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科创板注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本所/金杜 指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公司/股份公司/ 指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奇安信/发行人
奇安信有限 指 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360企业安全技术(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
企业安全集团 指 360企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畅达万发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畅达万发”)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明洛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股东
安源创志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系发行人股东
奇安壹号 指 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
东
金融街资本 指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系发行人股东
奇安叁号 指 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
东
产业基金 指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深创投 指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网神股份 指 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网御神
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奇安信香港 指 奇安信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网康开曼 指 NetentSec,Inc.,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网康香港 指 网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云盾智慧 指 云盾智慧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报告期 指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招 股 说 明 书 指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申报稿)》 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
《律 师 工 作 报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
告》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
中信建投/保荐机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构/主承销商
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永中和出具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审计报告》 指 度 、2018 年 度 及 2019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XYZH/2020BJA190009)
《内 控 鉴 证 报 指 信永中和出具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告》 12月31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0BJA190011)
《纳 税 情 况 报 信永中和出具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告》 指 度、2018年度、2017年度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
的专项说明》(XYZH/2020BJA190013)
《预计市值分析 指 中信建投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安
报告》 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奇安信香港和 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奇安信科技香港有限
网康香港法律意 指 公司和网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见书》
《网康开曼法律 指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出具的关于网康开曼的法律
意见书》 意见书
营业执照 指 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当时有效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指 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
修正案
发起人协议 指 奇安信有限届时全体股东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奇
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订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
《上市章程》 指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2020年3月5日召
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修正/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不时修正/修订
《科创板注册办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
法》 国证监会令第153号)
《科创板上市规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
则》 订)》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
管理办法》 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
执业规则》 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
《编报规则第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
号》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37号)
元 指 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2020年2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在内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于2020年3月5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齐向东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下,全权决定和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及其转授权人士所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审查意见
2019年5月15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下发《国防科工局关于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改制并上市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原则同意网神股份控股股东奇安信有限改制并上市。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已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同意发行人改制并上市的审查意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上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前身奇安信有限成立于2014年6月16日,发行人系由奇安信有限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397625067T的营业执照。自奇安信有限成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公开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解散的情形,亦无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未出现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同一种类股票,即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及会议决议等相关会议材料、发行人组织结构图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经营需要建立了相关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信永中和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等网站的公开核查及走访相关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三)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及“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信永中和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信永中和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如本法律意见书“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法律意见书“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内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如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 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 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5.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等网站的公开核查及走访相关主管部门,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承诺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beijing/)、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等网站的公开核查及走访相关主管部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7,767.4421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0,194.1579万股股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本次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10,194.1579万股股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不低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计市值分析报告》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部投资者入股估值以及可比公司在境内市场的近期估值情况,发行人预计总市值不低于15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31.54亿元,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为57.9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为24.06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1.54%,不低于15%,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如《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就设立发行人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其设立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产,拥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办公场所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二)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并经核查,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和“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拥有完整的产品研发、采购和销售系统,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较为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开设了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公司章程等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经营需要建立了相关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独立的决策及执行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六、 发起人和股东
如《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所述:
(一) 发起人的资格、人数、住所、出资
发行人共有46名发起人,如《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如本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的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现有股东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46名发起人股东仍为公司现有股东,发行人现有股东共59名。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齐向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齐向东直接持有发行人25.8903%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发行人 8.5999%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发行人 3.8512%的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38.3414%的股权。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四) 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发起人协议及信永中和出具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2019年5月31日验资报告》(XYZH/2020BJA190040)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奇安信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奇安信有限的股权对应的奇安信有限于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合成发行人的股份。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 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对奇安信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其所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奇安信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前身奇安信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
发行人前身奇安信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一)发行人前身奇安信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
(二) 企业安全集团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
企业安全集团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二)企业安全集团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
(三) 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
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三)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
在上述历次股权变更中,相关国有股东虽存在未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的规定进行评估、核准或备案的情况,但是该等股权变更均已取得当时全体股东的认可和同意,相关国有股东已根据其公司章程或相关投资决策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所认为,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20〕21号),如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金融街资本、产业基金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标识;深创投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应标注“CS”标识。
(五) 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各现有股东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质押。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公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出版物零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对外投资”。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市场,主营业务为向政府、企业客户提供新一代企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资质证书等资料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未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3家境外控股子公司,分别为网康开曼、网康香港、奇安信香港。其中:
1. 根据《网康开曼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网康开曼的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
2. 根据《奇安信香港和网康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奇安信香港和网康香港的主营业务均为投资控股,并不存在投资控股以外之其他业务。
(三) 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市场,主营业务为向政府、企业客户提供新一代企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经营范围未发生实质变更,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 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并报表)分别为804,622,928.71元、1,794,930,970.75元及3,149,334,816.27元,分别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97.98%、98.80%及99.85%,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网络的公开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与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6. 其他关联方;
7. 过去12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二) 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于2020年4月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2020年4月19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对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预测的议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及对 2020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
相关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分别在上述议案审议时予以回避表决,且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1.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履行了当时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关联交易的发生有其必要性,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2.确认2020年度预计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该等关联交易的发生有其必要性,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且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该等关联交易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根据发行人相关制度文件,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现行有效的内部治理文件以及上市后适用的《上市章程》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等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在《上市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四) 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有效规范关联交易事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齐向东以及发行人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人及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利益。
4.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5.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资源,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除齐向东之外的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宁波明洛、安源创志和奇安壹号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及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利益。
4.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或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5.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资源,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齐向东、发行人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宁波明洛、安源创志和奇安壹号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
(五) 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控制的其他企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说明、齐向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六)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齐向东以及发行人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不存在于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将来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新增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果本人及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将来存在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相关机会(“业务机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发行人。
4.本人将来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专有技术、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以及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支持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5.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发生金额向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进行赔偿。”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齐向东以及发行人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七)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该等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自有物业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1处自有物业,主要用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开发、技术研发、办公及相关用途,该等用途与《不动产权证书》证载用途存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不动产权已取得权属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产权纠纷。
(二) 主要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商 标 局 中 国 商 标 网(网 址:http://sbj.cnipa.gov.cn/)的公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境内主要注册商标共482项。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2.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网址:http://cpquery.cnipa.gov.cn/)的公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专利证书的境内主要专利共404项。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资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版权登记门户网(网址:http://www.ccopyright.com.cn/)的公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652项。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 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资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作品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版权登记门户网(网址:http://www.ccopyright.com.cn/)的公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的主要作品著作权共15项。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作品著作权。
5. 许可他人使用的知识产权和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
(1) 与 集团1360 的商标互相许可、品牌共享、专有技术互相许可和终止以及过渡期安排
与360集团的商标互相许可、品牌共享、专有技术互相许可和终止以及过渡期安排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 许可发行人参股子公司云盾智慧使用相关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与云盾智慧以及网神股份与云盾智慧分别于2020年3月2日签署1 360集团系指周鸿祎先生曾经控制的Qihoo 360 Technology Co. Ltd.、天津奇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奇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公司重组后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子公司;以及周鸿祎先生目前控制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现在及未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发行人和网神股份分别授权云盾智慧使用“奇安信网
神Web应用安全防护系统V2.0”和“奇安信网神WEB应用云防护系统V4.0”的
软件著作权,授权区域为中国境内,授权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时任一方未就续
约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授权期限自动延续,直至按照约定终止协议为止,年度授
权使用费均为人民币45万元。
(三)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办公设备、电子设备和运输设备等。
(四) 主要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赁物业产权证明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租赁使用的主要房产共计84处。
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上述主要房产中,61处租赁房产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21处租赁房产已取得出租方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出租方具有合法的出租权利,该等房产不会影响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使用;其余2处租赁房产的租赁合同中亦对出租方有权出租以及赔偿责任进行了约定。
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上述主要房产中,18项租赁房产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66项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前述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房产瑕疵问题,由于该等租赁房产不属于难以替代的生产经营场所,如因该等租赁房产瑕疵导致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能继续承租使用该等租赁房产的,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可以在相关区域内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场所,且搬迁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出具了承诺函,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房产瑕疵受到损失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所认为,前述租赁房产瑕疵问题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 对外投资
1. 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53家境内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境内控股子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股权。
2. 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确认、《奇安信香港和网康香港法律意见书》和《网康开曼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3家境外控股子公司。
3. 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24家境内参股子公司,以及2家境外参股子公司。
4.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公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11家分公司。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报告期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务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其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除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所述之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审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所列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和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均因生产经营、投资活动和员工借款发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及其前身奇安信有限的增资扩股、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
1. 增资扩股和合并
发行人及其前身奇安信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增资扩股行为以及奇安信有限吸收合并企业安全集团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 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奇安信有限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情况
除以上第(一)部分所述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其他重大资产变化及重大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19年5月3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系奇安信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制定的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已经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备案。
2019年9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因业务经营以及增资之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相关的条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已经履行了必须的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上市章程》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上市章程》,《上市章程》已获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市章程》的制定程序以及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
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会(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并聘请了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人数占全体董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前述制度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指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
其变化
(一)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发行人现任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7名;发行人有核心技术人员12名。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两年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其他资料和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变化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历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有3名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独立董事签署的调查问卷,本所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报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 主要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三) 主要政府补贴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主要政府补贴合法、合规。
(四) 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处罚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共1笔,具体如下: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11月8日对南京信风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地税稽罚〔2017〕207号),因南京信风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5倍的罚款计85,110元。根据南京信风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171)苏地证00376579),其已于2017年11月13日缴纳了上述罚款。上述处罚系发行人收购南京信风前,南京信风既已存在的税务行政处罚且已经执行完毕。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据此,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以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 环境保护
1.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网址:http://www.mee.gov.cn/)、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网址:http://sthjj.beijing.gov.cn/)的查询结果,发行人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市场,主营业务为向政府、企业客户提供新一代企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生产经营过程中无重大污染,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亦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包括网络安全行业中新兴的云安全、大数据安全、物联网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安全服务化、零信任安全、态势感知领域,剩余部分补充流动资金,基本无污染物排放,无需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二) 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质监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备案
根据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主要用于以下七个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文号
1 云和大数据安全防护与管理运营中 京西城发改(备)〔2020〕14号
心建设项目
2 物联网安全防护与管理系统项目 京西城发改(备)〔2020〕15号
3 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京西城发改(备)〔2020〕16号
4 安全服务化建设项目 京西城发改(备)〔2020〕17号
5 基于“零信任”的动态可信访问控 京西城发改(备)〔2020〕18号
制平台建设项目
6 网络空间测绘与安全态势感知平台 京西城发改(备)〔2020〕19号
建设项目
7 补充流动资金 不适用
根据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该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发行人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已依法办理完成投资项目备案手续。
(二) 项目的合作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其自身或其控股子公司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公司将围绕“让网络更安全、让世界更美好”的使命,以“数据驱动安全”为技术理念,以“人是安全的尺度”为服务理念,以产品标准化、平台化、模块化为重点,推进技术创新,引领新一代网络安全体系架构方向,努力打造网络安全颠覆性和非对称性核心技术;通过建设全国性安全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努力打造国内规模最大、技术最强的安全服务团队,面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继续扩大和巩固在国内网络安全行业的领先优势;持续地改善和优化公司的产品开发体系、技术研发体系、服务支撑体系和管理流程,稳步提升公司在网络安全行业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同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努力实现“成为全球第一的网络安全公司”的企业愿景。
本所认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 )等网站的公开核查、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和法务合规负责人的访谈及走访相关主管部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根据《网康开曼法律意见书》,“仅根据我们于2020年4月7日对开曼群岛大法院自公司成立之日以来的令状和其他原诉程序文件登记册(“法院登记册”)进行检查的结果(“法院检索”),法院登记册未披露以该公司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令状、原诉传票、原诉动议、申请书(包括任何清盘申请)、反诉、第三方通知(“原诉程序文件”)或开曼群岛大法院审理的任何待决修正原诉程序文件。”
根据《奇安信香港和网康香港法律意见书》,“根据有关公司董事的确认,每间有关公司均根据香港法律法规正常且合法合规经营,且自2016年至今,未曾收到任何行政部门的处罚,没有应付未付的政府费用”,“根据查册结果,有关公司不存在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或其他终止、解散的情况和诉讼情况。同时,根据有关公司董事的确认,有关公司不涉及任何当前、潜在、受到威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惟本所除查册外没有对此进行核实和查证。”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等网站的公开核查、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和法务合规负责人的访谈及走访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 )等网站的公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裁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裁出具的调查问卷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等网站的公开核查及走访相关主管部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已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上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龚牧龙
马天宁
卢 勇
黄晓雪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卢 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科创板注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20年4月29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交所于2020年5月28日下发的《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73号)(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及本所律师对《问询函》所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相关用语的释义、缩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问询函》中涉及发行人律师部分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 录
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48
第2题·····························································································48
第3题·····························································································56
第4题·····························································································62
第5题·····························································································66
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70
第8.1题···························································································70
三、关于发行人业务··········································································71
第9题·····························································································71
第11.1题··························································································75
第14题····························································································91
四、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93
第16.1题··························································································93
第16.2题·························································································101
五、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109
第20.4题·························································································109
一、 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第2题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2016年7月齐向东及其控制的安源创志向奇安信有限增资完成后,合计持股55%,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资协议》中约定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超过总资产20%等事项时须取得齐向东、奇虎科技委派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2019年4月,奇虎科技将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全部对外转让。
请发行人结合2016年7月至2019年4月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超过总资产20%的交易和对外投资项目、金额、董事人员构成、投票结果等,说明上述条款对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影响、齐向东是否对发行人构成实际控制,发行人是否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规定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并结合上述条款等,说明上述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回复:
(一) 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策机制及实际运作情况
1. 齐向东控制发行人股权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及相关文件,自2016年7月《增资协议》签署及2016年9月发行人完成增资工商登记(简称“拆分完成”)后至今,齐向东直接持有及通过安源创志和奇安叁号间接控制的发行人的股权情况如下:
(1) 奇安信有限拆分完成后至2017年8月奇安信有限和畅达万发重组前,齐向东直接持有奇安信有限 41.25%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奇安信有限13.75%的股权,合计控制奇安信有限55%的股权;
(2) 2017年8月,奇安信有限和畅达万发进行重组,重组完成后畅达万发持有奇安信有限100%的股权,齐向东直接持有畅达万发41.25%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畅达万发13.75%的股权,合计控制畅达万发55%的股权;
(3) 上述重组完成后,畅达万发于2017年10月进行增资,增资后齐向东直接持有畅达万发 33.4951%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畅达万发 11.1651%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畅达万发5%的股权,合计控制畅达万发49.6602%的股权;
(4) 上述增资完成后,畅达万发于2017年11月进行增资,增资后齐向东直接持有畅达万发 32.4146%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畅达万发 10.8049%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畅达万发 4.8387%的股权,合计控制畅达万发48.0582%的股权;
(5) 上述增资完成后,畅达万发于2017年12月进行增资,增资后齐向东直接持有畅达万发 30.9185%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畅达万发 10.3062%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畅达万发 4.6154%的股权,合计控制畅达万发45.8401%的股权;
(6) 上述增资完成后,企业安全集团2于2018年9月进行增资,齐向东直接持有企业安全集团28.8573%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企业安全集团9.6191%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企业安全集团 4.3077%的股权,合计控制企业安
全集团42.7841%的股权;
(7) 2018年12月,因奇安信有限与母公司企业安全集团进行吸收合并,奇安信有限存续,企业安全集团注销,齐向东直接持有奇安信有限28.8573%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奇安信有限 9.6191%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奇安信有限4.3077%的股权,合计控制奇安信有限42.7841%的股权;
(8) 上述吸收合并完成后,奇安信有限于2018年12月进行增资,增资后齐2北京畅达万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更名为360企业安全技术(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向东直接持有奇安信有限 27.6966%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奇安信有限
9.1999%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奇安信有限4.1199%的股权,合计控制奇
安信有限41.0164%的股权;
(9) 上述增资完成后,奇安信有限于2019年5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齐向东直接持有发行人27.6966%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发行人9.1999%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发行人4.1199%的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41.0164%的股权;
(10) 上述股改完成后,发行人于2019年9月进行增资,增资后至今,齐向东直接持有发行人25.8903%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发行人8.5999%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发行人3.8512%的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38.3414%的股权。
将发行人和企业安全集团(曾用名为畅达万发)作为整体考虑,齐向东控制的股权情况以及第二大股东控制的股权情况如下:
期间 齐向东控制的股权情况 第二大股东控制的股权情况
拆分完成后至2017年10月 55% 33.75%
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 49.6602% 27.4101%
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 48.0582% 26.5259%
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 45.8401% 25.3016%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 42.7841% 23.6148%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 41.0164% 22.5856%
2019年9月至今 38.3414% 21.1126%
综上,自拆分完成后至今,齐向东控制的股权比例一直高于30%,且一直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控制的股权比例与齐向东控制的股权比例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其他股东数量较多且股权分散,因此,齐向东控制的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对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2. 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实际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由届时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拆分完成后,在奇虎科技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发行人股东会的表决机制如下: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法律、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作出任何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以及尽管存在前述约定,公司以下重大事项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且必须包括创始人股东和奇虎科技同意,以下另有规定的除外):(i)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ii)修改公司章程(为避免疑义,除根据上述第(i)项约定需要进行的公司章程修改须经奇虎科技同意外,其余修改公司章程经代表三分之二(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创始人股东)同意即可);(iii)改变业务方向导致企业安全相关业务收入在集团业务收入(合并报表基础上)占比低于三分之一(1/3)(不含本数);(iv)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分派股份或支付股息;(v)制订公司的任何股权激励计划;以及(vi)公司合并、分立、清算、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及上市。”
题述《增资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股东对于股东会决议事项中的特殊事项同意权与后续签署的历次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存在差异如下:
① 《增资协议》约定“公司重组”、“任何股份的出售、转让、质押或股东以任何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部分或全部”需经过届时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且须经齐向东和奇虎科技同意;
② 《增资协议》约定“如公司为进行新的融资,引入公司现有股东之外的外部投资人(“新融资”)且新融资前公司的整体估值高于本次增资估值(即3.89亿美元)的,则该等新融资拟引入的外部投资人及融资定价无须经奇虎科技同意,但如新融资拟引入的外部投资人系齐向东或其关联方或奇虎科技的高管、员工或其关联方,则该等外部投资人及融资定价须经奇虎科技同意”;
③ 《增资协议》约定“如公司向奇虎科技或其关联方(不含奇安信集团)的高管或员工或其关联方授予任何奇安信集团的激励股权,应事先经过奇虎科技同意,否则,视为公司严重违反不招揽条款,应按照框架协议第9.4(1)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④ 后续签署的历次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新增齐向东对于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外公司章程修改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根据以上股东会表决机制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拆分完成后,在奇虎科技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发行人将相关特定事项提请齐向东及奇虎科技审批时,均取得了齐向东以及奇虎科技的同意。奇虎科技对于特定事项的同意权是作为投资人的保护性权利,并非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进行共同控制,且自拆分完成后奇虎科技不再将奇安信有限纳入其合并报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说明,在奇虎科技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全部转让完成后,股东不再存在上述特定事项同意权,根据齐向东的持股情况,齐向东实际控制的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自拆分完成后至今,齐向东实际控制发行人股权比例一直高于30%且一直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控制的股权与齐向东控制的股权比例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其他股东数量较多且股权分散,齐向东实际控制的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对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二) 发行人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及实际运作情况
1. 发行人董事会构成、董事提名权及董事长任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及相关材料,自拆分完成后至今,将发行人和企业安全集团(曾用名为畅达万发)作为整体考虑,发行人董事会构成、董事提名权及董事长任职情况如下:
期间 董事会人数 董事提名权情况 董事长/执
行董事
拆分完成后至2017年8月 3人 齐向东有权提名2人 齐向东
在奇安信有限层面 其他股东有权提名1人
2017年8月至2017年10 1人 - 齐向东
月在畅达万发层面
2017年10月至2018年9 齐向东有权提名4人
月在企业安全集团(曾用 5人 其他股东有权提名1人 齐向东
名为畅达万发)层面
2018年9月至2018年12 7人 齐向东有权提名6人 齐向东
月在企业安全集团层面 其他股东有权提名1人
2018年12月至2019年5 7人 齐向东有权提名6人 齐向东
月在奇安信有限层面 其他股东有权提名1人
发行人改制为股份公司后,董事会由7名成员构成,齐向东仍担任董事长,除独立董事外的4名董事中,3名董事与改制为股份公司前齐向东提名的董事人选相同,齐向东提名的董事超过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员的半数。
2. 发行人董事会的实际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由届时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拆分完成后,在奇虎科技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发行人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如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至少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参加方为有效举行。本协议第 4.7款项下的事项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作出决议;以及尽管存在前述约定,董事会审议本协议第4.7款(k)项决定首席执行官的报酬,(n)项至(q)项时,上述过半数同意需包括二(2)名执行董事和奇虎科技董事的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第4.7款(n)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公司公允市场价值(参考公司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的百分之二十(20%)的对外投资、资产及/或股权的收购、兼并;(o)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公司公允市场价值(参考公司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的百分之十(10%)的资产、股权(公司股权除外)的处置、转让、抵押或设置权利负担;(p)审议批准对外提供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RMB 10,000,000)的借款或其他类似债务,或从创始人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借款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任何债务达到或超过集团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20%);(q)决定任何与关联方(集团成员除外)之间的关联交易(本款项下“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创始人股东或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百分之八(8%)以上股权、股份或其他类似权益的主体之间的交易;公司的关联交易应该按照公允的原则进行)。”
题述《增资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董事对于董事会决议事项中的特殊事项同意权与后续签署的历次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存在差异主要为:《增资协议》约定“奇安信集团与奇虎科技集团或与奇虎科技集团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审批流程由奇虎科技与齐向东另行协商”。
根据以上董事会表决机制及发行人董事会构成情况,拆分完成后,在奇虎科技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发行人相关特定事项提请齐向东及奇虎科技提名的董事审批时,均取得了齐向东及奇虎科技提名董事的同意。奇虎科技提名董事对于特定事项同意权是作为投资人的保护性权利,并非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进行共同控制。
综上,自拆分完成后至今,齐向东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对发行人董事会的构成及董事会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三) 发行人经营管理的运作情况
根据题述《增资协议》及历次由届时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设首席执行官,由创始人股东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自拆分完成后至发行人股改前,齐向东作为创始人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首席执行官。
根据发行人股改后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经理(即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发行人股改后至今,齐向东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有权提名发行人的经理(即总裁)。
综上,自拆分完成后至今,齐向东作为创始人股东,始终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并提名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对发行人发展战略方向、业务开展等经营管理运作的重大事项决策均具有重大影响。
(四) 发行人不存在共同控制情形
如前文所述,拆分完成后,在奇虎科技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奇虎科技控制的股权比例与齐向东控制的股权比例存在明显差异,奇虎科技及其提名董事的特定事项同意权是投资人的保护性权利,并非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进行共同控制。
根据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六零”)于2019年3月12日披露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等信息披露文件,“2014年至2016年7月,三六零科技或其关联方对北京奇安信具有控制权,将其作为子公司核算。2016年7月齐向东与安源创志对北京奇安信增资,增资完成后,奇虎科技由于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变更为33.75%;随后奇安壹号将普通合伙人奇虎科技变更为天津昕泽成科技有限公司。因此,三六零科技不再对北京奇安信拥有控制权,不再将北京奇安信纳入三六零科技的合并报表。”
根据齐向东出具的股东调查问卷及确认函,分拆完成后,在奇虎科技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齐向东与奇虎科技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
(五)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自拆分完成后至今,齐向东控制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一直高于30%且一直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控制的股权比例与齐向东控制的股权比例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其他股东数量较多且股权分散,齐向东实际控制的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对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齐向东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对发行人董事会的构成及董事会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齐向东作为创始人股东,始终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并提名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对发行人发展战略方向、业务开展等经营管理运作的重大事项决策均具有重要影响;拆分完成后,在奇虎科技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奇虎科技及其提名董事的特定事项同意权是投资人的保护性权利,并非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进行共同控制。本所认为,认定齐向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依据充分,最近2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3题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2019年4月奇虎科技将所持发行人股权全部转让给明洛投资,转让价格37.31亿元,对应估值164.78亿元,低于2018年12月、2019年9月对应估值的206.5亿、230亿。奇虎科技为上市公司三六零股份全资孙公司。
请发行人结合相关转让条款、定价依据等,进一步说明本次估值低于前后两次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转让价格的公允性,转让方与受让方或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参照《审核问答(二)》第4条的要求,对奇虎科技转让发行人股权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估值低于前后两次增资估值的原因及合理性、转让价格的公允性以及转让方与受让方或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事项的核查
1. 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转让条款
根据三六零全资孙公司奇虎科技、明洛投资与奇安信有限于2019年4月29日签署的《奇安信股权转让协议》(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奇虎科技与明洛投资同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人民币3,731,145,614元的对价转让奇虎科技持有的奇安信有限 22.5856%的股权(简称“标的股权”);自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明洛投资即成为标的股权的合法所有者,奇虎科技不再享有与标的股权相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股权相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同日,周鸿祎、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三六零和齐向东与奇安信有限签署《终止协议》,对终止商标互相许可、品牌共享和专有技术互相许可等无偿授权许可使用以及执行过渡期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
2.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为奇虎科技和明洛投资,交易价格参照《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9]第000230号)(简称“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后,发行人分别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9月进行了两次增资,发行人分别以人民币206.5亿元和人民币230亿元的估值引入新一轮的投资人。经发行人确认,两次增资价格是投资人按照私募投资市场化估值评价方式,对发行人的业务情况、未来预期盈利状况等作出综合判断后,与发行人协商作出的决定。
根据三六零于2019年4月13日披露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本次交易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司所持奇安信股权占其总股权的22.5856%,对应评估值应为人民币372,165.52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转让价格拟定为人民币373,114.56万元,基本与相关股权对应的评估值一致,反映了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及合理性。”
根据明洛投资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对明洛投资相关负责人的访谈,明洛投资从奇虎科技处受让发行人 22.5856%股权的价格是在参考评估价值基础上与奇虎科技协商确定,该等价格的确定基于其对本次投资成本与收益预期等商业判断,已经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合理公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参照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并经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公允;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与2018年12月、2019年9月发行人增资的交易价格系基于不同交易性质和交易目的经交易相关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低于前后两次增资具有商业合理性。
