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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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0]第096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宓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9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6月11日分别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年6月24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7月1日下午在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100号盈趣科技创新产业园4号楼501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松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1日上午9:15至2020年7月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8人,代表股329,058,3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8,128,400 股)的比例为71.826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4人,代表股份326,890,2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1.3534%;(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2,168,1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73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大会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林松华先生、吴凯庭先生、杨明先生、王战庆先生、林先锋先生、吴雪芬女士六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林松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林松华先生获得表决权328,986,32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2.《选举吴凯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吴凯庭先生获得表决权328,986,32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3.《选举杨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杨明先生获得表决权328,986,32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4.《选举王战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王战庆先生获得表决权328,986,32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5.《选举林先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林先锋先生获得表决权328,986,32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6.《选举吴雪芬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吴雪芬女士获得表决权328,986,32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大会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王宪榕女士、齐树洁先生、兰邦胜先生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王宪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王宪榕女士获得表决权329,058,321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2.《选举齐树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齐树洁先生获得表决权329,058,321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3.《选举兰邦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兰邦胜先生获得表决权329,058,321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因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本次大会对公司监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本次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吴文江先生、陈永新先生二人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吴文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为:吴文江先生获得表决权328,973,02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1%。
2.《选举陈永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为:陈永新先生获得表决权329,005,523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0%。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29,058,321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魏吓虹
经办律师:
陈 宓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柏 涛
二○二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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