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受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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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如斌 陈贤鹰 黄锡章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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