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相关事项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广西恒逸新材料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广西恒逸新材料100%股权是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推动公司主业业务的发展。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事项仅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定价公平、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