3. 转让方与受让方或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三六零于2019年4月13日披露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因交易对手方不存在关联方,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金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称“买方”)承诺:……3、买方与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买方后续如引入其他有限合伙人参与本次交易,引入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与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根据明洛投资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公开核查,明洛投资于2019年5月7日完成了合伙人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其普通合伙人由北京金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麒飞网安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由娄小冬变更为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根据明洛投资以及上述变更前后的合伙人出具的说明,明洛投资与上述变更前后的合伙人均确认其三六零以及奇虎科技无关联关系,本次股权转让系双方充分协商而作出的商业决定,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三六零于上交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三六零股东大会审批本次股权转让时,周鸿祎同时担任奇虎科技、三六零及发行人董事,于三六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后,奇安信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周鸿祎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发行人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方,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系转让方与受让方充分协商而作出的商业决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发行人按照与相关方签署的《终止协议》开始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二) 就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情况,本所参照《审核问答(二)》第4条的要求逐项核查的情况
1. 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公司章程以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如前文所述,本次股权转让系奇虎科技和明洛投资充分协商而作出的商业决定,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各方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三六零于上交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等相关文件,本次股权转让各方所履行的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1) 三六零就本次股权转让所履行的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
根据三六零于2019年4月13日披露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三六零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董事会审议《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奇虎科技对外转让所持奇安信有限的全部股权,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并授权总经理及管理层推进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相关董事周鸿祎和刘贵彬在董事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根据三六零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三六零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根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关于三六零安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经核查,三六零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于上交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及公告的附件文件《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
(2) 明洛投资就本次股权转让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明洛投资出具的确认函及相关决策文件以及对明洛投资相关负责人的访谈,明洛投资就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3) 发行人就本次股权转让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9年4月29日,奇安信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奇虎科技将其持有奇安信有限的3,375.34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明洛投资;同意增加新股东明洛投资,奇虎科技退出股东会;同意奇安信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奇安信有限其他股东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及/或其他类似权利;同意周鸿祎辞去董事职务;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三六零于上交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披露的股权转让进展情况相关公告,并经明洛投资出具的股东调查问卷和确认函以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或诉讼。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了转让方、受让方以及发行人相应的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或诉讼。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的历史任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如存在上述关系,在相关决策程序履行过程中,上述人员是否回避表决或采取保护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有效措施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取得三六零股东大会审批时,除周鸿祎同时担任奇虎科技、三六零及发行人董事之职以外,发行人当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奇虎科技和三六零担任职务。三六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后,奇安信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周鸿祎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
根据三六零于2019年4月13日披露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三六零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时,董事周鸿祎回避表决,且董事会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本次股权转让于三六零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以及发行人与转让方之间是否就上述转让股权存在纠纷或诉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三六零于上交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披露的股权转让进展情况相关公告,并经明洛投资出具的股东调查问卷和确认函以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或诉讼。
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在转让股权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如前文所述,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系奇虎科技和明洛投资充分协商而作出的商业决定,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此外,根据三六零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决议》,就《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5%以下股东就该议案同意的比例为99.9917%。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损害三六零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5. 发行人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入发行人的时间,在发行人资产中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置入发行人,不适用《审核问答(二)》第4条第(五)项之要求。
6. 境内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境内外上市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不适用《审核问答(二)》第4条第(六)项之要求。
第4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共参股24家境内公司,其中部分公司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类似。奇安创投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共同投资的企业,发行人持股比例为15.37%,齐向东持股比例为15.37%。
请发行人说明参股较多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类似公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上述公司是否与发行人经营相竞争的业务。
请发行人按照《审核问答(二)》第8条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请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至2020年4月29日,发行人共参股24家境内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参股公司为奇安创投。本所律师按照《审核问答(二)》第8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 发行人与齐向东共同设立奇安创投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说明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根据奇安创投的工商档案、合伙人协议、发行人及齐向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奇安创投、发行人投资部负责人和齐向东的访谈,奇安创投是专注于网络安全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2016-2017年,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网络安全行业涌现出了更多的创新与机会。发行人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密切关注整个行业的技术发展与行业趋势。齐向东看好网络安全行业的发展潜力,认为该行业投资价值巨大。基于此,发行人与齐向东共同参与了奇安创投的设立。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投资部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自身对外投资主要是战略性布局,补充自身的技术、产品和行业服务能力。但网络安全行业发展迅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不断出现,通过奇安创投,发行人可以掌握行业动态及细分领域的技术变革,打造网络安全生态的长远布局。同时,奇安创投财务投资的属性,也可为各出资方带来财务投资回报。因此,发行人参与投资奇安创投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奇安创投于2017年10月由天津奇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奇安信有限和齐向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天津奇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奇安信有限和齐向东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缴纳了应出资的份额,出资价格公允,奇安创投设立时的出资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 出资人 出资份额 持股比例
(万元) (%)
1 齐向东 19,000 63.33
2 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33.33
3 天津奇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 3.33
合计 30,000 100.00
3已更名为北京奇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确认文件,发行人出资设立奇安创投获得了畅达万发4当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对奇安创投出资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齐向东共同投资设立奇安创投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对奇安创投出资合法合规,出资价格公允。
(二) 发行人与奇安创投的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将以下参股公司的股权转让予奇安创投,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交易内容 转让价格 转让原因
(万元)
北京安普诺信 主要系发行人于 2016 年与
息技术有限公 375.00 三六零集团拆分,经2017年
司15%股权 的发展整合,于2017年末结
北京新润惠咨 合自身定位及战略规划,梳
询中心(有限合 2,640.00 理调整产业结构,对当时与
伙)20.95%财产 公司核心业务相关度低、业
份额 务发展尚处于培育期的公司
发行人 奇安创投 股权进行转让,促进公司聚
蓝 信 移 动 942.79 焦核心主业、尽快开拓市场。
28.52%股权
主要系该公司与发行人业务
北京永信至诚 互补性降低,同时永信至诚
科技股份有限 19,075.00 拟进行资本运作,其情况满
公司17.3%股权 足奇安创投的投资需要,故
达成该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提供的股东确认文件,发行人与奇安创投的上述交易获得了畅达万发当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此外,上述交易作为报告4畅达万发当时持有奇安信有限100%的股权。
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和股东齐向东均予以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前
述交易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奇安创投的相关交易真实合法,该等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和必要性,交易价格以标的情况为基础、结合当时的交易背景、通过协商谈判确定,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三) 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和奇安创投出具的说明,奇安创投是专注于网络安全领域的私募投资基金,发行人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市场,主营业务为向政府、企业客户提供新一代企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两者经营不同类业务。同时,如前文所述,就发行人与齐向东共同设立奇安创投事宜获得了畅达万发当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就发行人与奇安创投在报告期内进行的相关交易获得了畅达万发当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且作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和股东齐向东均予以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前述交易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齐向东与发行人共同设立奇安创投以及发行人与奇安创投报告期内的相关交易不属于齐向东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控股及参股公司、分公司情况”之“(三)发行人境内参股公司”之“3、奇安创投相关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第5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共有3家境外控股公司,分别为奇安信香港、网康开曼、网康香港。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境外子公司履行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情况,如未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及对公司境外业务的影响,是否会影响持续经营。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奇安信香港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就设立奇安信香港履行的商务、发改、外汇部门的备案和登记文件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奇安信香港系奇安信有限于2016年2月26日以新设方式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奇安信香港设立时履行的商务、发改、外汇部门的备案及登记情况如下:
备案或登记 编号 主管机关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证第 北京市商务委员
N1100201600184号 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新设香 项目编号:京发改境外备 北京市发展和改
港子公司作为海外业务平台项目 2016047号 革委员会
备案的通知》
《业务登记凭证》 业务编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35110000201603172042 北京外汇管理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网康香港的公司注册证明书、网康开曼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奇安信香港与网康开曼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的系列收购协议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网康开曼成立于2007年11月14日,网康香港成立于2007年11月30日,网康开曼持有网康香港 5100%的股权,奇安信有限通过奇安信香港于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收购了Tony Yuan等创始股东和员工以及Ample Choice Limited所持有的网康开曼的相关股权,从而取得网康开曼的控制权,发行人通过奇安信香港于2017年11月收购了Goal Wisdom Holdings Limited、Tony Yuan和左英男所持有的网康开曼的相关股权,从而持有网康开曼100%的股权。因外汇管制等原因,收购时未能履行商务、发改、外汇部门的备案及登记程序,资金未能出境,故奇安信香港亦未能向网康开曼当时相关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经各方协商一致,由奇安信有限向网康开曼相关股东或其关联方在境内支付了股权转让款项相应的人民币保证金。
根据《奇安信香港和网康香港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上海奇赟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就上海奇赟收购奇安信香港间接持有网康开曼 100%股权履行的商务、发改、外汇部门的备案和登记文件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为解决前述问题,奇安信有限于2019年5月15日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奇赟,并于2019年5月29日将其持有的奇安信香港 10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奇赟,并在香港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备案。上海奇赟通过收购奇安信香港间接持有网康开曼 100%股权履行的商务、发改、外汇部门备案及登记情况如下:
备案或登记 编号 主管机关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证第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N3100201900588号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沪浦发改境外备〔2019〕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
76号 和改革委员会
《业务登记凭证》 业务编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35110000201909124321 市分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上述备案及登记程序完成后,发行人向上海奇赟实缴出资并由上海奇赟向奇安信香港增资,增资款5发行人收购网康前,网康系红筹结构的公司,网康开曼持有网康香港100%的股权,网康香港持有奈特赛克(WFOE)100%的股权,奈特赛克通过系列协议控制了网康科技。
项用于支付收购网康开曼相关股权的对价。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六条之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6第八条之规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十七条之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奇安信有限通过奇安信香港于2016年至2017年收购网康开曼 100%股权时未能及时履行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备案程序的情况存在被相关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风险。
6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自2018年3月1日施行《企业境外投
资管理办法》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系收购行为发生时有效的部门规章。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施行后,其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基本一致。
根据《网康开曼法律意见书》,“仅根据我们于2020年4月7日对开曼群岛大法院自公司成立之日以来的令状和其他原诉程序文件登记册(“法院登记册”)进行检查的结果(“法院检索”),法院登记册未披露以该公司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令状、原诉传票、原诉动议、申请书(包括任何清盘申请)、反诉、第三方通知(“原诉程序文件”)或开曼群岛大法院审理的任何待决修正原诉程序文件。”
根据《奇安信香港和网康香港法律意见书》,“根据有关公司董事的确认,每间有关公司均根据香港法律法规正常且合法合规经营,且自2016年至今,未曾收到任何行政部门的处罚,没有应付未付的政府费用”,“根据查册结果,有关公司不存在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或其他终止、解散的情况和诉讼情况。同时,根据有关公司董事的确认,有关公司不涉及任何当前、潜在、受到威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惟本所除查册外没有对此进行核实和查证。”
根据本所律师在北京市商务局官网(网址:http://sw.beijing.gov.cn/)、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网址:http://fgw.beijing.gov.cn/)、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官网(网址:http://www.safe.gov.cn/beijing/)、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官网(网址:http://sww.sh.gov.cn/)、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网址:http://fgw.sh.gov.cn/)、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官网(网址:http://www.safe.gov.cn/shanghai/)、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网址:http://www.pbc.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的公开核查,电话访谈为上海奇赟申请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备案及登记的代理机构上海外联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海奇赟均未因前述瑕疵问题受到商委、发改、外汇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网康开曼法律意见书》,网康开曼的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根据《奇安信香港和网康香港法律意见书》,奇安信香港和网康香港的主营业务均为投资控股,并不存在投资控股以外之其他业务。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和法务负责人,因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均未开展实际业务,前述瑕疵问题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已通过办理相关境外投资程序对前述瑕疵问题进行了纠正且在办理过程中相关主管机关亦未提出异议,故因历史上未履行相关备案及登记程序而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较小。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齐向东承诺,发行人如因前述瑕疵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将向发行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二、 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
第8.1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482项商标、368项发明专利、28项核心技术。发行人前身奇安信有限成立于2014年6月,其中部分发明专利申请时间在较早,报告期内获授发明专利申请时间集中在2017年。
请发行人披露:(1)商标、专利权的取得方式;(2)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划分的依据、对应形成的产品及收入金额。
请发行人说明:(1)部分商标、专利的注册、申请时间早于2014年的原因、是否存在继受取得的情形,若存在,说明来源、原权利人;(2)结合应用于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获授时间、发明专利申请时间较早且报告期较少等情况,说明相关专利是否仍具有先进性、认定核心技术先进性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请发行人律师对商标、专利的取得方式、权属状态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对发行人招股书披露的商标、专利的取得方式及权属状态的核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等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sbj.cnipa.gov.cn/)的公开核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482项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原始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434项,继受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48项,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方式和权属状态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主要知识产权之(一)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等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网址:http://cpquery.cnipa.gov.cn/)的公开核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368项发明专利中,原始取得的发明专利为291项,继受取得的发明专利为77项,上述专利权的取得方式及权属状态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主要知识产权之(二)专利权”。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
三、 关于发行人业务
第9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网络安全产品营收占比为83.44%、66.04%、66.51%,网络安全产品达32类;网络安全服务营收占比为13.89%、12.24%、11.66%,网络安全服务达17类。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较多,包括《网络安全法》等。
请发行人结合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销售合同的规定,说明在终端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发行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表现方式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被行政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必要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关于终端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相关责任的规定
在终端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网络安全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对相关主体需承担的具体责任有明确规定的主要为《网络安全法》。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政府、企业客户提供新一代企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发行人属于《网络安全法》中描述的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网络安全法》对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规定如下:
相关义务 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网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
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 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 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 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
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网 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 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
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 管部门报告的;
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
维护。 全维护的。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网
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
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网 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
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 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息保护的规定。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
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
营业执照。
(二)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关于终端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相关责任的约定
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提供的相关销售合同,该等合同条款中涉及到的与网络安全相关的发行人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发行人应保证提供的软硬件系统不得植入后门程序及存在业界公认的重大安全漏洞,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安全漏洞,发行人有责任及时免费修复。
2. 发行人应采取必要的内控措施,健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内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信息科技突发事件时,发行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客户报告,配合客户查找原因,提供处置和纠正措施。
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行人及其交付的产品应遵守和符合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指引及客户内部的相关要求,如因发行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的安全问题,发行人应立即修补、清除或者采用其他手段消除安全问题,同时承担相关损失。
(三) 根据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销售合同的规定,终端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发行人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表现方式及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
按照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作为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其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并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履行相关告知和报告义务,涉及收集用户信息的应取得用户的同意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如发行人无法履行该等义务,则有面临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等风险。
按照前述合同条款的约定,发行人应健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内控管理制度,为相关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遵守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指引及客户内部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客户报告并修复安全漏洞,如因发行人违规导致了相关安全问题,发行人有承担相关损失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产品售后服务总则》及发行人相关产品中显示的《用户许可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法务负责人,发行人已建立并执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对其销售的网络产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合同的约定及发行人网络产品售后服务政策的规定提供安全维护服务;当发现网络产品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过网站、媒体、公众号、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向客户通告漏洞及解决方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行人设置了应急响应服务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当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客户可立即通知发行人,从而获得应急服务和技术支持。
基于上述,终端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发行人已经建立的应对机制能够较为有效地防止发行人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 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被行政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必要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官网(网址:http://www.cac.gov.cn/index.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网(网址:https://www.mps.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网址:http://www.mii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以及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终端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引起重大合同纠纷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之“(十一)因最终客户发生数据泄密及其他网络安全事件时,公司承担罚款或赔偿的风险”中进行了修改及补充披露。
第11.1题
11.1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销售采用直接销售与渠道销售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渠道分为项目合作伙伴和经销商。报告期各期,渠道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1.61%、53.85%、68.54%。
请发行人披露:(1)报告期各期,直销和渠道销售的客户数量、平均单个客户销售额;渠道销售请分为项目合作伙伴和经销商;(2)按照直销和渠道销售分类的前五大客户名称及销售金额,其中渠道模式请列明为项目合作伙伴还是经销商;(3)如报告期内上述客户存在较大变动或者对同一客户销售金额存在较大变动的,请分析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渠道模式下按项目合作伙伴和经销商的收入构成。
请发行人说明:(1)直销和渠道销售分类的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销售内容、上述客户除上市公司、电信运营商、政府客户外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成立时间、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报告期各期通过上海佳电销售的下级经销商或终端客户的数量及变化情况;(3)政府、公检法司及军队军工等客户的获取方式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如存在,说明相关法律后果及对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说明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手段、核查方式,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直销和渠道销售分类的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销售内容、上述客户除上市公司、电信运营商、政府客户外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成立时间、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 报告期内各年度前五大直销客户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前五大直销客户情况如下7:
年度 序号 名称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移动集团”)
2 贵阳市公安局
2019年度 3 客户丙
4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电信集团”)
5 客户丁
7未列示的与报告期内其余前五大直签客户的客户名称、合作历史、销售情况等事项均涉密。
年度 序号 名称
1 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 贵阳市公安局
2018年度 3 客户乙
4 中国移动集团
5 客户戊
1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2 客户已
2017年度 3 客户戊
4 中国移动集团
5 客户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前述前五大直销客户签署的相关合同、发行人的说明等资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网站的公开查询及对相关客户的函证和访谈,前述前五大直销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销售内容及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1) 中国移动集团合作历史 2015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覆盖公司主要产品线,主要产品包括:
1、基础架构安全产品体系:代码安全
2、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体系:下一代防火墙(NGFW)、上
销售内容 网行为管理、虚拟化安全管理系统、终端安全管理系统
3、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产品体系:政企态势感知与安全运营
管理平台(NGSOC)
以及相关安全服务、第三方外采产品
(2) 贵阳市公安局
合作历史 2017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1、建设内容
运营商城域网前端数据采集系统建设、全网安全态势感知系统与大数
据分析预警系统建设(大数据基础平台建设、数据治理与融合系统建
设、安全监管防护中心综合指令系统建设、大数据智能建模系统建设、
全网安全态势感知系统建设等)
销售内容 2、主要产品
(1)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体系:下一代防火墙(NGFW)、
终端安全管理系统
(2)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产品体系:政企态势感知与安全运
营管理平台(NGSOC)、新一代威胁态势感知与响应系统、大数据
建模平台
3、相关安全服务及第三方外采产品
(3) 中国电信集团
合作历史 2015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覆盖公司主要产品线,主要产品包括:
1、基础架构安全产品体系:代码安全、日志审计(LAS)
2、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体系:下一代防火墙(NGFW)、安
销售内容 全接入网关系统(VPN)
3、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产品体系:政企态势感知与安全运营
管理平台(NGSOC)
以及相关安全服务及第三方外采产品
(4) 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历史 2017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1、建设内容
建设安全城市示范区、国家青少年网络安全科普教
销售内容 育基地、无线城市示范区等。提供无线城市与无线
安全、城市安全云平台、城市网络安全综合管理中
心、网络安全示范教育基地,公安安全基础建设等。
2、主要产品
(1)新一代 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体系:下一代防
火墙(NGFW)、终端安全管理系统
(2)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产品体系:政企态
势感知与安全运营管理平台(NGSOC)
3、相关安全服务及第三方外采产品
成立时间 2015年10月15日
实际控制人 南平市延庆区财政局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5)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拆分前,公司与奇虎科技合作开发政企客户并由奇
虎科技作为合同签署主体,拆分完成后,上述合作
合作历史 项目仍有部分存续,为满足客户对于企业安全产品
的需求,公司与奇虎科技签署框架协议,向奇虎科
技销售各类企业安全产品并由奇虎科技销售给最终
客户
覆盖公司主要产品线,主要产品包括:
1、基础架构安全产品体系:代码卫士
销售内容 2、新一代 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体系:安全分析与
管理系统
3、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产品体系:安全大数
据平台
成立时间 2007年8月13日
实际控制人 周鸿祎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2. 报告期内各年度前五大渠道客户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前五大渠道客户情况如下:
年度 序号 名称
1 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上海佳电”)
2 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度 3 北京翰博众安科技有限公司
4 中国电信集团8
5 上海中传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佳电
2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 3 北京文恒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4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 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1 上海佳电
2 北京文恒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017年度 3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渠道体系管理负责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渠道客户主要可分为三类,其中,上海佳电为发行人全国总经销商;北京文恒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行业经销商,承接各自所属行业的销售任务;其余渠道客户均为发行人项目合作伙伴,面对中大型终端客户的厂商或集成商,拥有自有的 IT产品和/或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8中国电信集团在采购发行人产品自用的同时,也作为发行人项目合作伙伴与发行人合作开展各类网络安全项目。
能够与公司形成商业合作,通常根据终端用户的需求采购公司的产品,并结合其
自有IT产品或其他厂商产品(如有)销售交付给最终用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前述前五大渠道客户签署的相关合同、发行人的说明等资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网站的公开查询及对相关客户的函证和访谈,前述前五大渠道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销售内容及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1) 上海佳电
合作历史 2015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全国总经销商
销售产品情况 经销发行人产品体系中的各类产品
最终用户情况 遍布全国各省市地区
成立时间 2001年6月6日
实际控制人 李佳林、刘莉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2) 北京文恒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4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行业经销商
发行人的行业经销商,代理销售发行人三大产品体
系的各类核心产品,主要包括:
主要销售产品 1、基础架构安全产品体系:代码安全、日志审计
(LAS)
2、新一代 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体系:一体化终端
管理系统、下一代防火墙(NGFW)、上网行为管
理、网闸
3、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产品体系:新一代威
胁感知与响应系统(天眼)、终端安全准入系统
主要面向政府行业客户,报告期内最终用户主要包
括国家烟草专卖局、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国家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中国民航机场
建设集团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国家邮
政局发展研究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民用
航空局信息中心等
成立时间 1999年1月5日
实际控制人 李金昌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3) 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0年起与网神股份建立合作关系
渠道类型 行业经销商
发行人的行业经销商,代理销售发行人三大产品体
系的各类核心产品,主要包括:
1、基础架构安全产品体系:代码安全
主要销售产品 2、新一代 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体系:一体化终端
管理系统、下一代防火墙(NGFW)、终端准入系
统、网闸
3、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产品体系:新一代威
胁感知与响应系统(天眼)
主要面向国土、安监、纪委等行业客户,报告期内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最终用户主要包括浙江省公安厅、华数集团、贵阳
市公安局、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遵义市戒毒所
等
实际控制人 王斌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4)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6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
恒泰实达为发行人电力行业项目合作伙伴,报告期
内,与发行人合作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电网公
项目合作情况 司国威胁情报中心建设项目、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信通一体化平台项目、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泛终
端安全项目、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安全保障项目等
恒泰实达主要面向电力行业客户,报告期内最终用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户主要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等
成立时间 2000年6月27日
实际控制人 钱苏晋、张小红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5) 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6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
项目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开展“新华社”党政客户
端全国服务平台app3.0安全运营项目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报告期内,面向最终客户为新华新媒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
成立时间 2000年4月25日
实际控制人 -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6)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6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神华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天擎功能开发采购项目、中
项目合作情况 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软件集中采购项目、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代码基线检测合同、中国石
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安全实验室项目等
报告期内,面向最终客户主要包括神华集团有限责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任公司、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
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
成立时间 2007年5月30日
实际控制人 焦耀光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7)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7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
项目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中国
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移动虚拟化采购项目、
西安飞行自动控制研究所内网改造项目、中关村科
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第三期安全项目、内蒙古
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安全态
势感知平台项目等
报告期内,面向最终客户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太平金融科技服务(上海)
有限公司等。
成立时间 1982年6月1日
实际控制人 郭为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8) 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8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
项目合作情况 XXXX 市 XXXX 局 XXXX 项目;XXXX 研究所
XXXX项目等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报告期内,面向最终客户主要包括XXXX市XXXX
局、XXXX研究所等
成立时间 2000年5月11日
实际控制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9) 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7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
项目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山西
省市两级大数据安全防护项目等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报告期内,面向最终客户主要包括山西省公安厅等
成立时间 2017年12月26日
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10) 北京翰博众安科技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9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
项目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高等
院校、大专院校等网络安全教育类项目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报告期内,面向最终客户主要包括电化教育电子音
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
成立时间 2017年11月17日
实际控制人 段东生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11) 上海中传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9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
项目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的项目主要包括安徽公安
安全建设项目等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安徽省多个地市公安局等
成立时间 2011年3月22日
实际控制人 丁胜祥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12) 中国电信集团
合作历史 2008年开始与网神股份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中国电信在采购发行人产品自用的同时,
也与发行人合作开展各类网络安全项目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浙江省监狱
项目合作情况 系统警务通服务项目、湖南高速公路取站项目、随州市放
管服合同项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化工程项
目等
报告期内,面向最终客户主要包括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湖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随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等
(二) 报告期各期通过上海佳电销售的下级经销商或终端客户的数量及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系统)及其用于支持上海佳电及下级经销商的商机与订单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上海佳电的下级经销商及最终用户进行的相关访谈或邮件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全国总经销商上海佳电销售的各类下级经销商分布情况如下: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商用产品分销商 64 72 -
签约经销商 行业金牌 259 238 213
区域白金/金牌 42 116 90
一般经销商 274 243 405
合计 639 669 708
注1:下级经销商数量按从上海佳电直接下单采购的经销商数量计算;
注 2:签约经销商指与上海佳电签约且拟与发行人长期合作的经销商,签约经销商需在市场开拓、人员配备和商务资源等方面达到发行人和上海佳电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渠道体系管理负责人,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上海佳电销售的下级经销商数量小幅下降,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优选市场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合作情况良好的经销商,加强了对经销商的管理。2018年,为进一步开拓区域中小企业客户,发行人设立了适用于中小企业客户的商用分销产品清单,同时从原有金牌代理中选取了部分渠道商,重新定位为商用产品分销商以加强对中小企业客户的覆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系统)及其用于支持上海佳电及下级经销商的商机与订单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上海佳电的下级经销商及最终用户进行的相关访谈或邮件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上海佳电销售的终端客户数量及平均单个终端客户销售额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终端客户数量(个) 12,586 7,380 5,230
平均单个终端客户销售额(万元) 6.83 7.24 6.45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渠道体系管理负责人,2017-2019年,发行人通过上海佳电销售的终端客户数量逐年增长,与发行人对上海佳电的销售规模增长基本保持一致;平均单个终端客户销售额分别为6.45万元、7.24万元和6.83万元,单个终端客户销售额基本保持稳定。
(三) 政府、公检法司及军队军工等客户的获取方式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如存在,说明相关法律后果及对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市场,主营业务为向政府、企业客户提供新一代企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其提供的与政府、公检法司及军队军工客户签署的重大销售合同,针对政府、公检法司及军队军工客户,发行人的合同获取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直接采购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之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针对发行人的签约客户(合同相对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且系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除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台账、与政府、公检法司及军队军工客户签署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主要销售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合同签署程序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走访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对发行人分管销售副总裁和法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与政府、公检法司及军队军工客户签署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主要销售合同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中央预算单位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限额标准的均已按照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不存在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栏(网址:http://www.ccgp.gov.cn/search/cr/)等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不存在因招投标违规问题而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14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网神股份主营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发、销售等,拥有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授权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和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已过有效期,截至申报日尚未取得资质对应的更新证书。
请发行人披露上述资质证书目前的更新进展,展期是否存在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至2020年4月29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网神股份拥有的证书编号为CNITSEC-ATA-081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授权培训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CNITSEC2017PRD0681 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产品名称:网神SecIPS 3600入侵防御系统(千兆/V1.1))和证书编号为CNITSEC2017PRD0680 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产品名称:网神 SecIDS 3600入侵检测系统(千兆/V4.0))已过有效期,正在续期过程中,尚未取得资质对应的更新证书。前述证书的更新进展如下:
(一) 《国家信息安全测评授权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更新进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授权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及其说明,网神股份已于2020年5月7日收到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经审查后向网神股份下发的续期后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授权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具体信息如下:
持有人 证书名称 核发机关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期限
国家信息
安全测评 中国信息安 CNITSEC-A
网神股份 授权培训 全测评中心 TA-2020-07 2020.01.01 2020.12.31
机构资质
证书
(二) 《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的更新进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证书编号为CNITSEC2017PRD0681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产品名称:网神SecIPS 3600入侵防御系统(千兆/V1.1))和证书编号为CNITSEC2017PRD0680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产品名称:网神SecIDS 3600入侵检测系统(千兆/V4.0))正在续期过程中,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网神股份与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签订的测评协议、缴费凭证、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网神股份已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分级评估业务白皮书》规定的相关流程于2019年8月20日向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提交了“网神SecIPS 3600入侵防御系统(千兆/V1.1)”与“网神SecIDS 3600入侵检测系统(千兆/V4.0)”两个产品的分级评估申请,于2019年9月12日与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签订了关于“网神SecIPS 3600入侵防御系统(千兆/V1.1)”和“网神SecIDS 3600入侵检测系统(千兆/V4.0)”两个产品的测评协议并缴纳了相关费用,于2020年4月10日取得了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出具的前述两个产品的信息技术产品分级评估申请测试中的证明(证明有效期至2020年7月9日)。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分级评估业务白皮书》规定的相关流程,在测评过程中如发现被测产品存在技术问题,申请方可选择进行回归测试或者主动放弃合同权益。如进行回归测试,则申请方在收到回归测试通知单后应及时反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集团管理部资质管理人员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两个产品均未收到被测产品存在技术问题的相关通知或回归测试通知单,网神股份亦未主动放弃合同权益。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发生实质性变化且网神股份的生产经营能力及条件、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上述两个产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程度等未发生重大负面变化的前提下,网神股份上述2个资质证书的展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之“(四)取得的业务资质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四、 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第16.1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三六零集团、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等多方签署了多项拆分系列协议,约定拆分后三六零股份、发行人将分别从事针对消费类个人用户、企业类客户的安全软硬件与安全服务,同时三六零集团与奇安信就约定的商标、技术在授权期内互相无偿授权许可使用。
请发行人:(1)结合具体条款,说明报告期内使用三六零集团商标、技术形成的产品、对应收入及占比、对应领域,以及发行人授权三六零集团使用商标、技术的情形;(2)结合三六零集团与发行人拆分有关的关联交易,说明双方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关系,以及报告期内业务开展是否依赖三六零集团的商标和技术授权、是否具备独立进行技术研发、生产经营的能力。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以及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结合具体条款,说明报告期内使用三六零集团商标、技术形成的产品、对应收入及占比、对应领域,以及发行人授权三六零集团使用商标、技术的情形
1. 报告期内使用三六零集团商标形成的产品、对应收入及占比
2016年7月,三六零集团、发行人及齐向东等多方签署了执行协议,根据执行协议第 2.1条之约定,“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甲方9或促使甲方集团10中9系指周鸿祎和天津奇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方特此授予乙方集团11在许可区域和许可期限内,在企业名称、商号、许可
产品和服务及许可材料上使用本协议附录一中相关注册商标的权利,但前提是许
可产品和服务应为乙方集团生产/提供或者由乙方集团授权或委托生产/提供的,
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执行协议第 2.7条之约定,“在许可期限
内,乙方集团可以基于“360”标识或者字样,以自身名义在任何类别获得商标注
册或者申请进行商标注册。”根据执行协议第2.9条之约定,“乙方12承诺,除非
获得甲方同意,乙方集团的主要产品应当使用含有“360”标识或字样的品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发行人提供的主要产品名录、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sbj.cnipa.gov.cn/)的公开核查,自2016年7月执行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基于上述条款的约定,发行人取得了三六零集团相关注册商标的授权,遵守执行协议的约定在主要产品中使用含有“360”标识或字样的品牌,同时基于“360”标识或者字样以自身名义申请了系列注册商标(如 、 、
等注册商标)并在主要产品中使用,该等系列注册商标系发行人以
自身名义申请获得的权属归发行人所有的注册商标,发行人对三六零集团商标不
构成依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含有“360”标识或字样(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外观、产品使用界面和产品包装箱等销售材料)所涉及的产品相关收入及占比情况统计列示如下:
时间区间 涉及“360”标识或字样的 占当期网络安全 占发行人当期
产品收入(万元) 产品收入比例 收入比例
2017年度 46,958.48 69.94% 57.18%
10系指周鸿祎现在及未来实际控制的360企业集团(包括天津奇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奇思科技有限公
司以及上述公司重组后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子公司),但就执行协议而言不包括乙方集团。前文所述的控制包
括但不限于:(i)周鸿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或控制50%以上股份或投票权的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ii)依
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周鸿祎或者360企业集团可以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
11系指齐向东现在及未来实际控制的从事企业安全业务的任何公司,包括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
或间接控制或被控制的公司。前文所述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i)齐向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或控制 50%以上
股份或投票权的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ii)依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齐向东或者乙方集团可以实施重
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
