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0年7月6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任免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目前的发展情况,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董事会同意免去葛伟先生所担任的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职务,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规定。相关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聘任李波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李波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李波先生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亦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因此我们认为,李波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杜坤伦 潘 鹰 向 川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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