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年6月11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大地熊”)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落实函所列问题
宋体:对落实函的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涉及招股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一、关于日立金属授权
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披露如下:
2013年5月14日,公司与日立金属签署了《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向日立金属支付不可退还的一次性费用,并且按公司厂区生产烧结钕铁硼磁体在境内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每半年向日立金属支付使用费,取得了日立金属的专利授权,该费用计入公司的销售费用。如发生公司违约;中国稀土矿业类公司或其关联方收购公司控制权;公司未经日立金属同意让予或向与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分割或分享和解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等情况,日立金属有权终止协议。若该专利授权因上述情况而提前终止,将对公司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回复,发行人于2013年期间向日立金属支付一次性和解费用。报告期内,发行人按期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
发行人未使用日立金属授权专利技术生产产品。
发行人通过获得日立金属专利授权,避免了烧结钕铁硼产品出口的潜在法律纠纷。因此,日立金属专利授权对发行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产品出口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烧结钕铁硼外销收入金额 22,543.97 22,360.84 18,503.05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35.73% 38.18% 38.51%
烧结钕铁硼外销收入毛利率 32.22% 27.86% 32.30%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的具
体金额,并分析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
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向日本销售的产品、金额、分别占公司销售收
入及境外销售收入比例,发行人未取得日立金属在日本专利授权是否会对对日
销售产生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的具体金额,并分析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发行人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期间费用分析”之“1、销售费用”中补充披露如下: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占发行人营业总成本的比重不超过1%,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10%,占比均较小。因此,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对自身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
”
根据和解协议的保密条款,专利使用费的计算过程、具体金额等为限制向公众披露的内容,因此对题目原文进行了一定修改。
2、核查过程与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与日立金属之间的和解协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财务账册等资料,了解了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专利费支付情况、发行人履行协议情况,量化分析了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对自身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对自身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
(二)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向日本销售的产品、金额、分别占公司销售收入及境外销售收入比例,发行人未取得日立金属在日本专利授权是否会对对日销售产生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发行人说明及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4、主营业务收入地区结构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向日本销售的产品种类、金额及占比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钐钴 144.08 206.7 70.63
黑片 43.54 50.18 16.83
橡胶磁 -- 0.15 1.89
合计 187.62 257.02 89.34
占销售收入比重 0.30% 0.44% 0.19%
占外销收入比重 0.77% 1.05% 0.45%
注:黑片系经机械加工形成特定形状,未经表面处理的钕铁硼半成品。
报告期内,公司对日销售金额分别为89.34万元、257.02万元及187.62万元,占销售收入及外销收入的比重均极小。公司对日销售为钐钴、黑片和橡胶磁,不属于公司与日立金属的《和解协议》中所约定的限制向日本销售的产品。根据公司与日立金属的《和解协议》,公司未取得日立金属在日本的专利授权使得公司不能向日本销售烧结钕铁硼成品,而日本的烧结钕铁硼产品市场规模占全球市场规模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海外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2、核查过程与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日立金属之间的和解协议、报告期内对日本地区的销售明细账、合同订单、报关单等资料,了解了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发行人履行协议的情况,量化分析了发行人对日销售的金额及占收入比重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对日销售金额及占比均极小,发行人未取得日立金属在日本专利授权会对发行人对日销售烧结钕铁硼产品产生限制。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
回复》之签署盖章页)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熊永飞年 月 日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次回复的全部内容,本次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熊永飞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回复》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桂程 易桂涛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次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次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年6月11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大地熊”)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落实函所列问题
宋体:对落实函的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涉及招股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一、关于日立金属授权
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披露如下:
2013年5月14日,公司与日立金属签署了《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向日立金属支付不可退还的一次性费用,并且按公司厂区生产烧结钕铁硼磁体在境内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每半年向日立金属支付使用费,取得了日立金属的专利授权,该费用计入公司的销售费用。如发生公司违约;中国稀土矿业类公司或其关联方收购公司控制权;公司未经日立金属同意让予或向与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分割或分享和解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等情况,日立金属有权终止协议。若该专利授权因上述情况而提前终止,将对公司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回复,发行人于2013年期间向日立金属支付一次性和解费用。报告期内,发行人按期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
发行人未使用日立金属授权专利技术生产产品。
发行人通过获得日立金属专利授权,避免了烧结钕铁硼产品出口的潜在法律纠纷。因此,日立金属专利授权对发行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产品出口方面。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烧结钕铁硼外销收入金额 22,543.97 22,360.84 18,503.05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35.73% 38.18% 38.51%
烧结钕铁硼外销收入毛利率 32.22% 27.86% 32.30%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的具
体金额,并分析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
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向日本销售的产品、金额、分别占公司销售收
入及境外销售收入比例,发行人未取得日立金属在日本专利授权是否会对对日
销售产生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的具体金额,并分析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发行人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四)期间费用分析”之“1、销售费用”中补充披露如下: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占发行人营业总成本的比重不超过1%,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10%,占比均较小。因此,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对自身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
”
根据和解协议的保密条款,专利使用费的计算过程、具体金额等为限制向公众披露的内容,因此对题目原文进行了一定修改。
2、核查过程与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与日立金属之间的和解协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财务账册等资料,了解了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专利费支付情况、发行人履行协议情况,量化分析了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对自身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向日立金属支付专利使用费对自身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
(二)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向日本销售的产品、金额、分别占公司销售收入及境外销售收入比例,发行人未取得日立金属在日本专利授权是否会对对日销售产生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发行人说明及补充披露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4、主营业务收入地区结构分析”中补充披露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向日本销售的产品种类、金额及占比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钐钴 144.08 206.7 70.63
黑片 43.54 50.18 16.83
橡胶磁 -- 0.15 1.89
合计 187.62 257.02 89.34
占销售收入比重 0.30% 0.44% 0.19%
占外销收入比重 0.77% 1.05% 0.45%
注:黑片系经机械加工形成特定形状,未经表面处理的钕铁硼半成品。
报告期内,公司对日销售金额分别为89.34万元、257.02万元及187.62万元,占销售收入及外销收入的比重均极小。公司对日销售为钐钴、黑片和橡胶磁,不属于公司与日立金属的《和解协议》中所约定的限制向日本销售的产品。根据公司与日立金属的《和解协议》,公司未取得日立金属在日本的专利授权使得公司不能向日本销售烧结钕铁硼成品,而日本的烧结钕铁硼产品市场规模占全球市场规模较小,不会对公司的海外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2、核查过程与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日立金属之间的和解协议、报告期内对日本地区的销售明细账、合同订单、报关单等资料,了解了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发行人履行协议的情况,量化分析了发行人对日销售的金额及占收入比重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对日销售金额及占比均极小,发行人未取得日立金属在日本专利授权会对发行人对日销售烧结钕铁硼产品产生限制。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
回复》之签署盖章页)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熊永飞年 月 日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次回复的全部内容,本次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熊永飞年 月 日(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回复》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桂程 易桂涛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次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次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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