12系指齐向东和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区间 涉及“360”标识或字样的 占当期网络安全 占发行人当期
产品收入(万元) 产品收入比例 收入比例
2018年度 100,936.42 85.16% 55.56%
2019年度 82,337.40 39.31% 26.10%
2020年第一季度 4,810.46 38.45% 21.3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业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360”标识或字样的所涉及的产品收入占比在2018年有一定幅度上升,主要系发行人根据执行协议中关于主要产品应当使用含有“360”标识或字样的品牌的约定,在2017年逐步将子公司网神、网康的产品以含有“360”字样的品牌标识进行销售。2019年,涉及“360”标识或字样的产品收入占比开始下降,主要原因是2019年4月周鸿祎、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三六零和齐向东与奇安信有限签署《终止协议》后,发行人逐步以“奇安信”字样的品牌标识代替“360”标识或字样。
根据《终止协议》的相关约定,对于甲方集团13或乙方集团14已经销售(以签署销售合同或递交投标书为准)给客户的产品或服务,如在该等产品或服务中存在互相授权的被许可商标或被许可技术,则已体现在该等产品或服务中的被许可商标或被许可技术可继续使用;对于甲方集团或乙方集团已经立项开始研发、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如在该等产品或服务中存在互相授权的被许可商标或被许可技术,则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该集团可以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或被许可技术进行研发、生产或销售3年(36个月)。
根据《终止协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业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目前仍销售名称涉及“360”标识的部分产品符合上述过渡期安排的约定,2020年第一季度,发行人涉及“360”标识或字样的产品13系指周鸿祎实际控制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现在及未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前文所述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i)周鸿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或控制50%以上股份或投票权的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ii)依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周鸿祎或者甲方集团可以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
14系指齐向东现在及未来实际控制的从事企业安全业务的任何公司,包括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
或间接控制或被控制的公司。前文所述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i)齐向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或控制 50%以上
股份或投票权的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ii)依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齐向东或者乙方集团可以实施重
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
收入占比已进一步下降到 21.31%,随着发行人带有“360”字样的产品销售许可
证的逐步到期,预计将早于2022年4月(过渡期结束前)完全停售带有“360”
字样的产品。
2. 报告期内使用三六零集团技术形成的产品、对应收入及占比、对应领域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研发负责人的访谈,面向政企客户的网络安全产品与面向个人的网络安全产品差异巨大,政企客户的网络安全要求主要为办公网络、企业互联网、生产网络等应用场景的安全提供保障,需要满足企业个性化的平台管理需求,产品形态为软件和软硬件一体化的形式,而面向个人的网络安全产品主要集中在保护个人用户的PC端和/或移动端,产品相对单一(以防火墙和PC/移动终端安全等软件形态为主),不具备体系化和对企业组织、业务进行协同联动防御等方面的功能。鉴于安全功能和防护目的的巨大差异,总体而言,面向政企用户的网络安全产品和面向个人的网络安全产品的技术重合度较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三六零集团技术的使用主要集中于面向政企客户与面向个人用户端技术有一定重合度的终端安全领域,具体产品为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类产品领域中的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的收入分别为11,232.34万元、19,013.98万元和42,182.01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3.68%、10.47%和13.37%,对发行人经营的贡献相对有限,因此,发行人对三六零集团技术不构成依赖。
3. 发行人授权三六零集团使用商标、技术的情形
根据执行协议第 2.2条及附录二之约定、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sbj.cnipa.gov.cn/)的公开核查,发行人授权三六零集团使用的商标的情况如下:
序 商标 类 申请日期 申请/注册 授权时商 目前商 申请/权利
号 别 证号 标状态 标状态 人
1 9 2015/8/28 17783869 初审公告 注册 发行人
2 38 2015/8/28 17784076 初审公告 注册 发行人
3 9 2015/12/9 18554673 初审公告 注册 发行人
4 42 2015/12/9 18554502 初审公告 注册 发行人
5 9 2015/6/5 17135467 初审公告 注册 网康科技
6 9 2015/6/5 17135556 初审公告 注册 网康科技
7 35 2015/4/28 16825289 初审公告 注册 网康科技
8 9 2015/4/28 16825289 初审公告 未授权 网康科技
9 9 2015/6/5 17135656 初审公告 未授权 网康科技
根据执行协议第3.2条和第3.3条之约定,发行人授权三六零集团使用的技术的情况为:“在许可期限内,乙方集团将其拥有自主产权的与安全相关的被许可技术无偿授权给甲方集团使用,且为非独占性、非排他性的许可;但该等许可仅限用于针对消费类个人用户提供安全软硬件与安全服务的业务并且不允许转授权及再授权(经乙方集团另行同意的除外)。”“甲方集团对于乙方集团无偿授权的被许可技术所做的任何改进属于甲方集团,并应无偿许可给乙方集团使用但受限于第3.1条。”
(二) 结合三六零集团与发行人拆分有关的关联交易,说明双方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关系,以及报告期内业务开展是否依赖三六零集团的商标和技术授权、是否具备独立进行技术研发、生产经营的能力
1. 三六零集团与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关系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就该等关联交易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拆分前,发行人系三六零集团的控股孙公司,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归属于三六零集团统一管理。拆分协议签署后,根据相关协议的具体约定,三六零集团将与企业安全业务相关的资产、业务、人员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的财务和机构亦从三六零集团实现了独立。报告期内与本次拆分有关的关联交易均系执行拆分协议的约定而产生,具体如下:
(1) 股权交易:2017年1月,奇安信有限与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奇安信有限以840.26万元对价受让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蓝信移动28.52%股权。该笔关联交易的发生系执行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项目转让事宜,该笔股权交易完成后,框架协议中约定需进行转让的投资项目均已执行完毕(双方协商一致另行处理的除外),发行人已取得开展企业安全业务涉及的相关投资项目主体的投资性权益。
(2) 关联方固定资产购买:本次拆分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为作价依据,于2017年一次性向三六零集团购买与其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器、网络设备等固定资产共计1,291.27万元。该等固定资产购买后,发行人不存在使用三六零集团的固定资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工具的情况。
(3) 带宽、私有云服务等:本次拆分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继续租赁酒仙桥办公楼作为办公场所之一而向奇虎科技采购带宽、私有云等服务。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上述采购金额分别为2,159.43万元、3,288.31万元及1,998.73万元。发行人已逐步构建自有的存储及私有云服务,发行人对带宽、私有云服务采购将逐年下降,2020年第一季度,发行人向奇虎科技采购带宽、私有云等服务的合计金额为0.50万元,较2019年同期的790.99万元大幅下降。截至目前,发行人已完成自有的存储及私有云服务的构建。
(4) 代垫工资及报销:本次拆分中应转移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变更陆续办理,相关人员转移前,其薪酬、报销费用等由奇虎科技代垫,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定期结算。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代垫工资及报销的总额分别为1,253.23万元、160.62万元及60.20万元。截至2019年10月,本次拆分中应转移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均已变更完毕,不存在三六零集团为发行人代垫人员费用的情形。
(5) 代垫费用:本次拆分前,发行人存在与三六零集团共同执行项目开发、组织员工活动的情况。本次拆分后,因上述情况产生的应付款项由奇虎科技代垫,并与发行人定期结算。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代垫费用的总额分别为750.88万元、26.00万元及0万元。截至2018年年末,发行人由奇虎科技代垫成本、费用项目均已执行完毕。
(6) 商标互相许可、品牌共享、专有技术互相许可和终止以及过渡期安排:根据执行协议及后续相关备忘录,授权期内,三六零集团与发行人就商标互相许可、品牌共享和专有技术互相许可等无偿授权许可使用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2019年4月29日,周鸿祎、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三六零股份与齐向东、奇安信有限针对拆分协议签署了《终止协议》,终止了前述商标互相许可、品牌共享和专有技术互相许可等无偿授权许可使用事项(过渡期安排的情况除外)。
综上,本次拆分完成后,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已实现了独立,对三六零集团不构成依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本次拆分有关的关联交易的发生均系执行拆分协议的结果,该等交易金额和/或重要性水平均相对较低,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无不利影响。
2. 发行人业务开展不依赖三六零集团的商标和技术授权、具备独立进行技术研发、生产经营的能力
(1) 发行人业务开展不依赖三六零集团的商标授权
如前文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含有“360”标识或字样的产品形成的收入系遵守执行协议中关于主要产品应当使用含有“360”标识或字样的品牌的约定的结果,发行人在该等产品中使用的商标主要系发行人以自身名义申请获得的权属归发行人所有的注册商标,发行人对三六零集团商标不构成依赖。
如前文所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分管销售副总裁的访谈,发行人使用含有“360”标识或字样的产品形成的收入在《终止协议》签署后开始下降,且收入占比在2020年第一季度进一步下降至21.31%。发行人仍销售名称涉及“360”标识的部分产品的原因主要包括:(1)发行人履行已签署销售合同的约定对客户供货;(2)发行人拟履行将签署(例如已中标、已起草协议签署流程或潜在客户已试用公司产品且下单意愿较高等情形)的销售合同的约定对客户供货;(3)由于历史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售的含有“360”标识的产品已取得销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更换需要周期,且部分产品进入部分政企、军队军方客户的采购名录中,而向该等客户申请更换产品名称或标识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通常不超过2年)。发行人仍销售名称涉及“360”标识的部分产品符合《终止协议》中关于过渡期安排的相关约定,但是随着发行人带有“360”字样的产品销售许可证的逐步到期,预计将早于2022年4月(过渡期结束前)完全停售带有“360”字样的产品。
(2)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独立的技术研发能力,业务开展不依赖于三六零集团的技术授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研发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来源主要包括:(1)发行人2014年成立以来自主研发形成的各项技术(2016年,发行人与三六零集团拆分时,双方根据拆分协议已将与企业安全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转移至发行人);(2)2016年分拆后,发行人在后续经营过程中持续自主研发形成的相关技术;(3)发行人收购其他企业带来的相关技术。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研发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研发,具备行业内领先的技术研发能力,研发人员规模及研发投入规模不断扩大。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从 1,541人增长至 2,591人,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9.67%;此外,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发行人研发投入分别为54,083.45万元、81,834.51万元和104,710.4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86%、45.04%和33.20%。截至《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签署日(即2020年4月29日),发行人已拥有368项网络安全领域的主要发明专利和652项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另有超过850项专利申请正在审核中。
此外,如前所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研发负责人的访谈,面向政企客户的网络安全产品与面向个人的网络安全产品差异巨大,整体技术重合度较低,发行人对三六零集团技术的使用主要集中于面向政企客户与面向个人用户端技术有一定重合度的终端安全领域,相关产品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对发行人经营的贡献相对有限。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独立的技术研发能力,业务开展不依赖于三六零集团的技术授权。
(三) 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业务开展不依赖三六零集团的商标和技术授权、具备独立进行技术研发、生产经营的能力。本次拆分完成后,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已实现独立,对三六零集团不构成依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本次拆分有关的关联交易的发生均系执行拆分协议的结果,该等交易金额和/或重要性水平均相对较低,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无不利影响,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第16.2题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2019年4月三六零集团、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等多方签署《终止协议》,对相关终止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进行了约定。《终止协议》涉及的商标转让包括应当转让给公司但尚未转让的“天眼”“天机”“天巡”“天擎”“私有云”等商标;奇虎科技应向公司转让“政务天机”商标;公司应向奇虎科技转让“360企业安全”商标。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使用“天眼”“天机”“天巡”“天擎”“私有云”“政务天极”“政务天机”“ 360企业安全”等相关商标形成的产品、收入及占比、对应领域,以及上述商标截至目前的转让进展、预计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是否存在需要双方相互转让的技术、终端产品使用三六零技术的名称、金额及占比、目前产品中自有技术对三六零技术的剔除进度;(3)结合过渡期对许可商标、技术的约定,说明对应产品、金额、授权期限、期满后的处理措施;(4)结合被终止许可的商标、技术对应的产品、金额及占比,比较公司收入、利润在终止协议前后、过渡期条款届满后的变化,特别是不再使用“360企业安全”商标对业务拓展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说明技术许可终止后仍采购三六零技术的原因、短期内是否将持续采购、终止商标和技术许可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必要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5)三六零公司进军政企领域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回复:
(一) 发行人使用“天眼”“天机”“天巡”“天擎”“私有云”“政务天极”“政务天机”“360企业安全”等相关商标形成的产品、收入及占比、对应领域,以及上述商标截至目前的转让进展、预计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和研发负责人的访谈,报告期内,“政务天机”、“360企业安全”等相关商标未形成具体产品;发行人使用“天眼”、“天机”、“天巡”、“天擎”、“私有云”等相关商标形成的具体产品、收入及占比、对应领域情况具体如下:
年度 产品名称 对应领域 对应收入 占比
(万元)
2017 天巡(无线入侵防御系统)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155.26 0.19%
2017 天眼(威胁感知) 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 1,781.71 2.17%
产品
2017 天擎(一体化终端管理)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11,232.34 13.68%
2017 私有云(私有云杀毒)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111.78 0.14%
2017 天机(移动安全管理)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490.86 0.60%
2017年度合计 13,771.94 16.77%
2018 天巡(无线入侵防御系统)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258.95 0.14%
年度 产品名称 对应领域 对应收入 占比
(万元)
2018 天眼(威胁感知) 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 5,682.85 3.13%
产品
2018 天擎(一体化终端管理)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19,013.98 10.47%
2018 私有云(私有云杀毒)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122.96 0.07%
2018 天机(移动安全管理)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1,338.63 0.74%
2018年度合计 26,417.38 14.54%
2019 天巡(无线入侵防御系统)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395.25 0.13%
2019 天眼(威胁感知) 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 20,487.11 6.50%
产品
2019 天擎(一体化终端管理)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42,182.01 13.37%
2019 私有云(私有云杀毒)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380.72 0.12%
2019 天机(移动安全管理)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1,545.45 0.49%
2019年度合计 64,990.55 20.60%
针对甲方集团应向乙方集团转让的甲方集团根据拆分协议约定应当转让但尚未完成转让的“天眼”、“天机”、“天巡”、“天擎”、“私有云”涉及的相关类别的商标以及双方另行约定转让的“政务天机”涉及的3个类别的商标,根据《终止协议》第 5.1条和附录三之约定,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完成转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转让证明、商标转让申请及受理文件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法务负责人及商标代理机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眼”第42类商标(第15474685号)已经完成转让并已取得商标转让证明,“天巡”第38类商标(第17055497号)因奇虎科技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暂无法转让,其他商标已全部提交转让申请且部分已获得商标局的受理,因商标转让审理流程一般需要四至十个月的时间,前述商标转让预计将于 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内完成。根据拆分协议及《终止协议》的约定,前述商标的转让系甲方集团应当履行的义务,且其已采取注销或一并转让近似商标等方式对转让过程给予配合,前述商标的转让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针对乙方集团应向甲方集团转让的12项商标,根据《终止协议》第5.1条和附录三之约定,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完成转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转让申请及受理文件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法务负责人及商标代理机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12项商标已全部提交转让申请,因商标转让审理流程一般需要四至十个月的时间,前述商标转让预计将于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内完成。根据《终止协议》的约定,该等12项商标的转让系乙方集团应当履行的义务,发行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配合完成前述商标的转让,因此,前述商标的转让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二) 是否存在需要双方相互转让的技术、终端产品使用三六零技术的名称、金额及占比、目前产品中自有技术对三六零技术的剔除进度
1. 根据《终止协议》第5.1条之约定,“就甲方集团或乙方集团根据原协议约定应当转让或共享但尚未完成转让或共享给对方集团的商标、专利及技术,甲方集团及乙方集团均应各自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以附录三为限并按照附录三的要求完成相关操作”。根据《终止协议》附录三的具体内容,发行人与三六零集团不存在需要双方相互转让技术的情况。
2. 如前所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研发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使用三六零集团技术的产品为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中的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终端安全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该产品的收入分别为11,232.34万元、19,013.98万元和42,182.01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3.68%、10.47%和13.37%,对发行人经营的贡献相对有限。
3.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研发负责人和终端安全事业部负责人,目前发行人产品中自有技术对三六零集团技术的剔除进度具体如下:
(1) 发行人采用技术迭代方式推出不含三六零集团技术的终端安全产品
终端安全产品的安全能力,主要体现在查杀与防护技术,由部署在客户侧的杀毒引擎对文件进行扫描,将文件特征与本地库匹配,或送到云端的服务支持平台进行匹配,从而对恶意软件进行识别与查杀。同时,在恶意软件运行时,杀毒引擎会通过安全驱动截获软件的各种敏感行为,并将行为特征与本地行为规则库匹配,或送到云端的服务支持平台进行匹配,从而对恶意软件的行为进行识别与拦截。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主要产品目录以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研发负责人和终端安全事业部负责人的访谈,2019年7月,发行人推出了自主研发的奇安信终端安全产品,发行人自主研发的奇安信终端安全产品由以下技术能力组成:
① 研发上线了新一代“基于权限的行为管理引擎-天狗”
发行人自主研发了天狗引擎,采用智能化的权限管控技术及基于内存指令序列检测的漏洞攻击发现技术,解决了权限收集难、指令监控性能差等行业难题,并在后门检测方面完成独有的技术创新,可对后门进行有效的检测。天狗引擎不依赖具体漏洞特征,不依赖个体专家能力,不依赖特定操作系统,对众多操作系统具有普适性,可以确保系统在没有漏洞补丁的情况下仍能抵御各种攻击,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天狗属于第三代杀毒引擎技术的创新。
② 对文件进行病毒扫描的“杀毒引擎”
老版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使用的是三六零的 AVE、QVM引擎来进行病毒扫描,在新版奇安信终端安全产品里,使用的是完全自主研发的 QOWL、QDE引擎,具备“自学习、自组织、自适应”能力,无需频繁升级特征库,即可免疫多种病毒、识别鉴定出未知病毒和新变种病毒。
③ 实现行为拦截的“主动防御功能驱动”
老版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中使用了三六零集团的功能驱动,在新版奇安信终端安全产品里,已经完全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驱动进行了替换。
④ 提供云端特征及规则查询的服务支持平台
云端支持平台通常都是与前端的安全能力配套使用的,无法单独存在,不同厂商的安全能力与云端支持平台也不能交叉使用。使用三六零集团终端安全能力的老版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使用的是三六零集团的云端支持平台;而使用了自主技术的奇安信终端安全产品,则使用了奇安信自主研发的云端支持平台。
⑤ 在终端安全领域的重要安全能力,例如终端安全响应(EDR)、数据防泄漏(DLP)等,则自始至终都是使用发行人自主的技术,不涉及三六零集团的技术。
(2) 过渡期内,奇安信新版终端安全产品仍将与老版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共存
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研发负责人的访谈,在2019年4月29日《终止协议》签署时点,发行人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中的部分功能仍使用三六零集团技术,具体情况如下:
① 已经销售给客户的产品(以签署销售合同或递交投标书为准):对于已经销售给客户的产品,由于发行人已经把该产品交付给客户,该类存量产品中将继续使用授权的三六零集团技术。
② 正在销售的产品:对于发行人正在销售的使用了三六零集团技术的产品,考虑到产品前期投入,以及产品进入部分客户采购名录等原因,在过渡期内,发
行人按照《终止协议》的相关约定继续销售该等版本。
③ 已经立项开始研发或生产的产品(以立项书为准):对于发行人已经立项研发或生产,且使用到三六零集团技术的产品,由于政企安全业务的特性,安全产品的立项、研发、销售与交付存在一定的持续性,从立项、研发、标书制定,到招标、投标、竞标,再到后面的交付、实施、验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在流程中存在一些公司已投入研发费用、即将上线的产品版本。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预计在2020年第四季度停止批量销售上述存量老版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并将用发行人自研奇安信新版终端安全产品替代老版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在36个月过渡期期满之前,发行人新版终端产品将完全替代存量老版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
(三) 结合过渡期对许可商标、技术的约定,说明对应产品、金额、授权期限、期满后的处理措施
根据《终止协议》第4.1条之约定,“对于甲方集团或乙方集团已经销售(以签署销售合同或递交投标书为准)给客户的产品或服务,如在该等产品或服务中存在互相授权的被许可商标或被许可技术,则已体现在该等产品或服务中的被许可商标或被许可技术可继续使用。”据此,对于此类已经销售给客户的产品或服务,双方无需就被许可商标或技术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该等许可的期限为永久。
根据《终止协议》第 4.2条之约定,“对于甲方集团或乙方集团已经立项开始研发、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如在该等产品或服务中存在互相授权的被许可商标或被许可技术,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集团可以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或被许可技术进行研发、生产或销售3年(36个月)。”据此,对于此类已经立项开始研发、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双方无需就被许可商标或技术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该等许可的期限为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36个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研发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的访谈,针对已经立项开始研发、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在36个月过渡期满后无法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和技术的问题,发行人已形成如下处理措施:
就被许可商标而言,36个月的过渡期是发行人充分考虑产品销售许可证周期、产品名称在客户采购名录中替换周期等因素后与三六零集团协商确定的结果。此
外,2019年5月以来,发行人已从产品外观、产品使用界面和产品包装箱等层面
迅速减少被许可商标的使用。2020年第一季度,发行人使用含有“360”标识或
字样所涉及的产品收入占比已经降到 21.31%。随着发行人带有“360”字样的产
品销售许可证的逐步到期,预计将早于2022年4月(过渡期结束前)完全停售带
有“360”字样的产品。
就被许可技术而言,如前文所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三六零集团技术的使用主要集中于终端安全领域(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体系)的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目前,发行人采用技术迭代方式推出不含三六零集团技术的新一代终端安全产品,在过渡期满后,终止被许可技术不会对发行人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四) 结合被终止许可的商标、技术对应的产品、金额及占比,比较公司收入、利润在终止协议前后、过渡期条款届满后的变化,特别是不再使用“360企业安全”商标对业务拓展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说明技术许可终止后仍采购三六零技术的原因、短期内是否将持续采购、终止商标和技术许可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必要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访谈,《终止协议》已于2019年4月30日生效,发行人2019年度收入为315,412.92万元,较2018年度的收入181,677.28万元同比增长了 73.6%,且鉴于季节性原因,发行人下半年收入远高于上半年收入,发行人2019年和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9,494.47万元和-87,175.97万元,随着发行人收入的增加,2019年度亏损幅度较2018年有较大幅度的收窄。从上述财务表现来看,自《终止协议》生效后,发行人的收入并未受到不利影响,仍然实现持续的增长。此外,《终止协议》的签署和生效并未导致相关在售产品被终止许可商标和技术,故亦不会对发行人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裁,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的增长主要由于发行人具备领先的网络安全对抗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和网络安全服务能力,积累了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并逐步建立了科学完善的营销体系。此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网神股份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于2019年12月签署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官方网络安全服务和杀毒软件赞助商赞助协议》,发行人成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官方网络安全服务和杀毒软件赞助商后,奇安信品牌亦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不再使用“360企业安全”商标对发行人业务拓展和经营业绩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9年4月29日,发行人与奇虎科技签署《技术服务协议》,“对于截至《技术服务协议》生效日乙方集团已经销售(以签署销售合同或递交投标书为准)给客户的产品或服务以及截至《技术服务协议》生效日乙方集团已经立项开始研发、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奇虎科技向发行人提供技术服务,发行人按照《技术服务协议》约定的价格向奇虎科技支付技术服务费。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研发负责人,发行人购买的三六零集团服务,涉及过渡期内老版天擎中的三六零杀毒引擎的日常运营维护及相应支撑性查询、下载服务,系出于保障客户使用质量之考虑,虽在短期内(过渡期内)将持续采购,但是随着迭代产品的推出,发行人新版终端安全产品不再使用三六零集团的技术与服务,后续无需再采购及使用三六零集团的前述服务。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已采取充分的应对措施,故终止商标和技术许可等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披露(十二)“品牌风险”相关内容。
(五) 三六零公司进军政企领域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总裁的访谈,网络安全市场快速增长,市场容量扩大,不排除吸引包括三六零在内的更多的竞争者进军政企网络安全领域,发行人可能面临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的风险。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披露(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相关内容。
五、 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第20.4题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20.1-20.3进行核查并对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费用归集的准确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商业贿赂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发行人销售费用金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11,804.88万元、占比35.45%,80,019.86万元、占比44.05%,43,096.71万元、占比 52.48%,发行人的销售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市场推广费、差旅费等。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12309/index.s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的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而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网址: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的公开核查及及走访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而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内控制度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和法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在防范商业贿赂方面,发行人制定并实施了各项管理举措,具体如下:
1. 发行人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员、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可接受贿赂、贿赂他人,或暗地接受佣金及其他个人利益,同时要求员工应向客户、供应商、商业合作伙伴及其他任何第三方通报发行人的商业道德准则。发行人制定的制度内容中包括了反商业贿赂举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则及流程,如员工发现任何潜在的不合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可通过发行人公布的投诉举报邮箱举报,发行人将进行调查及处理。
2. 发行人在办公系统平台上发布了《奇安信集团销售合同签约及审批管理办法》《奇安信集团投标支持管理办法》《奇安信集团业务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营销体系销售费用预算管理细则》《奇安信集团员工日常报销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招投标管理、合同签订审批与管理、销售收款管理、销售过程管理、业务费用报销流程等进行了规定,对发行人销售环节实施了有效的管理,所有员工均可实时登录查询员工行为准则等反商业贿赂的相关制度。
3. 发行人已制定反商业贿赂规定、反舞弊管理规定、礼品接受及处理条例、员工利益冲突管理规定、商业行为与道德守则等制度性文件,该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规定发行人全体员工不得贪污受贿,不得索取、收受供应商、客户的贿赂(任何形式的财物)。发行人还会对员工不定期进行有关反商业贿赂的培训/宣导,加强员工的合规意识,防范员工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风险。
4. 在日常销售及业务拓展过程中,发行人明确要求业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与客户发生不正当经济利益往来,部分销售合同就反商业贿赂条款或廉洁诚信条款等类似性质的条款有明确约定,以此防范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5. 发行人集团管理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发行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以及内控测试评估工作,负责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审核、指导、发布、监督实施等具体工作,对发行人内控体系日常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与督促执行。
根据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访谈时就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补偿利益的方式(例如通过其股东、其他关联单位或个人向客户及客户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补偿利益)达成与其的合作或要求调高其向发行人采购价格的情况进行的问询,未发现发行人存在以上行为。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0BJA190011),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直接或变相商业贿赂情况,不存在因此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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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30238312 42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48 30244739 45 2019.02.07 2029.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49 30316401 9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0 30305560 16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1 30308770 35 2019.03.14 2029.03.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2 30289878 36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3 30295230 38 2019.02.21 2029.02.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4 30295239 41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5 30289904 42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29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156 30314915 45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7 30321657 9 2019.02.07 2029.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8 30337192 16 2019.02.07 2029.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9 30324589 35 2019.04.28 2029.04.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0 30332580 36 2019.04.28 2029.04.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1 30335481 38 2019.02.07 2029.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2 30332495 41 2019.04.28 2029.04.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3 30324659 42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4 30337288 45 2019.04.28 2029.04.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5 30344046 9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6 30328364 16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7 30335621 35 2019.04.28 2029.04.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0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168 30326029 36 2019.04.28 2029.04.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9 30328379 38 2019.02.07 2029.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0 30345210 41 2019.04.28 2029.04.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1 30332449 42 2019.02.07 2029.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2 30337099 45 2019.04.28 2029.04.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3 25318148 45 2019.07.21 2029.07.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4 25342225 45 2019.07.28 2029.07.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5 34324444 9 2019.06.21 2029.06.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6 34338326 42 2019.06.21 2029.06.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1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177 34333396 42 2019.06.21 2029.06.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8 37535780 16 2019.12.07 2029.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9 37543864 38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0 37552116 41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1 37539479 42 2019.12.07 2029.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2 37560604 45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3 37535790 16 2019.12.07 2029.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4 37538415 38 2019.12.07 2029.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2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185 37539440 41 2019.12.07 2029.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6 37552154 42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7 37547831 45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8 37587436 9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9 37583724 38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0 37578794 42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1 37581620 38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2 37597134 42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3 37566636 9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4 37566635 35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3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195 37566634 38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6 37566633 41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7 37566632 42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8 37566628 42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9 37566627 9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0 37566626 35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1 37566625 38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2 37566624 42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3 37566622 9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4 37566621 41 2019.12.21 2029.12.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5 37566619 41 2019.12.21 2029.12.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4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206 37566617 41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7 37566615 9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8 37566614 35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9 37566613 38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10 34319822 9 2019.09.07 2029.09.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11 37143570 41 2019.11.14 2029.11.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12 15474685 42 2016.11.14 2026.11.13 奇安信 继受取得 奇虎科技
213 23619948 9 2018.04.07 2028.04.06 奇安信 继受取得 郑亮
214 23619806 35 2018.07.28 2028.07.27 奇安信 继受取得 郑亮
215 37979821 9 2019.12.28 2029.12.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16 37985052 9 2019.12.28 2029.12.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5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217 27549864 41 2018.10.21 2028.10.20 奇安信 继受取得 天目恒安
218 31368292 45 2019.11.28 2029.1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19 37538013 35 2020.02.28 2030.02.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0 37543651 35 2020.02.28 2030.02.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1 37566610 42 2020.01.14 2030.01.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2 37566612 42 2020.01.07 2030.01.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3 37566616 42 2020.01.07 2030.01.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4 37566620 42 2020.01.07 2030.01.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5 37904233 38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6 37904267 41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7 37905582 42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6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228 37907466 16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9 37909580 38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0 37909610 41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1 37909615 41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2 37909934 38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3 37911814 42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4 37912907 42 2020.02.07 2030.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5 37912922 45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6 37915950 16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7 37915956 16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7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238 37916009 38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9 37916373 42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0 37917045 45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1 37917068 41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2 37917600 9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3 37917608 9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4 37917617 9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5 37920876 9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6 37921205 41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7 37922503 35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8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248 37922761 35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9 37924166 42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50 37927464 9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51 37927490 35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52 37927601 42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53 37929554 16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54 37929580 35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55 37929587 35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56 37930095 42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57 37930107 45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58 37933415 45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9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259 37933804 9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60 37933886 38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61 37937015 35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62 37937101 41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63 37937107 41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64 37937643 38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65 37937648 38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66 37938083 42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67 37938104 9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68 38353791 38 2020.02.07 2030.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69 38363230 35 2020.02.07 2030.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40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270 38366673 41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71 38368933 9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72 38371828 42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73 38375992 16 2020.02.07 2030.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74 38379358 38 2020.02.07 2030.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75 38379367 41 2020.02.07 2030.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76 38388644 16 2020.02.07 2030.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77 38390094 41 2020.02.07 2030.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78 38393088 38 2020.02.07 2030.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79 38403788 42 2020.02.07 2030.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41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280 38405209 9 2020.03.07 2030.03.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81 38403698 16 2020.03.07 2030.03.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82 38396408 9 2020.03.07 2030.03.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83 38384711 42 2020.02.21 2030.02.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84 38384679 35 2020.03.07 2030.03.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85 38184890 9 2020.01.07 2030.01.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86 38182657 42 2020.01.07 2030.01.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87 38173662 9 2020.01.07 2030.01.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88 38162828 42 2020.01.07 2030.01.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89 37927496 35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90 37565544 9 2020.03.07 2030.03.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42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291 37543588 9 2020.03.07 2030.03.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92 37910004 42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华茂云天科
293 9755159 35 2012.09.14 2022.09.13 奇安信 继受取得 技(北京)有
限公司
294 5184317 42 2009.06.28 2029.06.27 网康科技 继受取得 奈特赛克
295 7031087 9 2010.10.07 2020.10.06 网康科技 原始取得 -
296 17135467 9;35; 2016.08.21 2026.08.20 网康科技 原始取得 -
42
297 17135556 9;35; 2016.08.21 2026.08.20 网康科技 原始取得 -
42
298 17135656 42 2016.10.28 2026.10.27 网康科技 原始取得 -
299 24693395 38 2018.06.21 2028.06.20 网康科技 原始取得 -
300 24694893 36 2018.06.21 2028.06.20 网康科技 原始取得 -
3-3-1-143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301 24696309 42 2018.06.21 2028.06.20 网康科技 原始取得 -
302 24702363 9 2018.06.21 2028.06.20 网康科技 原始取得 -
303 24703129 41 2018.06.21 2028.06.20 网康科技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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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4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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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5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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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6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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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7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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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8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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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9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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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50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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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51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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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52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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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琵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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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北京琵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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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404 20039331 9 2017.07.07 2027.07.06 北京琵琶行 原始取得 -
科技有限公
3-3-1-153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司
北京琵琶行
405 20039424 9 2017.07.07 2027.07.06 科技有限公 原始取得 -
司
北京琵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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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北京琵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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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北京琵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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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北京琵琶行
409 20039647 42 2017.07.07 2027.07.06 科技有限公 原始取得 -
司
410 20039663 42 2017.07.07 2027.07.06 北京琵琶行 原始取得 -
科技有限公
3-3-1-154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司
北京琵琶行
411 23454188 9 2018.03.21 2028.03.20 科技有限公 原始取得 -
司
412 27540162 42 2018.10.21 2028.10.20 天目恒安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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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55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421 29947163 42 2019.02.07 2029.02.06 天目恒安 原始取得 -
422 27547526 35 2019.09.07 2029.09.06 天目恒安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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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15765408 9 2016.11.07 2026.11.06 子衿晨风 原始取得 -
432 7022176 9 2015.08.28 2025.08.27 奇迹众成 原始取得 -
3-3-1-156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433 7022177 9 2010.10.07 2020.10.06 奇迹众成 原始取得 -
434 18846270 9 2017.02.21 2027.02.20 山东安云 原始取得 -
435 18846337 42 2017.05.14 2027.05.13 山东安云 原始取得 -
436 20065513 9 2017.10.07 2027.10.06 山东安云 原始取得 -
437 20065707 41 2018.06.14 2028.06.13 山东安云 原始取得 -
438 20185189 45 2017.10.07 2027.10.06 山东安云 原始取得 -
439 20185325 42 2017.10.07 2027.10.06 山东安云 原始取得 -
440 13848392 42 2015.04.21 2025.04.20 椒图科技 原始取得 -
441 14999809 9 2015.10.21 2025.10.20 椒图科技 原始取得 -
442 14999816 9;42 2015.09.28 2025.09.27 椒图科技 原始取得 -
3-3-1-157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443 9290301 37 2012.04.14 2022.04.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44 9290320 42 2012.04.14 2022.04.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45 9290302 35 2012.04.14 2022.04.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46 9290319 45 2012.04.14 2022.04.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47 9290303 9 2012.04.28 2022.04.27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48 9189643 45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49 9189644 42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50 9189645 37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3-3-1-158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451 9189646 35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52 9189638 45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53 9189639 42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54 9189640 37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55 9189641 35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3-3-1-159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456 9189642 9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57 29170806 9 2018.12.28 2028.12.27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58 29052399 35 2018.12.21 2028.12.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59 29049723 9 2018.12.21 2028.12.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0 29045370 35 2018.12.21 2028.12.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1 29040400 9 2018.12.21 2028.12.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2 29034237 9 2018.12.21 2028.12.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3 29030920 35 2018.12.21 2028.12.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3-3-1-160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464 29029006 42 2018.12.21 2028.12.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5 27933230 9 2018.11.21 2028.11.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6 27931322 42 2018.11.21 2028.11.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7 27928546 9 2019.01.21 2029.01.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8 27920249 9 2018.11.21 2028.11.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9 27918455 42 2018.11.21 2028.11.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0 27914936 35 2018.11.21 2028.11.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1 27913415 35 2018.11.21 2028.11.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2 27911711 42 2018.11.21 2028.11.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3 26691949 9 2018.10.14 2028.10.13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3-3-1-161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474 26681424 35 2018.12.21 2028.12.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5 26672790 42 2018.10.14 2028.10.13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6 24277774 42 2018.05.28 2028.05.27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7 24276931 9 2018.05.21 2028.05.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8 24276146 42 2018.05.21 2028.05.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9 24276126 9 2018.05.21 2028.05.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80 17169779 42 2018.01.14 2028.01.13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81 17169232 42 2016.10.28 2026.10.27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82 17168539 42 2016.08.21 2026.08.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3-3-1-162
