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持股管理制度(2020年6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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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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