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有关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7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7月2日,同意以26.0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聘任副总经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张宗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相关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经审核张宗超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综合情况,未发现该人员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该人员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董事会聘任张宗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邹晓春、朱晓东、强桂英
2020年7月3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邹晓春
2020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晓东
2020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强桂英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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