(二)专利权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 奇安信有限 一种局域网安全评 ZL201110369637.4 发明 2011.11.1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估的方法和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智软件
一种处理终端存在 (北京)有限公司先转让给奇
2 奇安信 的安全问题的方法 ZL201110451975.2 发明 2011.12.29 20年 继受 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有
及装置 取得 限公司,再由奇虎科技、奇智
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转让给
奇安信有限
3 奇安信 一种传输安全任务 ZL201110452648.9 发明 2011.12.29 20年 原始 -
数据的方法及系统 取得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智软件
(北京)有限公司先转让给奇
4 奇安信 一种识别被劫持网 ZL201110456055.X 发明 2011.12.30 20年 继受 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有
址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限公司,再由奇虎科技、奇智
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转让给
奇安信有限
3-3-1-163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智软件
一种分析网页内容 (北京)有限公司先转让给奇
5 奇安信 是否被篡改的方法 ZL201110460628.6 发明 2011.12.31 20年 继受 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有
及系统 取得 限公司,再由奇虎科技、奇智
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转让给
奇安信有限
6 奇安信 一种识别被篡改网 ZL201210090778.7 发明 2012.03.30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页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7 奇安信 一种针对网址的检 ZL201210185687.1 发明 2012.06.0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测方法及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8 奇安信 一种针对网址的安 ZL201210186009.7 发明 2012.06.0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全检测方法及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9 奇安信 网站安全检测方法 ZL201210220091.0 发明 2012.06.2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与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奇安信有 一种网站安全检测 继受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10 限、网神股 方法及系统 ZL201210236077.X 发明 2012.07.06 20年 取得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先
份 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安
3-3-1-16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网
神股份
11 奇安信 网站的扫描方法和 ZL201210248401.X 发明 2012.07.17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12 奇安信 差异数据的处理方 ZL201210281317.8 发明 2012.08.08 20年 原始 -
法和装置 取得
13 奇安信有限 一种文件处理方法 ZL201210351068.5 发明 2012.09.19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和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14 奇安信 一种终端密码保护 ZL201210353634.6 发明 2012.09.20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方法和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15 奇安信 网站安全验证方法 ZL201210364630.8 发明 2012.09.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及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奇安信有 在浏览器处呈现网 继受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先
16 限、网神股 站的相关信息的方 ZL201210395029.5 发明 2012.10.17 20年 取得 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安
份 法和浏览器 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网
神股份
3-3-1-16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奇安信有 一种呈现访问网站 继受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先
17 限、网神股 的相关信息的网络 ZL201210395326.X 发明 2012.10.17 20年 取得 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安
份 终端和方法 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网
神股份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奇安信有 呈现网站的相关信 继受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先
18 限、网神股 息的系统 ZL201210395378.7 发明 2012.10.17 20年 取得 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安
份 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网
神股份
一种用于判断网页 继受
19 奇安信有限 网址重写的方法、 ZL201210397474.5 发明 2012.10.18 20年 取得 奇虎科技
设备和系统
一种对受监控终端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20 奇安信 进行安全监控的方 ZL201210397831.8 发明 2012.10.18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法和系统
21 奇安信有 网络检测系统 ZL201210397838.X 发明 2012.10.18 20年 继受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限、网神股 取得 先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
3-3-1-166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份 安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
网神股份
22 奇安信 计算设备标识方法 ZL201210397881.6 发明 2012.10.1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与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23 奇安信 终端标识方法与装 ZL201210398276.0 发明 2012.10.1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置 取得 有限公司
24 奇安信 终端安全监控方法 ZL201210398289.8 发明 2012.10.1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和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25 奇安信 文件信息收集方法 ZL201210401574.0 发明 2012.10.19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与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26 奇安信有限 未知文件处理方法 ZL201210401612.2 发明 2012.10.19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与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27 奇安信 钓鱼网站判断方法 ZL201210413393.X 发明 2012.10.25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及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28 奇安信 一种判断钓鱼网站 ZL201210413907.1 发明 2012.10.25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29 奇安信 企业内网控制服务 ZL201210414917.7 发明 2012.10.25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3-3-1-167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器 取得 有限公司
30 奇安信 一种任务处理方法 ZL201210418413.2 发明 2012.10.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和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31 奇安信 处理任务的方法和 ZL201210418415.1 发明 2012.10.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32 奇安信 企业内网访问管理 ZL201210418530.9 发明 2012.10.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方法和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33 奇安信 一种企业内网访问 ZL201210418863.1 发明 2012.10.26 20年 原始 -
控制方法和系统 取得
奇安信有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34 限、网神股 网站安全检测系统 ZL201210426532.2 发明 2012.10.31 20年 继受 先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
份 取得 安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
网神股份
35 奇安信有限 网站安全检测方法 ZL201210428125.5 发明 2012.10.31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
和设备 取得
36 奇安信 用于应用程序的安 ZL201210458968.X 发明 2012.11.14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全属性识别方法和 取得 有限公司
3-3-1-168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装置
一种应用程序安全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37 奇安信 属性的识别方法和 ZL201210459002.8 发明 2012.11.14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装置
38 奇安信 用于配置信任机的 ZL201210466677.5 发明 2012.11.1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方法和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39 奇安信 一种信任机的配置 ZL201210466678.X 发明 2012.11.1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方法和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40 奇安信 数据安全性判断方 ZL201210487371.8 发明 2012.11.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法及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41 奇安信 用于判断数据安全 ZL201210487372.2 发明 2012.11.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性的方法及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42 奇安信 针对企业的文件检 ZL201210487942.8 发明 2012.11.26 20年 原始 -
测方法和系统 取得
一种基于企业的文 原始
43 奇安信有限 件安全检测方法和 ZL201210488480.1 发明 2012.11.26 20年 取得 -
系统
3-3-1-169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44 奇安信 安全数据处理方法 ZL201210488708.7 发明 2012.11.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及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45 奇安信 安全数据处理方法 ZL201210488721.2 发明 2012.11.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及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46 奇安信 安全数据处理方法 ZL201210488724.6 发明 2012.11.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及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47 奇安信 数据监控方法及系 ZL201210489074.7 发明 2012.11.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统 取得 有限公司
48 奇安信有限 更新程序的方法和 ZL201210497301.0 发明 2012.11.2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一种可移动设备接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49 奇安信 入监控的方法和装 ZL201210520765.9 发明 2012.12.06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置
用于监控可移动设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50 奇安信 备的接入的方法和 ZL201210520782.2 发明 2012.12.06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装置
51 奇安信 一种程序升级下载 ZL201210533790.0 发明 2012.12.11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3-3-1-170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方法和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52 奇安信 用于处理程序升级 ZL201210534020.8 发明 2012.12.11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的方法和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奇安信有 数据包处理的方法 继受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先
53 限、网神股 及装置 ZL201310048013.1 发明 2013.02.06 20年 取得 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安
份 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网
神股份
54 奇安信有限 应用程序的安装方 ZL201310108853.2 发明 2013.03.29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法及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55 奇安信 运行文件的方法及 ZL201310109078.2 发明 2013.03.29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一种控制数据上报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56 奇安信有限 的方法以及客户端 ZL201310244364.X 发明 2013.06.19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设备和服务器设备
57 奇安信有限 多级服务器中的数 ZL201310245197.0 发明 2013.06.19 20年 原始 -
据处理方法、装置 取得
3-3-1-17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和数据处理系统
58 奇安信 网络访问控制方法 ZL201310268313.0 发明 2013.06.2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及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59 奇安信 宏病毒查杀方法及 ZL201310268314.5 发明 2013.06.2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奇安信有 获取一个主域名相 原始
60 限、网神股 关联的二级域名信 ZL201310286579.8 发明 2013.07.09 20年 取得 -
份 息的设备和方法
网络路径优化方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61 奇安信有限 法、设备及网络系 ZL201310403375.8 发明 2013.09.06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统
62 奇安信有限 访问权限控制的方 ZL201310467021.X 发明 2013.10.09 20年 原始 -
法及装置 取得
63 奇安信有限 一种网站漏洞快速 ZL201310476173.6 发明 2013.10.12 20年 原始 -
扫描方法及设备 取得
64 奇安信 用于分析在各主机 ZL201310492700.2 发明 2013.10.18 20年 原始 -
上执行的命令的分 取得
3-3-1-17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析设备、系统和方
法
65 奇安信有限 终端软件智能更新 ZL201310516433.8 发明 2013.10.2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方法及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一种在终端分批部 原始
66 奇安信 署文件的方法及装 ZL201310535267.6 发明 2013.11.01 20年 取得 -
置
67 奇安信 一种网站漏洞检测 ZL201310553756.4 发明 2013.11.08 20年 原始 -
方法及装置 取得
68 奇安信 一种终端部署的控 ZL201310554031.7 发明 2013.11.08 20年 原始 -
制方法及装置 取得
69 奇安信 网站防火墙的识别 ZL201310575322.4 发明 2013.11.15 20年 原始 -
方法及设备 取得
一种局域网文件安 原始
70 奇安信有限 全管理方法、服务 ZL201310582553.8 发明 2013.11.19 20年 取得 -
端和系统
71 奇安信 一种内网中终端安 ZL201310582611.7 发明 2013.11.19 20年 原始 -
全的管理方法和装
3-3-1-173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置 取得
72 奇安信 设备的权限配置方 ZL201310595233.6 发明 2013.11.21 20年 原始 -
法和权限配置系统 取得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奇安信有 一种网页篡改的检 继受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先
73 限、网神股 测方法及装置 ZL201310629346.3 发明 2013.11.29 20年 取得 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安
份 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网
神股份
奇安信有 一种CDN源站的 原始
74 限、网神股 IP地址识别方法及 ZL201310629730.3 发明 2013.11.29 20年 取得 -
份 装置
奇安信有 一种网页篡改的检 原始
75 限、网神股 测方法及装置 ZL201310629752.X 发明 2013.11.29 20年 取得 -
份
76 奇安信 针对拒绝服务攻击 ZL201310631219.7 发明 2013.11.29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的处理方法及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77 奇安信 一种CDN源站的 ZL201310631622.X 发明 2013.11.29 20年 原始 -
IP地址识别方法及
3-3-1-17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装置 取得
一种CDN源站的 原始
78 奇安信 IP地址识别方法及 ZL201310632186.8 发明 2013.11.29 20年 取得 -
装置
浏览器缓存处理方 原始
79 奇安信 法、系统及代理服 ZL201310646538.5 发明 2013.12.04 20年 取得 -
务器
一种基于反向代理
80 奇安信 实现网络测试的方 ZL201310655034.X 发明 2013.12.05 20年 原始 -
法、终端设备和系 取得
统
81 奇安信 一种快速扫描网站 ZL201310658864.8 发明 2013.12.06 20年 原始 -
漏洞的方法和装置 取得
82 奇安信 一种网站防护方 ZL201310659048.9 发明 2013.12.06 20年 原始 -
法、系统及装置 取得
83 奇安信有 网站管理员权限验 ZL201310664337.8 发明 2013.12.09 20年 原始 -
限、网神股 证方法 取得
3-3-1-17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份
共享内存的数据读 原始
84 奇安信 取方法和系统、写 ZL201310681916.3 发明 2013.12.12 20年 取得 -
入方法和系统
85 奇安信有限 一种文件校验的方 ZL201310683009.2 发明 2013.12.12 20年 原始 -
法及装置 取得
一种基于消息队列 原始
86 奇安信 的线程间通信的方 ZL201310683403.6 发明 2013.12.12 20年 取得 -
法和系统
基于消息队列的共 原始
87 奇安信有限 享内存写入及读取 ZL201310684074.7 发明 2013.12.12 20年 取得 -
方法和系统
基于内容分发网络
88 奇安信有限 CDN的数据同步方 ZL201310684099.7 发明 2013.12.12 20年 原始 -
法,客户端及服务 取得
器
89 奇安信 域名系统解析方法 ZL201310703067.7 发明 2013.12.19 20年 原始 -
3-3-1-176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及设备 取得
90 奇安信有限 一种域名预解析方 ZL201310711980.1 发明 2013.12.20 20年 原始 -
法及装置 取得
91 奇安信 拦截编码绕过的方 ZL201310712429.9 发明 2013.12.20 20年 原始 -
法及设备 取得
92 奇安信有限 拒绝服务攻击的防 ZL201310713371.X 发明 2013.12.20 20年 原始 -
护方法和装置 取得
拒绝服务攻击的攻 原始
93 奇安信 击源的识别方法和 ZL201310713401.7 发明 2013.12.20 20年 取得 -
装置
94 奇安信 服务器肉鸡的识别 ZL201310714498.3 发明 2013.12.20 20年 原始 -
方法和装置 取得
95 奇安信 SQL注入攻击的识 ZL201310714559.6 发明 2013.12.20 20年 原始 -
别方法及装置 取得
3-3-1-177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奇安信有 拒绝服务攻击的攻 原始
96 限、网神股 击源的识别方法和 ZL201310714601.4 发明 2013.12.20 20年 取得 -
份 装置
97 奇安信 一种内网中程序升 ZL201310714777.X 发明 2013.12.20 20年 原始 -
级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奇安信有 关联域名的获取方
98 限、网神股 法和系统以及网站 ZL201310717444.2 发明 2013.12.23 20年 原始 -
份 管理员权限验证方 取得
法
奇安信有 页面提取方法、服 原始
99 限、网神股 务器及网络系统 ZL201310728490.2 发明 2013.12.25 20年 取得 -
份
奇安信有 分布式实时计算系 原始
100 限、网神股 统及其数据处理方 ZL201310741313.8 发明 2013.12.27 20年 取得 -
份 法
101 奇安信 网站访问记录的分 ZL201310741720.9 发明 2013.12.27 20年 原始 -
3-3-1-178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析方法与网站访问 取得
记录的分析装置
奇安信有 执行拒绝服务攻击 原始
102 限、网神股 的服务器的扫描方 ZL201310741787.2 发明 2013.12.27 20年 取得 -
份 法和扫描装置
103 奇安信 一种升级数据下载 ZL201410005607.9 发明 2014.01.06 20年 原始 -
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CDN网络访问路径 原始
104 奇安信 优化方法、装置及 ZL201410120768.2 发明 2014.03.27 20年 取得 -
系统
105 奇安信 基于对象分析的攻 ZL201410126740.X 发明 2014.03.31 20年 原始 -
击识别方法及装置 取得
106 奇安信有限 网站安全检测方法 ZL201410144318.7 发明 2014.04.11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终端设备、基于终 原始
107 奇安信 端设备的网络流量 ZL201410165750.4 发明 2014.04.23 20年 取得 -
统计方法及系统
3-3-1-179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08 奇安信 软件授权信息的验 ZL201410231627.8 发明 2014.05.28 20年 原始 -
证方法及系统 取得
109 奇安信 软件授权信息的验 ZL201410232588.3 发明 2014.05.28 20年 原始 -
证方法及系统 取得
110 奇安信有限 一种网站扫描控制 ZL201410281275.7 发明 2014.06.20 20年 原始 -
方法和装置 取得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奇安信有 网站链接交换方法 继受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先
111 限、网神股 及装置 ZL201410290910.8 发明 2014.06.25 20年 取得 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安
份 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网
神股份
112 奇安信有限 网站系统信息的识 ZL201410291371.X 发明 2014.06.25 20年 原始 -
别方法和装置 取得
终端设备口令管理 原始
113 奇安信 的方法、设备及系 ZL201410510381.8 发明 2014.09.28 20年 取得 -
统
114 奇安信 一种发送心跳报文 ZL201410575760.5 发明 2014.10.24 20年 原始 -
3-3-1-180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的方法、装置及系 取得
统
115 奇安信 终端识别的方法、 ZL201410602225.4 发明 2014.10.31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116 奇安信 一种网页计时的方 ZL201410602654.1 发明 2014.10.31 20年 原始 -
法及装置 取得
117 奇安信 语句长度的控制方 ZL201410602725.8 发明 2014.10.31 20年 原始 -
法及装置 取得
118 奇安信 网页渲染的方法、 ZL201410642767.4 发明 2014.11.11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一种基于瀑布流技 原始
119 奇安信 术的内存优化方法 ZL201410681624.4 发明 2014.11.24 20年 取得 -
及装置
120 奇安信 数据请求的方法、 ZL201410681632.9 发明 2014.11.24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121 奇安信 一种虚拟化平台下 ZL201410681783.4 发明 2014.11.24 20年 原始 -
下发指令的方法和 取得
3-3-1-18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装置
122 奇安信 虚拟化平台中下发 ZL201410681796.1 发明 2014.11.24 20年 原始 -
策略的方法和装置 取得
123 奇安信 建立连接的方法、 ZL201410681799.5 发明 2014.11.24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124 奇安信 终端管理的方法、 ZL201410713263.7 发明 2014.11.28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一种将文件上传至 原始
125 奇安信 网站根目录的方法 ZL201410714493.5 发明 2014.11.28 20年 取得 -
和装置
126 奇安信 一种网页布局的方 ZL201410714500.1 发明 2014.11.28 20年 原始 -
法及装置 取得
无线访问节点检测 原始
127 奇安信有限 方法、无线网络检 ZL201410727915.2 发明 2014.12.03 20年 取得 -
测系统和服务器
128 奇安信 一种无线热点的控 ZL201410729270.6 发明 2014.12.03 20年 原始 -
制方法和装置 取得
3-3-1-18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29 奇安信 网络安全检测方法 ZL201410729751.7 发明 2014.12.03 20年 原始 -
以及装置 取得
一种无线报文侦听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130 奇安信有限 检测方法、系统及 ZL201410758658.9 发明 2014.12.10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中控服务器
131 奇安信有限 网站安全检测方法 ZL201410769106.8 发明 2014.12.12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与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132 奇安信有限 网站安全检测方法 ZL201410771519.X 发明 2014.12.12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与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133 奇安信有限 网站安全检测方法 ZL201410771605.0 发明 2014.12.12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与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134 奇安信有限 网站安全检测方法 ZL201410773475.4 发明 2014.12.12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与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135 奇安信 虚拟化安全检测方 ZL201410773774.8 发明 2014.12.12 20年 原始 -
法与系统 取得
136 奇安信 终端识别的方法、 ZL201410776939.7 发明 2014.12.15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3-3-1-183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37 奇安信 一种数据请求的方 ZL201410776946.7 发明 2014.12.15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138 奇安信 带宽限制的方法、 ZL201410777717.7 发明 2014.12.15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139 奇安信 一种IP地址绑定的 ZL201410779174.2 发明 2014.12.15 20年 原始 -
方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140 奇安信 一种设备监控的方 ZL201410795465.0 发明 2014.12.18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141 奇安信 黑白名单管理的方 ZL201410799008.9 发明 2014.12.18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142 奇安信 虚拟化安全检测方 ZL201410805872.5 发明 2014.12.19 20年 原始 -
法与系统 取得
143 奇安信有限 文件修复的方法、 ZL201410806339.0 发明 2014.12.19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通过CDN下载资源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144 奇安信有限 的实现方法和装 ZL201410806357.9 发明 2014.12.22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置、服务器、客户
3-3-1-18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端
145 奇安信有限 防止恶意抓取的方 ZL201410806643.5 发明 2014.12.22 20年 原始 -
法和防护装置 取得
146 奇安信有限 网站防护方法和装 ZL201410812282.5 发明 2014.12.22 20年 原始 -
置 取得
147 奇安信有限 网站防护方法和装 ZL201410814424.1 发明 2014.12.23 20年 原始 -
置 取得
浏览器与服务器通 原始
148 奇安信有限 信的方法和浏览器 ZL201410815990.4 发明 2014.12.24 20年 取得 -
装置
149 奇安信有限 网站XSS漏洞检测 ZL201410815994.2 发明 2014.12.23 20年 原始 -
方法和设备 取得
150 奇安信 虚拟化安全检测方 ZL201410818266.7 发明 2014.12.24 20年 原始 -
法与系统 取得
151 奇安信有限 共享文件管理的方 ZL201410826819.3 发明 2014.12.26 20年 继受 深圳市奇付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3-3-1-18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52 奇安信有限 移动存储设备的管 ZL201410827449.5 发明 2014.12.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理方法及客户端 取得 有限公司
一种网站检测并发 原始
153 奇安信 数控制的方法和装 ZL201410829593.2 发明 2014.12.27 20年 取得 -
置
实现远程桌面的方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154 奇安信有限 法及远程桌面管理 ZL201410836766.3 发明 2014.12.29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系统
155 奇安信有限 网站安全检测方法 ZL201410836805.X 发明 2014.12.29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156 奇安信有限 网站漏洞在线评估 ZL201410838018.9 发明 2014.12.29 20年 原始 -
方法及装置 取得
软件升级指令分发 原始
157 奇安信有限 方法、通信服务器 ZL201410844338.5 发明 2014.12.30 20年 取得 -
及终端设备
158 奇安信有限 数据泄露防护方法 ZL201410844357.8 发明 2014.12.30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3-3-1-186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59 奇安信有限 资源获取方法及终 ZL201410850904.3 发明 2014.12.30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端设备 取得 有限公司
消息订阅方法、处 原始
160 奇安信有限 理节点设备和总线 ZL201410850950.3 发明 2014.12.30 20年 取得 -
设备
161 奇安信 文件查杀方法、装 ZL201410852723.4 发明 2014.12.31 20年 原始 -
置及系统 取得
162 奇安信 文件扫描方法、装 ZL201410854196.0 发明 2014.12.31 20年 原始 -
置及系统 取得
163 奇安信有限 网站漏洞检测方法 ZL201410854475.7 发明 2014.12.31 20年 原始 -
和系统 取得
164 奇安信有限 网站权限漏洞检测 ZL201410854508.8 发明 2014.12.31 20年 原始 -
方法和系统 取得
165 奇安信有限 一种网站防护方法 ZL201410855602.5 发明 2014.12.31 20年 原始 -
与装置 取得
166 奇安信有限 网站漏洞检测方法 ZL201410855605.9 发明 2014.12.31 20年 原始 -
和系统 取得
3-3-1-187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67 奇安信有限 域名系统分析方法 ZL201410855701.3 发明 2014.12.31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及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168 奇安信有限 用于域名分析的展 ZL201410856952.3 发明 2014.12.31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示方法和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169 奇安信有限 设备安全管理方法 ZL201510217652.5 发明 2015.04.30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170 奇安信 处理任务的方法和 ZL201510220076.X 发明 2012.10.26 20年 原始 -
系统 取得
低频无线传输电路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171 奇安信有限 及低频无线传输方 ZL201510220078.9 发明 2015.04.30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法
基于云的网站日志 原始
172 奇安信 安全分析方法、装 ZL201510347493.0 发明 2015.06.19 20年 取得 -
置及系统
一种钓鱼WIFI的 原始
173 奇安信有限 识别方法、装置及 ZL201510350970.9 发明 2015.06.23 20年 取得 -
传感器
3-3-1-188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基于云的webshell 原始
174 奇安信 攻击检测方法、装 ZL201510363767.5 发明 2015.06.26 20年 取得 -
置及网关
一种基于云的CC 原始
175 奇安信 攻击的防护方法、 ZL201510364395.8 发明 2015.06.26 20年 取得 -
装置及系统
176 奇安信 云平台虚拟化漏洞 ZL201510375366.1 发明 2015.06.30 20年 原始 -
修复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基于云的网站日志 原始
177 奇安信 安全分析方法、装 ZL201510375392.4 发明 2015.06.30 20年 取得 -
置和系统
178 奇安信 网站日志安全分析 ZL201510375393.9 发明 2015.06.30 20年 原始 -
方法、装置及网关 取得
奇安信有 网络威胁提示方 原始
179 限、网神股 法、设备和系统 ZL201510379859.2 发明 2015.07.01 20年 取得 -
份
180 奇安信有限 基于虚拟交换机的 ZL201510379913.3 发明 2015.07.01 20年 原始 -
虚拟化平台安全防 取得
3-3-1-189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护方法、装置和系
统
181 奇安信有限 计算设备弹性评分 ZL201510424332.7 发明 2015.07.17 20年 原始 -
方法及装置 取得
182 奇安信 一种终端密码保护 ZL201510428995.6 发明 2012.09.20 20年 原始 -
方法和装置 取得
183 奇虎科技、 射频通信的方法、 ZL201510626782.4 发明 2015.09.2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装置及设备 取得
184 奇虎科技、 射频通信的方法、 ZL201510629010.6 发明 2015.09.2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装置及设备 取得
奇虎科技、 一种管控物理图层 原始
185 奇安信有限 与管控虚拟图层的 ZL201510629583.9 发明 2015.09.28 20年 取得 -
显示方法及系统
186 奇安信有限 数据防护方法及装 ZL201510641734.2 发明 2015.09.30 20年 原始 -
置 取得
187 奇安信有限 恶意程序样本分类 ZL201510669982.8 发明 2015.10.13 20年 原始 -
方法及装置 取得
3-3-1-190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88 奇安信有限 恶意程序样本家族 ZL201510671125.1 发明 2015.10.13 20年 原始 -
命名方法及装置 取得
189 奇虎科技、 GPS攻击的检测方 ZL201510890483.1 发明 2015.12.07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法及装置 取得
190 奇虎科技、 一种恶意代码检测 ZL201510917073.1 发明 2015.12.10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及装置 取得
191 奇虎科技、 一种注入代码提取 ZL201510918017.X 发明 2015.12.10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及装置 取得
奇虎科技、 一种基于局域网的 原始
192 奇安信 软件升级方法、装 ZL201510921117.8 发明 2015.12.11 20年 取得 -
置和系统
193 奇虎科技、 终端访问服务器的 ZL201510922987.7 发明 2015.12.14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和装置 取得
194 奇虎科技、 一种虚拟机逃逸的 ZL201510958935.5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防护方法及装置 取得
195 奇虎科技、 启动项未知风险的 ZL201510959337.X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检测方法及装置 取得
3-3-1-19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96 奇虎科技、 异步测试的方法及 ZL201510981419.4 发明 2015.12.23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装置 取得
197 奇虎科技、 一种访问处理方法 ZL201510982500.4 发明 2015.12.23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和装置 取得
198 奇虎科技、 一种网页操作的控 ZL201510982903.9 发明 2015.12.23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制方法和装置 取得
199 奇虎科技、 基于内容的漏洞检 ZL201510991276.5 发明 2015.12.24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测方法及装置 取得
奇虎科技、 一种移动存储设备 原始
200 奇安信 的安全管理方法和 ZL201510997538.9 发明 2015.12.25 20年 取得 -
装置
测腾安全、 一种用于检测数组 原始
201 奇安信有限 越界缺陷的方法及 ZL201610720865.4 发明 2016.08.24 20年 取得 -
系统
测腾安全、 一种用于检测与内 原始
202 奇安信有限 存空间释放相关的 ZL201610721120.X 发明 2016.08.24 20年 取得 -
缺陷的方法及系统
3-3-1-19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203 奇安信 一种针对网址的检 ZL201510146173.9 发明 2012.06.06 20年 原始 -
测方法及装置 取得
204 奇安信有限 一种协议识别方法 ZL201510409321.1 发明 2015.07.13 20年 原始 -
及系统 取得
205 奇安信 提高网站漏洞扫描 ZL201310598586.1 发明 2013.11.22 20年 原始 -
速度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206 奇安信 基于对象分析的攻 ZL201410126756.0 发明 2014.03.31 20年 原始 -
击识别方法及装置 取得
一种公共账号登录 原始
207 奇安信 的方法、装置及系 ZL201410713234.0 发明 2014.11.28 20年 取得 -
统
208 奇安信有限 加载文件的方法及 ZL201310224052.2 发明 2013.06.0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北京奇智商务咨询
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测腾安全、 一种基于静态分析 原始
209 奇安信有限 技术的源代码检测 ZL201610720863.5 发明 2016.08.24 20年 取得 -
系统及方法
210 测腾安全、 一种基于序列化中 ZL201610721116.3 发明 2016.08.24 20年 原始 -
3-3-1-193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奇安信有限 间表示的源代码分 取得
布式检测系统及方
法
211 奇安信 建立长连接的方 ZL201410708593.7 发明 2014.11.28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212 奇安信 网络设备探测的方 ZL201510141974.6 发明 2015.03.27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一种云平台虚拟化 原始
213 奇安信 流量的监控方法及 ZL201510375113.4 发明 2015.06.30 20年 取得 -
装置
214 奇安信 一种文件处理方法 ZL201510428993.7 发明 2012.09.19 20年 原始 -
和系统 取得
测腾安全、 一种基于序列化中 原始
215 奇安信有限 间表示的源代码云 ZL201610720861.6 发明 2016.08.24 20年 取得 -
检测系统及方法
一种应用程序安全 原始
216 奇安信 性的变更方法和装 ZL201410076768.7 发明 2014.03.04 20年 取得 -
置
3-3-1-19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217 奇安信 一种无线热点识别 ZL201410062787.4 发明 2014.02.24 20年 原始 -
方法和装置 取得
一种心跳间隔设置 原始
218 奇安信 的方法、装置及系 ZL201410602722.4 发明 2014.10.31 20年 取得 -
统
一种服务器进程控 原始
219 奇安信 制方法、装置及系 ZL201410800131.8 发明 2014.12.18 20年 取得 -
统
220 奇虎科技、 网口线路布局的展 ZL201510629740.6 发明 2015.09.2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示方法和装置 取得
221 奇虎科技、 文件的更新方法及 ZL201510960386.5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装置 取得
222 奇虎科技、 一种共享应用环境 ZL201510960436.X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奇虎科技、 部署应用程序运行 原始
223 奇安信 环境的方法、装置 ZL201510989530.8 发明 2015.12.24 20年 取得 -
及系统
3-3-1-19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224 奇虎科技、 消息推送的方法、 ZL201510992832.0 发明 2015.12.24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装置及系统 取得
225 奇虎科技、 一种虚拟机逃逸检 ZL201610509384.9 发明 2016.06.30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测方法及装置 取得
226 奇安信 文件恢复的方法、 ZL201410778812.9 发明 2014.12.15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227 奇安信 一种进程控制方 ZL201410782508.1 发明 2014.12.16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虚拟化平台上客户 原始
228 奇安信有限 端启动方法、设备 ZL201510379926.0 发明 2015.07.01 20年 取得 -
和系统
229 奇安信 对象流转监控的方 ZL201410742424.5 发明 2014.12.05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一种应用程序安全 原始
230 奇安信 性的鉴定方法和装 ZL201410051841.5 发明 2014.02.14 20年 取得 -
置
231 奇安信有限 域名分类方法和装 ZL201410838225.4 发明 2014.12.29 20年 原始 -
3-3-1-196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置、域名识别方法 取得
和系统
232 奇安信有限 升级服务器的控制 ZL201410844256.0 发明 2014.12.30 20年 原始 -
方法及设备 取得
233 奇虎科技、 文件指纹校验方法 ZL201510997642.8 发明 2015.12.25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及装置 取得
234 奇虎科技、 企业级终端文件扫 ZL201510786268.7 发明 2015.11.16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描方法及装置 取得
235 奇虎科技、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 ZL201510959117.7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和装置 取得
236 奇虎科技、 数据分析方法及装 ZL201610876015.3 发明 2016.09.30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置 取得
奇虎科技、 一种基于局域网的 原始
237 奇安信 安全检测方法和装 ZL201611249278.8 发明 2016.12.29 20年 取得 -
置
238 奇安信 一种模拟无线节点 ZL201710595533.2 发明 2017.07.20 20年 原始 -
的自动化测试的方 取得
3-3-1-197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法及装置
一种基于区域覆盖 原始
239 奇安信 的网络设备性能评 ZL201710625379.9 发明 2017.07.27 20年 取得 -
估方法及装置
奇虎科技、 一种局域网内基于 原始
240 奇安信有限 物理位置的位置变 ZL201510628281.X 发明 2015.09.28 20年 取得 -
更更新方法及系统
奇虎科技、 一种局域网内基于 原始
241 奇安信有限 物理位置的终端监 ZL201510627205.7 发明 2015.09.28 20年 取得 -
控方法及系统
242 奇虎科技、 一种终端位置的可 ZL201510628053.2 发明 2015.09.2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有限 视化方法及装置 取得
奇虎科技、 一种终端位置分布 原始
243 奇安信有限 的可视化方法及装 ZL201510629623.X 发明 2015.09.28 20年 取得 -
置
244 奇虎科技、 一种局域网可视化 ZL201510641742.7 发明 2015.09.30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管理方法和装置 取得
3-3-1-198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奇虎科技、 记录键盘输入信息 原始
245 奇安信 的方法、装置及系 ZL201510888369.5 发明 2015.12.07 20年 取得 -
统
246 奇虎科技、 一种获取终端在线 ZL201510890232.3 发明 2015.12.07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状态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247 奇虎科技、 虚拟机逃逸的检测 ZL201510958957.1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及装置 取得
248 奇虎科技、 虚拟机逃逸的检测 ZL201510959269.7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及装置 取得
249 奇虎科技、 虚拟机逃逸的检测 ZL201510958956.7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及装置 取得
250 奇虎科技、 数据缓存的方法和 ZL201510959354.3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装置 取得
251 奇虎科技、 虚拟机逃逸的检测 ZL201510959276.7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及装置 取得
252 奇虎科技、 网络准入控制的方 ZL201510981418.X 发明 2015.12.23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3-3-1-199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253 奇虎科技、 代码测试的方法及 ZL201510980966.0 发明 2015.12.23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装置 取得
254 奇虎科技、 基于局域网的账户 ZL201510993346.0 发明 2015.12.24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控制方法和装置 取得
255 奇虎科技、 结构化数据的指纹 ZL201510997620.1 发明 2015.12.25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校验方法及装置 取得
256 奇虎科技、 一种移动存储设备 ZL201510999563.0 发明 2015.12.25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的处理方法和装置 取得
257 奇虎科技、 一种移动存储设备 ZL201510998032.X 发明 2015.12.25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访问方法和装置 取得
258 奇虎科技、 一种web异常检测 ZL201510998031.5 发明 2015.12.25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和装置 取得
奇虎科技、 应用识别模型建立 原始
259 奇安信 方法、流量数据的 ZL201610018242.2 发明 2016.01.12 20年 取得 -
识别方法及装置
260 奇虎科技、 一种对象的数据的 ZL201610500394.6 发明 2016.06.29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展示方法及设备 取得
3-3-1-200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261 奇虎科技、 一种终端的攻击面 ZL201610500419.2 发明 2016.06.29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的确定方法及设备 取得
262 奇虎科技、 一种Web异常检测 ZL201610743656.1 发明 2016.08.26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和装置 取得
263 奇虎科技、 一种Web异常检测 ZL201610742597.6 发明 2016.08.26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和装置 取得
264 奇虎科技、 SQL注入漏洞的检 ZL201610778273.8 发明 2016.08.30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测方法及装置 取得
265 奇虎科技、 PE文件的处理方法 ZL201610772816.5 发明 2016.08.30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及装置 取得
266 奇安信 一种数据处理的方 ZL201410510379.0 发明 2014.09.28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一种应用程序传播 原始
267 奇安信 过程的跟踪方法和 ZL201410076770.4 发明 2014.03.04 20年 取得 -
装置
268 网康科技 一种网络连接跟踪 ZL200810226986.9 发明 2008.11.28 20年 原始 -
方法及其系统 取得
3-3-1-20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一种多核并行的网 原始
269 网康科技 络业务流处理方法 ZL200810226987.3 发明 2008.11.28 20年 取得 -
及设备
一种基于ring的多 原始
270 网康科技 核CPU负载均衡方 ZL200910243573.6 发明 2009.12.25 20年 取得 -
法及系统
一种支持IPv6网络 原始
271 网康科技 的IPv4网络设备及 ZL200910243574.0 发明 2009.12.25 20年 取得 -
其实现方法
272 网康科技 一种网络延时测量 ZL201010116886.8 发明 2010.03.02 20年 原始 -
设备及其方法 取得
一种基于信息交互 原始
273 网康科技 的内容流控系统及 ZL201010120262.3 发明 2010.03.08 20年 取得 -
其实现方法
一种基于回车换行 原始
274 网康科技 快速协议解析的方 ZL201010141343.1 发明 2010.04.06 20年 取得 -
法及设备
3-3-1-20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一种获取无窗口
275 网康科技 RichEdit控件文本 ZL201010161277.4 发明 2010.04.28 20年 原始 -
内容的方法及其设 取得
备
一种提高令牌桶流 原始
276 网康科技 控效果的方法及设 ZL201010199376.1 发明 2010.06.07 20年 取得 -
备
277 网康科技 一种网络流量控制 ZL201010275436.3 发明 2010.09.08 20年 原始 -
系统及方法 取得
一种GPRS网络中 原始
278 网康科技 流量同用户信息关 ZL201010289670.1 发明 2010.09.21 20年 取得 -
联的方法及系统
一种在GPRS网络 原始
279 网康科技 中检测终端信息的 ZL201010289680.5 发明 2010.09.21 20年 取得 -
方法及系统
280 网康科技 一种网络行为管理 ZL201010617465.3 发明 2010.12.31 20年 原始 -
系统及方法 取得
3-3-1-203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281 网康科技 用户数据发送行为 ZL201110097759.2 发明 2011.04.19 20年 原始 -
的识别与提取方法 取得
一种支持引流功能 原始
282 网康科技 的应用识别设备及 ZL201110135058.3 发明 2011.05.23 20年 取得 -
方法
一种未识别流量信 原始
283 网康科技 息反馈的方法及其 ZL201110135090.1 发明 2011.05.24 20年 取得 -
设备
一种检测用户多维 原始
284 网康科技 信息的方法、装置 ZL201110265243.4 发明 2011.09.08 20年 取得 -
和系统
285 网康科技 一种网络流量聚类 ZL201110295431.1 发明 2011.09.27 20年 原始 -
的方法及其设备 取得
一种网络代理缓存 原始
286 网康科技 加速的实现方法及 ZL201110389138.1 发明 2011.11.30 20年 取得 -
其装置
287 网康科技 流量管理的实现方 ZL201110437748.4 发明 2011.12.23 20年 原始 -
法、设备和系统 取得
3-3-1-20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一种网络字节缓存 原始
288 网康科技 的实现方法及其设 ZL201110449249.7 发明 2011.12.29 20年 取得 -
备
一种基于应用质量 原始
289 网康科技 的数据引流方法及 ZL201110454146.X 发明 2011.12.30 20年 取得 -
其设备
一种识别统一资源 原始
290 网康科技 定位符主链接的方 ZL201210253957.8 发明 2012.07.20 20年 取得 -
法及装置
一种基于高速缓存 原始
291 网康科技 的URL分类方法和 ZL201210269797.6 发明 2012.07.31 20年 取得 -
设备
292 网康科技 一种基于内容的网 ZL201210279815.9 发明 2012.08.07 20年 原始 -
页分类方法及系统 取得
293 网康科技 一种网络设备及其 ZL201210306832.7 发明 2012.08.24 20年 原始 -
转发数据流的方法 取得
294 网康科技 控制用户识别的方 ZL201210347574.7 发明 2012.09.18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和系统 取得
3-3-1-20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295 网康科技 一种缓存准入方法 ZL201210549374.X 发明 2012.12.17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296 网康科技 一种用户认证方法 ZL201210562871.3 发明 2012.12.21 20年 原始 -
及服务器 取得
一种基于单向数据 原始
297 网康科技 包的TCP连接建立 ZL201210587551.3 发明 2013.02.07 20年 取得 -
方法及装置
一种用户Web访问 原始
298 网康科技 行为控制方法及装 ZL201310002586.0 发明 2013.01.05 20年 取得 -
置
299 网康科技 日志分析方法及系 ZL201310743923.1 发明 2013.12.30 20年 原始 -
统 取得
超文本传输协议解 原始
300 网康科技 密的处理方法及装 ZL201310744077.5 发明 2013.12.30 20年 取得 -
置
301 网康科技 文件类型识别方法 ZL201310750085.0 发明 2013.12.31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3-3-1-206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302 网康科技 一种网络传输文件 ZL201310750369.X 发明 2013.12.31 20年 原始 -
的审计处理方法 取得
303 网康科技 资源同步管控方法 ZL201310753070.X 发明 2013.12.31 20年 原始 -
取得
304 网康科技 一种网页分类方法 ZL201510155710.6 发明 2015.04.02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用户行为流量获取
305 网康科技 方法及装置、用户 ZL201510742786.9 发明 2015.11.04 20年 原始 -
行为分析方法及系 取得
统
一种数据编码类型 原始
306 网康科技 识别及转码方法和 ZL201510249023.0 发明 2015.05.15 20年 取得 -
装置
307 网康科技 一种流量控制方法 ZL201510284721.4 发明 2015.05.28 20年 原始 -
和装置 取得
308 网康科技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 ZL201510729292.7 发明 2015.10.30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3-3-1-207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309 网康科技 一种对等体组识别 ZL201610227484.2 发明 2016.04.13 20年 原始 -
方法及装置 取得
一种用户访问控制
310 网康科技 的实现方法和系 ZL201610281414.5 发明 2016.04.28 20年 原始 -
统、第三方用户服 取得
务器
311 网康科技 数据更新方法及装 ZL201610195331.4 发明 2016.03.30 20年 原始 -
置 取得
312 网康科技 一种软件识别特征 ZL201610849610.8 发明 2016.09.23 20年 原始 -
的获取方法和装置 取得
313 网康科技 一种虚拟防火墙划 ZL201610421252.0 发明 2016.06.13 20年 原始 -
分方法和装置 取得
314 网康科技 一种数据信息获取 ZL201610379856.3 发明 2016.05.31 20年 原始 -
方法和装置 取得
315 网康科技 一种网址过滤方法 ZL201610118379.5 发明 2016.03.02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316 网康科技 一种调用VPN的方 ZL201610274355.9 发明 2016.04.28 20年 原始 -
3-3-1-208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法、设备和系统 取得
317 网康科技 一种失陷主机的识 ZL201610345020.1 发明 2016.05.23 20年 原始 -
别方法及装置 取得
318 网康科技 一种恶意域名鉴别 ZL201610440440.8 发明 2016.06.17 20年 原始 -
方法及装置 取得
一种追踪网络联通 原始
319 网康科技 图中团体演化的方 ZL201610344784.9 发明 2016.05.23 20年 取得 -
法及装置
一种主动识别域用 原始
320 网康科技 户登录事件信息的 ZL201610222491.3 发明 2016.04.11 20年 取得 -
方法、装置和系统
321 网康科技 一种无线网络接入 ZL201610244882.5 发明 2016.04.18 20年 原始 -
认证方法及装置 取得
322 网康科技 一种中间人攻击的 ZL201710069718.X 发明 2017.02.08 20年 原始 -
检测方法和装置 取得
323 网康科技 一种攻击组织的挖 ZL201610847627.X 发明 2016.09.23 20年 原始 -
掘方法及装置 取得
3-3-1-209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一种离线恶意软件 原始
324 网康科技 日志的识别方法和 ZL201710157898.7 发明 2017.03.16 20年 取得 -
装置
325 网康科技 一种拥塞控制方法 ZL201410374765.1 发明 2014.07.31 20年 原始 -
和装置 取得
一种可扩展动态网 原始
326 网神股份 络监控系统及其监 ZL200710103158.1 发明 2007.05.22 20年 取得 -
控方法
网神股份、 一种安全网关中进 原始
327 网神北京 行安全策略统一处 ZL200710103160.9 发明 2007.05.22 20年 取得 -
理的方法及装置
一种利用IPSec将
328 网神股份 网络路由扩展到远 ZL200710103161.3 发明 2007.05.22 20年 原始 -
程网络的方法及装 取得
置
329 网神股份、 一种多防火墙的负 ZL200710103162.8 发明 2007.05.22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载均衡方法及装置 取得
3-3-1-210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一种基于用户的安 原始
330 网神股份 全访问控制的方法 ZL200710103163.2 发明 2007.05.22 20年 取得 -
及装置
331 网神股份 高性能的Syslog日 ZL200710103164.7 发明 2007.05.22 20年 原始 -
志处理和存储方法 取得
网神股份、 一种网络入侵行为 原始
332 网神北京 检测系统及检测方 ZL200710108000.3 发明 2007.05.22 20年 取得 -
法
网神股份、 一种网络集中管理 原始
333 网神北京 平台上的事件处理 ZL200710110501.5 发明 2007.06.05 20年 取得 -
系统和方法
网神股份、 一种大规模事件处 原始
334 网神北京 理的规则群组系统 ZL200810097975.5 发明 2008.05.21 20年 取得 -
及处理方法
335 网神股份、 设备的性能检测方 ZL201210511194.2 发明 2012.12.03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法及装置 取得
336 网神股份、 数据传输方法及装 ZL201410001574.0 发明 2014.01.02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置 取得
3-3-1-21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337 网神股份、 多机热备用系统的 ZL201310612948.8 发明 2013.11.26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切换方法和装置 取得
338 网神股份、 互联网流量控制方 ZL201410019037.9 发明 2014.01.15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法和装置 取得
网神股份、 虚拟专用网的接入 原始
339 网神北京 方法及虚拟专用网 ZL201210516867.3 发明 2012.12.05 20年 取得 -
客户端
340 网神股份、 数据包的处理方法 ZL201210551777.8 发明 2012.12.18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及装置 取得
341 网神股份、 告警方法及装置 ZL201310025629.7 发明 2013.01.23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取得
342 网神股份、 防SYN泛洪攻击的 ZL201310410560.X 发明 2013.09.10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处理方法和装置 取得
343 网神股份 VPN网关的密钥的 ZL201510714307.2 发明 2015.10.28 20年 原始 -
更新方法及系统 取得
344 网神股份 事件的检测方法及 ZL201510786321.3 发明 2015.11.16 20年 原始 -
装置 取得
3-3-1-21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345 网神股份、 网关处理数据的方 ZL201410466775.8 发明 2014.09.12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法和装置 取得
用于Java消息服务
346 网神股份、 的数据处理方法及 ZL201310603873.7 发明 2013.11.25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Java消息客户端和 取得
服务器
网神股份、 互联网带宽控制方 原始
347 网神北京 法、装置和存储介 ZL201410055102.3 发明 2014.02.18 20年 取得 -
质
348 网神股份 数据传输方法及装 ZL201510033651.5 发明 2015.01.22 20年 原始 -
置 取得
349 网神股份 数据处理方法和装 ZL201410545895.7 发明 2014.10.15 20年 原始 -
置 取得
350 测腾安全 一种验证系统和方 ZL201210465424.6 发明 2012.11.19 20年 继受 子衿晨风
法 取得
北京奇虎测 一种Java源代码的 原始
351 腾科技有限 合规性检测方法和 ZL201310492007.5 发明 2013.10.18 20年 取得 -
公司、奇虎 装置
3-3-1-213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科技、测腾
安全
北京奇虎测
352 腾科技有限 软件源代码的分析 ZL201510112640.6 发明 2015.03.13 20年 原始 -
公司、测腾 方法及装置 取得
安全
353 天广汇通 一种源代码漏洞检 ZL201310165266.7 发明 2013.05.07 20年 原始 -
测方法及其系统 取得
354 天广汇通 一种异构数据的整 ZL201610069493.3 发明 2016.02.01 20年 原始 -
合方法及系统 取得
一种异构数据的类 原始
355 天广汇通 型名称分配方法及 ZL201610098796.8 发明 2016.02.05 20年 取得 -
系统
356 天广汇通 基于密度的连通图 ZL201611178399.8 发明 2016.12.19 20年 原始 -
的聚类方法与装置 取得
357 安盾椒图 漏洞检测方法及装 ZL201010526718.6 发明 2010.10.29 20年 原始 -
置 取得
3-3-1-21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358 安盾椒图 强化应用软件安全 ZL201110169741.9 发明 2011.06.22 20年 原始 -
性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359 椒图科技 一种网页攻击数据 ZL201510282839.3 发明 2015.05.28 20年 原始 -
的检测方法及装置 取得
360 椒图科技 网站管理平台的访 ZL201510284021.5 发明 2015.05.28 20年 原始 -
问方法及装置 取得
北京琵琶行 企业网络访问控制 原始
361 科技有限公 方法及装置 ZL201610371825.3 发明 2016.05.30 20年 取得 -
司
北京琵琶行 企业网络边界设备 原始
362 科技有限公 拓扑结构的可视化 ZL201610371630.9 发明 2016.05.30 20年 取得 -
司 方法及装置
363 南京信风 一种短消息过滤方 ZL200710022210.0 发明 2007.05.09 20年 继受 信风软件
法 取得
364 南京信风 快速全息编解码方 ZL200510094180.5 发明 2005.09.01 20年 继受 信风软件
法 取得
365 南京信风 数据传输的差错控 ZL200510094410.8 发明 2005.09.16 20年 继受 信风软件
3-3-1-21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制方法 取得
面向网络化操作系 继受
366 云安宝 统的可信任虚拟运 ZL201110061265.9 发明 2011.03.15 20年 取得 北京邮电大学
行平台
云安宝、哈 一种基于云服务的 原始
367 尔滨工业大 数据路由方法、装 ZL201610006236.5 发明 2016.01.05 20年 取得 -
学(深圳) 置及系统
云安宝、哈 一种可信证据的远 原始
