诺 ,本次战略配售中 在 情形
    
    1 发行人和 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 股 将 涨,或者股 如未
    
    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 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 介绍参 他发行人战略配售 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 条 引入战略投资者
    
    3 发行人承诺 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 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 的限售期内,委任 该战略投资者在 联 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 监 及高级管理人员
    
    5 除 以 开募集方式设立, 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 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 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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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 在接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他投资者参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 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 的行
    
    本所律师认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过程中, 在 业务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 性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综 所述,本所律师认 ,本次发行 的战略投资者选 标准符合 业务指引 第 条之规定 证投资 备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第十 条和 业务指引 第 条 第十 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之规定 本次战略配售 在 业务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 性情形
    
    以 无 文, 签 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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