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之独立意见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独立董事:崔利国、霍静、覃业志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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