368 尔滨工业大 程验证方法、装置 ZL201610077855.3 发明 2016.02.03 20年 取得 -
学(深圳) 及系统
3-3-1-216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科创板注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本所/金杜 指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公司/股份公司/ 指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奇安信/发行人
奇安信有限 指 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360企业安全技术(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
企业安全集团 指 360企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畅达万发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畅达万发”)
A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明洛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股东
安源创志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源创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系发行人股东
奇安壹号 指 天津奇安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
东
金融街资本 指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系发行人股东
奇安叁号 指 天津奇安叁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
东
产业基金 指 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深创投 指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网神股份 指 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网御神
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奇安信香港 指 奇安信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网康开曼 指 NetentSec,Inc.,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网康香港 指 网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云盾智慧 指 云盾智慧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报告期 指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招 股 说 明 书 指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申报稿)》 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
《律 师 工 作 报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
告》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
中信建投/保荐机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构/主承销商
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永中和出具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审计报告》 指 度 、2018 年 度 及 2019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XYZH/2020BJA190009)
《内 控 鉴 证 报 指 信永中和出具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告》 12月31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0BJA190011)
《纳 税 情 况 报 信永中和出具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告》 指 度、2018年度、2017年度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
的专项说明》(XYZH/2020BJA190013)
《预计市值分析 指 中信建投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安
报告》 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奇安信香港和 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奇安信科技香港有限
网康香港法律意 指 公司和网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见书》
《网康开曼法律 指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出具的关于网康开曼的法律
意见书》 意见书
营业执照 指 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当时有效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指 根据上下文意所需,指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
修正案
发起人协议 指 奇安信有限届时全体股东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奇
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订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
《上市章程》 指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2020年3月5日召
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修正/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不时修正/修订
《科创板注册办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
法》 国证监会令第153号)
《科创板上市规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
则》 订)》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
管理办法》 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
执业规则》 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
《编报规则第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
号》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37号)
元 指 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2020年2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在内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于2020年3月5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齐向东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下,全权决定和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及其转授权人士所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审查意见
2019年5月15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下发《国防科工局关于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改制并上市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原则同意网神股份控股股东奇安信有限改制并上市。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已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同意发行人改制并上市的审查意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上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前身奇安信有限成立于2014年6月16日,发行人系由奇安信有限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397625067T的营业执照。自奇安信有限成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公开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解散的情形,亦无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未出现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同一种类股票,即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及会议决议等相关会议材料、发行人组织结构图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经营需要建立了相关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信永中和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等网站的公开核查及走访相关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三)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及“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信永中和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信永中和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控鉴证报告》,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如本法律意见书“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法律意见书“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内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如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 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 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5.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等网站的公开核查及走访相关主管部门,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承诺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beijing/)、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等网站的公开核查及走访相关主管部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科创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7,767.4421 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0,194.1579万股股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本次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10,194.1579万股股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不低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计市值分析报告》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部投资者入股估值以及可比公司在境内市场的近期估值情况,发行人预计总市值不低于15亿元;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31.54亿元,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为57.9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为24.06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1.54%,不低于15%,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如《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本所认为: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就设立发行人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其设立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产,拥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办公场所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二)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并经核查,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和“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拥有完整的产品研发、采购和销售系统,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较为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开设了独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公司章程等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经营需要建立了相关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独立的决策及执行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六、 发起人和股东
如《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所述:
(一) 发起人的资格、人数、住所、出资
发行人共有46名发起人,如《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如本法律意见书“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的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现有股东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46名发起人股东仍为公司现有股东,发行人现有股东共59名。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齐向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齐向东直接持有发行人25.8903%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发行人 8.5999%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发行人 3.8512%的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38.3414%的股权。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四) 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发起人协议及信永中和出具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2019年5月31日验资报告》(XYZH/2020BJA190040)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奇安信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奇安信有限的股权对应的奇安信有限于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合成发行人的股份。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 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对奇安信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其所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奇安信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前身奇安信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
发行人前身奇安信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一)发行人前身奇安信有限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
(二) 企业安全集团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
企业安全集团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二)企业安全集团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
(三) 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
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三)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更”。
在上述历次股权变更中,相关国有股东虽存在未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的规定进行评估、核准或备案的情况,但是该等股权变更均已取得当时全体股东的认可和同意,相关国有股东已根据其公司章程或相关投资决策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所认为,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国有股东标识管理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20〕21号),如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金融街资本、产业基金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标识;深创投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应标注“CS”标识。
(五) 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各现有股东出具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质押。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公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销售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出版物零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对外投资”。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市场,主营业务为向政府、企业客户提供新一代企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资质证书等资料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未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3家境外控股子公司,分别为网康开曼、网康香港、奇安信香港。其中:
1. 根据《网康开曼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网康开曼的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
2. 根据《奇安信香港和网康香港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奇安信香港和网康香港的主营业务均为投资控股,并不存在投资控股以外之其他业务。
(三) 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市场,主营业务为向政府、企业客户提供新一代企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经营范围未发生实质变更,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 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并报表)分别为804,622,928.71元、1,794,930,970.75元及3,149,334,816.27元,分别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97.98%、98.80%及99.85%,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网络的公开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与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6. 其他关联方;
7. 过去12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二) 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于2020年4月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2020年4月19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对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预测的议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及对 2020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确认。
相关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分别在上述议案审议时予以回避表决,且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1.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履行了当时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关联交易的发生有其必要性,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2.确认2020年度预计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该等关联交易的发生有其必要性,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且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该等关联交易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根据发行人相关制度文件,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现行有效的内部治理文件以及上市后适用的《上市章程》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以及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等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在《上市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四) 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有效规范关联交易事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齐向东以及发行人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人及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利益。
4.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5.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资源,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除齐向东之外的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宁波明洛、安源创志和奇安壹号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本合伙企业/本公司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及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利益。
4.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或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5.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资源,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齐向东、发行人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宁波明洛、安源创志和奇安壹号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
(五) 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控制的其他企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关联方”。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说明、齐向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六)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齐向东以及发行人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不存在于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将来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新增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果本人及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如有)将来存在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相关机会(“业务机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发行人。
4.本人将来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专有技术、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以及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支持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5.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本人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发生金额向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进行赔偿。”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齐向东以及发行人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七)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该等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自有物业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1处自有物业,主要用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开发、技术研发、办公及相关用途,该等用途与《不动产权证书》证载用途存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不动产权已取得权属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产权纠纷。
(二) 主要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商 标 局 中 国 商 标 网(网 址:http://sbj.cnipa.gov.cn/)的公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境内主要注册商标共482项。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2.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网址:http://cpquery.cnipa.gov.cn/)的公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专利证书的境内主要专利共404项。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资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版权登记门户网(网址:http://www.ccopyright.com.cn/)的公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652项。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 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资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作品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版权登记门户网(网址:http://www.ccopyright.com.cn/)的公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的主要作品著作权共15项。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作品著作权。
5. 许可他人使用的知识产权和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
(1) 与 集团1360 的商标互相许可、品牌共享、专有技术互相许可和终止以及过渡期安排
与360集团的商标互相许可、品牌共享、专有技术互相许可和终止以及过渡期安排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 许可发行人参股子公司云盾智慧使用相关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与云盾智慧以及网神股份与云盾智慧分别于2020年3月2日签署1 360集团系指周鸿祎先生曾经控制的Qihoo 360 Technology Co. Ltd.、天津奇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奇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公司重组后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子公司;以及周鸿祎先生目前控制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现在及未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协议,发行人和网神股份分别授权云盾智慧使用“奇安信网
神Web应用安全防护系统V2.0”和“奇安信网神WEB应用云防护系统V4.0”的
软件著作权,授权区域为中国境内,授权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时任一方未就续
约提出书面异议的,则授权期限自动延续,直至按照约定终止协议为止,年度授
权使用费均为人民币45万元。
(三)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办公设备、电子设备和运输设备等。
(四) 主要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赁物业产权证明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租赁使用的主要房产共计84处。
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上述主要房产中,61处租赁房产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21处租赁房产已取得出租方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出租方具有合法的出租权利,该等房产不会影响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使用;其余2处租赁房产的租赁合同中亦对出租方有权出租以及赔偿责任进行了约定。
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上述主要房产中,18项租赁房产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66项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前述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房产瑕疵问题,由于该等租赁房产不属于难以替代的生产经营场所,如因该等租赁房产瑕疵导致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能继续承租使用该等租赁房产的,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可以在相关区域内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场所,且搬迁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出具了承诺函,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房产瑕疵受到损失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所认为,前述租赁房产瑕疵问题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 对外投资
1. 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53家境内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境内控股子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股权。
2. 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确认、《奇安信香港和网康香港法律意见书》和《网康开曼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3家境外控股子公司。
3. 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24家境内参股子公司,以及2家境外参股子公司。
4.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公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11家分公司。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对报告期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合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务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其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除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所述之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审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所列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和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均因生产经营、投资活动和员工借款发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及其前身奇安信有限的增资扩股、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
1. 增资扩股和合并
发行人及其前身奇安信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增资扩股行为以及奇安信有限吸收合并企业安全集团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 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奇安信有限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情况
除以上第(一)部分所述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其他重大资产变化及重大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19年5月3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系奇安信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制定的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已经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备案。
2019年9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因业务经营以及增资之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相关的条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已经履行了必须的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上市章程》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上市章程》,《上市章程》已获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市章程》的制定程序以及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
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会(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并聘请了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人数占全体董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前述制度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指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
其变化
(一)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发行人现任监事3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7名;发行人有核心技术人员12名。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两年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其他资料和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变化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历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有3名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独立董事签署的调查问卷,本所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报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报告期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 主要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三) 主要政府补贴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主要政府补贴合法、合规。
(四) 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处罚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共1笔,具体如下: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11月8日对南京信风出具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地税稽罚〔2017〕207号),因南京信风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5倍的罚款计85,110元。根据南京信风提供的税收完税证明((171)苏地证00376579),其已于2017年11月13日缴纳了上述罚款。上述处罚系发行人收购南京信风前,南京信风既已存在的税务行政处罚且已经执行完毕。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据此,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以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 环境保护
1.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网址:http://www.mee.gov.cn/)、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网址:http://sthjj.beijing.gov.cn/)的查询结果,发行人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市场,主营业务为向政府、企业客户提供新一代企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生产经营过程中无重大污染,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亦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包括网络安全行业中新兴的云安全、大数据安全、物联网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安全服务化、零信任安全、态势感知领域,剩余部分补充流动资金,基本无污染物排放,无需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二) 产品质量与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质监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备案
根据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主要用于以下七个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文号
1 云和大数据安全防护与管理运营中 京西城发改(备)〔2020〕14号
心建设项目
2 物联网安全防护与管理系统项目 京西城发改(备)〔2020〕15号
3 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京西城发改(备)〔2020〕16号
4 安全服务化建设项目 京西城发改(备)〔2020〕17号
5 基于“零信任”的动态可信访问控 京西城发改(备)〔2020〕18号
制平台建设项目
6 网络空间测绘与安全态势感知平台 京西城发改(备)〔2020〕19号
建设项目
7 补充流动资金 不适用
根据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该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发行人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得到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已依法办理完成投资项目备案手续。
(二) 项目的合作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其自身或其控股子公司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公司将围绕“让网络更安全、让世界更美好”的使命,以“数据驱动安全”为技术理念,以“人是安全的尺度”为服务理念,以产品标准化、平台化、模块化为重点,推进技术创新,引领新一代网络安全体系架构方向,努力打造网络安全颠覆性和非对称性核心技术;通过建设全国性安全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努力打造国内规模最大、技术最强的安全服务团队,面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继续扩大和巩固在国内网络安全行业的领先优势;持续地改善和优化公司的产品开发体系、技术研发体系、服务支撑体系和管理流程,稳步提升公司在网络安全行业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同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努力实现“成为全球第一的网络安全公司”的企业愿景。
本所认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 )等网站的公开核查、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和法务合规负责人的访谈及走访相关主管部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根据《网康开曼法律意见书》,“仅根据我们于2020年4月7日对开曼群岛大法院自公司成立之日以来的令状和其他原诉程序文件登记册(“法院登记册”)进行检查的结果(“法院检索”),法院登记册未披露以该公司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令状、原诉传票、原诉动议、申请书(包括任何清盘申请)、反诉、第三方通知(“原诉程序文件”)或开曼群岛大法院审理的任何待决修正原诉程序文件。”
根据《奇安信香港和网康香港法律意见书》,“根据有关公司董事的确认,每间有关公司均根据香港法律法规正常且合法合规经营,且自2016年至今,未曾收到任何行政部门的处罚,没有应付未付的政府费用”,“根据查册结果,有关公司不存在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或其他终止、解散的情况和诉讼情况。同时,根据有关公司董事的确认,有关公司不涉及任何当前、潜在、受到威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惟本所除查册外没有对此进行核实和查证。”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等网站的公开核查、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和法务合规负责人的访谈及走访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 )等网站的公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裁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裁出具的调查问卷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等网站的公开核查及走访相关主管部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已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上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龚牧龙
马天宁
卢 勇
黄晓雪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卢 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科创板注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20年4月29日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交所于2020年5月28日下发的《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273号)(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及本所律师对《问询函》所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相关用语的释义、缩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问询函》中涉及发行人律师部分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目 录
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48
第2题·····························································································48
第3题·····························································································56
第4题·····························································································62
第5题·····························································································66
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70
第8.1题···························································································70
三、关于发行人业务··········································································71
第9题·····························································································71
第11.1题··························································································75
第14题····························································································91
四、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93
第16.1题··························································································93
第16.2题·························································································101
五、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109
第20.4题·························································································109
一、 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第2题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2016年7月齐向东及其控制的安源创志向奇安信有限增资完成后,合计持股55%,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增资协议》中约定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超过总资产20%等事项时须取得齐向东、奇虎科技委派的董事同意方可通过。2019年4月,奇虎科技将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全部对外转让。
请发行人结合2016年7月至2019年4月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超过总资产20%的交易和对外投资项目、金额、董事人员构成、投票结果等,说明上述条款对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影响、齐向东是否对发行人构成实际控制,发行人是否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审核问答(二)》第5条的规定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并结合上述条款等,说明上述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回复:
(一) 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策机制及实际运作情况
1. 齐向东控制发行人股权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及相关文件,自2016年7月《增资协议》签署及2016年9月发行人完成增资工商登记(简称“拆分完成”)后至今,齐向东直接持有及通过安源创志和奇安叁号间接控制的发行人的股权情况如下:
(1) 奇安信有限拆分完成后至2017年8月奇安信有限和畅达万发重组前,齐向东直接持有奇安信有限 41.25%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奇安信有限13.75%的股权,合计控制奇安信有限55%的股权;
(2) 2017年8月,奇安信有限和畅达万发进行重组,重组完成后畅达万发持有奇安信有限100%的股权,齐向东直接持有畅达万发41.25%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畅达万发13.75%的股权,合计控制畅达万发55%的股权;
(3) 上述重组完成后,畅达万发于2017年10月进行增资,增资后齐向东直接持有畅达万发 33.4951%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畅达万发 11.1651%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畅达万发5%的股权,合计控制畅达万发49.6602%的股权;
(4) 上述增资完成后,畅达万发于2017年11月进行增资,增资后齐向东直接持有畅达万发 32.4146%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畅达万发 10.8049%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畅达万发 4.8387%的股权,合计控制畅达万发48.0582%的股权;
(5) 上述增资完成后,畅达万发于2017年12月进行增资,增资后齐向东直接持有畅达万发 30.9185%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畅达万发 10.3062%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畅达万发 4.6154%的股权,合计控制畅达万发45.8401%的股权;
(6) 上述增资完成后,企业安全集团2于2018年9月进行增资,齐向东直接持有企业安全集团28.8573%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企业安全集团9.6191%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企业安全集团 4.3077%的股权,合计控制企业安
全集团42.7841%的股权;
(7) 2018年12月,因奇安信有限与母公司企业安全集团进行吸收合并,奇安信有限存续,企业安全集团注销,齐向东直接持有奇安信有限28.8573%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奇安信有限 9.6191%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奇安信有限4.3077%的股权,合计控制奇安信有限42.7841%的股权;
(8) 上述吸收合并完成后,奇安信有限于2018年12月进行增资,增资后齐2北京畅达万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更名为360企业安全技术(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向东直接持有奇安信有限 27.6966%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奇安信有限
9.1999%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奇安信有限4.1199%的股权,合计控制奇
安信有限41.0164%的股权;
(9) 上述增资完成后,奇安信有限于2019年5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齐向东直接持有发行人27.6966%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发行人9.1999%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发行人4.1199%的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41.0164%的股权;
(10) 上述股改完成后,发行人于2019年9月进行增资,增资后至今,齐向东直接持有发行人25.8903%的股权,通过安源创志间接控制发行人8.5999%的股权,通过奇安叁号间接控制发行人3.8512%的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38.3414%的股权。
将发行人和企业安全集团(曾用名为畅达万发)作为整体考虑,齐向东控制的股权情况以及第二大股东控制的股权情况如下:
期间 齐向东控制的股权情况 第二大股东控制的股权情况
拆分完成后至2017年10月 55% 33.75%
2017年10月至2017年11月 49.6602% 27.4101%
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 48.0582% 26.5259%
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 45.8401% 25.3016%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 42.7841% 23.6148%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 41.0164% 22.5856%
2019年9月至今 38.3414% 21.1126%
综上,自拆分完成后至今,齐向东控制的股权比例一直高于30%,且一直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控制的股权比例与齐向东控制的股权比例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其他股东数量较多且股权分散,因此,齐向东控制的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对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2. 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实际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由届时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拆分完成后,在奇虎科技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发行人股东会的表决机制如下: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法律、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作出任何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以及尽管存在前述约定,公司以下重大事项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且必须包括创始人股东和奇虎科技同意,以下另有规定的除外):(i)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ii)修改公司章程(为避免疑义,除根据上述第(i)项约定需要进行的公司章程修改须经奇虎科技同意外,其余修改公司章程经代表三分之二(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创始人股东)同意即可);(iii)改变业务方向导致企业安全相关业务收入在集团业务收入(合并报表基础上)占比低于三分之一(1/3)(不含本数);(iv)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分派股份或支付股息;(v)制订公司的任何股权激励计划;以及(vi)公司合并、分立、清算、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及上市。”
题述《增资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股东对于股东会决议事项中的特殊事项同意权与后续签署的历次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存在差异如下:
① 《增资协议》约定“公司重组”、“任何股份的出售、转让、质押或股东以任何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部分或全部”需经过届时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且须经齐向东和奇虎科技同意;
② 《增资协议》约定“如公司为进行新的融资,引入公司现有股东之外的外部投资人(“新融资”)且新融资前公司的整体估值高于本次增资估值(即3.89亿美元)的,则该等新融资拟引入的外部投资人及融资定价无须经奇虎科技同意,但如新融资拟引入的外部投资人系齐向东或其关联方或奇虎科技的高管、员工或其关联方,则该等外部投资人及融资定价须经奇虎科技同意”;
③ 《增资协议》约定“如公司向奇虎科技或其关联方(不含奇安信集团)的高管或员工或其关联方授予任何奇安信集团的激励股权,应事先经过奇虎科技同意,否则,视为公司严重违反不招揽条款,应按照框架协议第9.4(1)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④ 后续签署的历次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新增齐向东对于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外公司章程修改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根据以上股东会表决机制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拆分完成后,在奇虎科技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发行人将相关特定事项提请齐向东及奇虎科技审批时,均取得了齐向东以及奇虎科技的同意。奇虎科技对于特定事项的同意权是作为投资人的保护性权利,并非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进行共同控制,且自拆分完成后奇虎科技不再将奇安信有限纳入其合并报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说明,在奇虎科技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全部转让完成后,股东不再存在上述特定事项同意权,根据齐向东的持股情况,齐向东实际控制的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自拆分完成后至今,齐向东实际控制发行人股权比例一直高于30%且一直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控制的股权与齐向东控制的股权比例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其他股东数量较多且股权分散,齐向东实际控制的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对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二) 发行人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及实际运作情况
1. 发行人董事会构成、董事提名权及董事长任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及相关材料,自拆分完成后至今,将发行人和企业安全集团(曾用名为畅达万发)作为整体考虑,发行人董事会构成、董事提名权及董事长任职情况如下:
期间 董事会人数 董事提名权情况 董事长/执
行董事
拆分完成后至2017年8月 3人 齐向东有权提名2人 齐向东
在奇安信有限层面 其他股东有权提名1人
2017年8月至2017年10 1人 - 齐向东
月在畅达万发层面
2017年10月至2018年9 齐向东有权提名4人
月在企业安全集团(曾用 5人 其他股东有权提名1人 齐向东
名为畅达万发)层面
2018年9月至2018年12 7人 齐向东有权提名6人 齐向东
月在企业安全集团层面 其他股东有权提名1人
2018年12月至2019年5 7人 齐向东有权提名6人 齐向东
月在奇安信有限层面 其他股东有权提名1人
发行人改制为股份公司后,董事会由7名成员构成,齐向东仍担任董事长,除独立董事外的4名董事中,3名董事与改制为股份公司前齐向东提名的董事人选相同,齐向东提名的董事超过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员的半数。
2. 发行人董事会的实际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由届时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拆分完成后,在奇虎科技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发行人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如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至少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参加方为有效举行。本协议第 4.7款项下的事项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作出决议;以及尽管存在前述约定,董事会审议本协议第4.7款(k)项决定首席执行官的报酬,(n)项至(q)项时,上述过半数同意需包括二(2)名执行董事和奇虎科技董事的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第4.7款(n)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公司公允市场价值(参考公司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的百分之二十(20%)的对外投资、资产及/或股权的收购、兼并;(o)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公司公允市场价值(参考公司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的百分之十(10%)的资产、股权(公司股权除外)的处置、转让、抵押或设置权利负担;(p)审议批准对外提供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RMB 10,000,000)的借款或其他类似债务,或从创始人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借款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任何债务达到或超过集团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20%);(q)决定任何与关联方(集团成员除外)之间的关联交易(本款项下“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创始人股东或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百分之八(8%)以上股权、股份或其他类似权益的主体之间的交易;公司的关联交易应该按照公允的原则进行)。”
题述《增资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董事对于董事会决议事项中的特殊事项同意权与后续签署的历次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存在差异主要为:《增资协议》约定“奇安信集团与奇虎科技集团或与奇虎科技集团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审批流程由奇虎科技与齐向东另行协商”。
根据以上董事会表决机制及发行人董事会构成情况,拆分完成后,在奇虎科技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发行人相关特定事项提请齐向东及奇虎科技提名的董事审批时,均取得了齐向东及奇虎科技提名董事的同意。奇虎科技提名董事对于特定事项同意权是作为投资人的保护性权利,并非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进行共同控制。
综上,自拆分完成后至今,齐向东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对发行人董事会的构成及董事会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
(三) 发行人经营管理的运作情况
根据题述《增资协议》及历次由届时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设首席执行官,由创始人股东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自拆分完成后至发行人股改前,齐向东作为创始人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首席执行官。
根据发行人股改后制定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经理(即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发行人股改后至今,齐向东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有权提名发行人的经理(即总裁)。
综上,自拆分完成后至今,齐向东作为创始人股东,始终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并提名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对发行人发展战略方向、业务开展等经营管理运作的重大事项决策均具有重大影响。
(四) 发行人不存在共同控制情形
如前文所述,拆分完成后,在奇虎科技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奇虎科技控制的股权比例与齐向东控制的股权比例存在明显差异,奇虎科技及其提名董事的特定事项同意权是投资人的保护性权利,并非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进行共同控制。
根据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六零”)于2019年3月12日披露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等信息披露文件,“2014年至2016年7月,三六零科技或其关联方对北京奇安信具有控制权,将其作为子公司核算。2016年7月齐向东与安源创志对北京奇安信增资,增资完成后,奇虎科技由于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变更为33.75%;随后奇安壹号将普通合伙人奇虎科技变更为天津昕泽成科技有限公司。因此,三六零科技不再对北京奇安信拥有控制权,不再将北京奇安信纳入三六零科技的合并报表。”
根据齐向东出具的股东调查问卷及确认函,分拆完成后,在奇虎科技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齐向东与奇虎科技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
(五) 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自拆分完成后至今,齐向东控制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一直高于30%且一直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控制的股权比例与齐向东控制的股权比例存在明显差异,发行人其他股东数量较多且股权分散,齐向东实际控制的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对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齐向东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对发行人董事会的构成及董事会决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齐向东作为创始人股东,始终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并提名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对发行人发展战略方向、业务开展等经营管理运作的重大事项决策均具有重要影响;拆分完成后,在奇虎科技持有发行人股权期间,奇虎科技及其提名董事的特定事项同意权是投资人的保护性权利,并非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进行共同控制。本所认为,认定齐向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依据充分,最近2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3题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2019年4月奇虎科技将所持发行人股权全部转让给明洛投资,转让价格37.31亿元,对应估值164.78亿元,低于2018年12月、2019年9月对应估值的206.5亿、230亿。奇虎科技为上市公司三六零股份全资孙公司。
请发行人结合相关转让条款、定价依据等,进一步说明本次估值低于前后两次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转让价格的公允性,转让方与受让方或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参照《审核问答(二)》第4条的要求,对奇虎科技转让发行人股权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转让估值低于前后两次增资估值的原因及合理性、转让价格的公允性以及转让方与受让方或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事项的核查
1. 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转让条款
根据三六零全资孙公司奇虎科技、明洛投资与奇安信有限于2019年4月29日签署的《奇安信股权转让协议》(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奇虎科技与明洛投资同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人民币3,731,145,614元的对价转让奇虎科技持有的奇安信有限 22.5856%的股权(简称“标的股权”);自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明洛投资即成为标的股权的合法所有者,奇虎科技不再享有与标的股权相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股权相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同日,周鸿祎、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三六零和齐向东与奇安信有限签署《终止协议》,对终止商标互相许可、品牌共享和专有技术互相许可等无偿授权许可使用以及执行过渡期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
2. 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为奇虎科技和明洛投资,交易价格参照《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9]第000230号)(简称“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后,发行人分别于2018年12月和2019年9月进行了两次增资,发行人分别以人民币206.5亿元和人民币230亿元的估值引入新一轮的投资人。经发行人确认,两次增资价格是投资人按照私募投资市场化估值评价方式,对发行人的业务情况、未来预期盈利状况等作出综合判断后,与发行人协商作出的决定。
根据三六零于2019年4月13日披露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本次交易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允、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司所持奇安信股权占其总股权的22.5856%,对应评估值应为人民币372,165.52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转让价格拟定为人民币373,114.56万元,基本与相关股权对应的评估值一致,反映了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及合理性。”
根据明洛投资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对明洛投资相关负责人的访谈,明洛投资从奇虎科技处受让发行人 22.5856%股权的价格是在参考评估价值基础上与奇虎科技协商确定,该等价格的确定基于其对本次投资成本与收益预期等商业判断,已经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该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合理公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参照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并经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公允;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与2018年12月、2019年9月发行人增资的交易价格系基于不同交易性质和交易目的经交易相关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低于前后两次增资具有商业合理性。
3. 转让方与受让方或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三六零于2019年4月13日披露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因交易对手方不存在关联方,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金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称“买方”)承诺:……3、买方与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买方后续如引入其他有限合伙人参与本次交易,引入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与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根据明洛投资的工商档案资料、合伙协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的公开核查,明洛投资于2019年5月7日完成了合伙人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其普通合伙人由北京金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麒飞网安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由娄小冬变更为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根据明洛投资以及上述变更前后的合伙人出具的说明,明洛投资与上述变更前后的合伙人均确认其三六零以及奇虎科技无关联关系,本次股权转让系双方充分协商而作出的商业决定,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三六零于上交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三六零股东大会审批本次股权转让时,周鸿祎同时担任奇虎科技、三六零及发行人董事,于三六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后,奇安信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周鸿祎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发行人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方,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系转让方与受让方充分协商而作出的商业决定,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发行人按照与相关方签署的《终止协议》开始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二) 就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情况,本所参照《审核问答(二)》第4条的要求逐项核查的情况
1. 本次股权转让的背景、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公司章程以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如前文所述,本次股权转让系奇虎科技和明洛投资充分协商而作出的商业决定,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各方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三六零于上交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等相关文件,本次股权转让各方所履行的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1) 三六零就本次股权转让所履行的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
根据三六零于2019年4月13日披露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三六零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董事会审议《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奇虎科技对外转让所持奇安信有限的全部股权,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并授权总经理及管理层推进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相关董事周鸿祎和刘贵彬在董事会审议前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根据三六零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三六零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根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的《关于三六零安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经核查,三六零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于上交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及公告的附件文件《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
(2) 明洛投资就本次股权转让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明洛投资出具的确认函及相关决策文件以及对明洛投资相关负责人的访谈,明洛投资就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3) 发行人就本次股权转让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9年4月29日,奇安信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奇虎科技将其持有奇安信有限的3,375.34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明洛投资;同意增加新股东明洛投资,奇虎科技退出股东会;同意奇安信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奇安信有限其他股东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及/或其他类似权利;同意周鸿祎辞去董事职务;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三六零于上交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披露的股权转让进展情况相关公告,并经明洛投资出具的股东调查问卷和确认函以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或诉讼。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了转让方、受让方以及发行人相应的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或诉讼。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的历史任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如存在上述关系,在相关决策程序履行过程中,上述人员是否回避表决或采取保护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有效措施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取得三六零股东大会审批时,除周鸿祎同时担任奇虎科技、三六零及发行人董事之职以外,发行人当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奇虎科技和三六零担任职务。三六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后,奇安信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周鸿祎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
根据三六零于2019年4月13日披露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三六零于2019年4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时,董事周鸿祎回避表决,且董事会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本次股权转让于三六零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以及发行人与转让方之间是否就上述转让股权存在纠纷或诉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三六零于上交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披露的股权转让进展情况相关公告,并经明洛投资出具的股东调查问卷和确认函以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争议或诉讼。
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在转让股权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如前文所述,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系奇虎科技和明洛投资充分协商而作出的商业决定,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此外,根据三六零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决议》,就《关于拟转让所持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5%以下股东就该议案同意的比例为99.9917%。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损害三六零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5. 发行人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入发行人的时间,在发行人资产中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置入发行人,不适用《审核问答(二)》第4条第(五)项之要求。
6. 境内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境内外上市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不适用《审核问答(二)》第4条第(六)项之要求。
第4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共参股24家境内公司,其中部分公司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类似。奇安创投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共同投资的企业,发行人持股比例为15.37%,齐向东持股比例为15.37%。
请发行人说明参股较多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类似公司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上述公司是否与发行人经营相竞争的业务。
请发行人按照《审核问答(二)》第8条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请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至2020年4月29日,发行人共参股24家境内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齐向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参股公司为奇安创投。本所律师按照《审核问答(二)》第8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 发行人与齐向东共同设立奇安创投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说明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根据奇安创投的工商档案、合伙人协议、发行人及齐向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奇安创投、发行人投资部负责人和齐向东的访谈,奇安创投是专注于网络安全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2016-2017年,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网络安全行业涌现出了更多的创新与机会。发行人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密切关注整个行业的技术发展与行业趋势。齐向东看好网络安全行业的发展潜力,认为该行业投资价值巨大。基于此,发行人与齐向东共同参与了奇安创投的设立。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投资部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自身对外投资主要是战略性布局,补充自身的技术、产品和行业服务能力。但网络安全行业发展迅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不断出现,通过奇安创投,发行人可以掌握行业动态及细分领域的技术变革,打造网络安全生态的长远布局。同时,奇安创投财务投资的属性,也可为各出资方带来财务投资回报。因此,发行人参与投资奇安创投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奇安创投于2017年10月由天津奇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奇安信有限和齐向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天津奇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奇安信有限和齐向东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缴纳了应出资的份额,出资价格公允,奇安创投设立时的出资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 出资人 出资份额 持股比例
(万元) (%)
1 齐向东 19,000 63.33
2 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33.33
3 天津奇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 3.33
合计 30,000 100.00
3已更名为北京奇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确认文件,发行人出资设立奇安创投获得了畅达万发4当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对奇安创投出资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齐向东共同投资设立奇安创投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对奇安创投出资合法合规,出资价格公允。
(二) 发行人与奇安创投的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将以下参股公司的股权转让予奇安创投,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交易内容 转让价格 转让原因
(万元)
北京安普诺信 主要系发行人于 2016 年与
息技术有限公 375.00 三六零集团拆分,经2017年
司15%股权 的发展整合,于2017年末结
北京新润惠咨 合自身定位及战略规划,梳
询中心(有限合 2,640.00 理调整产业结构,对当时与
伙)20.95%财产 公司核心业务相关度低、业
份额 务发展尚处于培育期的公司
发行人 奇安创投 股权进行转让,促进公司聚
蓝 信 移 动 942.79 焦核心主业、尽快开拓市场。
28.52%股权
主要系该公司与发行人业务
北京永信至诚 互补性降低,同时永信至诚
科技股份有限 19,075.00 拟进行资本运作,其情况满
公司17.3%股权 足奇安创投的投资需要,故
达成该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提供的股东确认文件,发行人与奇安创投的上述交易获得了畅达万发当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此外,上述交易作为报告4畅达万发当时持有奇安信有限100%的股权。
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和股东齐向东均予以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前
述交易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奇安创投的相关交易真实合法,该等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和必要性,交易价格以标的情况为基础、结合当时的交易背景、通过协商谈判确定,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三) 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和奇安创投出具的说明,奇安创投是专注于网络安全领域的私募投资基金,发行人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市场,主营业务为向政府、企业客户提供新一代企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两者经营不同类业务。同时,如前文所述,就发行人与齐向东共同设立奇安创投事宜获得了畅达万发当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就发行人与奇安创投在报告期内进行的相关交易获得了畅达万发当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且作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和股东齐向东均予以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对前述交易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齐向东与发行人共同设立奇安创投以及发行人与奇安创投报告期内的相关交易不属于齐向东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行人控股及参股公司、分公司情况”之“(三)发行人境内参股公司”之“3、奇安创投相关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第5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共有3家境外控股公司,分别为奇安信香港、网康开曼、网康香港。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境外子公司履行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情况,如未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及对公司境外业务的影响,是否会影响持续经营。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奇安信香港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就设立奇安信香港履行的商务、发改、外汇部门的备案和登记文件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奇安信香港系奇安信有限于2016年2月26日以新设方式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奇安信香港设立时履行的商务、发改、外汇部门的备案及登记情况如下:
备案或登记 编号 主管机关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证第 北京市商务委员
N1100201600184号 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新设香 项目编号:京发改境外备 北京市发展和改
港子公司作为海外业务平台项目 2016047号 革委员会
备案的通知》
《业务登记凭证》 业务编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35110000201603172042 北京外汇管理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网康香港的公司注册证明书、网康开曼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奇安信香港与网康开曼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的系列收购协议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网康开曼成立于2007年11月14日,网康香港成立于2007年11月30日,网康开曼持有网康香港 5100%的股权,奇安信有限通过奇安信香港于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收购了Tony Yuan等创始股东和员工以及Ample Choice Limited所持有的网康开曼的相关股权,从而取得网康开曼的控制权,发行人通过奇安信香港于2017年11月收购了Goal Wisdom Holdings Limited、Tony Yuan和左英男所持有的网康开曼的相关股权,从而持有网康开曼100%的股权。因外汇管制等原因,收购时未能履行商务、发改、外汇部门的备案及登记程序,资金未能出境,故奇安信香港亦未能向网康开曼当时相关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经各方协商一致,由奇安信有限向网康开曼相关股东或其关联方在境内支付了股权转让款项相应的人民币保证金。
根据《奇安信香港和网康香港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上海奇赟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就上海奇赟收购奇安信香港间接持有网康开曼 100%股权履行的商务、发改、外汇部门的备案和登记文件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为解决前述问题,奇安信有限于2019年5月15日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奇赟,并于2019年5月29日将其持有的奇安信香港 10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奇赟,并在香港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备案。上海奇赟通过收购奇安信香港间接持有网康开曼 100%股权履行的商务、发改、外汇部门备案及登记情况如下:
备案或登记 编号 主管机关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境外投资证第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N3100201900588号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沪浦发改境外备〔2019〕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
76号 和改革委员会
《业务登记凭证》 业务编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35110000201909124321 市分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上述备案及登记程序完成后,发行人向上海奇赟实缴出资并由上海奇赟向奇安信香港增资,增资款5发行人收购网康前,网康系红筹结构的公司,网康开曼持有网康香港100%的股权,网康香港持有奈特赛克(WFOE)100%的股权,奈特赛克通过系列协议控制了网康科技。
项用于支付收购网康开曼相关股权的对价。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第六条之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6第八条之规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十七条之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奇安信有限通过奇安信香港于2016年至2017年收购网康开曼 100%股权时未能及时履行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备案程序的情况存在被相关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风险。
6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于2014年5月8日起施行,自2018年3月1日施行《企业境外投
资管理办法》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系收购行为发生时有效的部门规章。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施行后,其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基本一致。
根据《网康开曼法律意见书》,“仅根据我们于2020年4月7日对开曼群岛大法院自公司成立之日以来的令状和其他原诉程序文件登记册(“法院登记册”)进行检查的结果(“法院检索”),法院登记册未披露以该公司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令状、原诉传票、原诉动议、申请书(包括任何清盘申请)、反诉、第三方通知(“原诉程序文件”)或开曼群岛大法院审理的任何待决修正原诉程序文件。”
根据《奇安信香港和网康香港法律意见书》,“根据有关公司董事的确认,每间有关公司均根据香港法律法规正常且合法合规经营,且自2016年至今,未曾收到任何行政部门的处罚,没有应付未付的政府费用”,“根据查册结果,有关公司不存在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或其他终止、解散的情况和诉讼情况。同时,根据有关公司董事的确认,有关公司不涉及任何当前、潜在、受到威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惟本所除查册外没有对此进行核实和查证。”
根据本所律师在北京市商务局官网(网址:http://sw.beijing.gov.cn/)、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网址:http://fgw.beijing.gov.cn/)、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官网(网址:http://www.safe.gov.cn/beijing/)、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官网(网址:http://sww.sh.gov.cn/)、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网址:http://fgw.sh.gov.cn/)、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官网(网址:http://www.safe.gov.cn/shanghai/)、中国人民银行官网(网址:http://www.pbc.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的公开核查,电话访谈为上海奇赟申请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备案及登记的代理机构上海外联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海奇赟均未因前述瑕疵问题受到商委、发改、外汇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网康开曼法律意见书》,网康开曼的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根据《奇安信香港和网康香港法律意见书》,奇安信香港和网康香港的主营业务均为投资控股,并不存在投资控股以外之其他业务。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和法务负责人,因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均未开展实际业务,前述瑕疵问题不会对发行人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已通过办理相关境外投资程序对前述瑕疵问题进行了纠正且在办理过程中相关主管机关亦未提出异议,故因历史上未履行相关备案及登记程序而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较小。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齐向东承诺,发行人如因前述瑕疵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其将向发行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二、 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
第8.1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482项商标、368项发明专利、28项核心技术。发行人前身奇安信有限成立于2014年6月,其中部分发明专利申请时间在较早,报告期内获授发明专利申请时间集中在2017年。
请发行人披露:(1)商标、专利权的取得方式;(2)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划分的依据、对应形成的产品及收入金额。
请发行人说明:(1)部分商标、专利的注册、申请时间早于2014年的原因、是否存在继受取得的情形,若存在,说明来源、原权利人;(2)结合应用于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获授时间、发明专利申请时间较早且报告期较少等情况,说明相关专利是否仍具有先进性、认定核心技术先进性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请发行人律师对商标、专利的取得方式、权属状态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对发行人招股书披露的商标、专利的取得方式及权属状态的核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等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sbj.cnipa.gov.cn/)的公开核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482项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原始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434项,继受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48项,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方式和权属状态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主要知识产权之(一)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等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网址:http://cpquery.cnipa.gov.cn/)的公开核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368项发明专利中,原始取得的发明专利为291项,继受取得的发明专利为77项,上述专利权的取得方式及权属状态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主要知识产权之(二)专利权”。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
三、 关于发行人业务
第9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网络安全产品营收占比为83.44%、66.04%、66.51%,网络安全产品达32类;网络安全服务营收占比为13.89%、12.24%、11.66%,网络安全服务达17类。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较多,包括《网络安全法》等。
请发行人结合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销售合同的规定,说明在终端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发行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表现方式及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被行政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必要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等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关于终端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相关责任的规定
在终端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网络安全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对相关主体需承担的具体责任有明确规定的主要为《网络安全法》。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政府、企业客户提供新一代企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发行人属于《网络安全法》中描述的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网络安全法》对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承担的具体责任规定如下:
相关义务 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网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
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 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 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 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
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网 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 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
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 管部门报告的;
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
维护。 全维护的。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网
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
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网 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 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
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 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息保护的规定。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
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
营业执照。
(二)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关于终端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相关责任的约定
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提供的相关销售合同,该等合同条款中涉及到的与网络安全相关的发行人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发行人应保证提供的软硬件系统不得植入后门程序及存在业界公认的重大安全漏洞,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安全漏洞,发行人有责任及时免费修复。
2. 发行人应采取必要的内控措施,健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内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信息科技突发事件时,发行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客户报告,配合客户查找原因,提供处置和纠正措施。
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行人及其交付的产品应遵守和符合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指引及客户内部的相关要求,如因发行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的安全问题,发行人应立即修补、清除或者采用其他手段消除安全问题,同时承担相关损失。
(三) 根据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销售合同的规定,终端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发行人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表现方式及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
按照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作为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其提供的网络产品、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并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履行相关告知和报告义务,涉及收集用户信息的应取得用户的同意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如发行人无法履行该等义务,则有面临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等风险。
按照前述合同条款的约定,发行人应健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内控管理制度,为相关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遵守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指引及客户内部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客户报告并修复安全漏洞,如因发行人违规导致了相关安全问题,发行人有承担相关损失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产品售后服务总则》及发行人相关产品中显示的《用户许可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法务负责人,发行人已建立并执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相关内控管理制度,对其销售的网络产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合同的约定及发行人网络产品售后服务政策的规定提供安全维护服务;当发现网络产品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过网站、媒体、公众号、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向客户通告漏洞及解决方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发行人设置了应急响应服务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当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客户可立即通知发行人,从而获得应急服务和技术支持。
基于上述,终端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发行人已经建立的应对机制能够较为有效地防止发行人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 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而被行政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必要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官网(网址:http://www.cac.gov.cn/index.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网(网址:https://www.mps.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网址:http://www.mii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以及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终端客户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引起重大合同纠纷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之“(十一)因最终客户发生数据泄密及其他网络安全事件时,公司承担罚款或赔偿的风险”中进行了修改及补充披露。
第11.1题
11.1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销售采用直接销售与渠道销售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渠道分为项目合作伙伴和经销商。报告期各期,渠道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1.61%、53.85%、68.54%。
请发行人披露:(1)报告期各期,直销和渠道销售的客户数量、平均单个客户销售额;渠道销售请分为项目合作伙伴和经销商;(2)按照直销和渠道销售分类的前五大客户名称及销售金额,其中渠道模式请列明为项目合作伙伴还是经销商;(3)如报告期内上述客户存在较大变动或者对同一客户销售金额存在较大变动的,请分析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渠道模式下按项目合作伙伴和经销商的收入构成。
请发行人说明:(1)直销和渠道销售分类的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销售内容、上述客户除上市公司、电信运营商、政府客户外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成立时间、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报告期各期通过上海佳电销售的下级经销商或终端客户的数量及变化情况;(3)政府、公检法司及军队军工等客户的获取方式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如存在,说明相关法律后果及对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说明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手段、核查方式,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直销和渠道销售分类的前五大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销售内容、上述客户除上市公司、电信运营商、政府客户外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成立时间、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 报告期内各年度前五大直销客户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前五大直销客户情况如下7:
年度 序号 名称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移动集团”)
2 贵阳市公安局
2019年度 3 客户丙
4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电信集团”)
5 客户丁
7未列示的与报告期内其余前五大直签客户的客户名称、合作历史、销售情况等事项均涉密。
年度 序号 名称
1 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 贵阳市公安局
2018年度 3 客户乙
4 中国移动集团
5 客户戊
1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2 客户已
2017年度 3 客户戊
4 中国移动集团
5 客户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前述前五大直销客户签署的相关合同、发行人的说明等资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网站的公开查询及对相关客户的函证和访谈,前述前五大直销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销售内容及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1) 中国移动集团合作历史 2015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覆盖公司主要产品线,主要产品包括:
1、基础架构安全产品体系:代码安全
2、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体系:下一代防火墙(NGFW)、上
销售内容 网行为管理、虚拟化安全管理系统、终端安全管理系统
3、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产品体系:政企态势感知与安全运营
管理平台(NGSOC)
以及相关安全服务、第三方外采产品
(2) 贵阳市公安局
合作历史 2017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1、建设内容
运营商城域网前端数据采集系统建设、全网安全态势感知系统与大数
据分析预警系统建设(大数据基础平台建设、数据治理与融合系统建
设、安全监管防护中心综合指令系统建设、大数据智能建模系统建设、
全网安全态势感知系统建设等)
销售内容 2、主要产品
(1)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体系:下一代防火墙(NGFW)、
终端安全管理系统
(2)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产品体系:政企态势感知与安全运
营管理平台(NGSOC)、新一代威胁态势感知与响应系统、大数据
建模平台
3、相关安全服务及第三方外采产品
(3) 中国电信集团
合作历史 2015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覆盖公司主要产品线,主要产品包括:
1、基础架构安全产品体系:代码安全、日志审计(LAS)
2、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体系:下一代防火墙(NGFW)、安
销售内容 全接入网关系统(VPN)
3、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产品体系:政企态势感知与安全运营
管理平台(NGSOC)
以及相关安全服务及第三方外采产品
(4) 南平市延平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历史 2017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1、建设内容
建设安全城市示范区、国家青少年网络安全科普教
销售内容 育基地、无线城市示范区等。提供无线城市与无线
安全、城市安全云平台、城市网络安全综合管理中
心、网络安全示范教育基地,公安安全基础建设等。
2、主要产品
(1)新一代 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体系:下一代防
火墙(NGFW)、终端安全管理系统
(2)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产品体系:政企态
势感知与安全运营管理平台(NGSOC)
3、相关安全服务及第三方外采产品
成立时间 2015年10月15日
实际控制人 南平市延庆区财政局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5)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拆分前,公司与奇虎科技合作开发政企客户并由奇
虎科技作为合同签署主体,拆分完成后,上述合作
合作历史 项目仍有部分存续,为满足客户对于企业安全产品
的需求,公司与奇虎科技签署框架协议,向奇虎科
技销售各类企业安全产品并由奇虎科技销售给最终
客户
覆盖公司主要产品线,主要产品包括:
1、基础架构安全产品体系:代码卫士
销售内容 2、新一代 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体系:安全分析与
管理系统
3、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产品体系:安全大数
据平台
成立时间 2007年8月13日
实际控制人 周鸿祎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2. 报告期内各年度前五大渠道客户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度前五大渠道客户情况如下:
年度 序号 名称
1 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上海佳电”)
2 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度 3 北京翰博众安科技有限公司
4 中国电信集团8
5 上海中传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佳电
2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 3 北京文恒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4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 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1 上海佳电
2 北京文恒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017年度 3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渠道体系管理负责人,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渠道客户主要可分为三类,其中,上海佳电为发行人全国总经销商;北京文恒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行业经销商,承接各自所属行业的销售任务;其余渠道客户均为发行人项目合作伙伴,面对中大型终端客户的厂商或集成商,拥有自有的 IT产品和/或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8中国电信集团在采购发行人产品自用的同时,也作为发行人项目合作伙伴与发行人合作开展各类网络安全项目。
能够与公司形成商业合作,通常根据终端用户的需求采购公司的产品,并结合其
自有IT产品或其他厂商产品(如有)销售交付给最终用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与前述前五大渠道客户签署的相关合同、发行人的说明等资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网站的公开查询及对相关客户的函证和访谈,前述前五大渠道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销售内容及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1) 上海佳电
合作历史 2015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全国总经销商
销售产品情况 经销发行人产品体系中的各类产品
最终用户情况 遍布全国各省市地区
成立时间 2001年6月6日
实际控制人 李佳林、刘莉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2) 北京文恒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4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行业经销商
发行人的行业经销商,代理销售发行人三大产品体
系的各类核心产品,主要包括:
主要销售产品 1、基础架构安全产品体系:代码安全、日志审计
(LAS)
2、新一代 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体系:一体化终端
管理系统、下一代防火墙(NGFW)、上网行为管
理、网闸
3、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产品体系:新一代威
胁感知与响应系统(天眼)、终端安全准入系统
主要面向政府行业客户,报告期内最终用户主要包
括国家烟草专卖局、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国家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中国民航机场
建设集团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国家邮
政局发展研究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民用
航空局信息中心等
成立时间 1999年1月5日
实际控制人 李金昌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3) 浙江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0年起与网神股份建立合作关系
渠道类型 行业经销商
发行人的行业经销商,代理销售发行人三大产品体
系的各类核心产品,主要包括:
1、基础架构安全产品体系:代码安全
主要销售产品 2、新一代 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体系:一体化终端
管理系统、下一代防火墙(NGFW)、终端准入系
统、网闸
3、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产品体系:新一代威
胁感知与响应系统(天眼)
主要面向国土、安监、纪委等行业客户,报告期内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最终用户主要包括浙江省公安厅、华数集团、贵阳
市公安局、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遵义市戒毒所
等
实际控制人 王斌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4)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6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
恒泰实达为发行人电力行业项目合作伙伴,报告期
内,与发行人合作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电网公
项目合作情况 司国威胁情报中心建设项目、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信通一体化平台项目、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泛终
端安全项目、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安全保障项目等
恒泰实达主要面向电力行业客户,报告期内最终用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户主要包括国家电网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等
成立时间 2000年6月27日
实际控制人 钱苏晋、张小红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5) 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6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
项目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开展“新华社”党政客户
端全国服务平台app3.0安全运营项目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报告期内,面向最终客户为新华新媒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
成立时间 2000年4月25日
实际控制人 -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6) 北京可利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6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神华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天擎功能开发采购项目、中
项目合作情况 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软件集中采购项目、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代码基线检测合同、中国石
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安全实验室项目等
报告期内,面向最终客户主要包括神华集团有限责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任公司、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
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
成立时间 2007年5月30日
实际控制人 焦耀光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7)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7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
项目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中国
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移动虚拟化采购项目、
西安飞行自动控制研究所内网改造项目、中关村科
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第三期安全项目、内蒙古
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网络安全态
势感知平台项目等
报告期内,面向最终客户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民航机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太平金融科技服务(上海)
有限公司等。
成立时间 1982年6月1日
实际控制人 郭为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8) 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8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
项目合作情况 XXXX 市 XXXX 局 XXXX 项目;XXXX 研究所
XXXX项目等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报告期内,面向最终客户主要包括XXXX市XXXX
局、XXXX研究所等
成立时间 2000年5月11日
实际控制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9) 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7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
项目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山西
省市两级大数据安全防护项目等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报告期内,面向最终客户主要包括山西省公安厅等
成立时间 2017年12月26日
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10) 北京翰博众安科技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9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
项目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高等
院校、大专院校等网络安全教育类项目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报告期内,面向最终客户主要包括电化教育电子音
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
成立时间 2017年11月17日
实际控制人 段东生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11) 上海中传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历史 2019年开始与发行人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
项目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的项目主要包括安徽公安
安全建设项目等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安徽省多个地市公安局等
成立时间 2011年3月22日
实际控制人 丁胜祥
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否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
关联关系
(12) 中国电信集团
合作历史 2008年开始与网神股份合作
渠道类型 项目合作伙伴,中国电信在采购发行人产品自用的同时,
也与发行人合作开展各类网络安全项目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合作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浙江省监狱
项目合作情况 系统警务通服务项目、湖南高速公路取站项目、随州市放
管服合同项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化工程项
目等
报告期内,面向最终客户主要包括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湖
主要最终用户情况 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随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等
(二) 报告期各期通过上海佳电销售的下级经销商或终端客户的数量及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系统)及其用于支持上海佳电及下级经销商的商机与订单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上海佳电的下级经销商及最终用户进行的相关访谈或邮件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全国总经销商上海佳电销售的各类下级经销商分布情况如下: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商用产品分销商 64 72 -
签约经销商 行业金牌 259 238 213
区域白金/金牌 42 116 90
一般经销商 274 243 405
合计 639 669 708
注1:下级经销商数量按从上海佳电直接下单采购的经销商数量计算;
注 2:签约经销商指与上海佳电签约且拟与发行人长期合作的经销商,签约经销商需在市场开拓、人员配备和商务资源等方面达到发行人和上海佳电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渠道体系管理负责人,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上海佳电销售的下级经销商数量小幅下降,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优选市场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合作情况良好的经销商,加强了对经销商的管理。2018年,为进一步开拓区域中小企业客户,发行人设立了适用于中小企业客户的商用分销产品清单,同时从原有金牌代理中选取了部分渠道商,重新定位为商用产品分销商以加强对中小企业客户的覆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系统)及其用于支持上海佳电及下级经销商的商机与订单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上海佳电的下级经销商及最终用户进行的相关访谈或邮件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上海佳电销售的终端客户数量及平均单个终端客户销售额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终端客户数量(个) 12,586 7,380 5,230
平均单个终端客户销售额(万元) 6.83 7.24 6.45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渠道体系管理负责人,2017-2019年,发行人通过上海佳电销售的终端客户数量逐年增长,与发行人对上海佳电的销售规模增长基本保持一致;平均单个终端客户销售额分别为6.45万元、7.24万元和6.83万元,单个终端客户销售额基本保持稳定。
(三) 政府、公检法司及军队军工等客户的获取方式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如存在,说明相关法律后果及对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专注于网络空间安全市场,主营业务为向政府、企业客户提供新一代企业级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其提供的与政府、公检法司及军队军工客户签署的重大销售合同,针对政府、公检法司及军队军工客户,发行人的合同获取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直接采购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之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针对发行人的签约客户(合同相对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且系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除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台账、与政府、公检法司及军队军工客户签署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主要销售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合同签署程序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走访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对发行人分管销售副总裁和法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与政府、公检法司及军队军工客户签署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主要销售合同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中央预算单位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限额标准的均已按照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不存在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栏(网址:http://www.ccgp.gov.cn/search/cr/)等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不存在因招投标违规问题而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14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网神股份主营网络安全产品的研发、销售等,拥有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授权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和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已过有效期,截至申报日尚未取得资质对应的更新证书。
请发行人披露上述资质证书目前的更新进展,展期是否存在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至2020年4月29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网神股份拥有的证书编号为CNITSEC-ATA-081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授权培训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CNITSEC2017PRD0681 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产品名称:网神SecIPS 3600入侵防御系统(千兆/V1.1))和证书编号为CNITSEC2017PRD0680 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产品名称:网神 SecIDS 3600入侵检测系统(千兆/V4.0))已过有效期,正在续期过程中,尚未取得资质对应的更新证书。前述证书的更新进展如下:
(一) 《国家信息安全测评授权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更新进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授权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及其说明,网神股份已于2020年5月7日收到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经审查后向网神股份下发的续期后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授权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具体信息如下:
持有人 证书名称 核发机关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期限
国家信息
安全测评 中国信息安 CNITSEC-A
网神股份 授权培训 全测评中心 TA-2020-07 2020.01.01 2020.12.31
机构资质
证书
(二) 《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的更新进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证书编号为CNITSEC2017PRD0681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产品名称:网神SecIPS 3600入侵防御系统(千兆/V1.1))和证书编号为CNITSEC2017PRD0680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安全测评证书》(产品名称:网神SecIDS 3600入侵检测系统(千兆/V4.0))正在续期过程中,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网神股份与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签订的测评协议、缴费凭证、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网神股份已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分级评估业务白皮书》规定的相关流程于2019年8月20日向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提交了“网神SecIPS 3600入侵防御系统(千兆/V1.1)”与“网神SecIDS 3600入侵检测系统(千兆/V4.0)”两个产品的分级评估申请,于2019年9月12日与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签订了关于“网神SecIPS 3600入侵防御系统(千兆/V1.1)”和“网神SecIDS 3600入侵检测系统(千兆/V4.0)”两个产品的测评协议并缴纳了相关费用,于2020年4月10日取得了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出具的前述两个产品的信息技术产品分级评估申请测试中的证明(证明有效期至2020年7月9日)。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技术产品分级评估业务白皮书》规定的相关流程,在测评过程中如发现被测产品存在技术问题,申请方可选择进行回归测试或者主动放弃合同权益。如进行回归测试,则申请方在收到回归测试通知单后应及时反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集团管理部资质管理人员的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两个产品均未收到被测产品存在技术问题的相关通知或回归测试通知单,网神股份亦未主动放弃合同权益。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发生实质性变化且网神股份的生产经营能力及条件、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上述两个产品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程度等未发生重大负面变化的前提下,网神股份上述2个资质证书的展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之“(四)取得的业务资质情况”中进行了补充披露。四、 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第16.1题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三六零集团、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等多方签署了多项拆分系列协议,约定拆分后三六零股份、发行人将分别从事针对消费类个人用户、企业类客户的安全软硬件与安全服务,同时三六零集团与奇安信就约定的商标、技术在授权期内互相无偿授权许可使用。
请发行人:(1)结合具体条款,说明报告期内使用三六零集团商标、技术形成的产品、对应收入及占比、对应领域,以及发行人授权三六零集团使用商标、技术的情形;(2)结合三六零集团与发行人拆分有关的关联交易,说明双方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关系,以及报告期内业务开展是否依赖三六零集团的商标和技术授权、是否具备独立进行技术研发、生产经营的能力。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以及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结合具体条款,说明报告期内使用三六零集团商标、技术形成的产品、对应收入及占比、对应领域,以及发行人授权三六零集团使用商标、技术的情形
1. 报告期内使用三六零集团商标形成的产品、对应收入及占比
2016年7月,三六零集团、发行人及齐向东等多方签署了执行协议,根据执行协议第 2.1条之约定,“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甲方9或促使甲方集团10中9系指周鸿祎和天津奇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方特此授予乙方集团11在许可区域和许可期限内,在企业名称、商号、许可
产品和服务及许可材料上使用本协议附录一中相关注册商标的权利,但前提是许
可产品和服务应为乙方集团生产/提供或者由乙方集团授权或委托生产/提供的,
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执行协议第 2.7条之约定,“在许可期限
内,乙方集团可以基于“360”标识或者字样,以自身名义在任何类别获得商标注
册或者申请进行商标注册。”根据执行协议第2.9条之约定,“乙方12承诺,除非
获得甲方同意,乙方集团的主要产品应当使用含有“360”标识或字样的品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发行人提供的主要产品名录、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sbj.cnipa.gov.cn/)的公开核查,自2016年7月执行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基于上述条款的约定,发行人取得了三六零集团相关注册商标的授权,遵守执行协议的约定在主要产品中使用含有“360”标识或字样的品牌,同时基于“360”标识或者字样以自身名义申请了系列注册商标(如 、 、
等注册商标)并在主要产品中使用,该等系列注册商标系发行人以
自身名义申请获得的权属归发行人所有的注册商标,发行人对三六零集团商标不
构成依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含有“360”标识或字样(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外观、产品使用界面和产品包装箱等销售材料)所涉及的产品相关收入及占比情况统计列示如下:
时间区间 涉及“360”标识或字样的 占当期网络安全 占发行人当期
产品收入(万元) 产品收入比例 收入比例
2017年度 46,958.48 69.94% 57.18%
10系指周鸿祎现在及未来实际控制的360企业集团(包括天津奇信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奇思科技有限公
司以及上述公司重组后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子公司),但就执行协议而言不包括乙方集团。前文所述的控制包
括但不限于:(i)周鸿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或控制50%以上股份或投票权的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ii)依
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周鸿祎或者360企业集团可以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
11系指齐向东现在及未来实际控制的从事企业安全业务的任何公司,包括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
或间接控制或被控制的公司。前文所述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i)齐向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或控制 50%以上
股份或投票权的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ii)依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齐向东或者乙方集团可以实施重
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
12系指齐向东和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区间 涉及“360”标识或字样的 占当期网络安全 占发行人当期
产品收入(万元) 产品收入比例 收入比例
2018年度 100,936.42 85.16% 55.56%
2019年度 82,337.40 39.31% 26.10%
2020年第一季度 4,810.46 38.45% 21.3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业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360”标识或字样的所涉及的产品收入占比在2018年有一定幅度上升,主要系发行人根据执行协议中关于主要产品应当使用含有“360”标识或字样的品牌的约定,在2017年逐步将子公司网神、网康的产品以含有“360”字样的品牌标识进行销售。2019年,涉及“360”标识或字样的产品收入占比开始下降,主要原因是2019年4月周鸿祎、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三六零和齐向东与奇安信有限签署《终止协议》后,发行人逐步以“奇安信”字样的品牌标识代替“360”标识或字样。
根据《终止协议》的相关约定,对于甲方集团13或乙方集团14已经销售(以签署销售合同或递交投标书为准)给客户的产品或服务,如在该等产品或服务中存在互相授权的被许可商标或被许可技术,则已体现在该等产品或服务中的被许可商标或被许可技术可继续使用;对于甲方集团或乙方集团已经立项开始研发、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如在该等产品或服务中存在互相授权的被许可商标或被许可技术,则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该集团可以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或被许可技术进行研发、生产或销售3年(36个月)。
根据《终止协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业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目前仍销售名称涉及“360”标识的部分产品符合上述过渡期安排的约定,2020年第一季度,发行人涉及“360”标识或字样的产品13系指周鸿祎实际控制的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现在及未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前文所述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i)周鸿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或控制50%以上股份或投票权的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ii)依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周鸿祎或者甲方集团可以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
14系指齐向东现在及未来实际控制的从事企业安全业务的任何公司,包括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
或间接控制或被控制的公司。前文所述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i)齐向东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或控制 50%以上
股份或投票权的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ii)依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齐向东或者乙方集团可以实施重
大影响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
收入占比已进一步下降到 21.31%,随着发行人带有“360”字样的产品销售许可
证的逐步到期,预计将早于2022年4月(过渡期结束前)完全停售带有“360”
字样的产品。
2. 报告期内使用三六零集团技术形成的产品、对应收入及占比、对应领域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研发负责人的访谈,面向政企客户的网络安全产品与面向个人的网络安全产品差异巨大,政企客户的网络安全要求主要为办公网络、企业互联网、生产网络等应用场景的安全提供保障,需要满足企业个性化的平台管理需求,产品形态为软件和软硬件一体化的形式,而面向个人的网络安全产品主要集中在保护个人用户的PC端和/或移动端,产品相对单一(以防火墙和PC/移动终端安全等软件形态为主),不具备体系化和对企业组织、业务进行协同联动防御等方面的功能。鉴于安全功能和防护目的的巨大差异,总体而言,面向政企用户的网络安全产品和面向个人的网络安全产品的技术重合度较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三六零集团技术的使用主要集中于面向政企客户与面向个人用户端技术有一定重合度的终端安全领域,具体产品为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类产品领域中的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的收入分别为11,232.34万元、19,013.98万元和42,182.01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3.68%、10.47%和13.37%,对发行人经营的贡献相对有限,因此,发行人对三六零集团技术不构成依赖。
3. 发行人授权三六零集团使用商标、技术的情形
根据执行协议第 2.2条及附录二之约定、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sbj.cnipa.gov.cn/)的公开核查,发行人授权三六零集团使用的商标的情况如下:
序 商标 类 申请日期 申请/注册 授权时商 目前商 申请/权利
号 别 证号 标状态 标状态 人
1 9 2015/8/28 17783869 初审公告 注册 发行人
2 38 2015/8/28 17784076 初审公告 注册 发行人
3 9 2015/12/9 18554673 初审公告 注册 发行人
4 42 2015/12/9 18554502 初审公告 注册 发行人
5 9 2015/6/5 17135467 初审公告 注册 网康科技
6 9 2015/6/5 17135556 初审公告 注册 网康科技
7 35 2015/4/28 16825289 初审公告 注册 网康科技
8 9 2015/4/28 16825289 初审公告 未授权 网康科技
9 9 2015/6/5 17135656 初审公告 未授权 网康科技
根据执行协议第3.2条和第3.3条之约定,发行人授权三六零集团使用的技术的情况为:“在许可期限内,乙方集团将其拥有自主产权的与安全相关的被许可技术无偿授权给甲方集团使用,且为非独占性、非排他性的许可;但该等许可仅限用于针对消费类个人用户提供安全软硬件与安全服务的业务并且不允许转授权及再授权(经乙方集团另行同意的除外)。”“甲方集团对于乙方集团无偿授权的被许可技术所做的任何改进属于甲方集团,并应无偿许可给乙方集团使用但受限于第3.1条。”
(二) 结合三六零集团与发行人拆分有关的关联交易,说明双方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关系,以及报告期内业务开展是否依赖三六零集团的商标和技术授权、是否具备独立进行技术研发、生产经营的能力
1. 三六零集团与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的关系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就该等关联交易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拆分前,发行人系三六零集团的控股孙公司,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归属于三六零集团统一管理。拆分协议签署后,根据相关协议的具体约定,三六零集团将与企业安全业务相关的资产、业务、人员转让给发行人,发行人的财务和机构亦从三六零集团实现了独立。报告期内与本次拆分有关的关联交易均系执行拆分协议的约定而产生,具体如下:
(1) 股权交易:2017年1月,奇安信有限与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奇安信有限以840.26万元对价受让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蓝信移动28.52%股权。该笔关联交易的发生系执行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项目转让事宜,该笔股权交易完成后,框架协议中约定需进行转让的投资项目均已执行完毕(双方协商一致另行处理的除外),发行人已取得开展企业安全业务涉及的相关投资项目主体的投资性权益。
(2) 关联方固定资产购买:本次拆分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为作价依据,于2017年一次性向三六零集团购买与其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器、网络设备等固定资产共计1,291.27万元。该等固定资产购买后,发行人不存在使用三六零集团的固定资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工具的情况。
(3) 带宽、私有云服务等:本次拆分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继续租赁酒仙桥办公楼作为办公场所之一而向奇虎科技采购带宽、私有云等服务。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上述采购金额分别为2,159.43万元、3,288.31万元及1,998.73万元。发行人已逐步构建自有的存储及私有云服务,发行人对带宽、私有云服务采购将逐年下降,2020年第一季度,发行人向奇虎科技采购带宽、私有云等服务的合计金额为0.50万元,较2019年同期的790.99万元大幅下降。截至目前,发行人已完成自有的存储及私有云服务的构建。
(4) 代垫工资及报销:本次拆分中应转移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变更陆续办理,相关人员转移前,其薪酬、报销费用等由奇虎科技代垫,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定期结算。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代垫工资及报销的总额分别为1,253.23万元、160.62万元及60.20万元。截至2019年10月,本次拆分中应转移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均已变更完毕,不存在三六零集团为发行人代垫人员费用的情形。
(5) 代垫费用:本次拆分前,发行人存在与三六零集团共同执行项目开发、组织员工活动的情况。本次拆分后,因上述情况产生的应付款项由奇虎科技代垫,并与发行人定期结算。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代垫费用的总额分别为750.88万元、26.00万元及0万元。截至2018年年末,发行人由奇虎科技代垫成本、费用项目均已执行完毕。
(6) 商标互相许可、品牌共享、专有技术互相许可和终止以及过渡期安排:根据执行协议及后续相关备忘录,授权期内,三六零集团与发行人就商标互相许可、品牌共享和专有技术互相许可等无偿授权许可使用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2019年4月29日,周鸿祎、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三六零股份与齐向东、奇安信有限针对拆分协议签署了《终止协议》,终止了前述商标互相许可、品牌共享和专有技术互相许可等无偿授权许可使用事项(过渡期安排的情况除外)。
综上,本次拆分完成后,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已实现了独立,对三六零集团不构成依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本次拆分有关的关联交易的发生均系执行拆分协议的结果,该等交易金额和/或重要性水平均相对较低,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无不利影响。
2. 发行人业务开展不依赖三六零集团的商标和技术授权、具备独立进行技术研发、生产经营的能力
(1) 发行人业务开展不依赖三六零集团的商标授权
如前文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含有“360”标识或字样的产品形成的收入系遵守执行协议中关于主要产品应当使用含有“360”标识或字样的品牌的约定的结果,发行人在该等产品中使用的商标主要系发行人以自身名义申请获得的权属归发行人所有的注册商标,发行人对三六零集团商标不构成依赖。
如前文所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分管销售副总裁的访谈,发行人使用含有“360”标识或字样的产品形成的收入在《终止协议》签署后开始下降,且收入占比在2020年第一季度进一步下降至21.31%。发行人仍销售名称涉及“360”标识的部分产品的原因主要包括:(1)发行人履行已签署销售合同的约定对客户供货;(2)发行人拟履行将签署(例如已中标、已起草协议签署流程或潜在客户已试用公司产品且下单意愿较高等情形)的销售合同的约定对客户供货;(3)由于历史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售的含有“360”标识的产品已取得销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更换需要周期,且部分产品进入部分政企、军队军方客户的采购名录中,而向该等客户申请更换产品名称或标识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通常不超过2年)。发行人仍销售名称涉及“360”标识的部分产品符合《终止协议》中关于过渡期安排的相关约定,但是随着发行人带有“360”字样的产品销售许可证的逐步到期,预计将早于2022年4月(过渡期结束前)完全停售带有“360”字样的产品。
(2)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独立的技术研发能力,业务开展不依赖于三六零集团的技术授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研发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来源主要包括:(1)发行人2014年成立以来自主研发形成的各项技术(2016年,发行人与三六零集团拆分时,双方根据拆分协议已将与企业安全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转移至发行人);(2)2016年分拆后,发行人在后续经营过程中持续自主研发形成的相关技术;(3)发行人收购其他企业带来的相关技术。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研发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研发,具备行业内领先的技术研发能力,研发人员规模及研发投入规模不断扩大。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从 1,541人增长至 2,591人,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9.67%;此外,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发行人研发投入分别为54,083.45万元、81,834.51万元和104,710.4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86%、45.04%和33.20%。截至《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签署日(即2020年4月29日),发行人已拥有368项网络安全领域的主要发明专利和652项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另有超过850项专利申请正在审核中。
此外,如前所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研发负责人的访谈,面向政企客户的网络安全产品与面向个人的网络安全产品差异巨大,整体技术重合度较低,发行人对三六零集团技术的使用主要集中于面向政企客户与面向个人用户端技术有一定重合度的终端安全领域,相关产品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对发行人经营的贡献相对有限。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独立的技术研发能力,业务开展不依赖于三六零集团的技术授权。
(三) 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业务开展不依赖三六零集团的商标和技术授权、具备独立进行技术研发、生产经营的能力。本次拆分完成后,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已实现独立,对三六零集团不构成依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本次拆分有关的关联交易的发生均系执行拆分协议的结果,该等交易金额和/或重要性水平均相对较低,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无不利影响,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第16.2题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2019年4月三六零集团、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等多方签署《终止协议》,对相关终止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进行了约定。《终止协议》涉及的商标转让包括应当转让给公司但尚未转让的“天眼”“天机”“天巡”“天擎”“私有云”等商标;奇虎科技应向公司转让“政务天机”商标;公司应向奇虎科技转让“360企业安全”商标。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使用“天眼”“天机”“天巡”“天擎”“私有云”“政务天极”“政务天机”“ 360企业安全”等相关商标形成的产品、收入及占比、对应领域,以及上述商标截至目前的转让进展、预计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是否存在需要双方相互转让的技术、终端产品使用三六零技术的名称、金额及占比、目前产品中自有技术对三六零技术的剔除进度;(3)结合过渡期对许可商标、技术的约定,说明对应产品、金额、授权期限、期满后的处理措施;(4)结合被终止许可的商标、技术对应的产品、金额及占比,比较公司收入、利润在终止协议前后、过渡期条款届满后的变化,特别是不再使用“360企业安全”商标对业务拓展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说明技术许可终止后仍采购三六零技术的原因、短期内是否将持续采购、终止商标和技术许可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必要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5)三六零公司进军政企领域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回复:
(一) 发行人使用“天眼”“天机”“天巡”“天擎”“私有云”“政务天极”“政务天机”“360企业安全”等相关商标形成的产品、收入及占比、对应领域,以及上述商标截至目前的转让进展、预计时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和研发负责人的访谈,报告期内,“政务天机”、“360企业安全”等相关商标未形成具体产品;发行人使用“天眼”、“天机”、“天巡”、“天擎”、“私有云”等相关商标形成的具体产品、收入及占比、对应领域情况具体如下:
年度 产品名称 对应领域 对应收入 占比
(万元)
2017 天巡(无线入侵防御系统)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155.26 0.19%
2017 天眼(威胁感知) 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 1,781.71 2.17%
产品
2017 天擎(一体化终端管理)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11,232.34 13.68%
2017 私有云(私有云杀毒)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111.78 0.14%
2017 天机(移动安全管理)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490.86 0.60%
2017年度合计 13,771.94 16.77%
2018 天巡(无线入侵防御系统)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258.95 0.14%
年度 产品名称 对应领域 对应收入 占比
(万元)
2018 天眼(威胁感知) 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 5,682.85 3.13%
产品
2018 天擎(一体化终端管理)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19,013.98 10.47%
2018 私有云(私有云杀毒)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122.96 0.07%
2018 天机(移动安全管理)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1,338.63 0.74%
2018年度合计 26,417.38 14.54%
2019 天巡(无线入侵防御系统)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395.25 0.13%
2019 天眼(威胁感知) 大数据智能安全检测与管控 20,487.11 6.50%
产品
2019 天擎(一体化终端管理)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42,182.01 13.37%
2019 私有云(私有云杀毒)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380.72 0.12%
2019 天机(移动安全管理) 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 1,545.45 0.49%
2019年度合计 64,990.55 20.60%
针对甲方集团应向乙方集团转让的甲方集团根据拆分协议约定应当转让但尚未完成转让的“天眼”、“天机”、“天巡”、“天擎”、“私有云”涉及的相关类别的商标以及双方另行约定转让的“政务天机”涉及的3个类别的商标,根据《终止协议》第 5.1条和附录三之约定,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完成转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转让证明、商标转让申请及受理文件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法务负责人及商标代理机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眼”第42类商标(第15474685号)已经完成转让并已取得商标转让证明,“天巡”第38类商标(第17055497号)因奇虎科技尚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暂无法转让,其他商标已全部提交转让申请且部分已获得商标局的受理,因商标转让审理流程一般需要四至十个月的时间,前述商标转让预计将于 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内完成。根据拆分协议及《终止协议》的约定,前述商标的转让系甲方集团应当履行的义务,且其已采取注销或一并转让近似商标等方式对转让过程给予配合,前述商标的转让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针对乙方集团应向甲方集团转让的12项商标,根据《终止协议》第5.1条和附录三之约定,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完成转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转让申请及受理文件等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法务负责人及商标代理机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12项商标已全部提交转让申请,因商标转让审理流程一般需要四至十个月的时间,前述商标转让预计将于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内完成。根据《终止协议》的约定,该等12项商标的转让系乙方集团应当履行的义务,发行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配合完成前述商标的转让,因此,前述商标的转让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二) 是否存在需要双方相互转让的技术、终端产品使用三六零技术的名称、金额及占比、目前产品中自有技术对三六零技术的剔除进度
1. 根据《终止协议》第5.1条之约定,“就甲方集团或乙方集团根据原协议约定应当转让或共享但尚未完成转让或共享给对方集团的商标、专利及技术,甲方集团及乙方集团均应各自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以附录三为限并按照附录三的要求完成相关操作”。根据《终止协议》附录三的具体内容,发行人与三六零集团不存在需要双方相互转让技术的情况。
2. 如前所述,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研发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使用三六零集团技术的产品为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中的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终端安全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该产品的收入分别为11,232.34万元、19,013.98万元和42,182.01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3.68%、10.47%和13.37%,对发行人经营的贡献相对有限。
3.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研发负责人和终端安全事业部负责人,目前发行人产品中自有技术对三六零集团技术的剔除进度具体如下:
(1) 发行人采用技术迭代方式推出不含三六零集团技术的终端安全产品
终端安全产品的安全能力,主要体现在查杀与防护技术,由部署在客户侧的杀毒引擎对文件进行扫描,将文件特征与本地库匹配,或送到云端的服务支持平台进行匹配,从而对恶意软件进行识别与查杀。同时,在恶意软件运行时,杀毒引擎会通过安全驱动截获软件的各种敏感行为,并将行为特征与本地行为规则库匹配,或送到云端的服务支持平台进行匹配,从而对恶意软件的行为进行识别与拦截。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主要产品目录以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研发负责人和终端安全事业部负责人的访谈,2019年7月,发行人推出了自主研发的奇安信终端安全产品,发行人自主研发的奇安信终端安全产品由以下技术能力组成:
① 研发上线了新一代“基于权限的行为管理引擎-天狗”
发行人自主研发了天狗引擎,采用智能化的权限管控技术及基于内存指令序列检测的漏洞攻击发现技术,解决了权限收集难、指令监控性能差等行业难题,并在后门检测方面完成独有的技术创新,可对后门进行有效的检测。天狗引擎不依赖具体漏洞特征,不依赖个体专家能力,不依赖特定操作系统,对众多操作系统具有普适性,可以确保系统在没有漏洞补丁的情况下仍能抵御各种攻击,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天狗属于第三代杀毒引擎技术的创新。
② 对文件进行病毒扫描的“杀毒引擎”
老版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使用的是三六零的 AVE、QVM引擎来进行病毒扫描,在新版奇安信终端安全产品里,使用的是完全自主研发的 QOWL、QDE引擎,具备“自学习、自组织、自适应”能力,无需频繁升级特征库,即可免疫多种病毒、识别鉴定出未知病毒和新变种病毒。
③ 实现行为拦截的“主动防御功能驱动”
老版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中使用了三六零集团的功能驱动,在新版奇安信终端安全产品里,已经完全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驱动进行了替换。
④ 提供云端特征及规则查询的服务支持平台
云端支持平台通常都是与前端的安全能力配套使用的,无法单独存在,不同厂商的安全能力与云端支持平台也不能交叉使用。使用三六零集团终端安全能力的老版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使用的是三六零集团的云端支持平台;而使用了自主技术的奇安信终端安全产品,则使用了奇安信自主研发的云端支持平台。
⑤ 在终端安全领域的重要安全能力,例如终端安全响应(EDR)、数据防泄漏(DLP)等,则自始至终都是使用发行人自主的技术,不涉及三六零集团的技术。
(2) 过渡期内,奇安信新版终端安全产品仍将与老版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共存
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研发负责人的访谈,在2019年4月29日《终止协议》签署时点,发行人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中的部分功能仍使用三六零集团技术,具体情况如下:
① 已经销售给客户的产品(以签署销售合同或递交投标书为准):对于已经销售给客户的产品,由于发行人已经把该产品交付给客户,该类存量产品中将继续使用授权的三六零集团技术。
② 正在销售的产品:对于发行人正在销售的使用了三六零集团技术的产品,考虑到产品前期投入,以及产品进入部分客户采购名录等原因,在过渡期内,发
行人按照《终止协议》的相关约定继续销售该等版本。
③ 已经立项开始研发或生产的产品(以立项书为准):对于发行人已经立项研发或生产,且使用到三六零集团技术的产品,由于政企安全业务的特性,安全产品的立项、研发、销售与交付存在一定的持续性,从立项、研发、标书制定,到招标、投标、竞标,再到后面的交付、实施、验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在流程中存在一些公司已投入研发费用、即将上线的产品版本。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销售部门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预计在2020年第四季度停止批量销售上述存量老版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并将用发行人自研奇安信新版终端安全产品替代老版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在36个月过渡期期满之前,发行人新版终端产品将完全替代存量老版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
(三) 结合过渡期对许可商标、技术的约定,说明对应产品、金额、授权期限、期满后的处理措施
根据《终止协议》第4.1条之约定,“对于甲方集团或乙方集团已经销售(以签署销售合同或递交投标书为准)给客户的产品或服务,如在该等产品或服务中存在互相授权的被许可商标或被许可技术,则已体现在该等产品或服务中的被许可商标或被许可技术可继续使用。”据此,对于此类已经销售给客户的产品或服务,双方无需就被许可商标或技术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该等许可的期限为永久。
根据《终止协议》第 4.2条之约定,“对于甲方集团或乙方集团已经立项开始研发、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如在该等产品或服务中存在互相授权的被许可商标或被许可技术,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该集团可以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或被许可技术进行研发、生产或销售3年(36个月)。”据此,对于此类已经立项开始研发、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双方无需就被许可商标或技术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该等许可的期限为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36个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研发负责人、销售部门负责人的访谈,针对已经立项开始研发、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在36个月过渡期满后无法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和技术的问题,发行人已形成如下处理措施:
就被许可商标而言,36个月的过渡期是发行人充分考虑产品销售许可证周期、产品名称在客户采购名录中替换周期等因素后与三六零集团协商确定的结果。此
外,2019年5月以来,发行人已从产品外观、产品使用界面和产品包装箱等层面
迅速减少被许可商标的使用。2020年第一季度,发行人使用含有“360”标识或
字样所涉及的产品收入占比已经降到 21.31%。随着发行人带有“360”字样的产
品销售许可证的逐步到期,预计将早于2022年4月(过渡期结束前)完全停售带
有“360”字样的产品。
就被许可技术而言,如前文所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三六零集团技术的使用主要集中于终端安全领域(新一代IT基础设施防护产品体系)的一体化终端管理(天擎)产品。目前,发行人采用技术迭代方式推出不含三六零集团技术的新一代终端安全产品,在过渡期满后,终止被许可技术不会对发行人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四) 结合被终止许可的商标、技术对应的产品、金额及占比,比较公司收入、利润在终止协议前后、过渡期条款届满后的变化,特别是不再使用“360企业安全”商标对业务拓展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说明技术许可终止后仍采购三六零技术的原因、短期内是否将持续采购、终止商标和技术许可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必要时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访谈,《终止协议》已于2019年4月30日生效,发行人2019年度收入为315,412.92万元,较2018年度的收入181,677.28万元同比增长了 73.6%,且鉴于季节性原因,发行人下半年收入远高于上半年收入,发行人2019年和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9,494.47万元和-87,175.97万元,随着发行人收入的增加,2019年度亏损幅度较2018年有较大幅度的收窄。从上述财务表现来看,自《终止协议》生效后,发行人的收入并未受到不利影响,仍然实现持续的增长。此外,《终止协议》的签署和生效并未导致相关在售产品被终止许可商标和技术,故亦不会对发行人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总裁,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的增长主要由于发行人具备领先的网络安全对抗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和网络安全服务能力,积累了丰富的行业服务经验并逐步建立了科学完善的营销体系。此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网神股份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于2019年12月签署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官方网络安全服务和杀毒软件赞助商赞助协议》,发行人成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官方网络安全服务和杀毒软件赞助商后,奇安信品牌亦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不再使用“360企业安全”商标对发行人业务拓展和经营业绩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9年4月29日,发行人与奇虎科技签署《技术服务协议》,“对于截至《技术服务协议》生效日乙方集团已经销售(以签署销售合同或递交投标书为准)给客户的产品或服务以及截至《技术服务协议》生效日乙方集团已经立项开始研发、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奇虎科技向发行人提供技术服务,发行人按照《技术服务协议》约定的价格向奇虎科技支付技术服务费。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研发负责人,发行人购买的三六零集团服务,涉及过渡期内老版天擎中的三六零杀毒引擎的日常运营维护及相应支撑性查询、下载服务,系出于保障客户使用质量之考虑,虽在短期内(过渡期内)将持续采购,但是随着迭代产品的推出,发行人新版终端安全产品不再使用三六零集团的技术与服务,后续无需再采购及使用三六零集团的前述服务。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已采取充分的应对措施,故终止商标和技术许可等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披露(十二)“品牌风险”相关内容。
(五) 三六零公司进军政企领域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总裁的访谈,网络安全市场快速增长,市场容量扩大,不排除吸引包括三六零在内的更多的竞争者进军政企网络安全领域,发行人可能面临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的风险。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四节风险因素”之“三、经营风险”披露(三)“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相关内容。
五、 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第20.4题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20.1-20.3进行核查并对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费用归集的准确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商业贿赂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发行人销售费用金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11,804.88万元、占比35.45%,80,019.86万元、占比44.05%,43,096.71万元、占比 52.48%,发行人的销售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市场推广费、差旅费等。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网(网址: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https://www.12309.gov.cn/12309/index.s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的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而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网址: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的公开核查及及走访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而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内控制度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和法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在防范商业贿赂方面,发行人制定并实施了各项管理举措,具体如下:
1. 发行人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员、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可接受贿赂、贿赂他人,或暗地接受佣金及其他个人利益,同时要求员工应向客户、供应商、商业合作伙伴及其他任何第三方通报发行人的商业道德准则。发行人制定的制度内容中包括了反商业贿赂举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则及流程,如员工发现任何潜在的不合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可通过发行人公布的投诉举报邮箱举报,发行人将进行调查及处理。
2. 发行人在办公系统平台上发布了《奇安信集团销售合同签约及审批管理办法》《奇安信集团投标支持管理办法》《奇安信集团业务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营销体系销售费用预算管理细则》《奇安信集团员工日常报销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招投标管理、合同签订审批与管理、销售收款管理、销售过程管理、业务费用报销流程等进行了规定,对发行人销售环节实施了有效的管理,所有员工均可实时登录查询员工行为准则等反商业贿赂的相关制度。
3. 发行人已制定反商业贿赂规定、反舞弊管理规定、礼品接受及处理条例、员工利益冲突管理规定、商业行为与道德守则等制度性文件,该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规定发行人全体员工不得贪污受贿,不得索取、收受供应商、客户的贿赂(任何形式的财物)。发行人还会对员工不定期进行有关反商业贿赂的培训/宣导,加强员工的合规意识,防范员工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风险。
4. 在日常销售及业务拓展过程中,发行人明确要求业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与客户发生不正当经济利益往来,部分销售合同就反商业贿赂条款或廉洁诚信条款等类似性质的条款有明确约定,以此防范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5. 发行人集团管理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发行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以及内控测试评估工作,负责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审核、指导、发布、监督实施等具体工作,对发行人内控体系日常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与督促执行。
根据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访谈时就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补偿利益的方式(例如通过其股东、其他关联单位或个人向客户及客户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补偿利益)达成与其的合作或要求调高其向发行人采购价格的情况进行的问询,未发现发行人存在以上行为。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0BJA190011),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直接或变相商业贿赂情况,不存在因此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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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7633393 36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95 27634602 25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96 27634611 42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97 27634634 42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98 27634976 18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99 27635520 16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00 27636499 26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01 27636503 26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02 27636824 38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24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103 27636843 38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04 27636849 38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05 27636993 25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06 27637108 28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07 27637129 36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08 27637136 36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09 27637175 16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10 27637699 41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11 27637707 41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12 27637735 42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25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113 27640418 36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14 27640458 38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15 27642965 42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16 27644111 25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17 27644401 16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18 27644627 28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19 27644634 28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20 27645775 16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21 27646186 18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22 27646250 41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26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123 27646267 41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24 27646272 41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25 27646351 26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26 27647824 26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27 27647837 26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28 27647852 28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29 27648535 42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30 27648952 18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31 27650609 28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32 27650942 25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27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133 27651028 41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34 27652244 38 2018.12.07 2028.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35 17055507A 9 2016.09.21 2026.09.20 奇安信 继受取得 奇虎科技
136 19874198 16 2017.09.21 2027.09.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37 25314529 38 2019.03.21 2029.03.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38 25322342 42 2019.03.21 2029.03.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39 27648963 18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40 27633352 26 2019.03.14 2029.03.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41 28440148 16 2019.03.07 2029.03.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42 30223376 16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43 30243408 35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28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144 30240722 36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45 30235195 38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46 30223417 41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47 30238312 42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48 30244739 45 2019.02.07 2029.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49 30316401 9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0 30305560 16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1 30308770 35 2019.03.14 2029.03.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2 30289878 36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3 30295230 38 2019.02.21 2029.02.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4 30295239 41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5 30289904 42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29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156 30314915 45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7 30321657 9 2019.02.07 2029.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8 30337192 16 2019.02.07 2029.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59 30324589 35 2019.04.28 2029.04.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0 30332580 36 2019.04.28 2029.04.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1 30335481 38 2019.02.07 2029.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2 30332495 41 2019.04.28 2029.04.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3 30324659 42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4 30337288 45 2019.04.28 2029.04.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5 30344046 9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6 30328364 16 2019.02.14 2029.0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7 30335621 35 2019.04.28 2029.04.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0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168 30326029 36 2019.04.28 2029.04.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69 30328379 38 2019.02.07 2029.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0 30345210 41 2019.04.28 2029.04.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1 30332449 42 2019.02.07 2029.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2 30337099 45 2019.04.28 2029.04.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3 25318148 45 2019.07.21 2029.07.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4 25342225 45 2019.07.28 2029.07.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5 34324444 9 2019.06.21 2029.06.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6 34338326 42 2019.06.21 2029.06.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1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177 34333396 42 2019.06.21 2029.06.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8 37535780 16 2019.12.07 2029.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79 37543864 38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0 37552116 41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1 37539479 42 2019.12.07 2029.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2 37560604 45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3 37535790 16 2019.12.07 2029.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4 37538415 38 2019.12.07 2029.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2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185 37539440 41 2019.12.07 2029.1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6 37552154 42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7 37547831 45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8 37587436 9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89 37583724 38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0 37578794 42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1 37581620 38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2 37597134 42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3 37566636 9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4 37566635 35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3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195 37566634 38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6 37566633 41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7 37566632 42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8 37566628 42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199 37566627 9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0 37566626 35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1 37566625 38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2 37566624 42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3 37566622 9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4 37566621 41 2019.12.21 2029.12.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5 37566619 41 2019.12.21 2029.12.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4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206 37566617 41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7 37566615 9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8 37566614 35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09 37566613 38 2019.12.14 2029.12.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10 34319822 9 2019.09.07 2029.09.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11 37143570 41 2019.11.14 2029.11.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12 15474685 42 2016.11.14 2026.11.13 奇安信 继受取得 奇虎科技
213 23619948 9 2018.04.07 2028.04.06 奇安信 继受取得 郑亮
214 23619806 35 2018.07.28 2028.07.27 奇安信 继受取得 郑亮
215 37979821 9 2019.12.28 2029.12.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16 37985052 9 2019.12.28 2029.12.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5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217 27549864 41 2018.10.21 2028.10.20 奇安信 继受取得 天目恒安
218 31368292 45 2019.11.28 2029.1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19 37538013 35 2020.02.28 2030.02.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0 37543651 35 2020.02.28 2030.02.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1 37566610 42 2020.01.14 2030.01.13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2 37566612 42 2020.01.07 2030.01.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3 37566616 42 2020.01.07 2030.01.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4 37566620 42 2020.01.07 2030.01.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5 37904233 38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6 37904267 41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7 37905582 42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6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228 37907466 16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29 37909580 38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0 37909610 41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1 37909615 41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2 37909934 38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3 37911814 42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4 37912907 42 2020.02.07 2030.02.06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5 37912922 45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6 37915950 16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7 37915956 16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7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238 37916009 38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39 37916373 42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0 37917045 45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1 37917068 41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2 37917600 9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3 37917608 9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4 37917617 9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5 37920876 9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6 37921205 41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7 37922503 35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3-3-1-138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248 37922761 35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49 37924166 42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50 37927464 9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51 37927490 35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52 37927601 42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53 37929554 16 2020.01.21 2030.01.20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254 37929580 35 2020.01.28 2030.01.27 奇安信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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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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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0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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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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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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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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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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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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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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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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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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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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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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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23454188 9 2018.03.21 2028.03.20 科技有限公 原始取得 -
司
412 27540162 42 2018.10.21 2028.10.20 天目恒安 原始取得 -
413 27544789 45 2018.10.21 2028.10.20 天目恒安 原始取得 -
414 27547122 16 2018.10.21 2028.10.20 天目恒安 原始取得 -
415 27549498 38 2018.10.21 2028.10.20 天目恒安 原始取得 -
416 27554736 45 2018.10.21 2028.10.20 天目恒安 原始取得 -
417 27557944 36 2018.10.28 2028.10.27 天目恒安 原始取得 -
418 27560866 36 2018.10.21 2028.10.20 天目恒安 原始取得 -
419 27542406 16 2019.01.14 2029.01.13 天目恒安 原始取得 -
420 29945939 35 2019.02.07 2029.02.06 天目恒安 原始取得 -
3-3-1-155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421 29947163 42 2019.02.07 2029.02.06 天目恒安 原始取得 -
422 27547526 35 2019.09.07 2029.09.06 天目恒安 原始取得 -
423 13576881 42 2015.02.14 2025.02.13 天广汇通 原始取得 -
424 10446949 9 2013.03.28 2023.03.27 子衿晨风 原始取得 -
425 10446958 35 2013.03.28 2023.03.27 子衿晨风 原始取得 -
426 10447002 9 2013.03.28 2023.03.27 子衿晨风 原始取得 -
427 10447013 42 2014.04.14 2024.04.13 子衿晨风 原始取得 -
428 10447017 42 2013.03.28 2023.03.27 子衿晨风 原始取得 -
429 10447027 9 2013.03.28 2023.03.27 子衿晨风 原始取得 -
430 15765419 9;42 2016.07.14 2026.07.13 子衿晨风 原始取得 -
431 15765408 9 2016.11.07 2026.11.06 子衿晨风 原始取得 -
432 7022176 9 2015.08.28 2025.08.27 奇迹众成 原始取得 -
3-3-1-156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433 7022177 9 2010.10.07 2020.10.06 奇迹众成 原始取得 -
434 18846270 9 2017.02.21 2027.02.20 山东安云 原始取得 -
435 18846337 42 2017.05.14 2027.05.13 山东安云 原始取得 -
436 20065513 9 2017.10.07 2027.10.06 山东安云 原始取得 -
437 20065707 41 2018.06.14 2028.06.13 山东安云 原始取得 -
438 20185189 45 2017.10.07 2027.10.06 山东安云 原始取得 -
439 20185325 42 2017.10.07 2027.10.06 山东安云 原始取得 -
440 13848392 42 2015.04.21 2025.04.20 椒图科技 原始取得 -
441 14999809 9 2015.10.21 2025.10.20 椒图科技 原始取得 -
442 14999816 9;42 2015.09.28 2025.09.27 椒图科技 原始取得 -
3-3-1-157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443 9290301 37 2012.04.14 2022.04.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44 9290320 42 2012.04.14 2022.04.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45 9290302 35 2012.04.14 2022.04.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46 9290319 45 2012.04.14 2022.04.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47 9290303 9 2012.04.28 2022.04.27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48 9189643 45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49 9189644 42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50 9189645 37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3-3-1-158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451 9189646 35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52 9189638 45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53 9189639 42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54 9189640 37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55 9189641 35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3-3-1-159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456 9189642 9 2012.03.14 2022.03.13 安盾椒图 继受取得 椒图科技
457 29170806 9 2018.12.28 2028.12.27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58 29052399 35 2018.12.21 2028.12.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59 29049723 9 2018.12.21 2028.12.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0 29045370 35 2018.12.21 2028.12.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1 29040400 9 2018.12.21 2028.12.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2 29034237 9 2018.12.21 2028.12.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3 29030920 35 2018.12.21 2028.12.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3-3-1-160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464 29029006 42 2018.12.21 2028.12.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5 27933230 9 2018.11.21 2028.11.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6 27931322 42 2018.11.21 2028.11.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7 27928546 9 2019.01.21 2029.01.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8 27920249 9 2018.11.21 2028.11.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69 27918455 42 2018.11.21 2028.11.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0 27914936 35 2018.11.21 2028.11.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1 27913415 35 2018.11.21 2028.11.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2 27911711 42 2018.11.21 2028.11.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3 26691949 9 2018.10.14 2028.10.13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3-3-1-161
序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原权利人
号
474 26681424 35 2018.12.21 2028.12.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5 26672790 42 2018.10.14 2028.10.13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6 24277774 42 2018.05.28 2028.05.27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7 24276931 9 2018.05.21 2028.05.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8 24276146 42 2018.05.21 2028.05.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79 24276126 9 2018.05.21 2028.05.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80 17169779 42 2018.01.14 2028.01.13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81 17169232 42 2016.10.28 2026.10.27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482 17168539 42 2016.08.21 2026.08.20 云安宝 原始取得 -
3-3-1-162
(二)专利权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 奇安信有限 一种局域网安全评 ZL201110369637.4 发明 2011.11.1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估的方法和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智软件
一种处理终端存在 (北京)有限公司先转让给奇
2 奇安信 的安全问题的方法 ZL201110451975.2 发明 2011.12.29 20年 继受 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有
及装置 取得 限公司,再由奇虎科技、奇智
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转让给
奇安信有限
3 奇安信 一种传输安全任务 ZL201110452648.9 发明 2011.12.29 20年 原始 -
数据的方法及系统 取得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智软件
(北京)有限公司先转让给奇
4 奇安信 一种识别被劫持网 ZL201110456055.X 发明 2011.12.30 20年 继受 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有
址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限公司,再由奇虎科技、奇智
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转让给
奇安信有限
3-3-1-163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智软件
一种分析网页内容 (北京)有限公司先转让给奇
5 奇安信 是否被篡改的方法 ZL201110460628.6 发明 2011.12.31 20年 继受 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有
及系统 取得 限公司,再由奇虎科技、奇智
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转让给
奇安信有限
6 奇安信 一种识别被篡改网 ZL201210090778.7 发明 2012.03.30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页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7 奇安信 一种针对网址的检 ZL201210185687.1 发明 2012.06.0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测方法及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8 奇安信 一种针对网址的安 ZL201210186009.7 发明 2012.06.0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全检测方法及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9 奇安信 网站安全检测方法 ZL201210220091.0 发明 2012.06.2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与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奇安信有 一种网站安全检测 继受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10 限、网神股 方法及系统 ZL201210236077.X 发明 2012.07.06 20年 取得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先
份 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安
3-3-1-16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网
神股份
11 奇安信 网站的扫描方法和 ZL201210248401.X 发明 2012.07.17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12 奇安信 差异数据的处理方 ZL201210281317.8 发明 2012.08.08 20年 原始 -
法和装置 取得
13 奇安信有限 一种文件处理方法 ZL201210351068.5 发明 2012.09.19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和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14 奇安信 一种终端密码保护 ZL201210353634.6 发明 2012.09.20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方法和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15 奇安信 网站安全验证方法 ZL201210364630.8 发明 2012.09.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及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奇安信有 在浏览器处呈现网 继受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先
16 限、网神股 站的相关信息的方 ZL201210395029.5 发明 2012.10.17 20年 取得 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安
份 法和浏览器 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网
神股份
3-3-1-16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奇安信有 一种呈现访问网站 继受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先
17 限、网神股 的相关信息的网络 ZL201210395326.X 发明 2012.10.17 20年 取得 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安
份 终端和方法 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网
神股份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奇安信有 呈现网站的相关信 继受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先
18 限、网神股 息的系统 ZL201210395378.7 发明 2012.10.17 20年 取得 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安
份 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网
神股份
一种用于判断网页 继受
19 奇安信有限 网址重写的方法、 ZL201210397474.5 发明 2012.10.18 20年 取得 奇虎科技
设备和系统
一种对受监控终端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20 奇安信 进行安全监控的方 ZL201210397831.8 发明 2012.10.18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法和系统
21 奇安信有 网络检测系统 ZL201210397838.X 发明 2012.10.18 20年 继受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限、网神股 取得 先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
3-3-1-166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份 安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
网神股份
22 奇安信 计算设备标识方法 ZL201210397881.6 发明 2012.10.1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与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23 奇安信 终端标识方法与装 ZL201210398276.0 发明 2012.10.1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置 取得 有限公司
24 奇安信 终端安全监控方法 ZL201210398289.8 发明 2012.10.1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和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25 奇安信 文件信息收集方法 ZL201210401574.0 发明 2012.10.19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与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26 奇安信有限 未知文件处理方法 ZL201210401612.2 发明 2012.10.19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与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27 奇安信 钓鱼网站判断方法 ZL201210413393.X 发明 2012.10.25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及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28 奇安信 一种判断钓鱼网站 ZL201210413907.1 发明 2012.10.25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29 奇安信 企业内网控制服务 ZL201210414917.7 发明 2012.10.25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3-3-1-167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器 取得 有限公司
30 奇安信 一种任务处理方法 ZL201210418413.2 发明 2012.10.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和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31 奇安信 处理任务的方法和 ZL201210418415.1 发明 2012.10.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32 奇安信 企业内网访问管理 ZL201210418530.9 发明 2012.10.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方法和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33 奇安信 一种企业内网访问 ZL201210418863.1 发明 2012.10.26 20年 原始 -
控制方法和系统 取得
奇安信有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34 限、网神股 网站安全检测系统 ZL201210426532.2 发明 2012.10.31 20年 继受 先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
份 取得 安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
网神股份
35 奇安信有限 网站安全检测方法 ZL201210428125.5 发明 2012.10.31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
和设备 取得
36 奇安信 用于应用程序的安 ZL201210458968.X 发明 2012.11.14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全属性识别方法和 取得 有限公司
3-3-1-168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装置
一种应用程序安全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37 奇安信 属性的识别方法和 ZL201210459002.8 发明 2012.11.14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装置
38 奇安信 用于配置信任机的 ZL201210466677.5 发明 2012.11.1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方法和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39 奇安信 一种信任机的配置 ZL201210466678.X 发明 2012.11.1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方法和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40 奇安信 数据安全性判断方 ZL201210487371.8 发明 2012.11.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法及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41 奇安信 用于判断数据安全 ZL201210487372.2 发明 2012.11.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性的方法及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42 奇安信 针对企业的文件检 ZL201210487942.8 发明 2012.11.26 20年 原始 -
测方法和系统 取得
一种基于企业的文 原始
43 奇安信有限 件安全检测方法和 ZL201210488480.1 发明 2012.11.26 20年 取得 -
系统
3-3-1-169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44 奇安信 安全数据处理方法 ZL201210488708.7 发明 2012.11.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及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45 奇安信 安全数据处理方法 ZL201210488721.2 发明 2012.11.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及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46 奇安信 安全数据处理方法 ZL201210488724.6 发明 2012.11.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及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47 奇安信 数据监控方法及系 ZL201210489074.7 发明 2012.11.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统 取得 有限公司
48 奇安信有限 更新程序的方法和 ZL201210497301.0 发明 2012.11.2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一种可移动设备接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49 奇安信 入监控的方法和装 ZL201210520765.9 发明 2012.12.06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置
用于监控可移动设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50 奇安信 备的接入的方法和 ZL201210520782.2 发明 2012.12.06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装置
51 奇安信 一种程序升级下载 ZL201210533790.0 发明 2012.12.11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3-3-1-170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方法和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52 奇安信 用于处理程序升级 ZL201210534020.8 发明 2012.12.11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的方法和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奇安信有 数据包处理的方法 继受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先
53 限、网神股 及装置 ZL201310048013.1 发明 2013.02.06 20年 取得 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安
份 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网
神股份
54 奇安信有限 应用程序的安装方 ZL201310108853.2 发明 2013.03.29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法及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55 奇安信 运行文件的方法及 ZL201310109078.2 发明 2013.03.29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一种控制数据上报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56 奇安信有限 的方法以及客户端 ZL201310244364.X 发明 2013.06.19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设备和服务器设备
57 奇安信有限 多级服务器中的数 ZL201310245197.0 发明 2013.06.19 20年 原始 -
据处理方法、装置 取得
3-3-1-17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和数据处理系统
58 奇安信 网络访问控制方法 ZL201310268313.0 发明 2013.06.2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及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59 奇安信 宏病毒查杀方法及 ZL201310268314.5 发明 2013.06.2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奇安信有 获取一个主域名相 原始
60 限、网神股 关联的二级域名信 ZL201310286579.8 发明 2013.07.09 20年 取得 -
份 息的设备和方法
网络路径优化方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61 奇安信有限 法、设备及网络系 ZL201310403375.8 发明 2013.09.06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统
62 奇安信有限 访问权限控制的方 ZL201310467021.X 发明 2013.10.09 20年 原始 -
法及装置 取得
63 奇安信有限 一种网站漏洞快速 ZL201310476173.6 发明 2013.10.12 20年 原始 -
扫描方法及设备 取得
64 奇安信 用于分析在各主机 ZL201310492700.2 发明 2013.10.18 20年 原始 -
上执行的命令的分 取得
3-3-1-17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析设备、系统和方
法
65 奇安信有限 终端软件智能更新 ZL201310516433.8 发明 2013.10.28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方法及系统 取得 有限公司
一种在终端分批部 原始
66 奇安信 署文件的方法及装 ZL201310535267.6 发明 2013.11.01 20年 取得 -
置
67 奇安信 一种网站漏洞检测 ZL201310553756.4 发明 2013.11.08 20年 原始 -
方法及装置 取得
68 奇安信 一种终端部署的控 ZL201310554031.7 发明 2013.11.08 20年 原始 -
制方法及装置 取得
69 奇安信 网站防火墙的识别 ZL201310575322.4 发明 2013.11.15 20年 原始 -
方法及设备 取得
一种局域网文件安 原始
70 奇安信有限 全管理方法、服务 ZL201310582553.8 发明 2013.11.19 20年 取得 -
端和系统
71 奇安信 一种内网中终端安 ZL201310582611.7 发明 2013.11.19 20年 原始 -
全的管理方法和装
3-3-1-173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置 取得
72 奇安信 设备的权限配置方 ZL201310595233.6 发明 2013.11.21 20年 原始 -
法和权限配置系统 取得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奇安信有 一种网页篡改的检 继受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先
73 限、网神股 测方法及装置 ZL201310629346.3 发明 2013.11.29 20年 取得 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安
份 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网
神股份
奇安信有 一种CDN源站的 原始
74 限、网神股 IP地址识别方法及 ZL201310629730.3 发明 2013.11.29 20年 取得 -
份 装置
奇安信有 一种网页篡改的检 原始
75 限、网神股 测方法及装置 ZL201310629752.X 发明 2013.11.29 20年 取得 -
份
76 奇安信 针对拒绝服务攻击 ZL201310631219.7 发明 2013.11.29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的处理方法及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77 奇安信 一种CDN源站的 ZL201310631622.X 发明 2013.11.29 20年 原始 -
IP地址识别方法及
3-3-1-17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装置 取得
一种CDN源站的 原始
78 奇安信 IP地址识别方法及 ZL201310632186.8 发明 2013.11.29 20年 取得 -
装置
浏览器缓存处理方 原始
79 奇安信 法、系统及代理服 ZL201310646538.5 发明 2013.12.04 20年 取得 -
务器
一种基于反向代理
80 奇安信 实现网络测试的方 ZL201310655034.X 发明 2013.12.05 20年 原始 -
法、终端设备和系 取得
统
81 奇安信 一种快速扫描网站 ZL201310658864.8 发明 2013.12.06 20年 原始 -
漏洞的方法和装置 取得
82 奇安信 一种网站防护方 ZL201310659048.9 发明 2013.12.06 20年 原始 -
法、系统及装置 取得
83 奇安信有 网站管理员权限验 ZL201310664337.8 发明 2013.12.09 20年 原始 -
限、网神股 证方法 取得
3-3-1-17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份
共享内存的数据读 原始
84 奇安信 取方法和系统、写 ZL201310681916.3 发明 2013.12.12 20年 取得 -
入方法和系统
85 奇安信有限 一种文件校验的方 ZL201310683009.2 发明 2013.12.12 20年 原始 -
法及装置 取得
一种基于消息队列 原始
86 奇安信 的线程间通信的方 ZL201310683403.6 发明 2013.12.12 20年 取得 -
法和系统
基于消息队列的共 原始
87 奇安信有限 享内存写入及读取 ZL201310684074.7 发明 2013.12.12 20年 取得 -
方法和系统
基于内容分发网络
88 奇安信有限 CDN的数据同步方 ZL201310684099.7 发明 2013.12.12 20年 原始 -
法,客户端及服务 取得
器
89 奇安信 域名系统解析方法 ZL201310703067.7 发明 2013.12.19 20年 原始 -
3-3-1-176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及设备 取得
90 奇安信有限 一种域名预解析方 ZL201310711980.1 发明 2013.12.20 20年 原始 -
法及装置 取得
91 奇安信 拦截编码绕过的方 ZL201310712429.9 发明 2013.12.20 20年 原始 -
法及设备 取得
92 奇安信有限 拒绝服务攻击的防 ZL201310713371.X 发明 2013.12.20 20年 原始 -
护方法和装置 取得
拒绝服务攻击的攻 原始
93 奇安信 击源的识别方法和 ZL201310713401.7 发明 2013.12.20 20年 取得 -
装置
94 奇安信 服务器肉鸡的识别 ZL201310714498.3 发明 2013.12.20 20年 原始 -
方法和装置 取得
95 奇安信 SQL注入攻击的识 ZL201310714559.6 发明 2013.12.20 20年 原始 -
别方法及装置 取得
3-3-1-177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奇安信有 拒绝服务攻击的攻 原始
96 限、网神股 击源的识别方法和 ZL201310714601.4 发明 2013.12.20 20年 取得 -
份 装置
97 奇安信 一种内网中程序升 ZL201310714777.X 发明 2013.12.20 20年 原始 -
级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奇安信有 关联域名的获取方
98 限、网神股 法和系统以及网站 ZL201310717444.2 发明 2013.12.23 20年 原始 -
份 管理员权限验证方 取得
法
奇安信有 页面提取方法、服 原始
99 限、网神股 务器及网络系统 ZL201310728490.2 发明 2013.12.25 20年 取得 -
份
奇安信有 分布式实时计算系 原始
100 限、网神股 统及其数据处理方 ZL201310741313.8 发明 2013.12.27 20年 取得 -
份 法
101 奇安信 网站访问记录的分 ZL201310741720.9 发明 2013.12.27 20年 原始 -
3-3-1-178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析方法与网站访问 取得
记录的分析装置
奇安信有 执行拒绝服务攻击 原始
102 限、网神股 的服务器的扫描方 ZL201310741787.2 发明 2013.12.27 20年 取得 -
份 法和扫描装置
103 奇安信 一种升级数据下载 ZL201410005607.9 发明 2014.01.06 20年 原始 -
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CDN网络访问路径 原始
104 奇安信 优化方法、装置及 ZL201410120768.2 发明 2014.03.27 20年 取得 -
系统
105 奇安信 基于对象分析的攻 ZL201410126740.X 发明 2014.03.31 20年 原始 -
击识别方法及装置 取得
106 奇安信有限 网站安全检测方法 ZL201410144318.7 发明 2014.04.11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终端设备、基于终 原始
107 奇安信 端设备的网络流量 ZL201410165750.4 发明 2014.04.23 20年 取得 -
统计方法及系统
3-3-1-179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08 奇安信 软件授权信息的验 ZL201410231627.8 发明 2014.05.28 20年 原始 -
证方法及系统 取得
109 奇安信 软件授权信息的验 ZL201410232588.3 发明 2014.05.28 20年 原始 -
证方法及系统 取得
110 奇安信有限 一种网站扫描控制 ZL201410281275.7 发明 2014.06.20 20年 原始 -
方法和装置 取得
此专利由原权利人奇虎科技、
奇安信有 网站链接交换方法 继受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先
111 限、网神股 及装置 ZL201410290910.8 发明 2014.06.25 20年 取得 转让给奇安信有限,再由奇安
份 信有限转让给奇安信有限、网
神股份
112 奇安信有限 网站系统信息的识 ZL201410291371.X 发明 2014.06.25 20年 原始 -
别方法和装置 取得
终端设备口令管理 原始
113 奇安信 的方法、设备及系 ZL201410510381.8 发明 2014.09.28 20年 取得 -
统
114 奇安信 一种发送心跳报文 ZL201410575760.5 发明 2014.10.24 20年 原始 -
3-3-1-180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的方法、装置及系 取得
统
115 奇安信 终端识别的方法、 ZL201410602225.4 发明 2014.10.31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116 奇安信 一种网页计时的方 ZL201410602654.1 发明 2014.10.31 20年 原始 -
法及装置 取得
117 奇安信 语句长度的控制方 ZL201410602725.8 发明 2014.10.31 20年 原始 -
法及装置 取得
118 奇安信 网页渲染的方法、 ZL201410642767.4 发明 2014.11.11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一种基于瀑布流技 原始
119 奇安信 术的内存优化方法 ZL201410681624.4 发明 2014.11.24 20年 取得 -
及装置
120 奇安信 数据请求的方法、 ZL201410681632.9 发明 2014.11.24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121 奇安信 一种虚拟化平台下 ZL201410681783.4 发明 2014.11.24 20年 原始 -
下发指令的方法和 取得
3-3-1-18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装置
122 奇安信 虚拟化平台中下发 ZL201410681796.1 发明 2014.11.24 20年 原始 -
策略的方法和装置 取得
123 奇安信 建立连接的方法、 ZL201410681799.5 发明 2014.11.24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124 奇安信 终端管理的方法、 ZL201410713263.7 发明 2014.11.28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一种将文件上传至 原始
125 奇安信 网站根目录的方法 ZL201410714493.5 发明 2014.11.28 20年 取得 -
和装置
126 奇安信 一种网页布局的方 ZL201410714500.1 发明 2014.11.28 20年 原始 -
法及装置 取得
无线访问节点检测 原始
127 奇安信有限 方法、无线网络检 ZL201410727915.2 发明 2014.12.03 20年 取得 -
测系统和服务器
128 奇安信 一种无线热点的控 ZL201410729270.6 发明 2014.12.03 20年 原始 -
制方法和装置 取得
3-3-1-18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29 奇安信 网络安全检测方法 ZL201410729751.7 发明 2014.12.03 20年 原始 -
以及装置 取得
一种无线报文侦听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130 奇安信有限 检测方法、系统及 ZL201410758658.9 发明 2014.12.10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中控服务器
131 奇安信有限 网站安全检测方法 ZL201410769106.8 发明 2014.12.12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与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132 奇安信有限 网站安全检测方法 ZL201410771519.X 发明 2014.12.12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与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133 奇安信有限 网站安全检测方法 ZL201410771605.0 发明 2014.12.12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与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134 奇安信有限 网站安全检测方法 ZL201410773475.4 发明 2014.12.12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与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135 奇安信 虚拟化安全检测方 ZL201410773774.8 发明 2014.12.12 20年 原始 -
法与系统 取得
136 奇安信 终端识别的方法、 ZL201410776939.7 发明 2014.12.15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3-3-1-183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37 奇安信 一种数据请求的方 ZL201410776946.7 发明 2014.12.15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138 奇安信 带宽限制的方法、 ZL201410777717.7 发明 2014.12.15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139 奇安信 一种IP地址绑定的 ZL201410779174.2 发明 2014.12.15 20年 原始 -
方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140 奇安信 一种设备监控的方 ZL201410795465.0 发明 2014.12.18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141 奇安信 黑白名单管理的方 ZL201410799008.9 发明 2014.12.18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142 奇安信 虚拟化安全检测方 ZL201410805872.5 发明 2014.12.19 20年 原始 -
法与系统 取得
143 奇安信有限 文件修复的方法、 ZL201410806339.0 发明 2014.12.19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通过CDN下载资源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144 奇安信有限 的实现方法和装 ZL201410806357.9 发明 2014.12.22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置、服务器、客户
3-3-1-18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端
145 奇安信有限 防止恶意抓取的方 ZL201410806643.5 发明 2014.12.22 20年 原始 -
法和防护装置 取得
146 奇安信有限 网站防护方法和装 ZL201410812282.5 发明 2014.12.22 20年 原始 -
置 取得
147 奇安信有限 网站防护方法和装 ZL201410814424.1 发明 2014.12.23 20年 原始 -
置 取得
浏览器与服务器通 原始
148 奇安信有限 信的方法和浏览器 ZL201410815990.4 发明 2014.12.24 20年 取得 -
装置
149 奇安信有限 网站XSS漏洞检测 ZL201410815994.2 发明 2014.12.23 20年 原始 -
方法和设备 取得
150 奇安信 虚拟化安全检测方 ZL201410818266.7 发明 2014.12.24 20年 原始 -
法与系统 取得
151 奇安信有限 共享文件管理的方 ZL201410826819.3 发明 2014.12.26 20年 继受 深圳市奇付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3-3-1-18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52 奇安信有限 移动存储设备的管 ZL201410827449.5 发明 2014.12.2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理方法及客户端 取得 有限公司
一种网站检测并发 原始
153 奇安信 数控制的方法和装 ZL201410829593.2 发明 2014.12.27 20年 取得 -
置
实现远程桌面的方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154 奇安信有限 法及远程桌面管理 ZL201410836766.3 发明 2014.12.29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系统
155 奇安信有限 网站安全检测方法 ZL201410836805.X 发明 2014.12.29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156 奇安信有限 网站漏洞在线评估 ZL201410838018.9 发明 2014.12.29 20年 原始 -
方法及装置 取得
软件升级指令分发 原始
157 奇安信有限 方法、通信服务器 ZL201410844338.5 发明 2014.12.30 20年 取得 -
及终端设备
158 奇安信有限 数据泄露防护方法 ZL201410844357.8 发明 2014.12.30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3-3-1-186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59 奇安信有限 资源获取方法及终 ZL201410850904.3 发明 2014.12.30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端设备 取得 有限公司
消息订阅方法、处 原始
160 奇安信有限 理节点设备和总线 ZL201410850950.3 发明 2014.12.30 20年 取得 -
设备
161 奇安信 文件查杀方法、装 ZL201410852723.4 发明 2014.12.31 20年 原始 -
置及系统 取得
162 奇安信 文件扫描方法、装 ZL201410854196.0 发明 2014.12.31 20年 原始 -
置及系统 取得
163 奇安信有限 网站漏洞检测方法 ZL201410854475.7 发明 2014.12.31 20年 原始 -
和系统 取得
164 奇安信有限 网站权限漏洞检测 ZL201410854508.8 发明 2014.12.31 20年 原始 -
方法和系统 取得
165 奇安信有限 一种网站防护方法 ZL201410855602.5 发明 2014.12.31 20年 原始 -
与装置 取得
166 奇安信有限 网站漏洞检测方法 ZL201410855605.9 发明 2014.12.31 20年 原始 -
和系统 取得
3-3-1-187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67 奇安信有限 域名系统分析方法 ZL201410855701.3 发明 2014.12.31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及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168 奇安信有限 用于域名分析的展 ZL201410856952.3 发明 2014.12.31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示方法和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169 奇安信有限 设备安全管理方法 ZL201510217652.5 发明 2015.04.30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170 奇安信 处理任务的方法和 ZL201510220076.X 发明 2012.10.26 20年 原始 -
系统 取得
低频无线传输电路 继受 奇虎科技、奇智软件(北京)
171 奇安信有限 及低频无线传输方 ZL201510220078.9 发明 2015.04.30 20年 取得 有限公司
法
基于云的网站日志 原始
172 奇安信 安全分析方法、装 ZL201510347493.0 发明 2015.06.19 20年 取得 -
置及系统
一种钓鱼WIFI的 原始
173 奇安信有限 识别方法、装置及 ZL201510350970.9 发明 2015.06.23 20年 取得 -
传感器
3-3-1-188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基于云的webshell 原始
174 奇安信 攻击检测方法、装 ZL201510363767.5 发明 2015.06.26 20年 取得 -
置及网关
一种基于云的CC 原始
175 奇安信 攻击的防护方法、 ZL201510364395.8 发明 2015.06.26 20年 取得 -
装置及系统
176 奇安信 云平台虚拟化漏洞 ZL201510375366.1 发明 2015.06.30 20年 原始 -
修复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基于云的网站日志 原始
177 奇安信 安全分析方法、装 ZL201510375392.4 发明 2015.06.30 20年 取得 -
置和系统
178 奇安信 网站日志安全分析 ZL201510375393.9 发明 2015.06.30 20年 原始 -
方法、装置及网关 取得
奇安信有 网络威胁提示方 原始
179 限、网神股 法、设备和系统 ZL201510379859.2 发明 2015.07.01 20年 取得 -
份
180 奇安信有限 基于虚拟交换机的 ZL201510379913.3 发明 2015.07.01 20年 原始 -
虚拟化平台安全防 取得
3-3-1-189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护方法、装置和系
统
181 奇安信有限 计算设备弹性评分 ZL201510424332.7 发明 2015.07.17 20年 原始 -
方法及装置 取得
182 奇安信 一种终端密码保护 ZL201510428995.6 发明 2012.09.20 20年 原始 -
方法和装置 取得
183 奇虎科技、 射频通信的方法、 ZL201510626782.4 发明 2015.09.2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装置及设备 取得
184 奇虎科技、 射频通信的方法、 ZL201510629010.6 发明 2015.09.2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装置及设备 取得
奇虎科技、 一种管控物理图层 原始
185 奇安信有限 与管控虚拟图层的 ZL201510629583.9 发明 2015.09.28 20年 取得 -
显示方法及系统
186 奇安信有限 数据防护方法及装 ZL201510641734.2 发明 2015.09.30 20年 原始 -
置 取得
187 奇安信有限 恶意程序样本分类 ZL201510669982.8 发明 2015.10.13 20年 原始 -
方法及装置 取得
3-3-1-190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88 奇安信有限 恶意程序样本家族 ZL201510671125.1 发明 2015.10.13 20年 原始 -
命名方法及装置 取得
189 奇虎科技、 GPS攻击的检测方 ZL201510890483.1 发明 2015.12.07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法及装置 取得
190 奇虎科技、 一种恶意代码检测 ZL201510917073.1 发明 2015.12.10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及装置 取得
191 奇虎科技、 一种注入代码提取 ZL201510918017.X 发明 2015.12.10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及装置 取得
奇虎科技、 一种基于局域网的 原始
192 奇安信 软件升级方法、装 ZL201510921117.8 发明 2015.12.11 20年 取得 -
置和系统
193 奇虎科技、 终端访问服务器的 ZL201510922987.7 发明 2015.12.14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和装置 取得
194 奇虎科技、 一种虚拟机逃逸的 ZL201510958935.5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防护方法及装置 取得
195 奇虎科技、 启动项未知风险的 ZL201510959337.X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检测方法及装置 取得
3-3-1-19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196 奇虎科技、 异步测试的方法及 ZL201510981419.4 发明 2015.12.23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装置 取得
197 奇虎科技、 一种访问处理方法 ZL201510982500.4 发明 2015.12.23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和装置 取得
198 奇虎科技、 一种网页操作的控 ZL201510982903.9 发明 2015.12.23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制方法和装置 取得
199 奇虎科技、 基于内容的漏洞检 ZL201510991276.5 发明 2015.12.24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测方法及装置 取得
奇虎科技、 一种移动存储设备 原始
200 奇安信 的安全管理方法和 ZL201510997538.9 发明 2015.12.25 20年 取得 -
装置
测腾安全、 一种用于检测数组 原始
201 奇安信有限 越界缺陷的方法及 ZL201610720865.4 发明 2016.08.24 20年 取得 -
系统
测腾安全、 一种用于检测与内 原始
202 奇安信有限 存空间释放相关的 ZL201610721120.X 发明 2016.08.24 20年 取得 -
缺陷的方法及系统
3-3-1-19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203 奇安信 一种针对网址的检 ZL201510146173.9 发明 2012.06.06 20年 原始 -
测方法及装置 取得
204 奇安信有限 一种协议识别方法 ZL201510409321.1 发明 2015.07.13 20年 原始 -
及系统 取得
205 奇安信 提高网站漏洞扫描 ZL201310598586.1 发明 2013.11.22 20年 原始 -
速度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206 奇安信 基于对象分析的攻 ZL201410126756.0 发明 2014.03.31 20年 原始 -
击识别方法及装置 取得
一种公共账号登录 原始
207 奇安信 的方法、装置及系 ZL201410713234.0 发明 2014.11.28 20年 取得 -
统
208 奇安信有限 加载文件的方法及 ZL201310224052.2 发明 2013.06.06 20年 继受 奇虎科技、北京奇智商务咨询
装置 取得 有限公司
测腾安全、 一种基于静态分析 原始
209 奇安信有限 技术的源代码检测 ZL201610720863.5 发明 2016.08.24 20年 取得 -
系统及方法
210 测腾安全、 一种基于序列化中 ZL201610721116.3 发明 2016.08.24 20年 原始 -
3-3-1-193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奇安信有限 间表示的源代码分 取得
布式检测系统及方
法
211 奇安信 建立长连接的方 ZL201410708593.7 发明 2014.11.28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212 奇安信 网络设备探测的方 ZL201510141974.6 发明 2015.03.27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一种云平台虚拟化 原始
213 奇安信 流量的监控方法及 ZL201510375113.4 发明 2015.06.30 20年 取得 -
装置
214 奇安信 一种文件处理方法 ZL201510428993.7 发明 2012.09.19 20年 原始 -
和系统 取得
测腾安全、 一种基于序列化中 原始
215 奇安信有限 间表示的源代码云 ZL201610720861.6 发明 2016.08.24 20年 取得 -
检测系统及方法
一种应用程序安全 原始
216 奇安信 性的变更方法和装 ZL201410076768.7 发明 2014.03.04 20年 取得 -
置
3-3-1-19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217 奇安信 一种无线热点识别 ZL201410062787.4 发明 2014.02.24 20年 原始 -
方法和装置 取得
一种心跳间隔设置 原始
218 奇安信 的方法、装置及系 ZL201410602722.4 发明 2014.10.31 20年 取得 -
统
一种服务器进程控 原始
219 奇安信 制方法、装置及系 ZL201410800131.8 发明 2014.12.18 20年 取得 -
统
220 奇虎科技、 网口线路布局的展 ZL201510629740.6 发明 2015.09.2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示方法和装置 取得
221 奇虎科技、 文件的更新方法及 ZL201510960386.5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装置 取得
222 奇虎科技、 一种共享应用环境 ZL201510960436.X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奇虎科技、 部署应用程序运行 原始
223 奇安信 环境的方法、装置 ZL201510989530.8 发明 2015.12.24 20年 取得 -
及系统
3-3-1-19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224 奇虎科技、 消息推送的方法、 ZL201510992832.0 发明 2015.12.24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装置及系统 取得
225 奇虎科技、 一种虚拟机逃逸检 ZL201610509384.9 发明 2016.06.30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测方法及装置 取得
226 奇安信 文件恢复的方法、 ZL201410778812.9 发明 2014.12.15 20年 原始 -
装置及系统 取得
227 奇安信 一种进程控制方 ZL201410782508.1 发明 2014.12.16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虚拟化平台上客户 原始
228 奇安信有限 端启动方法、设备 ZL201510379926.0 发明 2015.07.01 20年 取得 -
和系统
229 奇安信 对象流转监控的方 ZL201410742424.5 发明 2014.12.05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一种应用程序安全 原始
230 奇安信 性的鉴定方法和装 ZL201410051841.5 发明 2014.02.14 20年 取得 -
置
231 奇安信有限 域名分类方法和装 ZL201410838225.4 发明 2014.12.29 20年 原始 -
3-3-1-196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置、域名识别方法 取得
和系统
232 奇安信有限 升级服务器的控制 ZL201410844256.0 发明 2014.12.30 20年 原始 -
方法及设备 取得
233 奇虎科技、 文件指纹校验方法 ZL201510997642.8 发明 2015.12.25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及装置 取得
234 奇虎科技、 企业级终端文件扫 ZL201510786268.7 发明 2015.11.16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描方法及装置 取得
235 奇虎科技、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 ZL201510959117.7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和装置 取得
236 奇虎科技、 数据分析方法及装 ZL201610876015.3 发明 2016.09.30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置 取得
奇虎科技、 一种基于局域网的 原始
237 奇安信 安全检测方法和装 ZL201611249278.8 发明 2016.12.29 20年 取得 -
置
238 奇安信 一种模拟无线节点 ZL201710595533.2 发明 2017.07.20 20年 原始 -
的自动化测试的方 取得
3-3-1-197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法及装置
一种基于区域覆盖 原始
239 奇安信 的网络设备性能评 ZL201710625379.9 发明 2017.07.27 20年 取得 -
估方法及装置
奇虎科技、 一种局域网内基于 原始
240 奇安信有限 物理位置的位置变 ZL201510628281.X 发明 2015.09.28 20年 取得 -
更更新方法及系统
奇虎科技、 一种局域网内基于 原始
241 奇安信有限 物理位置的终端监 ZL201510627205.7 发明 2015.09.28 20年 取得 -
控方法及系统
242 奇虎科技、 一种终端位置的可 ZL201510628053.2 发明 2015.09.2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有限 视化方法及装置 取得
奇虎科技、 一种终端位置分布 原始
243 奇安信有限 的可视化方法及装 ZL201510629623.X 发明 2015.09.28 20年 取得 -
置
244 奇虎科技、 一种局域网可视化 ZL201510641742.7 发明 2015.09.30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管理方法和装置 取得
3-3-1-198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奇虎科技、 记录键盘输入信息 原始
245 奇安信 的方法、装置及系 ZL201510888369.5 发明 2015.12.07 20年 取得 -
统
246 奇虎科技、 一种获取终端在线 ZL201510890232.3 发明 2015.12.07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状态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247 奇虎科技、 虚拟机逃逸的检测 ZL201510958957.1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及装置 取得
248 奇虎科技、 虚拟机逃逸的检测 ZL201510959269.7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及装置 取得
249 奇虎科技、 虚拟机逃逸的检测 ZL201510958956.7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及装置 取得
250 奇虎科技、 数据缓存的方法和 ZL201510959354.3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装置 取得
251 奇虎科技、 虚拟机逃逸的检测 ZL201510959276.7 发明 2015.12.18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及装置 取得
252 奇虎科技、 网络准入控制的方 ZL201510981418.X 发明 2015.12.23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3-3-1-199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253 奇虎科技、 代码测试的方法及 ZL201510980966.0 发明 2015.12.23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装置 取得
254 奇虎科技、 基于局域网的账户 ZL201510993346.0 发明 2015.12.24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控制方法和装置 取得
255 奇虎科技、 结构化数据的指纹 ZL201510997620.1 发明 2015.12.25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校验方法及装置 取得
256 奇虎科技、 一种移动存储设备 ZL201510999563.0 发明 2015.12.25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的处理方法和装置 取得
257 奇虎科技、 一种移动存储设备 ZL201510998032.X 发明 2015.12.25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访问方法和装置 取得
258 奇虎科技、 一种web异常检测 ZL201510998031.5 发明 2015.12.25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和装置 取得
奇虎科技、 应用识别模型建立 原始
259 奇安信 方法、流量数据的 ZL201610018242.2 发明 2016.01.12 20年 取得 -
识别方法及装置
260 奇虎科技、 一种对象的数据的 ZL201610500394.6 发明 2016.06.29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展示方法及设备 取得
3-3-1-200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261 奇虎科技、 一种终端的攻击面 ZL201610500419.2 发明 2016.06.29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的确定方法及设备 取得
262 奇虎科技、 一种Web异常检测 ZL201610743656.1 发明 2016.08.26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和装置 取得
263 奇虎科技、 一种Web异常检测 ZL201610742597.6 发明 2016.08.26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方法和装置 取得
264 奇虎科技、 SQL注入漏洞的检 ZL201610778273.8 发明 2016.08.30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测方法及装置 取得
265 奇虎科技、 PE文件的处理方法 ZL201610772816.5 发明 2016.08.30 20年 原始 -
奇安信 及装置 取得
266 奇安信 一种数据处理的方 ZL201410510379.0 发明 2014.09.28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及系统 取得
一种应用程序传播 原始
267 奇安信 过程的跟踪方法和 ZL201410076770.4 发明 2014.03.04 20年 取得 -
装置
268 网康科技 一种网络连接跟踪 ZL200810226986.9 发明 2008.11.28 20年 原始 -
方法及其系统 取得
3-3-1-20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一种多核并行的网 原始
269 网康科技 络业务流处理方法 ZL200810226987.3 发明 2008.11.28 20年 取得 -
及设备
一种基于ring的多 原始
270 网康科技 核CPU负载均衡方 ZL200910243573.6 发明 2009.12.25 20年 取得 -
法及系统
一种支持IPv6网络 原始
271 网康科技 的IPv4网络设备及 ZL200910243574.0 发明 2009.12.25 20年 取得 -
其实现方法
272 网康科技 一种网络延时测量 ZL201010116886.8 发明 2010.03.02 20年 原始 -
设备及其方法 取得
一种基于信息交互 原始
273 网康科技 的内容流控系统及 ZL201010120262.3 发明 2010.03.08 20年 取得 -
其实现方法
一种基于回车换行 原始
274 网康科技 快速协议解析的方 ZL201010141343.1 发明 2010.04.06 20年 取得 -
法及设备
3-3-1-20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一种获取无窗口
275 网康科技 RichEdit控件文本 ZL201010161277.4 发明 2010.04.28 20年 原始 -
内容的方法及其设 取得
备
一种提高令牌桶流 原始
276 网康科技 控效果的方法及设 ZL201010199376.1 发明 2010.06.07 20年 取得 -
备
277 网康科技 一种网络流量控制 ZL201010275436.3 发明 2010.09.08 20年 原始 -
系统及方法 取得
一种GPRS网络中 原始
278 网康科技 流量同用户信息关 ZL201010289670.1 发明 2010.09.21 20年 取得 -
联的方法及系统
一种在GPRS网络 原始
279 网康科技 中检测终端信息的 ZL201010289680.5 发明 2010.09.21 20年 取得 -
方法及系统
280 网康科技 一种网络行为管理 ZL201010617465.3 发明 2010.12.31 20年 原始 -
系统及方法 取得
3-3-1-203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281 网康科技 用户数据发送行为 ZL201110097759.2 发明 2011.04.19 20年 原始 -
的识别与提取方法 取得
一种支持引流功能 原始
282 网康科技 的应用识别设备及 ZL201110135058.3 发明 2011.05.23 20年 取得 -
方法
一种未识别流量信 原始
283 网康科技 息反馈的方法及其 ZL201110135090.1 发明 2011.05.24 20年 取得 -
设备
一种检测用户多维 原始
284 网康科技 信息的方法、装置 ZL201110265243.4 发明 2011.09.08 20年 取得 -
和系统
285 网康科技 一种网络流量聚类 ZL201110295431.1 发明 2011.09.27 20年 原始 -
的方法及其设备 取得
一种网络代理缓存 原始
286 网康科技 加速的实现方法及 ZL201110389138.1 发明 2011.11.30 20年 取得 -
其装置
287 网康科技 流量管理的实现方 ZL201110437748.4 发明 2011.12.23 20年 原始 -
法、设备和系统 取得
3-3-1-20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一种网络字节缓存 原始
288 网康科技 的实现方法及其设 ZL201110449249.7 发明 2011.12.29 20年 取得 -
备
一种基于应用质量 原始
289 网康科技 的数据引流方法及 ZL201110454146.X 发明 2011.12.30 20年 取得 -
其设备
一种识别统一资源 原始
290 网康科技 定位符主链接的方 ZL201210253957.8 发明 2012.07.20 20年 取得 -
法及装置
一种基于高速缓存 原始
291 网康科技 的URL分类方法和 ZL201210269797.6 发明 2012.07.31 20年 取得 -
设备
292 网康科技 一种基于内容的网 ZL201210279815.9 发明 2012.08.07 20年 原始 -
页分类方法及系统 取得
293 网康科技 一种网络设备及其 ZL201210306832.7 发明 2012.08.24 20年 原始 -
转发数据流的方法 取得
294 网康科技 控制用户识别的方 ZL201210347574.7 发明 2012.09.18 20年 原始 -
法、装置和系统 取得
3-3-1-20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295 网康科技 一种缓存准入方法 ZL201210549374.X 发明 2012.12.17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296 网康科技 一种用户认证方法 ZL201210562871.3 发明 2012.12.21 20年 原始 -
及服务器 取得
一种基于单向数据 原始
297 网康科技 包的TCP连接建立 ZL201210587551.3 发明 2013.02.07 20年 取得 -
方法及装置
一种用户Web访问 原始
298 网康科技 行为控制方法及装 ZL201310002586.0 发明 2013.01.05 20年 取得 -
置
299 网康科技 日志分析方法及系 ZL201310743923.1 发明 2013.12.30 20年 原始 -
统 取得
超文本传输协议解 原始
300 网康科技 密的处理方法及装 ZL201310744077.5 发明 2013.12.30 20年 取得 -
置
301 网康科技 文件类型识别方法 ZL201310750085.0 发明 2013.12.31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3-3-1-206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302 网康科技 一种网络传输文件 ZL201310750369.X 发明 2013.12.31 20年 原始 -
的审计处理方法 取得
303 网康科技 资源同步管控方法 ZL201310753070.X 发明 2013.12.31 20年 原始 -
取得
304 网康科技 一种网页分类方法 ZL201510155710.6 发明 2015.04.02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用户行为流量获取
305 网康科技 方法及装置、用户 ZL201510742786.9 发明 2015.11.04 20年 原始 -
行为分析方法及系 取得
统
一种数据编码类型 原始
306 网康科技 识别及转码方法和 ZL201510249023.0 发明 2015.05.15 20年 取得 -
装置
307 网康科技 一种流量控制方法 ZL201510284721.4 发明 2015.05.28 20年 原始 -
和装置 取得
308 网康科技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 ZL201510729292.7 发明 2015.10.30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3-3-1-207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309 网康科技 一种对等体组识别 ZL201610227484.2 发明 2016.04.13 20年 原始 -
方法及装置 取得
一种用户访问控制
310 网康科技 的实现方法和系 ZL201610281414.5 发明 2016.04.28 20年 原始 -
统、第三方用户服 取得
务器
311 网康科技 数据更新方法及装 ZL201610195331.4 发明 2016.03.30 20年 原始 -
置 取得
312 网康科技 一种软件识别特征 ZL201610849610.8 发明 2016.09.23 20年 原始 -
的获取方法和装置 取得
313 网康科技 一种虚拟防火墙划 ZL201610421252.0 发明 2016.06.13 20年 原始 -
分方法和装置 取得
314 网康科技 一种数据信息获取 ZL201610379856.3 发明 2016.05.31 20年 原始 -
方法和装置 取得
315 网康科技 一种网址过滤方法 ZL201610118379.5 发明 2016.03.02 20年 原始 -
及装置 取得
316 网康科技 一种调用VPN的方 ZL201610274355.9 发明 2016.04.28 20年 原始 -
3-3-1-208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法、设备和系统 取得
317 网康科技 一种失陷主机的识 ZL201610345020.1 发明 2016.05.23 20年 原始 -
别方法及装置 取得
318 网康科技 一种恶意域名鉴别 ZL201610440440.8 发明 2016.06.17 20年 原始 -
方法及装置 取得
一种追踪网络联通 原始
319 网康科技 图中团体演化的方 ZL201610344784.9 发明 2016.05.23 20年 取得 -
法及装置
一种主动识别域用 原始
320 网康科技 户登录事件信息的 ZL201610222491.3 发明 2016.04.11 20年 取得 -
方法、装置和系统
321 网康科技 一种无线网络接入 ZL201610244882.5 发明 2016.04.18 20年 原始 -
认证方法及装置 取得
322 网康科技 一种中间人攻击的 ZL201710069718.X 发明 2017.02.08 20年 原始 -
检测方法和装置 取得
323 网康科技 一种攻击组织的挖 ZL201610847627.X 发明 2016.09.23 20年 原始 -
掘方法及装置 取得
3-3-1-209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一种离线恶意软件 原始
324 网康科技 日志的识别方法和 ZL201710157898.7 发明 2017.03.16 20年 取得 -
装置
325 网康科技 一种拥塞控制方法 ZL201410374765.1 发明 2014.07.31 20年 原始 -
和装置 取得
一种可扩展动态网 原始
326 网神股份 络监控系统及其监 ZL200710103158.1 发明 2007.05.22 20年 取得 -
控方法
网神股份、 一种安全网关中进 原始
327 网神北京 行安全策略统一处 ZL200710103160.9 发明 2007.05.22 20年 取得 -
理的方法及装置
一种利用IPSec将
328 网神股份 网络路由扩展到远 ZL200710103161.3 发明 2007.05.22 20年 原始 -
程网络的方法及装 取得
置
329 网神股份、 一种多防火墙的负 ZL200710103162.8 发明 2007.05.22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载均衡方法及装置 取得
3-3-1-210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一种基于用户的安 原始
330 网神股份 全访问控制的方法 ZL200710103163.2 发明 2007.05.22 20年 取得 -
及装置
331 网神股份 高性能的Syslog日 ZL200710103164.7 发明 2007.05.22 20年 原始 -
志处理和存储方法 取得
网神股份、 一种网络入侵行为 原始
332 网神北京 检测系统及检测方 ZL200710108000.3 发明 2007.05.22 20年 取得 -
法
网神股份、 一种网络集中管理 原始
333 网神北京 平台上的事件处理 ZL200710110501.5 发明 2007.06.05 20年 取得 -
系统和方法
网神股份、 一种大规模事件处 原始
334 网神北京 理的规则群组系统 ZL200810097975.5 发明 2008.05.21 20年 取得 -
及处理方法
335 网神股份、 设备的性能检测方 ZL201210511194.2 发明 2012.12.03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法及装置 取得
336 网神股份、 数据传输方法及装 ZL201410001574.0 发明 2014.01.02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置 取得
3-3-1-211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337 网神股份、 多机热备用系统的 ZL201310612948.8 发明 2013.11.26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切换方法和装置 取得
338 网神股份、 互联网流量控制方 ZL201410019037.9 发明 2014.01.15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法和装置 取得
网神股份、 虚拟专用网的接入 原始
339 网神北京 方法及虚拟专用网 ZL201210516867.3 发明 2012.12.05 20年 取得 -
客户端
340 网神股份、 数据包的处理方法 ZL201210551777.8 发明 2012.12.18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及装置 取得
341 网神股份、 告警方法及装置 ZL201310025629.7 发明 2013.01.23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取得
342 网神股份、 防SYN泛洪攻击的 ZL201310410560.X 发明 2013.09.10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处理方法和装置 取得
343 网神股份 VPN网关的密钥的 ZL201510714307.2 发明 2015.10.28 20年 原始 -
更新方法及系统 取得
344 网神股份 事件的检测方法及 ZL201510786321.3 发明 2015.11.16 20年 原始 -
装置 取得
3-3-1-212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345 网神股份、 网关处理数据的方 ZL201410466775.8 发明 2014.09.12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法和装置 取得
用于Java消息服务
346 网神股份、 的数据处理方法及 ZL201310603873.7 发明 2013.11.25 20年 原始 -
网神北京 Java消息客户端和 取得
服务器
网神股份、 互联网带宽控制方 原始
347 网神北京 法、装置和存储介 ZL201410055102.3 发明 2014.02.18 20年 取得 -
质
348 网神股份 数据传输方法及装 ZL201510033651.5 发明 2015.01.22 20年 原始 -
置 取得
349 网神股份 数据处理方法和装 ZL201410545895.7 发明 2014.10.15 20年 原始 -
置 取得
350 测腾安全 一种验证系统和方 ZL201210465424.6 发明 2012.11.19 20年 继受 子衿晨风
法 取得
北京奇虎测 一种Java源代码的 原始
351 腾科技有限 合规性检测方法和 ZL201310492007.5 发明 2013.10.18 20年 取得 -
公司、奇虎 装置
3-3-1-213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科技、测腾
安全
北京奇虎测
352 腾科技有限 软件源代码的分析 ZL201510112640.6 发明 2015.03.13 20年 原始 -
公司、测腾 方法及装置 取得
安全
353 天广汇通 一种源代码漏洞检 ZL201310165266.7 发明 2013.05.07 20年 原始 -
测方法及其系统 取得
354 天广汇通 一种异构数据的整 ZL201610069493.3 发明 2016.02.01 20年 原始 -
合方法及系统 取得
一种异构数据的类 原始
355 天广汇通 型名称分配方法及 ZL201610098796.8 发明 2016.02.05 20年 取得 -
系统
356 天广汇通 基于密度的连通图 ZL201611178399.8 发明 2016.12.19 20年 原始 -
的聚类方法与装置 取得
357 安盾椒图 漏洞检测方法及装 ZL201010526718.6 发明 2010.10.29 20年 原始 -
置 取得
3-3-1-214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358 安盾椒图 强化应用软件安全 ZL201110169741.9 发明 2011.06.22 20年 原始 -
性的方法及装置 取得
359 椒图科技 一种网页攻击数据 ZL201510282839.3 发明 2015.05.28 20年 原始 -
的检测方法及装置 取得
360 椒图科技 网站管理平台的访 ZL201510284021.5 发明 2015.05.28 20年 原始 -
问方法及装置 取得
北京琵琶行 企业网络访问控制 原始
361 科技有限公 方法及装置 ZL201610371825.3 发明 2016.05.30 20年 取得 -
司
北京琵琶行 企业网络边界设备 原始
362 科技有限公 拓扑结构的可视化 ZL201610371630.9 发明 2016.05.30 20年 取得 -
司 方法及装置
363 南京信风 一种短消息过滤方 ZL200710022210.0 发明 2007.05.09 20年 继受 信风软件
法 取得
364 南京信风 快速全息编解码方 ZL200510094180.5 发明 2005.09.01 20年 继受 信风软件
法 取得
365 南京信风 数据传输的差错控 ZL200510094410.8 发明 2005.09.16 20年 继受 信风软件
3-3-1-215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 申请日 权利 取得 原权利人
类型 期限 方式
制方法 取得
面向网络化操作系 继受
366 云安宝 统的可信任虚拟运 ZL201110061265.9 发明 2011.03.15 20年 取得 北京邮电大学
行平台
云安宝、哈 一种基于云服务的 原始
367 尔滨工业大 数据路由方法、装 ZL201610006236.5 发明 2016.01.05 20年 取得 -
学(深圳) 置及系统
云安宝、哈 一种可信证据的远 原始
368 尔滨工业大 程验证方法、装置 ZL201610077855.3 发明 2016.02.03 20年 取得 -
学(深圳) 及系统
3-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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